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有效他律、就無有效自律】
今天NCC備詢,我擔任召委一個上午,聽了很多的委員針對網路上發生的不同議題提出質詢,包含假新聞、臉書賣假貨等等,都要求NCC必須負起責任,詹婷怡主委的回答卻是一一推給所謂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是沒有NCC的責任。
我就任的這一年半來,從上一屆國民黨多數通過的NCC委員時期,用相同的原則質詢相同的議題。舉例來說,為何在同一台電視遙控器上面的行為,有線無線電視因為有法源必須接受高度監理,播放相同影音內容的OTT業者卻可以不繳稅、盜版,在網路上競爭的商業平台,也可以不繳稅、不公平競爭,多次質詢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對於網路侵權違法經營等行為提出有效對策,卻未見通傳會提出「他律」的有效政策。
日前,公平會對於全球通訊晶片龍頭公司高通,給予創紀錄的234億的高額罰款,引起市場疑慮,公平會主委黃美瑛就表示,「此案如果不做處分,我不知道公平交易法有何用處」。在行政院唯三的級獨立機關:一、中央選舉委員會。二、公平交易委員會。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我期許詹主委,NCC應該和公平會一樣,秉持著獨立機關的角色,以扮演黑臉為主。
根據媒體報導,蝦皮購物網站光行銷就燒光 70 億台幣,但母公司 Sea投資不手軟繼續投錢,透過免上架費、免成交費吸引大批買家和賣家,還因為推出 99 元免運費的活動,一度癱瘓全家超商的物流系統,去年第四季開始,蝦皮的每月造訪人數已經超過 500 萬,平均每月有 190 萬名賣家和 230 萬名買家,也順利打敗 PChome 成為台灣最大的行動電商。
網路家庭(PChome Online)最近投資十億元給子公司露天市集,再由露天市集轉投資子公司商店街,以應付蝦皮的威脅。原擔任董事的何飛鵬說:「我們正在打一場不對等、不公平、不合法的資金消耗戰」,疾呼「政府該守住台灣最後的電子商務平台。」
在11月2日成立線上影視產業(OTT)協會,國內業者提出三大訴求:鼓勵本土、支持合法、打擊非法,我認為重點其實只有一個:【打擊非法!】
所以,OTT協會會長錢大衛所說,關10家盜版,就可以讓所有正版業者獲利。
Netflix 2015年推「Netflix推薦電視機」認證,智慧電視符合旗下判定7項標準中的5項,就是適合看影音串流的電視,重要指標之一,是遙控器上鑲有Netflix按鈕,按下即可開啟電視並直接進入平台,目前有約34款電視獲得認證。
2016年3月愛奇藝台灣開站以來,已陸續與聲寶、東元、PHILIPS、奇美等6電視品牌合作智慧電視內建自家平台,其中,今年奇美50吋智慧電視除預裝愛奇藝外,在遙控器上也可以一鍵進入愛奇藝。
這些國外的影音網站的串流平台,加上與智慧電視合作,等於已經進入一般家庭的客廳,不管其傳播的途徑為何?以愛奇藝為例,其撥放的台灣節目,根本就是和無線台及有線電視一模一樣,但是無線電視及有線電視受到NCC高度管制,境外OTT網站,NCC卻放任不管。
我問詹主委:「uber,愛奇藝,陰陽師遊戲、盜版機上盒,違規上架時,NCC做了什麼?」
如果現有的法律有疏漏,NCC難以作為,那未來NCC草擬的「電信管理法草案」、「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對這些侵權、不公平競爭、不落籍、不納稅,不自律、不出庭的境外數位通訊傳播提供者,總應該在新法中有行政手段及罰則吧!
但是看看「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第三條的規定內容「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使用者、公民團體及社群等多方利害關係人,進行數位通訊傳播發展及治理之溝通對話。」第二十七條內容「為完善數位通訊傳播發展環境,落實消費者權益之保障,政府應鼓勵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採取以下措施:一、由相關人民團體或商業團體訂定自律行為規範。二、建立訴訟外爭議處理機制。三、境外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於我國設立分公司或代理商。四、境外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於我國設立稅籍。」
我們發現NCC的態度就是「溝通對話」「應鼓勵」,沒有對於違法處置的有效政策。
如果境外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不遵守任何現有的行政及法律規範,NCC的新法卻無任何行政手段及罰則,我很語重心長告訴詹主委:「無有效他律、就無有效自律」,如果通傳會送進立法院的「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內容中,沒有有效他律的管制條文,在本會期我擔任召委期間--拒絕審查。
關係人交易罰則 在 林淑芬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醫療法修法的兩大目標即是強化醫療財團法人公開透明治理,以及改善血汗醫護勞動條件。
為了讓醫療法修法可更符合社會期待,
特別邀請「嘉基工會」與「醫改會」針對修法細節交換意見,
首先,醫療法人屬於非營利醫院,享有租稅優惠。為避免醫院亂花社福金,參考美國非營利醫院執行社區公益,醫院應設置醫療公益委員會督促醫院社福金運用符合公益,以強化醫療財團法人社會公益責任;
第二、針對員工董事資格及產生方式,研議未具主管職務之定義,避免員工董事淪為資方代理人;
第三,相較於政院版盈餘優先改善醫護勞動條件卻無罰則,希望設置薪酬委員會、專案查核等機制,有效督促醫院將收支盈餘應優先改善醫護勞動條件;
第四,醫院應公開董監事自我利益揭露、關係人交易、社會公益補助,以供社會大眾檢視。
新會期即將開始,
我們肯定行政院將醫療法修法列為優先法案,
但也不希望為求快,而急就章。希望關心醫院治理改革的朋友和我們一起努力!!
#醫療法
關係人交易罰則 在 葉慶元律師(葉狀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亡羊補牢?】
公開收購法制修法趨嚴,未來不但須先確認收購人履約能力,更須提供履約保證。
不過,主管機關這次不打算修「證券交易法」,而是逕行修正其子法「公開收購管理辦法」,這可能衍生適法性的疑慮。
仔細檢驗證券交易法第43-1條之規定,可以發現授權範圍並未提及公開收購人之資力確認及履約保證等事宜,所以此一修法方式,可能衍生「逾越授權範圍」之爭議。
此外,惡意併購的程序門檻提高,對於公司派更有保障,這是否妥當,也值得思考。
最後,證交法第178條對於違反公開收購辦法,定有罰則,所以這樣的修正方式,是繞過了立法機關而逕行擴大了行政罰適用的範圍,有空白行政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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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 第43-1條第4項:
有關收購不動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之範圍、條件、期間、關係人及申報公告事項、第三項有關取得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達一定比例及條件,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178條第1項第9款、第2項: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九、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之一第四項及第五項所定辦法有關收購有價證券之範圍、條件、期間、關係人及申報公告事項之規定……。
有前項第二款至第七款規定情事之一,主管機關除依前項規定處罰鍰外,並應令其限期辦理;屆期仍不辦理者,得繼續限期令其辦理,並按次各處新臺幣四十八萬元以上四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鍰,至辦理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