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結論來說會犯法啊…
底下文有點長,我解釋一下
很多人在這邊好像都會覺得這可能是緊急避難行為或者正當防衛行為,所以不犯法。
實際上應該是:這犯法,#但有阻卻違法事由所以可能可以無罪。
舉例來說,法學課程上面很多老師喜歡說
鐵達尼號沈船事件對的傑克如果把蘿絲推下門板自己爬上去,導致自己獲救蘿絲死亡,請問傑克犯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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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行為上來說
假設傑克知道這樣會導致蘿絲死亡還這樣做
則傑克有殺人意圖、且執行其意圖後導致蘿絲死亡
已經達到殺人罪的要件
他有沒有犯法?有。
但問題是傑克的行為是為了自救
他是可以主張自己為了維護自己的生命權採取緊急避難行為
所以不得已而採取侵害蘿絲生命權作為手段來拯救自己。
所以他有犯法,因為犯罪要件齊備
但是有顯而易見的阻卻違法事由而導致他的行為可能可以無罪化或者去除其違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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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舉個例子
九品芝麻官裡面的方唐鏡跳出來又跳進去
然後叫包龍星打他
挑釁後包龍星真的打他
那包龍星有沒有犯法?
假設包龍星真的想打他
於是在方唐鏡說出了:打我啊笨蛋 之後
包龍星打了方唐鏡,並造成方唐鏡黑眼圈
那包龍星有打人意圖且真的打方唐鏡並造成方唐鏡受傷,包龍星涉犯傷害罪的要件基本上都有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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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龍星有犯法應該是確定的
那有沒有阻卻違法事由?有。
因為是方唐鏡自己要求包龍星打他的,如果法官採信這是方唐鏡同意並要求方唐鏡打他,
那就會形成阻卻違法事由而導致包龍星的行為去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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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用一個更生活的例子來舉例:刮痧
小明覺得身心疲憊請小華幫忙刮痧
然後掛到小明全身瘀青
小華有犯罪嗎?
實際上因為大家的覺得刮痧就是要把痧刮出來
所以小華的意圖很明顯是要讓小明有大量瘀青
而且小華有採取行動去執行刮痧並真的造成小明身上大量瘀青
這時候小明如果告小華傷害罪可以嗎?
告當然可以告
會成立嗎?
大概不會。
為什麼?因為很明顯,小明邀請並同意小華的行為。
當然阻卻違法事由要滿足需要很多前提
比如說手段的必要性、對他人的權利侵害最小性之類的
用傑克跟蘿絲那個例子
我們都知道傑克是凍死的
但如果當時傑克穿著水母衣,並無失溫風險
卻依然把蘿絲推下門板自己爬上去,導致蘿絲死亡
這樣傑克還會無罪嗎?….這就看法官心證
我的心證大概就會覺得傑克你他媽是故意殺人吧!
之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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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是這樣。
所以你說你去打那個神經病會不會犯法?
我跟你說,絕對會。
因為你有意圖,有行為而且應該也會造成結果。
但你會不會因為因此獲罪?這比較難說。
如果你可以說服法官你的行為是為了避免他人受到侵害的必要行為,而你確實在當下採取了毫無爭議的最小權利侵害行為來達到目的
.
那我想你應該是可以無罪。
問題是,通常在緊急狀況發生的時候,一般人的行為都是反射動作,很難真的採取最小侵害行為
.
但事後去看,用的都是上帝視角
在事後論的時候都會覺得你可以採取其他方式達到相同目標
這就像你現在回去看2020年春節過後去開盤第一天大跌的股市一樣,事後論你會覺得那時候你何必停損,牙齒咬緊懶趴捏著在8300的時候全力做多就好。
但這都是事後論
在當下任誰都不會知道接下來會怎麼樣。
正當防衛也是一樣
你要打那個神經病來拯救受害者不是不行,但分寸很難拿捏。法官事後論用上帝視角去看,有可能會覺得你用金蛇纏絲手鎖死他,就可以拯救少女,為什麼你要用如來神掌從天而降讓那個神經病身負重傷再起不能?
你很難解釋在那電光火石的剎那,你只是想拯救無辜少女,體內內氣流轉的時候自然而然
就催動了如來神掌,你很難解釋你的身體動得比腦快,而法官有可能根本無法理解你既然懂得金蛇纏絲手為什麼不用。
又或者… 你用了金蛇纏絲手
卻又因為你一時腎上腺素爆發導致內力失控,出的力氣大了一點導致對方關節斷折。法官事後論也是有可能覺得你習武多年,怎麼會連一點分寸都拿捏不好,可以鎖死關節制住對方,為什麼要弄斷他的關節?
