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議會第十九屆第五次定期會
市長施政總質詢
因受此次新冠疫情三級警戒所影響,深怕群聚會議影響疫情擴散,經大會決議確認此次市長施政總質詢,改由書面質詢。其有關市民最關心的疫情問題面對病毒的人侵因應作為、政府紓困4.0的補助市府的相關作為為何?耿輝此次共提五大項,另外,對民生市政賡續追蹤案件,共提十五項,建請市長及各局處長,針對貿詢議題,具體可行回覆,其書面資料全文如下:
【疫情部份】
1.請問市長新冠肺炎疫情延燒至今,全台第三級警戒再度延長至7月 12日,許多行業都因此大受影響,新北政府將補貼新北市企業停業之業者,每位全職員工各一萬元,另外補貼員工一次性薪資三萬元、就業安定基金加發一萬元,針對本市紓困補貼措施,請基隆市林市長提出,除了中央補助外,針對各種娛樂行業及其他具防疫風險營業場所(KTV、夾娃娃機店、桌遊棋藝店、小說漫畫店等),有何具體補貼的方式? 請市長具體答覆。
2.新冠肺炎疫情升溫-防疫補償金申請恐暴增 社會處有何因應措施?據本席所知基隆市民申請防疫補償金-去年到現在共申請3738件發放4371萬元,隨著新冠肺炎疫情升溫,基隆也出現確診案例,需要隔離或是檢疫的民眾人數恐怕也將跟著增加,因此,本席擔心萬一疫情擴大,我們基隆市的防疫補償金有因應措施嗎?防疫補償金不夠用時,市政府需要自籌經費嗎?請市長具體的答覆。
3.自2/21本土第1例COVID-19確診後,明顯凸顯中央所說的超前部署有問題,全國都面臨疫苗嚴重不足,大家都在搶疫苗,請問林市長目前基隆分配到的疫苗數量是多少?明顯不足對吧!我們北北基桃是共同生活圈,基隆很多確診個案都和雙北有關,不能分開來對待。請林市長務必向中央呼籲,未來疫苗的分配要北北基桃一起來考量分配,區域聯防的觀念來分配才公平,請市長具體的答覆。
4.最近收到喪家擔憂與陳情,近期Covid-19 Delta 變種病毒入侵,而猛烈傳染力更是令人擔憂,每天殯葬業接送大體,人員進出各地方接送大體遍及醫院、喪家、殯儀館,聚集在密閉空間,第一線接觸大體提高染疫風險,而公文下來回覆疫苗不足? 這讓第一線人員情何以堪 , 官員不用接觸大體且自己已經打好打滿沒顧及每天第一線接觸大體人員,難不成你們要去接觸第一時間的大體? 萬一第一線接觸大體人員染疫,返家過程是否成為防疫破口?
因此,本席深切希望,既然先前指揮中心認為高風險工作者納入公費疫苗接種優先順序,那麼對於殯葬業接大體人員,是否也比照辦理 ?
此外,更應提供免費的PCR檢測,杜絕因接大體而衍生染疫風險。最後,我也要感謝立陶宛贈與我國兩萬劑AZ疫苗,對於當前疫苗仍極其短缺的台灣人民來說,確實是雪中送炭。立陶宛人均GDP(人均國內生產毛額)約1.96萬美元,都尚有餘力贈與我國疫苗,甚至都已經採購目前最新、最強的美國Novavax疫苗。反觀我國在民進黨內再三強調的經濟創新高,去年人均GDP接近2.84萬美元,主計處更預估今年超過3.22萬美元,至今都還未能籌足國際認可的Covid-19疫苗。進一步了解,立陶宛能夠自救救人的前提是,他們採購了超過人口數倍的疫苗,並且不單壓特定單一廠商,世界銀行統計立陶宛在2019年人口為279萬4137人,根據相關新聞報導,於今年6月中旬,立陶宛已經批准採購總計達1620萬的疫苗劑量,等於是人口數將近6倍。此外,直到近日已經收到超過254萬劑疫苗,成效就是超過122.6萬人至少接種過1劑疫苗,佔總人口近44%,97.4萬人已經完整接種疫苗,佔比為34.8%。相較他們落實真正的超前部屬,令人恐慌的是,近期新聞指出全球瘋搶美國Novavax疫苗之際,美國Novavax疫苗公司卻證實「目前沒有跟台灣政府有任何聯繫」,如果涉及中國大陸代理的BNT還有藉口可以推拖,但連美國研發生產的疫苗,都尚未接洽,顯然蔡政府不是沒錢,不是外國阻擋,而是出現了某些不能說問題。請市長具體的答覆。
5. 本席最近接獲部分選民的詢問想詢問市長:
有關「紓困4.0」, 這次新增個人現金紓困330萬人次(上次個人紓困400萬人次,這次730萬人次)。去年無雇主的自營業者,勞保額度24000以下領三萬元,這次新增超過24000以上一萬元。農漁民排富後都可領一萬元。加入勞保的漁民(甲類漁民),投保額度24000以下領三萬元,這次新增超過24000者也可領一萬元。孩童家庭防疫補貼每位孩童1萬元。無勞保農漁保的自營業者,攤商、臨時工、接案工作等,年收入低於基本生活費者,領1-3萬元。
藝文工作者領一到三萬元。
中低收入戶領4500元。
三級警戒後被政府命令停業的大部分業種(健身中心、電影院、補習班)分兩種類型:
停業期間,如果他有給員工至少基本薪資,我們一個員工補給他四萬元(雇主領)。如果他沒有給員工基本薪資以上的薪水,我們一個員工補給他一萬元(雇主領),而員工可領四萬元(員工領)。那對於部分有些沒辦法領紓困金的人,市長是否可以向中央建議,站在公正、轉行正義立場上再做詳加補助發放的對象,以昭公信!希望市長可以給予具體的答覆!
