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國安法快評
匆匆的看了一下 #港版國安法,我認為第22條第1項第3款的 #顛覆國家政權罪 規定,過於簡略;其中所謂 #其他非法方法,#阻撓特區政府履行職能……的規定太過空泛,會形成對於言論自由的過度限制。
尤其第22條的規定,搭配第23條煽動、協助、教唆條款,就會變成非常空泛的顛覆政權罪,這不是一個法治國家立法合理的方式(#罪與刑應力求明確),#違反罪刑法定主義。
最後,由於第35條規定,任何人違反港版國安法的規定而被判刑,即喪失服公職權利。這等於是立法褫奪公權終身,非常的不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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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ㅤ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之一的,即屬犯罪:
(一)ㅤ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二)ㅤ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三)ㅤ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
(四)ㅤ攻擊、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履職場所及其設施,致使其無法正常履行職能。
犯前款罪,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十三條ㅤ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犯罪的,即屬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第三十五條ㅤ任何人經法院判決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即喪失作為候選人參加香港特別行政區舉行的立法會、區議會選舉或者出任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公職或者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的資格;曾經宣誓或者聲明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會議員、政府官員及公務人員、行政會議成員、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員、區議員,即時喪失該等職務,並喪失參選或者出任上述職務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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