是的,問題其實就是在那個事後論,在那個上帝視角。,因為法官不在現場,而且通常很難體會現場那彈指之間就要做出通盤考量有多不可能。
然後偏偏法官還沒什麼人可以討論,最後就會導致很多人覺得那應該是正當防衛阻卻違法,但實際上法官覺得你可以做到更好。
這也是為什麼我們即將要有國民法官這個制度的原因之一。
以上。』
Re: [問卦] 屏東攻擊人事件拿棒子打他救女生會犯法嗎 https://disp.cc/b/163-e8xj |問卦原文 https://www.facebook.com/PttGossiping/posts/2438862516251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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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有沒有看過學庫拉皮卡一頭金髮的律師?沒有看過的話,現在讓你們看看😛
Netflix上有獵人的動畫到第六季,蘇🐟律師邊抬腿邊用外掛四倍速把全部都看完了(好廢)
看到天空競技場的時候,大家有沒有一個疑問是,如果平常武術比賽打一打不小心把對方打傷或者打死了,有沒有構成刑法上的過失傷害或者過失致死罪呢?
💡 我們來看看這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聲判字第25號交付審判的法院見解:
1.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與第二百七十八條固有禁止傷害人之身體與健康之規定,然法律對於法益之保護,並非絕對,而不容許任何之侵害。在社會上有些具有正當性且富危險的活動(如球賽、拳賽、賽車‧‧‧等),往往造成傷害,不論係故意為之(如上述之拳賽,至少係間接故意),抑或過失所致,若此之傷害仍評價為具違法性,則此一並不違背社會倫理之正常活動,等於受到間接之禁止。承認「可容許危險」為一項「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乃基於參賽者認識此一活動之危險性,且同意依比賽,在一般危險情況下對身體或生命所產生之危害,
🌟除非有違背比賽規則之例外狀況發生,否則參賽者之傷害行為不具有違法性。🌟
且判斷是否屬於「可容許危險」之「合理之危險」,應係指行為當時之危險情狀是否合理而言,並非以行為所造成之利益侵害結果為斷,以柔道比賽為例,比賽規則上的一些規定,是基於現實上危險係數的統計所形成行為上的抽象準則,是以參與比賽者只要係遵循比賽規則而為之行為,如仍造成法益侵害結果,皆應認符合該項比賽所允許之合理危險,而不具違法性⋯⋯
2.又所謂阻卻違法性之被害人承諾,必須具備以下要件:①被害人捨棄的法益必須是法律所允許者;②被害人對於法律所保護的法益必須具有處分權者;③被害人必須具有承諾能力;④承諾必須出於被害人本人之自由意思;⑤承諾必須於行為前明示或從具體行為可得知;⑥行為人對於被害人的承諾必須有所認識。
🌟又身體法益固為一身專屬法益,被害人無從承諾捨棄,惟在社會日常生活中,可能存在一些為社會價值判斷所允許,且為社會共同生活所必須之傷害行為,例如開刀或劇烈運動造成之運動傷害,因此得被害人承諾之傷害行為,不必毫無例外地,全部認為具有違法性,而應限於僅被害人違反善良風俗之承諾(例如承諾不依比賽規則而為的危險競技比賽),始具違法性,而有以刑罰加以處罰之必要。🌟
💡再來看看這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108年度訴字第1094號民事判決的認定:
(二)本件並無阻卻違法事由:
查被告係使用🌟武術社團之禁招「斧刃腿」踢擊原告🌟,致原告受有左側腓骨移位性骨折合併踝關節脫臼,已如前述。所謂武術禁招應係雙方已約定於通常武術對練時,不得使用,自不得推定得被害人承諾。又本件未見原告有何「明示同意」被告使用斧刃腿招式,故本件並無得被害人承諾之情事,被告上開侵害原告身體健康權之行為顯具有不法性。
我們可以知道,法院的見解下認為,雖然人的身體法益是不得承諾捨棄的具有一身專屬性的權利,可是在某些社會價值判斷上可以想見並認可的情況下,例如劇烈運動的情況下,是認定若參賽者有🌟「遵守規則」🌟的情況下不小心造成的傷害,屬於「阻卻違法事由」的一種,而不具有違法性哦!
但是如果沒有遵守規則,而且還像上面那個案例使出了禁止使用的招數的話,還是會被認定沒辦法阻卻違法的喲!
那天空競技場的例子呢?顯然是屬於一種允許沒有規則、可以把人宰了也沒關係的高危險性競技比賽,所以是不能阻卻違法低!
