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18年時所寫的一篇文章,文章很長,但應用在今天的情況倒是相當吻合。看到今天恒大和一眾內房的下場,其實是意料之內,只是個波幾時爆而已,事實上,爆煲時間已比想像中有所延遲…
//中國目前的房地產價總值達到400萬億元人民幣,是一個天文數字。中央當然也知道內房市場存在的泡沫問題,而對付泡沫問題最有效徹底的解決方法就是讓它爆破。然而,房地產市場是中國經濟增長的火車頭,股市是二號列車,現時股市不會好到哪裡去的情況下,如果400萬億的房地產市場爆破,對中國的經濟將會造成非常沉重的打擊。因此,中央近年的主調是「去槓桿」,減低泡沫真的要爆破時對市場造成的影響。現時,中國的房地產泡沫也開始有破裂的跡象,去年北京房價已明顯出現下調,特別是二手房,價格由高位下跌幅度達20%。
為免「去槓桿」會刺破泡沫,影響經濟增長,人民銀行於2018年6月24日宣佈今年年內的第三次定向降准,預計釋放約7000億元的資金,支持高負債企業「債轉股」項目和小微企業融資,儘量針對性維持寬鬆的貨幣政策。中央所做的都是「緩衝式去槓桿」政策。
除房地產泡沫以外,國內的債券違約問題嚴重,不論是地方政府、上市公司、民間企業、甚至中大型國企均存在債務和流動性的問題,當中尤以內房企業的問題最為嚴重。中央「去槓桿」的意志十分堅定,自去年底再次限制內地房地產企業於內地發債融資,因此有不少內房公司、國企於今年初急急來港進行境外發債。
值得留意的是,不少內地企業只通過境外成立子公司(實質上只是一個融資平台)進行發債,發債的內地企業礙於外管政策的限制又不能直接對境外的融資主體進行擔保,往往只能提供沒有法定擔保效力的安慰函(letter of comfort / keepwell agreement),在沒有辦妥外管局的對外擔保登記的情況下,這種所謂「擔保」實際上等同「口頭承諾」,講個信字。這些境外融資平台實為新成立的特殊目的公司(SPV),本身並沒有還款能力,倘若發債主體違約,提供「偽擔保」的內地母企儘管有能力償還貸款,到時又是否能獲得外管批准,順利將資金從內地匯出至境外還債,這是一個問號。因此,大家投資債券時不得不留意發債之結構與及資金用途是否用於再融資,更重要的是其還款來源。
以上這類結構的債券真正的還款來源實質上只依靠發新債再融資。大家不難發現近年不少內企在境外新發行的債券之發債用途為「再融資」(re-financing),說白了就是「以新債還舊債」,性質等同於續用貸款( loan rollover)。若市場繼續有債券違約事件發生,令債券市場情況轉差,加上市場加息因素,企業若未能發行又或者需要以更高的成本去發行新債再融資,資金鏈一旦斷裂引發的連鎖市場反應,將使債價進一步受壓,繼而觸發債券市場去槓桿,加速債市崩盤的骨牌效應。以上的市場傳遞反應將會非常迅速,一旦來臨的時候才意識到,要走幾乎是不可能的事,因為債券二手市場已即時失去了流動性。
除這類「偽擔保」債券以外,近年市場多了很多「偽國企」跑出來境外發債,更令筆者振驚的是不少香港大型私人銀行更會為這類「偽國企」提供高成數的融資率。所為「偽國企債券」,是指一些擁有中國地方政府背景的企業所發行的債券。由於地方政府要爭取政績,必須要「修橋補路」,而這都牽涉到龐大的政府財政開支,但地方政府發債有規模的限制,有見及此,地方政府唯有成立城市投資建設公司(簡稱「城投公司」),再將土地及政府的資產或一些特殊權益注入這些城投公司作擔保,然後利用城投公司進行發債,從而取得資金。
然而,城投公司所投資的公共建設項目大部份都沒有盈利能力。這些城投債作為地方政府爭取政績的工具,卻沒有想過還款能力的問題,城投債爆破是遲早的問題。最近一兩年,大量內地城投公司跑出境外尋求發債渠道,筆者也曾接獲不少城投公司的邀請作為其境外發債的融資顧問,可以說,他們甚麼也不懂,只想趁境外債券市場火熱圈錢。偏偏就有不少私人銀行客戶貪其高息,又有「國企」背景,以為相當安全,加上銀行又願意配合給予高槓桿,近年這些債券都十分暢銷。
