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續追蹤部北護理之家大火案!捍衛護理權益不是喊喊而已,而是身體力行✊✊(怕大家誤以為我只會喊護理發大財)
在第七會期結束前,我提出了消防法第十三條修正草案,並已通過一讀,我新增修正了「防火管理人之遴用,除應符合前項資格之規定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者,得增訂之。」
👉讓主管機關有更彈性的空間,可以讓護理人員回歸專業,不要兼任防火管理人。
5月17日,我在公聽會聽取各方意見後,決定再新增兩條修正:
✔防火管理人應為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並經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訓練機構或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始得充任。
👉保障欲兼任防火管理人的護理同仁,能夠在有獲得充分防火專業訓練的情況下任之。
✔執行防火管理業務因過失致人死傷,以違反防火管理必要之注意義務所致者為限,負刑事責任。
👉明確指出防火管理人的應注意義務,避免責任無限上綱。
#護理之家大火
#為護理同仁發聲
#捍衛護理權益
防火管理人兼任 在 黃定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讓專業回歸專業
#安全問題不可馬虎
#尊重生命讓醫護專注本業
台北醫院附設護理之家,去年8月發生大火造成多人傷亡,日前地檢署偵查判定負責相關防火、用電安全檢查的護理長及護理師有罪,而醫院的院長則無罪,這顯示出相關制度的嚴重瑕疵。
依護理人員法第24條規定,護理人員的業務職責為健康問題之護理評估、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護理指導及諮詢、醫療輔助行為、醫療輔助行為應在醫師之指示下行之。
消防法第 13 條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護理人員並非消防專業人員,即使護理人員經過消防法規所規範的受訓18小時,仍與專業消防人員無法比較,消防重責事關人命安全,由不具專業知識的人員兼任防火管理人,或用電安全人員,無法確保場所之安全。
護理人員受委任專業以外的工作,還要承擔意外發生時的刑責,犧牲的不只是病人的權益,更打擊並影響了醫護人員的熱情與專業。也因我主張安全問題不可馬虎,尊重生命讓醫護專注本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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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專業回歸專業
#安全問題不可馬虎
#尊重生命讓醫護專注本業
台北醫院附設護理之家,去年8月發生大火造成多人傷亡,日前地檢署偵查判定負責相關防火、用電安全檢查的護理長及護理師有罪,而醫院的院長則無罪,這顯示出相關制度的嚴重瑕疵。
依護理人員法第24條規定,護理人員的業務職責為健康問題之護理評估、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護理指導及諮詢、醫療輔助行為、醫療輔助行為應在醫師之指示下行之。
消防法第 13 條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護理人員並非消防專業人員,即使護理人員經過消防法規所規範的受訓18小時,仍與專業消防人員無法比較,消防重責事關人命安全,由不具專業知識的人員兼任防火管理人,或用電安全人員,無法確保場所之安全。
護理人員受委任專業以外的工作,還要承擔意外發生時的刑責,犧牲的不只是病人的權益,更打擊並影響了醫護人員的熱情與專業。也因我主張安全問題不可馬虎,尊重生命讓醫護專注本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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