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在保安大隊門口
拿律師證出來說我是律師 我要進去陪偵
警察說不能進去
我說為什麼不能進去
他說你有當事人委任狀嗎沒有不准進去
我說我當事人在裡面你不讓我進去我怎麼拿委任狀給他簽
沒有人理我 一個女警過來說沒有委任狀就是不能進去
我一直喊說現在不讓律師進去什麼意思
我要陪偵 現在是哪一條不准律師陪偵
吼半天才有人收了我的委任狀進去給當事人簽名讓我進去
#而且警察團團把保安大隊圍到沒有路進去我爬花台進去的
#偉哉菩薩心
#現在移送北檢
陪偵 委任狀 在 葉慶元律師(葉狀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頗有同感】
不要把律師的時間視為理所當然呀!
鄭重聲明:陪偵不是兒戲,嚴禁放鳥律師
先說明,本文說的是被告在偵查中找律師陪同偵查,而與一般委任律師打官司狀況不同。
偵查中被告,有選擇律師在旁邊陪偵的權利,所以在警察局或是法院,訊問之前,都會對被告說明有請律師在場的權利。
而律師在場的費用怎麼算呢? 一般都是按小時計費,而且警察局作筆錄往往非常的久,所以依照按小時計費的話,通常兩萬到三萬甚至更高的費用是跑不掉。
也有一種計費方式是整個偵查程序委任律師,包含製作筆錄,那價錢就更高了,因為是包含整個程序委任,通常五萬到十萬都有可能,但是就不會再用時間計費。
偵查中的陪偵有時候狀況很臨時,除了被告受到通知到警局這種情況外,許多重罪被告要陪偵通常伴隨搜索及逮捕,憲法、刑事訴訟法中都有相關的程序的規定,偵查中檢警共用24小時,24小時內要訊問完將被告送到法院,法院要決定是否羈押,如果不羈押,通常會命提供擔保金,也就是交保,因此一旦被告受到逮捕,通常都很臨時,這個程序就會顯得急迫。
家屬通常就要開始籌交保金,並且考慮是否委任律師陪偵,被告是有權利等律師到場才製作筆錄的,等律師到場的時間也可以扣除在24小時外(但也不能等太久)。如果要委任律師,通常家屬會透過管道找認識的律師,然後「律師就要放下手邊的工作立即前往現場」。
也因為情況如此的緊急,因此律師接到確定要委任的訊息後,其實就和消防隊員救火一樣,必須要馬上整裝出發,將法袍、委任狀、六法以及其他必要的物品準備好,立即趕往被告所在的位置(可能在警局或是地檢署),立即與被告會面討論案情,並且掌握狀況,參與陪偵以及去法院幫被告答辯,請求交保。
話說,昨天晚上(週四)我收到一個許久未聯絡的朋友傳Line給我,說他親戚有需要陪偵,會再打電話給我,之後他親戚打給我,說家人因遭通緝被逮捕,人在警察局,要怎麼辦,當時我告知他相關的程序,並且請他籌措交保金,如果要委任律師也可以。他也詢問我律師的費用,我報價給他,其實也可以跟大家說啦,我陪偵出場費一小時五千元,其實沒很多啦,比酒店小姐便宜。
對方表示同意,我再次確認說如果要委任律師可以再跟我說,對方表示「應該就是確定要委任了」。 請大家注意,這句話不要亂講,亂講真的很不好。如果不要委任就不要委任,我沒差,因為我本身事情也很多,不可能隨時待命。
當我聽到他說「應該就是確定要委任了」,我有跟她說,錢要見面時馬上先付,要先準備一萬多元等我到場時預付,對方也同意了。這時候一般來說律師馬上就要整裝出發了,但是對方說被告在警察局已經做完筆錄,要等移送地檢署,所以要我先待命等待。
我那時候其實已經有自己的行程安排,晚上和一個朋友有約吃飯,再晚一點和扶輪社兄弟們聚會,所以我整個晚上行程都是滿的,但是「工作重要」我相信大家都同意,所以我立即跟朋友說要取消飯局,因為臨時有工作,這絕對是違反我的風格的,因為我平常非常討厭被放鳥,我也從來不放鳥人的,所以為了去陪偵,在吃飯前一個小時放朋友的鳥,這根本不是我的作風,也違反我的原則。
在我放了我朋友鳥之後,我在家邊寫狀子邊待命等待消息,我準備被告一有消息被送到台北地檢我就馬上出發,但對方跟我說,被告要被送到桃園地檢,之後再送回台北,我聽了頗為驚訝,請他再確認。對方又打去問警局,說被告會先被送到桃園地檢,再被送到台北地檢,然後再去台北地院。而被告正要被送到桃園地檢,然後對方居然跟我說:「有消息再通知你。」
我聽了超級傻眼,甚麼叫做「有消息再通知你?!?!」我立即跟介紹人說,如果沒有要請律師,一開始就說不要就好,要就要,不要就不要,講清楚沒關係,搞得甚麼狀況不清不處的。後來對方跟我說,要等回台北送到台北地院再通知我,我聽了更傻眼,阿不是要偵查中陪偵嗎? 怎麼會是到法院才通知我? 那檢察官面前不用律師嗎? 警局不用律師嗎?