說到國企背景的債券,不得不提的是中國國儲能源化工集團。不到大半年前,國儲能源曾牽頭合組財團向長實以402億港元收購中環中心。然而不久後,國儲能源退出了交易,並在5月份出現一系列美元債券違約。事實上,金融海嘯後,中央開閘放水,實施寬鬆的貨幣政策,擁有國企背景的企業,以及大型上市企業如萬達、海航等,他們都極容易從銀行取得大額貸款。然而,他們都明白到內地的資產以及人民幣都存在著泡沫。引述內地經濟學家賀江兵的說法,人民幣事實上是超額增發的。根據人民銀行資料顯示,今年3月,人民幣廣義貨幣供應量高達約174萬億元,這個數字比美元和歐元的M2貨幣供應量之總和還要高。這是為何國儲能源、萬達、海航等大型企業要在內地借取大量銀行貸款、發債用於海外併購,因為他們都意識到將資產配置海外的安全性,同時清楚人民幣存在泡沫的問題。然而,這些不惜通過高負債去境外進行瘋狂併購的行為令中央非常關注,當中央針對這些高負債的企業實施融資限制,流動性便會即時出現問題。這些企業在境外發行的債券便會面臨違約的危機。
筆者自金融海嘯後開始投資債券,正值當時內地的房地產發展項目回報高,但內房企業在內地難取得開發貸,且融資成本高,紛紛走出境外以高息發債融資。筆者當時利用低息環境的優勢,運用槓桿投資相對穩健的高息債券,套取豐厚的息差收益,槓桿後的資本年回報率連續幾年高達2x-30%。然後再利用槓桿後的高息回報累值紙磚(REITs)等現金流資產,慢慢自然去槓桿。
誠言,投資債券的最佳時機已經過去。對筆者而言,債券最吸引的地方是定息回報及可槓桿操作。然而,槓桿操作的前題是息差。在目前資金成本高昂的情況下,只能找高回報的債券來投資,如內房債和城投債,變成了以風險換取回報。若不使用槓桿,投資的回報率太低,於我而言,有其他更好的投資選擇。這是為何筆者近兩年沒有增加債券持倉,原因是真的「揀唔落手」,最後在一年多前債券到期的到期,未到期的都已全清倉。以目前市況,投資債券需要更為謹慎,考慮到加息等因素,應該以短債為主,如為定息債券,已沒有槓桿的需要,投資者對回報率的要求應合理地降低,切勿盲目追求資本回報率的極大化。
在風高浪急的大環境,擁有防守意識的投資思維才是令自己立於不敗之地的關鍵。最後,本篇文章比較長,由貿易戰講到中國內部經濟問題和債務問題,再從投資者角度看債市,全部都是肺腑之言,希望能夠引起大家的深思。本文並非想唱淡,只是探討最壞情況下的投資部署。//
http://starnman84.blogspot.com/2018/07/blog-pos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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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登記效力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論繼承人可否撤銷遺贈/林秀雄(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 #裁判時報第110期
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8號判決事實為基礎,討論繼承人得否撤銷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行為此一實務爭議。林秀雄教授在文中詳盡分析法院歷審見解,指出各審法院皆陷於爭執贈與撤銷權是否為一身專屬權而不得繼承,而造成相異的判決結果,卻未釐清贈與行為之撤銷與遺囑之撤回不同,被繼承人生前遺贈尚未發生效力,僅有撤回之權利,自無撤銷贈與權可為繼承。全文條理清晰、見解有據,值得讀者留意。
✏關鍵詞:遺贈、贈與、撤銷、撤回、一身專屬權
✏摘要:
本件被繼承人X有子女Z、A、B、C、D、E等六人,Z有子女甲、乙、丙、丁四人。被上訴人甲、乙主張:被繼承人X於民國(下同)104年9月17日死亡,兩造均為X之繼承人,X之長子Z於103年9月10日先於被繼承人X死亡,Z之子女被上訴人甲、乙及上訴人丙、丁依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又被繼承人X之配偶Y亦於94年7月30日先於被繼承人Z死亡,故被繼承人X之遺產,依民法第1138、1140、1141條之規定,應由兩造繼承,並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公同共有。被繼承人X於94年2月19日委請律師完成代筆遺囑將所有之五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贈與應有部分二分之一予被上訴人甲、乙,並由二人平均分配,其餘部分歸全體繼承人平分之;動產部分則全部由全體繼承人平均分配。而被上訴人雖因父親Z先於被繼承人X過世,變為兼具代位繼承人之身分,然遺囑中並未特別限制受遺贈人若兼為繼承人,受遺贈之比例應予調整,故按遺囑明示之比例予以分配,應屬妥適。