【市政部分】
1. 市長任內2屆,再過1年多的時間將屆滿2屆8年,對於七堵區過去與未來,有何具體落實的地方與展望?
2. 本席在第四次定期會市長施政總質詢,曾建議:林市長邀請蔡立委能夠積極爭取中央有關財劃法分配對商港建設補助,因廢除受損港口所在地縣市能予以立法保障。請問市長現爭取狀況有無具體成效?
3. 社區闔家歡增加篩檢名額,請問市長您上任至今一直沒有增加過,是否為市民健康保健著想,在明年預算編列,是否考慮增加,以利市民保健?請市長答覆(第四次定期會市長市政總質詢答覆本席會與衛生局長研討對策是否增加編列預算、增加篩檢名額)?
4. 基隆河沿岸步道串聯與優質化及整治親水休閒遊憩區,工程總經費5.2億,現尚缺3.4億,市長、蔡立委有無繼續向中央賡續爭取(何時行文或書面有無紀錄佐證,並何時經費全數到位?
5. 有關市民家中患有重大疾病雇請外勞看護或送安養專業機構治療者,予以酌請補助經費或減輕家庭經濟負擔。現市府向中央爭取狀況如何? 還有市府的作法為何?
6. 全民增加幼兒公托班次,以減輕市民經濟負擔,現市府執行狀況如何?預定何年可以免抽籤全部可以就讀公托班了?
7. 有關「北五堵新市鎮」計畫,現執行狀況及進度為何?
8. 七堵區崇智橋之崇義街至富民里河濱公園一帶綠地提供市民休憩的大空間,市長上任近7年,本席認為市長魄力不夠,到現在均無進展?對不起市民
9. 七堵區百福公園重新規劃設計,打造大型戶外親子共遊基地,有關本案也拖延太久了吧!本席18屆提了案到現在19屆也將屆滿了,到底現在執行狀況為何?
10. 七堵區泰安公園重新改造提供市民健康活動場域,本席認為經費不多也是本會第18屆的提案三讀通過在案且讓我們七堵區市民等待多年,尚未見曙光,市長團隊要深入檢討,何時能完成!還是要等到下任市長來完成?!
11. 有關老舊社區改建,提高容積獎勵加速都市更新,現執行狀況如何?尤其七個區市容30、40年均沒有什麼改變老舊房屋依然存在,請問市長上任至今七個區市容觀瞻改變了多少?
12. 有關本市各弱勢團體身心障礙者福利爭取:如青少年將畢業後步入社會有關就業問題,還有以工代賑之場所,在市長任內有無增加?
13. 市府全面再次檢討山坡地管制措施,以利本市觀光休閒,產業之發展,林市長上任至今推動多少,具體成效如何?
14. 有關七堵區七期重劃區國產署土地聯合開發暨儘速興建客運轉運站,以利地方發展,在前張市長任內以做可行性報告結果也向本會說明,要建設實施帶動地方產業發展,結果林市長上任後暫緩實施,請問市長,全台哪一縣市鐵路大站,附近沒有客運轉運站?又何時能夠賡續推動七堵區興建客運轉運站,以利地方發展。
15. 打造優質人行空間,提升生活品質,現今全市各區執行狀況,請市府相關單位答覆。
附負擔贈與案例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現在孩子生得少,有的父母早早就規劃了孩子的將來,很多子女不用賺錢養房,自然父母就買好了房子登記在他們名下。
最近,剛好在上財務規劃師的課程,課程中也談到了一位父親在生前就贈與孩子不動產,但孩子成家之後,卻不願意孝順老父的案例,最後老父提告要撤銷贈與,法院卻以當時的贈與契約沒有附註條件為由,判定老父敗訴。
讓我想到有一次,事務所來了個老媽媽,哭哭啼啼地說,老伴走得早,她好不容易在退休前把棲身之所房貸給繳清了,唯一的兒子結婚時,卻跟她說老婆希望要有不動產,才有安全感,希望媽媽可以先把房贈與過戶到他名下,老媽媽雖然當時有些疑慮,考量到房子身後遲早也是兒子的,也拗不過兒子的再三開口,就把唯一的資產贈與給兒子,自己身上只留少數的現金。
當然,會來找律師,大家一定知道發生什麼事了,婚後不久,兒子就以家計負擔重為由,不再給予老媽媽生活費,老媽媽身上的現金漸漸用罄了,只好外出重新找工作,以她的年紀跟資歷,也勉強只找到洗碗打零工的工作,冬天洗碗洗到手都凍傷了。跟兒子打商量,兒子總是推三阻四,說自己也不好過。
再怎麼不好過,也不至於養不起老媽媽吧!難道房子不能拿去貸款嗎?
