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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9年第686號判決
今天複習的爭點是,
📍董事間競業禁止的射程範圍?
📍在股東會上提出違法候選人,則該股東會決議是無效,還是得撤銷?
順帶一提,這個判決也是在大同公司改選董事所引發的爭議之一,大家如果有興趣,可以看一下判決內文!
👉法院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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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按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其規範目的在防杜董事為牟自己或他人之利益,與公司為現實之競業行為,防制此利益衝突之情事,以保障公司及股東之權益。董事兼任他公司之董事或經理人職務,即係董事為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之行為,他公司如非為營業性質相同或類似者,因二公司間無競爭關係,無適用競業禁止規範之必要;他公司如為經營同類業務者,因存在競爭之可能性,仍應受本項競業禁止之規範。#惟二公司間如為百分之百之母子公司,#或為同一法人百分之百直接或間接持股之公司,#或為關係企業(公司法第369條之1參照),雖各公司獨立存在而有各別法人格,#因在經濟意義上實為一體,或無利益衝突可言,#則不構成競業行為。
(二) 又證交法第26條之1規定: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召集股東會時,關於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之決議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所稱「說明其主要內容」,與公司法規定之「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用語雖不同,#惟目的均在確保董事競業資訊之充分揭露,使股東得以決定是否許可董事競業行為。上開規定乃預防性規定,董事應於事前個別向股東會說明競業行為之重要或主要內容,並取得許可,#不包括由股東會事後概括性追認解除所有董事責任。故競業董事是否已盡說明義務,#應就其說明之內容是否足供股東據以作成是否同意董事從事該競業行為之合理判斷,即是否得使股東據以合理預測公司營業今後將因該競業行為所受影響程度。於具體個案並應就各董事說明競業行為之內容,檢視是否已充分揭露。
(三) 是公開發行公司擬向股東會提出許可新選任董事競業行為議案,應適用證交法第26條之1規定,在股東會召集通知書上列舉選舉董事、許可新任董事競業行為議案,說明其新任董事競業行為之主要內容。#於確有不能在股東會召集通知書說明者,#始得表明於股東會討論該議案前,#當場補充說明其範圍與內容。不論說明或補充說明,均應依上開規定,適當而充分揭露董事競業行為之資訊,始能謂無違反證交法第26條之1規定。
(四) 次按公司法第 192條之1第1項規定,公司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股東應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同條第5 項規定:「董事會或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者,對董事被提名人應予審查,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應將其列入董事候選人名單……」,係在規範董事會或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時,對董事候選人審查之標準,#如未依該規定審查而提出違法之候選人名單於股東會,#僅構成股東會召集程序違反法令或章程之事由,#非決議內容有違反法令或章程。原審以被上訴人關於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系爭股東會開議前已將楊永明等 3人自董事候選人名單排除,系爭第四議程案就董事會提出之候選人名單為選舉,作成系爭第四議程決議,其內容未違反公司法第192條之1規定,因而駁回上訴人確認該決議無效之訴,核無違誤。
判決全文在這邊: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109%2c%e5%8f%b0%e4%b8%8a%2c686%2c20210311%2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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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89的網紅簡舒培,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台北市議員簡舒培收到民眾投訴,台北農產運銷公司(以下簡稱北農)長期以現金方式贊助特定企業,向市場處調資料(附表一)後確實發現,北農近三年除了贊助鄰里活動及配合市府辦理的相關活動之外,「固定」贊助的對象尚有「台灣善美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棉花田生機園地股份有限公司」,且給予兩間特定公司的贊助費用竟高於...
關係企業公司法 在 簡舒培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台北市議員簡舒培收到民眾投訴,台北農產運銷公司(以下簡稱北農)長期以現金方式贊助特定企業,向市場處調資料(附表一)後確實發現,北農近三年除了贊助鄰里活動及配合市府辦理的相關活動之外,「固定」贊助的對象尚有「台灣善美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棉花田生機園地股份有限公司」,且給予兩間特定公司的贊助費用竟高於其他所有活動的總合,以近三年來說,光贊助兩間公司的「新店開幕贊助金」及「行銷贊助費用」就已將近百萬元,簡舒培不禁質疑,為何北農每年都固定給予這兩間公司贊助?是否有特殊利益關係?
