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舍集團創辦人蔡辰洋長子蔡伯府(48歲)過世,他的太太向法院展延陳報遺產清冊的時間,未來可以繼承丈夫名下數億元的資產。
陳報遺產清冊超重要!
對於沒有生活在一起的家人,遇見繼承的法律事件,首先就是要清查被繼承人到底有多少財產?多少債務?查到底有多少遺產,主要目的是能夠確實繼承到所有財產,或是避免在繼承前遺產不翼而飛。
當然可以用國稅局的財產資料,以及金融一站式的服務,確認到底遺產的範圍有多少,但實際上律師在處理許多家族遺產時,更重要的是『公司的財富』以及『海外的財產』,舉例來說:有沒有借錢給公司?或有沒有幫公司作保?海外的公司或海外資產有多少?…等等,是沒有辦法從國稅局資料查到的。
因此,繼承人在調查過世人的財產,以向法院陳報財產清冊的手續(3個月內),或是在6個月內要報稅,要求其他家人配合,是有一種『時間壓力』的合理理由,以便儘速完成。
此外,現在是全面性的限定繼承,不必用自己的財產來清償過世的人所遺留下來的債務。但如果有不可預期的債務大於資產,做好陳報遺產清冊,未來如果債務大於資產,可以100%確保限定繼承的權利。例如:擔任董事長的xx過世,由於公司向銀行借錢周轉,都會要求公司董事長作保,如果公司早已虧損無法償債,董事長的遺產可是會因為保證債務而『由正轉負』。
另外,陳報財產清冊的手續進行,法院會看狀況公告或要求登報,繼承人就要依照法院的裁定去『登報』,請債權人得知被繼承人過世,趕快來報明債權,讓整體遺產可以結清順利。
因為法律上要求,繼承財產除了要交清『遺產稅』,也要把『債務清償』,之後才能分配財產。律師建議照著法律走比較『平安』。
繼承,要依照法律的眉角,才能平安的收下財富。
心平安,財富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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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 不得不放手?(一)🚨
如果當家中過世者有著龐大的債務,你繼不繼承?很多人都會選擇不理會,但Ingay這邊建議你還是要花時間去把事情妥當處理完喔!就讓我們來看看有什麼要注意的地方吧!
Q. 既然《民法》已經修法,法定繼承只負「限定繼承」責任,那我還要花時間去辦「拋棄繼承」嗎?
A. 確定已故親人背負著龐大債務,#一定 要花時間去辦理拋棄繼承!
雖然原則是「限定繼承」責任,但並不是繼承人「什麼事都不必管」的意思,限定繼承人最好也花時間辦妥「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降低未來可能的風險。
「完全不管」,「沒有透過法院陳報遺產清冊」,「沒有完成債權人陳報」的限定繼承:
👉🏽當你以為繼承資產已還清債務,而大幅動用剩餘資產,才又陸續出現其他債權人追討。期間都要面對民事調解或訴訟程序,萬一剩餘資產都花光了,就要用自己的錢還清債務。
👉🏽其實,沒有人真正清楚過世親人的人際往來,甚至根本不熟,沒有共同生活,萬一遇到惡意假造債權文件,別有用心之徒,要處理非常麻煩。
💡小提醒|法定限定繼承責任都是要花時間用心處理,如果確定親人生前的債務狀況『複雜』,請務必做好拋棄繼承喔!
#限定繼承:
繼承人僅在繼承所得的財產額度內負擔被繼承人的債務。
#拋棄繼承:
無論被繼承人的財產或負債一律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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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報遺產清冊時間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我猜,看到這篇文章的人一定有很多人聽過:「現在民法是採法定限定繼承主義了,所以不用拋棄繼承了。」錯錯錯~~~~謠言止於智者,大家不要再以訛傳訛了。
首先,我們來說說為什麼會有這樣錯誤的傳言。
民國98年民法修正了繼承的一個重大原則,出現了大家所謂的『法定限定繼承主義』,也就是現行的民法第1148條第2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當時立法的用意是為了一些沒有跟被繼承人住在一起的繼承人,錯過了拋棄繼承的時間,莫名其妙繼承了一大筆債務。
當然,這條立法非常有用,尤其是那種孤兒寡母,或是家中有去向不明的親人過世時,不知道被繼承人在外闖了多少禍,法定限定繼承會讓這些無辜的繼承人,不要平白承受龐大的債務。
但是,可能因為法律實在太複雜了,以訛傳訛之下,我們事務所常常被詢問,所以現在都不用拋棄繼承對不對。
並。不。是。這。樣。的。喔!
目前民法上的法定限定繼承其實是有條件的!!
在以下的狀況,即使是在現行的「法定限定繼承制度」下,繼承人某些時候仍然必須拿自己的財產替死者償還債務!!
►繼承人未向法院申報遺產清冊並進行遺產債務清算:
也就是說,大家口耳相傳法定限定繼承的主義之時,卻不知道少傳了民法這兩條規定:
民法第1162-1條第1項
繼承人未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
民法第1162-2條第1、2項
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者,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就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
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在此限。
如果覺得很難懂的話,具體說明就是:
小明的爸爸過世了,只有小明一個繼承人,小明的爸爸有遺產12萬元,但欠債權人甲5萬元,欠債權人乙10萬元,法律上,應該將遺產12萬元依1:2的比例還給債權人甲乙,也就是說,還給甲4萬元,還給乙8萬元,其餘遺產不夠清償債務的部分,依目前的民法小明是不用負責清償的。
可是問題在哪裡呢?
小明不是爸爸,不可能百分之百確定債權人有多少,假設在前面的案例,乙是後來才跑出來的,畢竟只要一張借據就可以說他是債權人,在甲出來要錢時,小明把拿遺產把5萬元還掉了,等乙出來要錢,他本來的權利8萬元就只剩下7萬元可以拿,這個差額1萬元的損害誰要負擔。
►依現行的法定限定繼承主義,就是小明要負擔!!
也就是說,如果你沒有去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對於債權人是不能隨便清償的,問題是你怎麼知道債權人有多少,萬一五年後來個丙丁戊,你對他們原本可以受清償的比例都要負責(一般債權的請求權是15年)。
辦理拋棄繼承的好處是,辦完你就可以撒手不管。
辦理限定繼承的好處是,法院會催告債權人來陳報債權,沒來報到就只能就殘餘的遺產受償。
兩者都是繼承人保護自己非常重要的防火線,你怎麼知道會不會有人拿張以前的本票或借據來跟你要錢?如果真的是被繼承人的筆跡,都死無對證了,怎麼知道還了沒?
►所以,確定遺產一定是負的,建議去辦理拋棄繼承,
►不確定遺產是正的還是負的,建議去辦理限定繼承,
(限定繼承的程序多了陳報遺產清冊及清算程序,而拋棄繼承則是多了通知下一順位的繼承人,且有一大堆順位的人通通都要去拋棄的程序,大家可以各自盤算自己的狀況適合哪一種)
千萬不要以為法定限定繼承後,大家什麼都不用做了。
特別注意
(一)繼承人(不是只有自己)於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所受財產之贈與者;
(二)被繼承人生前有投保死亡保險契約而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
必須列入遺產清冊否則可能遭法院認定「隱匿遺產情節重大」或「在遺產清冊上為虛偽記載情節重大」,進而喪失得主張限定責任之利益,也就是回歸原始規定要負全部的債務清償責任。
還有,主張法定限定責任之繼承人仍應繳納遺產稅!故請各位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6個月內,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
以上是常常被問到的,修法以後,我還需要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嗎?提供給大家參考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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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分享出去吧!大家不要再以為法定限定繼承是萬靈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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