獵人協會的人是不是有什麼特赦的權利呢🤔哎呀呀想太遠啦,啊哈哈。
阻卻違法事由例子 在 酸酸時事鐵絲團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劉家丞:依照鄉民邏輯柯文哲早就應該要被罷免:毫無悔意地一直公然侮辱,被拆穿後還假裝自己是亞斯伯格症候群管不住自己的嘴巴(當然,被騙的都是民眾,精神科醫師一看就知道這是蔣幹話)。這麼可惡的人還讓他當市長,難道之前的受害者是被白罵了嗎。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656273137846092&id=584986081641475
白黴菌:殺人犯、強暴犯最大共通點,不是精神病,
是精神正常的異性戀男人。
女性被整個社會如此惡劣對待幾千年,無論他精神狀態如何,也不會去亂殺人洩憤。
看了一百篇廢死反廢死的討論文章都沒人敢說,沒關係我說。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656235907849815&id=584986081641475
李小八:我真的很受不了網路民粹,只要出現加害人因精神病免於刑法,就在高喊肉搜恐龍法官、得到精神病像拿到免死金牌等言論。
請先搞清楚,法官是依法審判,不是依民意或民眾期待審判!法律有要件該當性、是否有阻卻違法事由等需要考量(這些是基本的公民常識),該案件符合那些要件就是只能做出那樣的判決!假如是羈束法規,法官也只能判非刑罰。所以仔細去看法條的應、得!
再來,那些講什麼精神病怎樣怎樣的那些人,你們只是不斷製造污名,講嚴重一點,精神病患會發作殺人有一部分你們也要負責。
就是有你們這種人害很多人不敢讓人知道或就醫,導致病情惡化。
另外,我不認為每個人的心理狀態永遠都是健健康康,
以我為例,近期因考試壓力,我整整失眠一個月,掙扎許久還是去就醫,(拖這麼久,我本身很不喜歡看醫生吃西藥),但試了許多方法無效後,最後求助精神科,診斷是焦慮症。
所以我也是精神病患的一員。
在法律上精神病的鑑定是非常嚴格,很少有犯人能假裝精神有問題逃出刑法,反而我認為鄭捷在精神上異於常人,但人死了什麼都不知道。所以我們要相信專業非主觀意念!
你們說加害人憑什麼不用受罰,的確他是不需要受到刑罰,但還是有其他的非刑罰處分,例如強制就醫、監禁等。另外,他心靈每分每秒都在受精神折磨的處罰,這樣的折磨沒有比坐牢輕鬆。死刑或許對他才顯仁慈。
受害者的死提醒政府對公路警察巡邏配置與專業訓練,而不要再有下一個受害者出現!
最後哪些只會在鍵盤高喊恐龍法官、肉搜法官的人,要嘛你就去考法官,要嘛你就去創制人民法院。否則你只是徒增社會混亂而已!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657042194435853&id=584986081641475
獨立這邊請:每次看到你覺得該死沒被判死的案子,然後聽到法律人講的一大堆天花亂墜的專有名詞很賭爛的時候,請記得一件事就好。
這些東西從啟蒙時期世界各地最頂尖的思想家之間論爭發展而來的東西,程序也好、實體也好,都是為了保護螢幕前的你,也就是每一個個人,免於受到體制的迫害。
每一條你覺得狗屁的規定,都是為了讓獨裁者威權體制沒有機會任意侵害你的一寸皮膚一根毛一點點自由還有你那條命、沒辦法隨意找理由毀掉你的存在。
你所理解那些無意義中文明明看得懂意思不知道是什麼的東西,都是一道又一道設下的障礙,讓有一天你可能要被國家體制追訴的時候,你所能享受到僅存一絲絲的屏障。
你只要有機會去體驗一次,保證你會覺得這些東西真的是人類文明的恩賜。然後不要覺得你都沒機會遇到,你什麼時候會有病,你自己不會知道。那些被誣陷枉死的人們,沒有一個原本會想到遇到這種事的,竟然就是自己。
然後再一次,即便上面你都不在乎也不願意思考,你只要知道這件事就好:
所有你期待的更好體制更好國家,都採用同樣的制度;你想要看到人死,請擁抱中國的威權好朋友國家們,在那裡,你想要活著都不容易,要你死哪需要法官,而且你掛了之後重新投胎中籤的機會超高。
能當人的時候請好好珍惜。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657993354340737&id=584986081641475
詹子藝:一些名詞的定義要弄清楚,例如什麼叫殺人「傾向」?這種講法一開始就是錯的,這代表有人打一開始想的就是殺人,其實沒這種人,暴力「傾向」倒是有的,這代表有人面對困境時傾向於採取暴力模式面對,但這種人非常多,幾乎所有的小孩都是這種,簡單說就是採取打或逃模式,這是原始本能,至於成年之後依然保留這種本能的,也不算有錯,因為積極型人格通常也更伴隨這樣的模式,只是可能轉化為其他行為策略而已。
