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考前複習系列:證交法重要判決02】
#證交法重要實務見解總複習
嗨~各位同學晚安,我是祁明。今年司律總複習課程中,老師稍微改變往年的作法,將重要實務見解補充在各個相關主題之中,但有同學跟我反映往年採取的列表式呈現反而比較方便考前複習。所以為了讓考生更方便使用,老師將講義內文、註釋及課堂中補充的實務見解以表格的方式再現,並再添加幾則新的判決供同學複習。此外,所有判決老師都已經簡化成要旨,相信可以讓同學事半功倍。
【祁明老師の判決簡評】
⚛️<<判決1-3>>
判決1、2正好是投資人難以舉證交易因果關係的兩大解決方案,程序法處理模式(舉證責任降低)及實體法處理模式(詐騙市場理論),如今最高法院似乎又做出新的嘗試,判決3(106台上1246)似乎將詐騙市場理論解釋進民訴§277但書的顯失公平,進而賦予原本單純只存在於學說討論(雖然實務有採)之中,並無法源依據的詐騙市場理論一個全新的生命。另一方面,民訴§277但書之適用,將來可能也不僅止於行為人「故意」的情況,並且法院也不僅僅只能減輕原告舉證責任,甚至能將舉證責任轉換。
⚛️<<判決8-9>>
晚近實務試圖將學說上透過「量性指標與質性指標」判斷重大性的見解導入,但討論上都僅止於(發行人or財報查核人員)財報編製或審查的範疇,因為此部分方有相關法規或會計公報之明定(例如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3第13款、會計公報6號…等)。但未來是否會成為法院一貫見解,其具體內涵能否統一,是否會拓展到所有重大性之判斷(如內線交易),均有待觀察。
⚛️<<判決10-12>>
晚近實務針對操縱市場之不確定法律概念,如何謂高價(低價)?何謂連續?何謂相對成交?似乎有漸漸往多數學說靠攏的趨勢,亦即漸漸地朝向實質認定,而不拘泥於字面上或形式上之判斷。
而實務會願意放寬這些不確定法律概念的認定,或多或少跟§155Ⅰ④增訂「影響市場價格or市場秩序之虞」之要件有關。透過市場是否受到影響來限縮操縱市場成立的同時,於行為之認定上就能稍作寬認(例如判決10所說的:跳脫高價低價的範疇),以因應多變的金融操作手法。
⚛️<<判決17-18>>
沒收新制上路後,內線交易犯罪所得即出現兩種計算方式。於計算犯罪所得是否達1億元而需加重處罰時,原則上採「差額說(例外採擬制所得法)」,除股票本身之差額外,亦應扣除手續費及證交稅等成本。惟計算沒收之數額時,考量刑法沒收新制禁止犯罪行為人保留犯罪利益、杜絕犯罪誘因之立法目的,計算犯罪所得時採「總額說」,除股票本身之價差,其計算方法不扣除手續費及證交稅等成本。
#要把判決簡化成短短幾句話實在很累人
#言頁周易老師的判決一句話當真不簡單
#公司法可能要周末才會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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