✏試讀
🟧遺贈行為之性質與效力
依民法規定,繼承人須先清償債務後,始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民法第1160條、第1162條之1);於無人承認繼承之場合,亦規定債務之清償應先於遺贈物之交付(民法第1179條)。由此可知,受遺贈權比一般之債權更為劣後,因此多數學者認為,遺贈僅具債權之效力。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共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而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其目的在廢止整個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回復單獨所有的狀態。因此,裁判分割會產生物權變動的結果,為形成判決。由此可知,受遺贈人僅能請求交付遺贈物,或由繼承人先辦理繼承登記後,再由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辦理遺贈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再者,遺贈物交付請求權既為債權請求權,其消滅時效為15年,遺產分割請求權為形成權,並無消滅期間之規定,二者性質迥不相同。本件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履行遺贈同時請求分割遺產,本件二審判決竟直接以分割遺產方式諭知分割方法,實有不當。又,被繼承人是否得對於繼承人為遺贈,民法雖無明文規定,學者認為應解釋為不妨對繼承人為之,如無害於其他繼承人之特留分,則該繼承人於應繼分之外,並應為受遺贈人而有其權利4。亦即繼承人亦得同時為受遺贈人。本件被上訴人為被繼承人之孫,被繼承人立遺囑遺贈系爭土地給被上訴人時,被上訴人之父尚生存,被上訴人尚未取得繼承人之身分,因此,被繼承人所為之遺囑,應屬遺贈行為,而非指定遺產分割方法。被上訴人因其父死亡而取得代位繼承人之地位,但其受遺贈人之身分並不因此而有所改變,亦即被上訴人同時具有受遺贈人與繼承人之雙重身分。且被繼承人生前所為之遺贈,不因被上訴人取得繼承人之身分而轉換為指定遺產分割之方法。要之,本件二審判決將遺贈和以遺囑指定遺產分割方法此二不同概念之行為,混為一談,導致被最高法院廢棄發回之結果。
🟧遺贈行為可否撤銷
本件一審判決肯定上訴人的主張,認為撤銷贈與之權利,核其性質,並非撤銷權人身分上專屬之權,自非一身專屬權,該權利不因撤銷權人死亡而消滅,而得作為繼承之權利,繼承人仍得對受贈與人行使撤銷權。本件被繼承人X之遺贈亦為無償行為,與贈與之性質相同,且於被繼承人X死亡始生效力,舉重以明輕,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因系爭不動產之權利仍未移轉,被繼承人X之繼承人依法應取得該撤銷遺贈之權利。但該判決又認為被繼承人X生前所得行使撤銷遺贈標的之權利,於其死亡後,由全體繼承人所繼承,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依法必須全體繼承人共同行使撤銷權始為適法。本件被上訴人及丙、丁並未共同行使撤銷遺贈權,僅上訴人行使撤銷權,於法容有未合。
由一審判決內容可知,其認為繼承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408條關於撤銷贈與契約之規定撤銷遺贈。惟本件二審判決採相反見解,認為遺贈為單獨行為,贈與為契約行為,行為性質並不相同,難認有何類推適用之餘地。況且,撤銷贈與契約為一身專屬權,繼承人並不得撤銷被繼承人生前所定之贈與契約,繼承人更無從類推適用撤銷贈與契約之規定,撤銷被繼承人遺贈之意思表示。本件經最高法院廢棄發回後,高等法院更審判決亦認為民法第408條第1項所定贈與人之任意撤銷權,係專屬於贈與人本身之權利,不得為繼承之標的;被繼承人之生前贈與,如至被繼承人死亡時,仍無撤銷或拒絕履行之表示,基於被繼承人處分自己之財產,不許繼承人擅為干與之旨,繼承人應不得撤銷之。進而認為上訴人辯稱其行使民法第408條之撤銷權,拒絕依系爭遺贈履行,自無可取。
