探視權如何酌定?若對方不給探視該如何處理?
一、探視權酌定
探視權若是在協議離婚的情況下,多半會對於未成年子女如何探視做約定。若是裁判離婚,法院對於探視權的行使也會再開庭的時候加以詢問,對於會面交往方式為裁定。
二、一般會面交往方式參考法院判決如下
(一)非會面式交往:
上訴人於不妨害子女之學業及生活作息範圍內,得每週2次以電話、Line、網路視訊等方式與子女聯絡交往;於會面交往期間,得為贈送禮物、交換相片、拍照等行為。
(二)會面交往(平日探視):
1.上訴人得於每月第2、4週之週六上午9時起至週日下午5時止,與甲○○會面、偕同出遊、並得同住。
2.寒暑假期間:
(1)寒假:除平日會面交往外,上訴人得增加5日之同住期間,得連續或分次為之,由兩造自行協議,如無法協議,則自寒假第3日起算。
(2)暑假:除平日會面交往外,上訴人得增加20日之同住期間,得連續或分次為之,由兩造自行協議,如無法協議,則自7月3日起算。
(3)接送方式:由上訴人至被上訴人住家樓下接送甲○○,兩造亦可自行約定。
(三)節日探視:
1.農曆春節期間(不適用平日探視時間):上訴人得於偶數年(即民國110年起)除夕上午9時至年初二下午5時,及奇數年(即民國109年起)年初三上午9時至初五下午5時與甲○○會面交往及共同生活。上開期間如與平日探視或寒假期間重疊,不另補足。
2.甲○○每年生日(0月0日)由兩造共同安排慶祝方式,若協議不成,則由兩造分別與子女同住或會面交往期間分別慶祝。
三、若對方不給探視或不履行約定該如何處理?
如果探視屢遭對方阻礙妨礙可以採取方式為
(一)聲請改定親權人:此時可以主張對方妨礙探視權之行使,可能對於子女發展不利。
(二)依照家事事件法,聲請法院調查,並做履行勸告。或聲請法院強制執行,進行罰款。
開庭 拍照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新聞:一名顏姓女子昨天下午因傷害案件到台中地院開庭時,拿起手機對電腦螢幕拍照筆錄內容,被劉姓女法官制止,顏女不滿法官指示庭務人員拿她的手機刪除照片,竟情緒失控,衝向前猛推女法官肩膀,立刻遭法警壓制,警方獲報依妨害公務、傷害等罪將顏女移送地檢署偵辦,訊後請回。
在法院打卡,沒問題,
在法庭內打卡,就太超過了,
要看筆錄,開庭結束後聲請閱卷就好了,
用手機拍照,是犯規的,
為了這個打法官,算你有創意。
(這算法官職災吧?)
我比較好奇的是,
被告席離法官席有點距離,
中間還有書記官、通譯,
是什麼武功
可以讓一個女生像鬼魅一樣一擊得手的?
開庭 拍照 在 黃靖芸律師。生活法律沙龍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視訊開庭初體驗!😍😍😍
早上9點起床➡️穿上律師袍➡️走到書房➡️輸入線上會議室密碼➡️進入開庭。
為了因應疫情~科技帶來的方便實在是太省事啦!
想想有朝一日,除了刑案、調解等必要到場以外,會全面性視訊開庭嗎?🤔🤔
宅在家太久沒拍照📷,發現我頭髮變好長😳😳😳連美髮院都沒去的宅好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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