律師告訴她民法第416條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可以先發存證信函撤銷贈與,之後再進行訴訟把房子要回來,並請她注意從知有撤銷原因起一年內要撤銷,也就是她開始要求兒子扶養,兒子拒絕時起。
當時是一位朋友介紹老媽媽過來的,結果後來輾轉得知,兒子居然提議雙方去調解,確認每月的扶養費事宜後,還是不付扶養費。之後則拖著拖著,一年過去了,老媽媽即使提起撤銷贈與的訴訟,恐怕也可能因為超過一年的除斥期間,而被駁回。當然母子之間還是有扶養費的強制執行可做,就看老媽媽狠不狠的下心了。
「恐怕當時的調解是有意挖洞給自己老媽跳吧!先把知有撤銷原因這件事實給確定下來,拖過一年,就不用擔心房子被要回去了。」律師都是把人性往最壞的想。
老媽媽是沒再回來問律師,不知道是終究捨不得告自己的孩子,還是怕律師罵她傻。
虎毒或許不食子,虎子呢?
因此,在這裡奉勸大家,養老的規劃先做好,次順位再考慮傳承,特別是養老金怎麼在自己生前可以被妥善運用,透過保險及信託,或是意定監護,都是降低風險,也不需考驗人性的方式,大家千萬不要大意呀~~
附負擔贈與案例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上法院,哥講的是證據!蛤!這麼硬啊!
告狀俠和當事人案談時,當事人常常站在自己的立場而認定關乎訴訟勝敗的主要事實存在,而有所誤解,其實重點往往不是在於這件事情發生的過程看起來有多麼合理,有多麼的天經地義,而是你能不能向法院證明這件事情存在。
事情是這樣的,
在民事訴訟中,原則上應由原告負舉證之責。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這就是舉證責任分配的「原則」。
你應該有的基本概念:
你是原告,本於法律所提出的請求(請求權基礎)是否成立,要看你所主張的具體生活事實和提出的證據,是否該當(符合)該法條的抽象法律要件?若經法院「認定事實」符合法律要件,你才可能獲得勝訴判決。
如果你上法院提告請求甲,還給你之前借給他的借款50萬元…
簡單來說,那你要向法院證明
1. 你和甲之間有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就是你有借錢給甲的意思,甲也有要向你借錢的意思)
2. 借款已經交付甲之事實
此時,如果你和甲之間没有寫下清楚的借據,又没其他人在現場見聞知悉這件事的話,甲只要否認(相信我,通常會),那你就有相當的困難去舉證證明你和甲之間存在消費(金錢)借貸關係…
這涉及到舉證責任之歸屬,也就是江湖上流傳的一句話:「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有人會說,律師,我有匯款給他的單據或銀行轉帳的紀錄啊!這總行了吧?
我如果没借給他錢,我幹嘛匯款給他?
Hen抱歉,單純只有這樣的證據還是不行…
各位想想,你會匯錢給甲的原因可能有百百種,可能是你跟他買東西、可能是你上星期和甲一起去夜店没帶錢,甲先幫你墊付,你要還給甲、也可能是你贈與給甲的(蝦毁?我送給他?給他買藥啦!)(原因還有很多種,就讓各位自行想像),總之,甲只要否認這是借款,就算他答辯的零零落落,舉證責任還是你身上,單純的匯款事實,無法推論出『1. 你和甲之間有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
不當得利?只怕是更難,你要舉證證明你匯給甲的金錢「給付欠缺給付之目的」(蛤??文字都看不太懂了,怎麼證明啊!)
回到本案,林翁是主張民法第412條第1項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另外主張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2款部分,本文暫不討論)
那麼林翁就要證明:
『兩造於贈與系爭土地時已有約定孫子需要扶養林翁至終老之負擔』
可是,林翁並没有將此附負擔的贈與契約製作成雙方合意的書面,也没有任何證人可以證明雙方確實有這樣的約定,就算孫子曾有匯款給林翁的事實,從上面的所舉金錢借貸的案例,可以知道,匯款的原因有百百種,也無法推論出雙方有這樣的約定意思;所以,導致法院最終無從認定雙方之間有這樣約定的事實存在,也就没法子撤銷贈與。
更何況,林翁也有在法院審理時說出:
「我跟被上訴人之母說要把土地贈與被上訴人,我心裡想被上訴人應該要扶養我到百年之後,但沒有說出來,也沒跟被上訴人說叫他扶養我,我錯就錯在忘記跟被上訴人說叫他養我」(雖然律師已經很用力想要拗回來,但是難!)
說了這麼多,就是要告訴大家,小心駛得萬年船,心想不一定事成,進了法院,證據為王。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90819/151600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