由上述三個判決內容可知,三者均圍繞在贈與撤銷權是否為一身專屬權的問題上。亦即一審判決認為贈與撤銷權非一身專屬權,繼承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408條規定行使撤銷權。二審判決及更審判決則認為贈與契約撤銷權為一身專屬權,繼承人不得繼承被繼承人之撤銷權,繼承人自無撤銷遺贈之權利。三個判決均在繼承人得否類推適用民法第408條規定撤銷遺贈之問題上打轉,顯然是受到上訴人在一審時的主張所誤導。欲論述本件繼承人得否撤銷被繼承人生前所為之遺贈,涉及到法律用語的基本概念……
🗒全文請見:論繼承人可否撤銷遺贈──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8號判決評析,林秀雄(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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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登記效力 在 Ingay Tali 穎艾達利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增開高端疫苗接種登記只到8/20中午,請盡快登記』
臺南市今日(8/19)保持無確診。目前臺南市的劑次涵蓋率已達37.3%(第一劑涵蓋率34.5%;第二劑涵蓋率2.8%)。
衛生局許以霖局長說明,近日因外縣市確診在臺南足跡而實施居家隔離列管情形,除案#15909所涉三人(採檢皆為陰性)將於8/24解隔離外,其餘已全數解除隔離限制(參見附圖)。另外也說明包含手機或紙本實聯制對疫調與足跡追蹤的重要性,提醒全民都要確實配合,維護全民健康。
【#第六輪接種增開預約】
1. 可預約資格:8/13 12:00前完成意願登記高端疫苗之20歲(含)以上民眾。
2. 本期接種疫苗為高端疫苗。
3. 開放預約時間:8/18 16:00至8/20 12:00截止。
4. 預計8/23-8/29進行施打
【#防疫紓困相關資訊】
1. 疫苗與篩檢資訊,都可以到臺南市的平台(https://tinyurl.com/ydx3yyap )查詢。
2. 紓困措施 都可以到市府防疫專區網頁(https://tinyurl.com/4sns5r3n )或者紓困諮詢專線 06-2954293 查詢。
3. 近期臺南14天內相關足跡如下:
#中西區
8/10 13:38 7-11南門城門市內用(境外#15999足跡)南門路229號
8/10 16:39 7-11體育門市(境外#15999足跡)健康路一段
#南區
8/10 18:00-24:00 臺南市立棒球場看球賽(境外#15999足跡)健康路一段
8/11 16:42-16:47 統一獅Lion Crew萊恩酷商店(境外#15999足跡)健康路一段
8/11 18:00-23:00 臺南市立棒球場看球賽(境外#15999足跡)健康路一段
#東區
8/10 下午 成功書局(境外#15999足跡)北門路一段
8/11 14:13 成大人紀念品(境外#15999足跡)大學路
8/11 14:51-14:53 勝友書局(境外#15999足跡)勝利路
8/11 14:54-15:10 九乘九文具專家成大店(境外#15999足跡)勝利路
8/11 14:10-15:40 7-11成商門市內用(境外#15999足跡)勝利路
#六甲區
8/7 14:41-14:56 甲嘴王正宗肉圓六甲店內用(台北#15909足跡)中正路
8/8 14:00-14:50 六甲夢之湖(台北#15909足跡)王爺里
#柳營區
8/9 14:00-14:10 安安藥局柳營店(台北#15909足跡)福安一街
需要歷史足跡資訊,請上市府『臺南COVID-19儀表板』(https://tinyurl.com/49v6f69k )。
【#接種疫苗並非免疫,只是降低重症率,並且接種後14天才會發揮防護效力】
依據CDC公布的資訊, #各類疫苗至少在第一劑施打兩週後才開始發生效力 (參 https://tinyurl.com/3yf4tay9 ),請儘速施打、繼續擴大疫苗覆蓋率,共同建立起臺南的防疫安全網。
#戴口罩 #勤洗手 #重清消 #少移動 #避近距