但這個轉化是很重要的社會化過程,因為無法控制自己暴力傾向的人,在不良的社會化過程會讓情況往不好的方向演進,例如螂性。
或者會跑去支持死刑、鞭刑、閹刑、喜歡體罰、認同亂世用重典之類的。
但通常不會因此有「殺人」傾向。
真要說殺人傾向。「死刑支持者」才符合典範,因為「心智正常」的人決不會考慮用殺人的方式解決問題,動手殺人跟希望國家幫你殺人都是一種希望用殺人方式決問題的心態,真要說殺人傾向,死刑支持者就是,換句話說,這種人才是社會的定時炸彈。
這次殺警案就是好例子,醫師專業判斷,法官專業判斷,然後你在只看到新聞標題就抓狂。
要知道,殺人案件「本來就」會一路審上去,不會到此為止,結果民粹暴民在那邊發神經,之後專業如果受到這種民粹威脅,做出來的判斷還能保持多少專業呢?
無知者的傲慢正是如此,如果這種民粹是對的,如果司法需要聽命於民粹者的無知,地球如今還是平的。
今天醫師判斷認知有問題就是有問題,沒問題就是沒問題,法官要採信,要嗎不採信,也是一翻兩瞪眼的事情,今天二審如果認定認知沒問題,法官認定有罪,那也只是專業判斷。
在因為死刑愛好者在那邊起乩,接下來不管是哪種判斷,公信力都會大幅下降。
換句話說,真正製造社會動亂的,正是這票支持死刑的人們。
因為你們有殺人傾向,而且你們殺人的欲望源自於「只處裡自己情緒問題,認為別人有義務滿足你們」,超級自私的。
有太多統計證實全世界大多數人其實依然是支持死刑的,但全世界大多數國家都是廢除死刑的,為何有這種落差?因為以良心的統治者很清楚死刑是很智障的思維,對國家社會的安定沒幫助只有壞處。
西方世界作為民主發源地,對民粹的警戒也是最高的,因為他們很清楚,民意雖然重要,但還有更高的真理存在。
一個知道要敬畏至高者的文化,水準跟華儒奴的確有差。
要搞清楚一點,不管今天醫師專業判斷兇嫌在事發當時的狀況如何,那也都只是一種判斷,我們當然知道有錯誤判斷的可能,但人家多年訓練與大量臨床經驗的判斷,你幾秒中就能取代?或者說,你們根本沒有判斷能力,你們早就認定唯一死刑因為天經地義不是嗎?那說你們一聲腦殘根本只是剛好而已。
何況司法的標準是寧願輕放也不允許冤案,只有腦殘才會覺得放給國家機器判出冤案來沒關係,這才真的是等你自己被冤枉了你再來鬼叫。
你們的認定方式,就註定整個審判體系不可能進步(反正唯一死刑)、對於冤案的減少也只有反效果(反正唯一死刑)、對放最防治也沒有幫助(反正弱勢者唯一死刑),會受害者的冤屈與受害者家屬的苦楚更是毫無幫助(因為你們只是一直在強化仇恨,根本只在幫倒忙)。
你們根本從頭錯到尾啦!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658949817578424&id=584986081641475
【回顧】
一「殺警判無罪》鑑定醫坦言曾見李警父母:很可憐但應堅持專業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一「殺警案精神鑑定醫遭「出征」 陳時中:考慮成立專責鑑定小組 | ETtoday新聞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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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在某些網頁看到 說"阻卻違法"是日文的漢字寫法
但如果單就中文來解釋
"阻卻"這兩個字的意思是什麼呢?
它們只在法律中出現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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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8.110.23
只是在和其他字合在一起時 總覺得不太順
尤其是有些詞只在某些領域出現
像講到阻卻違法時常提有自我防衛而傷人的例子
那當中的阻卻是指 阻卻對方的違法 還是阻卻了自己違法的構成呢?
※ 編輯: hariseb 來自: 220.138.108.79 (08/25 09:37)
該違法行為的違法性就被"阻卻"了 變成不違法 是這樣嗎?
※ 編輯: hariseb 來自: 220.138.109.44 (08/25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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