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蔭權案的法治與政治反思】
政治上,任何涉及政治敏感人物的檢控,背後都有政治考慮,曾蔭權案何能例外?筆者6年前已經多次在本欄提醒曾爵士盡早歸英隱居,到今天不單太遲,偽善的英國人不單欲幫無從,連不按習慣收回他的爵位恐怕也有困難。
以法治而論,任何謹小慎微的公務員看見本案的公開事實,絕不認同曾是無辜無罪的人,卻忘記他犯案時不是公務員身份,而是一名「政治家」,這點連法官也忽視了。
人的思維永遠從自身出發,曾蔭權連同他的支持者還是憤憤不平,也許仍要謀求上訴。上次的判後上訴是去年2月,已經坐了兩個月牢,今天不求保釋只求上訴求取心中的公道,可能更划算,否則一年的牢分3次坐,也是自找的苦難。
筆者一如以往,拒絕因為案件要上訴而不作階段性的評論,因為事件過去了,往往對大多數人而言只餘一個印象,而這印象不是自己分析而是來自傳媒掌控的話語權,這是不利公民意識的提升。本案法律上、政治上都是有意義作深入了解的,是難得的公民教育,這可是曾爵士難得留給港人的正面貢獻。
終極上訴 尚有空間
上訴庭法官顯然極有信心曾蔭權不能再上訴成功,所以拒絕他的保釋要求,並要求辯方律師先看看86頁的判詞,這是完全的傲慢與自大。須知道,終審法院完全推翻上訴庭決定的例子多如牛毛,此案的審理也非完美無缺,反而一些基本謬誤十分明顯,雖然這不等於上訴一定成功,但有空間。
上訴庭為曾減刑和減訟費,明顯欠缺清楚的理據,人情上無人會多事深究,律政司大概也不會堅持終審法院一併覆核,但減刑理據何在,卻是不清楚的。同類罪行最經典的,當是16年前的程介南案,也判18個月坐足一年,今天曾案性質只應更嚴重,法庭也明言曾的健康情況不是減刑的理由。那理由何在?
曾原判要付給控方的訟費500萬元減為100萬元,只說過高,但就算控方計算不準確,也不會高了五倍吧!法律上要麼不接受控方的理由,曾有權完全在調查中不合作,弄致政府行政及訟費大量增加也不是辯方的責任,因為是基本權利;要麼自然應計清計楚浪費的公帑要追回來,只是隨意付多少,那是什麼概念?
法庭接納控方律師的說法,曾蔭權在行政會議批示夏佳理須避席,因為他是雄濤股東的身份;但明知自己有利益衝突而不申報透露,是刻意隱瞞。他服務政府多年,看漏眼不作申報是不成立的。
這看來有理,但上面已經解釋曾的邏輯不是這樣的,由於他是政治任命,不再是公務員,不必再依一般公務員的習慣作申報。客觀地看,他不是忘記公務員的框框,而是太清楚,自以為有漏洞可以利用。若接納這一說法,曾因欠缺意圖而不犯法了。
曾蔭權為何不選擇自己面對陪審團,說服他們自己只是疏忽而不是犯法?這是被告的權利所在,也是計算所在,是曾要自承的得失。但上訴庭法官不能批評曾至今沒有對他的所作所為給予適當的解釋,令其行徑和誠信留下多個問題,這樣的批評誤導了公眾的重要法律原則,作為被告是毋須證明自己清白。更何況,曾蔭權有在第一時間上電視向公眾道歉、解釋自己的疏忽;接受與否是另一回事,不是有沒有的問題。
上訴庭法官疾言厲色叫律師先看清楚他的86頁判詞大作,一方面減刑減訟費以示公正公道,予人極不希望辯方上訴的感覺。筆者也非在鼓勵曾爵士上訴,他的行為事實公開,已是司法及政治史上的代表性例子,餘下的並非公道,只是個人的偏執。
連任議員 物業變多
逃過法庭一劫的人,常大大聲說法庭已經還他清白。這說法從來是極大的謬誤。控罪不成,可以是法律在技術上出現漏洞,令人有機可乘;也可以因為證據的不足,甚至因為個別法官特別寬容,對個別人物特別有好感,而非大家常理上所認識的清白。
就算是多麼崇高的革命家,收過捐贈不申報就是不滅的污點,是公開在法庭被驗證過的事,是有害社會廉潔、不利政治文化健康發展的事實,不因有罪無罪入罪不入罪而改變事實的基本是非。
前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事後領導一個獨立委員會作了一個報告,建議修改《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把特首也納入其中,一如一般公務員的廉潔標準。前特首梁振英及現任特首皆曾經承諾修法,但6年過去仍沒下文;梁振英更被指因為UGL案涉及不申報利益所以不立法,話題一直不斷炒作,政客大言不慚地為民請命。
筆者最大的質問是,為何同為公職人員,修法只針對特首而不提立法會議員自己?筆者不談很多早已眾所周知的不乾淨事件,有人研究發現,連任兩屆以上的議員,平均會增加兩個物業或以上的資產,這有可能就是貪心收取利益的結果!正義朋友只知律人嚴而律己寬,你們的利益就不是因為公職而來的嗎?
港人爭不到民主,連生活也無改善,政府的施政也不因民主派政客的出現而有所改善,反而更加敗壞,政客簡直不知慚愧為何物。筆者也不是要求太高,希望你們拿取高薪之餘,能像一般公務員水平的廉潔自持而已,算過分嗎?
信報財經新聞 2018-07-31
A17 | 時事評論 | By 王岸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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