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會遊行權是憲法賦予人民的權利之一,是民主國家言論自由的展現。但偶爾還是會從新聞上看見警察向集會或遊行的民眾舉出「行為違法」的牌子,舉牌三次之後就動用強制力解散集會或遊行😥🤨
為什麼要舉牌呢?🤨舉一次不行一定要舉滿三次嗎?😐😐
其實是因為《集會遊行法》第25條規定對於某些狀況的集會遊行,主管機關得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而主管機關就是當地的警察分局,因此由分局的局長或副局長舉牌的意義就是把法律規定的這三道處份具體化,三次舉牌上面都會分別寫此次是警告,還是制止,或是命令解散。😛
雖然法律沒有規定要用舉牌的方式來進行,也沒有規定舉牌之間要間隔多久,但現實中警方都至少會舉牌三次。法院也都把舉牌這件事納入審理過程,來判斷警方的行為有沒有符合比例原則。像如果三次舉牌時間間隔過短,或是沒舉滿三次,舉牌人不是分局的正副局長,法院可能就會認為警察沒有好好依法行政,民眾就不算觸犯集會遊行法而不處罰。😏😏
警方執法很有可能侵害人民的人身自由,因此依法行政是必要的,所作所為也都要合乎比例原則。關於警察有沒有濫權執法,如果想知道瑩真律師如何看待最近一些新聞事件像是「待轉大富翁😂」、警察對人民噴辣椒水等,今晚8點不要錯過瑩真律師的youtube頻道喔。🥰
賴瑩真律師 鐘煒翔實習律師 合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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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集會活動所在地之警察分局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下稱海山分局),依集會遊行法第3 條、第25條規定,有權予以警告、制止、命令解散者為主管機關海山分局之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