市議員簡舒培深入調查,棉花田公司在2008年時被中天生技集團收購,根據中天生技過往年報資料竟發現,時任北農總經理韓國瑜在2012.12到任北農前,竟曾擔過任中天生技董事!在韓國瑜任職北農期間(2012.12-2017.3),棉花田公司和善美的公司每個月竟可開立發票向北農申請「行銷費」(附件一)和「贊助金」(附件二),簡舒培痛批簡直無法無天,身為公司負責人,依照公司法第23條的規定應對於公司負忠實義務及善良管理人義務,這些贊助金是否有經過董事會、股東會同意?北農在韓國瑜總經理任內,多次贊助特定兩間公司,三年近百萬,甚至可能成立刑法背信罪!簡舒培要求北農應主動調查其中是否有不法,並追究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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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企業公司法 在 程穎&陳楓民商法加油站- 【民商選擇題重點複習EP20 的推薦與評價
回歸今天的主題,我們今天要來複習的是公司法的關係企業,這個單元可以說是公司法一試的三大重點之一(還記得第一個大重點是什麼吧?關係企業在準備上可以分成控制從屬公司 ... ... <看更多>
關係企業公司法 在 公司法關係企業專章- 精華區NCCU97_MAT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公司法關係企業專章
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總統令公布
(關係企業之範圍)
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 本法所稱關係企業,指獨立存在而相互間具有下列
關係之企業:
一、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公司。
二、相互投資之公司。
(控制公司、從屬公司定義)
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 公司持有他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他公司
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半數者為控制
公司,該他公司為從屬公司。
除前項外,公司直接或間接控他公司之人事、財務或
業務經營者亦為控制公司,該他公司為從屬公司。
(控制與從屬關係之推定)
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推定為有控制與從屬關係:
一、公司與他公司之執行業務股東或董事有半數以上
相同者。
二、公司與他公司之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
本總額有半數以上為相同之股東持有或出資者。
(從屬公司少數股東及債權人之保護)
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四 控制公司直接或間接使從屬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或其
他不利益之經營,而未於營業年度了時為適當補償,
致從屬公司受有捐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控制公司負責人使從屬公司為前項之經營者,應與控
制公司就前項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
控制公司未為第一項之賠償,從屬公司之債權人或繼
續一年以上持有從屬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
資本總額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以自已名義行使前
二項從屬公司之權利,請求對從屬公司為給付。
前項權利之行使,不因從屬公司就該請求賠償權利所
為之和解或拋棄而受影響。
(受有利益從屬公司之責任)
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五 控制公司使從屬公司為前條第一項之經營,致他從屬
公司受有利益,受有利益之該他從屬公司於其所受利
益限度內,就控制公司依前條規定應負之賠償,負連
帶責任。
(短期消滅時效)
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六 前二條所規定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控制
公司有賠償責任及知有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
使而消滅。自控制公司賠償責任發生時起,逾五年者
亦同。
(從屬公司債權人之保護)
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七 控制公司直接或間接使從屬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或其
他不利益之經營者,如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有債權,
在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應負擔之損害賠償限度內,不
得主張抵銷。
前項債權無論有無別除權或優先權,於從屬公司依破
產法之規定為破產或和解,或依本法之規定為重整或
特別清算時,應次於從屬公司之其他債權受清償。
(投資狀況公開化)
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八 公司持有他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該他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
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以書面通知該公司
。
公司為前項通知後,有左列變動之一者,應於事實發
生之日起五日內以書面再為通知:
一、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低於他公司已發行有表
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二、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他公司已發行有表
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二分之一時。
三、前款之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再低於他公司已
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二分之一時。
受通知之公司,應於收到前二項通知五日內公告之,
公告中應載明通知公司名稱及其持有股份或出資額之
額度。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三項通知或公告之規定者,各處新
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應責令
限期辦理;期滿仍未辦理者,得責令限期辦理,並控
次連續各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至辦理
為止。
(相互投資公司定義)
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 公司與他公司相互投資各達對方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
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為相互投資公司。
相互投資公司各持有對方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
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者,或互可直接或間接控制對方
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互為控制公司與從屬公
司。
(相互投資公司表決權行使之限制)
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 相互投資公司知有相互投資之事實者,其得行使之表
決權,不得超過被投資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
或資本總額之三分之一。但以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所
得之股份,仍得行使表決權。
公司依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八規定通知他公司後,於未
獲他公司相同之通知,亦未知有相互投資之事實者,
其股權之行使不受前項限制。
(持股或出資之綜合計算)
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 計算本章公司所持有他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應連
同左列各款之股份或出資額一併計入:
一、公司之從屬公司所持有他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
。
二、第三人為該公司而持有之股份或出資額。
三、第三人為該公司之從屬公司而持有之股份或出
資額。
(關係報告書,合併財務報表)
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二 公司發行股票公司之從屬公司應於每營業年度終了
,造具其與控制公司間之關係報告書,載明相互間
之法律行為、資金往來及捐益情形。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控制公司應於每營業年度了,
編製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及合併財務報表。
前二項書表之編製準則,由證券管理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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