一般來說,陪偵最正常的做法是,律師接到通知之後立即出發,不管被告在哪,程序做到哪個階段,律師都先想辦法先與被告會面之後,討論案情,如果要作筆錄,律師就會在旁邊陪同,如果被告移動,律師也會立即移動跟隨被告,一直到法院開羈押庭完,如果是交保,律師還是會繼續陪在場通知家屬籌措交保金,一直到被告順利交保,律師的任務才告終結,而這個過程中,律師也會隨時掌握狀況,並且聯繫家屬,告訴家屬被告的情況,還有要注意的狀況。這就是完整的陪偵程序,其實真的很像救火隊,有時候晚上可能跟朋友吃飯,或是晚上已經要睡了,或是任何時間點,只要一通電話確認委任律師陪偵,律師馬上必須整裝待命用最快的速度前往現場與被告會面。
所以,昨晚的狀況,對方很顯然搞不清楚甚麼叫作陪偵,並且放鳥律師。 當時我跟對方說,我晚一點還有事情,這樣不確定我到時候無法馬上出發,對方居然回答「那沒關係你先忙你的,有消息再通知你。」
我要跟各位說,今天我是文明人,所以不講髒話,但是我已經整個攬趴火!!!!!!!!!!!!!!!!!!!!!!!!!!!!!!!!!!!!!!!!!!!!!!!!!!
你是在跟我搞曖昧嗎? 你是要追求我嗎? 請律師還要曖曖昧妹是甚麼狀況,要就要,不要就不要,講清楚好嗎? 後來我就出門和優秀的扶輪社兄弟們吃飯喝酒了,我還準備了一張委任狀和筆,但是用屁股想也知道,對方就沒有打電話給我了。
在此我要跟大家鄭重聲明,如果是一般的委任律師打官司或是寫狀,你當然都可以盡量考慮(其實陪偵也可以考慮啦,只是考慮的時間相對短很多),但是如果要我陪偵,因為通常狀況緊急且臨時,請 百分之百確定 要我出動,再跟我說確定好嗎?當然要打電話問我問題,或是報價之類的都歡迎,以前也有很多朋友會來電詢問這都OK,但是一旦你提到的狀況是「陪偵」,我馬上腎上腺素會激烈分泌,因為我知道有可能要立即放下手邊的事情前往救火,所以請不要亂拉火災警報,要確定要我出馬,再跟我說確定,不要隨便唬爛放我鳥,不然我會很不爽。
還有,如果要律師陪偵,你至少身邊要有個三萬元現金準備好,因為依時間計費的結果價錢大多兩萬起跳,甚至可能更貴,而且我只接受「事前預先付款」,找我去陪偵的當下見面馬上就要給我錢,我不接受事後付款或是分期付款。要有這個認知,再來找我陪偵。
也許你會說「阿給你賺錢還不好?」 我會回答「如果你要我陪偵,但是有百分之一以上的可能性會放我鳥,那林北不想賺你錢,OK?因為林北隨時都很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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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複訊的時候,撥放警察所蒐證的現場光碟及影像截圖,這才發現,我的當事人根本就不是警方所指稱的犯罪嫌疑人。警方將影像截圖中某個面貌、髮型、鞋子顏色均與當事人不同的男子,做為檢送檢察官證明當事人涉犯妨害自由之卷證資料,然而在警方詢問時,根本不敢將該截圖畫面拿出來給當事人確認,因為警方從頭到尾都知道我的當事人根本沒有任何犯罪行為!
