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草案修正要點如下(行政院103年10月2日通過版本):
一、修正公司研究發展投資抵減年限及抵減率規定,公司得就現行規定或抵減年限延長至三年且抵減率調降至百分之十,兩者擇一適用。(修正條文第10條)
二、增訂個人或營利事業以其所有之專利權或專門技術讓與公司,或授權公司使用,以其所有之專利權或專門技術抵繳股款,得選擇全數延緩至認股年度次年起之第五年課徵所得稅。(修正條文第10條之1)
三、訂定公司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指員工分紅入股、員工現金增資認股、買回庫藏股發放員工、員工認股權憑證及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等股份),得選擇延緩至取得年度次年起之第五年課徵所得稅。(修正條文第19條之1)
四、明定通報機制及罰則,對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者予以規範。(修正條文第67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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