#理性防疫 #安心防疫 #用腦防疫 #動手防疫 #主動防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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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今日社論2021年02月11日(100蚊花旦頭)
https://youtu.be/UL_r_0W01M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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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社評
港府新冠疫苗顧問專家委員會(下稱「疫苗委員會」)開會,審視科興疫苗三期數據,確認疫苗安全性高、可以減低感染機會,委員會將就兩項技術問題,向科興索取資料,以便稍後向政府提建議。全球疫情緊急,世衛認同可以在不影響疫苗安全及有效性下,壓縮正常研發及審批程序,由各地政府根據當地法律,推出緊急接種計劃。疫苗是否安全有效,第三期臨牀實驗數據是關鍵,科興疫苗相關數據尚未刊於學術期刊,然而「疫苗委員會」12名成員都是這方面的本地權威,他們詳細審視過科興提供的第三期數據資料,一致認為安全有效,社會上下就要相信專家。政治掛帥、民粹先行,寧信陰謀論不信權威專家,必拖抗疫後腿。
蘋果頭條
「港版國安法」實施後,多名警隊高層受美國制裁,連帶銀行服務亦受影響。警務處副處長(國家安全)劉賜蕙昨在內部活動中承認只能用現金,「一定有唔方便」,惟為國家作少少犧牲並無問題。同樣被制裁的警務處處長鄧炳強則笑言:「唔使幫老婆簽卡。」被問到會否提早退休擔任國家要職,鄧表示會做到任期最後一日。周二「與處長對話」活動上,有警員問及高層受制裁的影響,劉賜蕙稱:「咪用現金囉!」鄧炳強則笑稱:「唔使幫老婆簽卡。」至於多個西方國家暫停實行對港的引渡協議,警方高層承認工作受影響,但誇口指香港要求外國協助遠較外國要求香港少,而情報和防止罪案的交流仍維持。
東方正論
庚子鼠年兼逢閏年,漫長的三百八十多日,世紀疫禍肆虐,港人受苦受難,度日如年真的像過了一世紀。終於等到今日年三十,送走這隻惡鼠,迎來辛丑牛年,卻沒有辦法鬆一口氣,皆因疫情沒有消退迹象,禁聚禁晚市堂食聲稱防疫,想吃頓像樣的團年飯也不成,過年氣氛大減。各界要求新春期間解禁,政府置若罔聞,昨日卻突然公布年初七起有望開始逐步放寬禁令,僅數日之差,這不是和市民對着幹是甚麼?
星島社論
第四波疫情進一步緩和,實施多星期的防疫措施有望「鬆綁」。政府昨日宣布,如疫情沒出現重大變化,會於年初七(十八日)起恢復晚市堂食至晚上十時,並放寬至四人一枱。限聚令亦將放寬至四人,健身中心、美容院、電影院等禁止營運的處所會有限度重開。雖然政府放寬社交距離措施,但同時也施加新限制,包括要求處所員工定期接受檢測、食肆及處所必須要求顧客使用「安心出行」,或登記顧客的個人資料。若違反相關限制,處所將會被勒令停業或暫停晚市堂食最多十四天。
經濟社評
本港疫苗顧問專家委員會昨日公布,科興生物須於14天內提交額外數據,才能批准其新冠疫苗應急使用,惟再三認同其成效和安全性。大規模疫苗接種下月展開在即,港府應以歐美為鑑,做好萬全應急策劃,既要確保需求急增的科興,最終真有針劑供港,也要為施打BioNTech可能出現的亂子做好準備,不能理所當然地看待任何事。委員會昨天經過3個小時討論後,讚許科興在臨床試驗的安全性和效力,但12名成員一致認同藥廠仍要交資料協助理解第3期測試兩針相隔時間的影響,以及接種者會否因感染產生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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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麼是預告登記預告登記之意義: 預告登記是限制登記的一種,是預為保全對於他人土地建物 ... 預告登記,對於因徵收、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而為之新登記,無排除之效力。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