可笑的是,到了最後,檢察官仍舊不願意放了平白無故蒙冤的當事人一馬,而給予限制住居的處分。【文/賴瑩真律師】
我已經好久沒這麼生氣了。
生氣到我最支持的皇家馬德里睽違十二年終於再打入歐冠決賽,我還是高興不起來。生氣到我必須在被一堆狀紙追著跑的情況下,還打上這麼一篇落落長的文章,才能稍稍平復一下心情。
事情發生在昨天午後一點左右,接到司改會的電話,說明在保安大隊有民眾需要律師陪同偵訊。我帶著委任狀和律師袍便立即出發,心想如果順利且未被聲請羈押的話,應該傍晚六點左右就可結束任務,我還可以回事務所趕趕狀紙。
到了保安大隊,警方先向我告知當事人是被依妨害公務罪名逮捕,接著我和當事人談論起事發狀況,才知道他只是到立法院附近,看到當時有人在遊行,有學生在靜坐,突然有立委的車要駛出立院,接著就有一大群持盾牌棍棒的警察自立法院內衝出,不分青紅皂白的揮掃、推擠、拉扯靜坐的學生,有人被拉入警察陣中,不見去向;有人被推倒在地上,毫無還手之力,還持續遭警方以盾牌攻擊。他突然看到有認識的人遭警方圍住,趕緊上前要將朋友拉出,卻猛然遭警察抓住給予過肩摔,接著就被警方上銬逮捕。
「過肩摔?!」我有點不敢置信的重複了他的話。他將因被過肩摔而破損的衣服及手臂上的傷口秀給我看,臉上除了憤怒,我也看到了和我一樣不敢置信的眼神。
和當事人談完,原本以為便可以開始製作筆錄,沒想到卻是漫長等待的開始。我不知道警方這樣做的用意為何,但我看到現場閒置許多警力,和我一樣枯坐、等待,卻沒有人要來做筆錄。每當我前去詢問到底何時可以開始,警方便以還在製作職務報告為由,很客氣的要我們繼續等候,接著又回到了警方、律師和當事人一起枯坐、等待的畫面。
這樣一等,就等了六個小時。
甚麼樣的職務報告,會需要六個小時才能製作完成?
除了故意搞當事人、搞律師,我實在想不到其他理由。
等待的時候,警方又送來了四名遭逮捕的民眾。因為他們也有打司改會電話要請義務律師前來幫忙陪偵,而司改會的人也請我幫忙確認人數,因此我便前去了解一下這四位的情況。一開始警方說四人均係保護管束,留下身分資料後就可以走了。後來又變成四人中有兩人是遭逮捕,有兩人是保護管束。可是不久警方的說法又變成有三人遭逮捕,一人是保護管束。好,最後終於協調到三位律師要前來陪偵,保護管束的那位民眾過了三個小時後就可以離開,沒想到我要帶那位民眾離開時,卻遭數名警察擋住,並遭大聲斥喝:「誰說他可以離開的!」說也奇怪,原本說好的保護管束就突然消失不見了,警方立刻又改了一套說詞,那名民眾霎時又變成是以妨害公務罪名遭逮捕的現行犯。
除了故意搞當事人、搞律師,我實在想不到其他理由。
到了晚上七點,我們終於進入了詢問室。但還沒完,因為又來了一名制服警察開始對我的當事人曉以大義,囉囉嗦嗦的講了一大堆我完全不想記載的廢話。我問那名警察是要來幫我們製作筆錄的嗎?他說不是,是由其他警官製作。我又客氣的請那名警察幫我們去請警官盡快來製作筆錄好嗎?他說他只是個小警察,怎麼敢去請學長來。這下子我真的怒了,走出詢問室,一看到有便服刑警在外,也不管他是不是負責的人,劈頭就質問他們到底在搞甚麼?說也奇怪,我一發怒,不到三秒鐘,負責製作筆錄的兩名警官馬上就出現了!
除了故意搞當事人、搞律師,還有甚麼理由可以解釋這一切?
好不容易開始製作筆錄,我和當事人才知道,原來遭逮捕的罪名不是妨害公務,而是妨害自由和毀損罪,妨害了立委進出的自由,以及毀損立委的座車。可笑的是,警方完全提不出任何證據證明當事人有上述犯罪行為,沒有照片,沒有影像,也沒有證人,僅僅只有警方欲加之罪所問的可笑問題。例如:「你說你沒有踏上立委車子的引擎蓋,為何引擎蓋會凹陷?」、「你說你沒有阻擋立委座車出入,有誰可以作證?」。
等到當事人做完筆錄移送到地檢署時,已經是晚上十點多了。好心的余宗鳴律師過來接我的班,陪同當事人接受檢察官複訊。此時的我只想趕快回家,把今天所發生種種狗屁倒灶的事情暫時拋在腦後。沒想到到了凌晨十二點多,接到余宗鳴律師回報當事人的消息,讓我徹徹底底對台灣的警察體系失望透頂!
原來,檢察官複訊的時候,撥放警察所蒐證的現場光碟及影像截圖,這才發現,我的當事人根本就不是警方所指稱的犯罪嫌疑人。警方將影像截圖中某個面貌、髮型、鞋子顏色均與當事人不同的男子,做為檢送檢察官證明當事人涉犯妨害自由之卷證資料,然而在警方詢問時,根本不敢將該截圖畫面拿出來給當事人確認,因為警方從頭到尾都知道我的當事人根本沒有任何犯罪行為!
可笑的是,到了最後,檢察官仍舊不願意放了平白無故蒙冤的當事人一馬,而給予限制住居的處分。
悲哀啊!這是我對這個國家檢警體系最沉痛的控訴。
但我不會放棄,我發誓,我會繼續和你們戰鬥,即使有如以卵擊石、螳臂擋車,我也不會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