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算...
難產許久的裝潢過程擠出來了!
前些篇章我們分享了買房的一些小經驗,很謝謝很多人都用心耐心的看完!有私訊我們的,我們也都儘量的回答你們的疑問。
而這次我們要分享也順道開箱我們的新家!!
開頭先說明,買了新成屋,除了基本的衛浴設備以及部分的廚具空間外,其他的就是「零」。
在今天分享的文章內,不會提及廚具的部分,因為廚具我們是跟原有建設公司搭配的廚具公司做變動!如果有興趣的可以讓我們知道,有空我們可以再分享!
今天的重點是「設計師的重要性和室內裝潢」這部分
從買了房子後,爸媽(公婆)就給了我們震撼的一彈「必須要裝潢完才能入住」。對於這個想法,其實一剛開始我們真的沒有做好心裡準備,因為總覺得先入住再說,存了錢之後再慢慢裝潢!但他們以過來的身分經驗告訴我們,住進去東西多了「要裝潢根本是場災難」!
而且我們心中也有一個既定的印象「設計師要設計費,而且非常的貴!!」
然後呢!我們就開始了尋找「裝潢」的公司。最先開始,我們找了傳統的統包商再搭配上他們所謂的「設計師」做接洽以及溝通,但幾次的談論下來,都不太合乎我們心中想要的樣子,那位設計師給了我們一些她特有的想法,也用「平面」出圖的方式告訴我們她的室內空間規劃!甚至於直接跟我們約在新家的現場實地畫出她要規劃的空間!
但我們總覺得這個櫃體好像不應該是這樣?這邊的空間上不會壓縮到嗎?用這種的色調會不會顯得很突兀?這種的隔間真的適宜嗎?
之後也看了很多她曾經的作品!我們總算明白不合心中樣子是什麼意思了!
「她會把我們想要裝潢的空間填到最滿!」
意思就是,我們想要這面牆有收納的空間,她就將整面牆填滿櫃體。
我們想要這邊有天花板,她就讓我們選擇出想要的天花板樣式然後弄出來。
我們想要這邊有個擋門,她就將她曾經做過的擋門樣式讓我們選擇。
最後整個空間都是用個別決定然後再拼湊起來的樣子,當然會不合我們的意!因為根本沒有統一性也沒有任何協調的美啊!!
然後我們也因為跟第一位設計師來來回回了談論了一兩個月,實在也覺得乾脆用我們自己的想法去傢俱行買傢俱,然後某些無法買到尺寸的傢俱再用系統櫃去補足!
但殊不知這樣的決定更把我們推向另一個深淵!
因為我們想要的太多,我們的風格也無法統一!所以每每再看傢俱的同時都會對自己產生疑惑!這樣真的適合嗎?啊電線怎麼辦?啊那邊沒有插座!啊這個牆面的櫃子好像太小了!啊有大一點的櫃子嗎?啊有淺一點的櫃子嗎?看了一個月下來也都毫無頭緒,最常聽到的就是「你們要這個尺寸可能要用訂做的哦⋯⋯」「這個顏色沒辦法做出那樣的櫃子啦!換那個顏色也不錯啊⋯⋯」「沒插座就拉延長線出來就好了啦⋯⋯」
搞得我們兩個每次看完傢俱都要緊張兮兮的又趕回沒完工的新家去丈量尺寸,然後又發現尺寸不對...來來回回一個月真的心好累!
某天,我們突然講起「如果直接有人幫我們從頭到尾都弄到好就好...」這時候我們突然覺得「設計師」的重要性!
很碰巧的!我同學的老公剛好就是,就秉持著試看看的心態我們約了第一次的碰面!還記得那時候我們的房子還是毛坯屋!牆壁尚未抹平也未上油漆!當天設計師丈量了整個家的平面空間尺寸(花了很多時間,陵陵角角無一處不放過,連插座配置位置都細心的紀錄著)這是第一個設計師沒有做到的事⋯⋯
然後第一次他沒有問我們太多的想法,反倒是給了我們很多設計上的概念(其實蠻像上了一堂課)從木工與系統櫃體的不同、油漆粉刷的方式、燈光線路的配置、空間規劃的建議都說得清清楚楚!然後問了我們心中想要的風格,也看了我們參考了哪些的設計作品,之後就約了下次的碰面!
第一次的討論,讓我們放鬆了很多,因為我們不再需要擔心管線會不會卡住、這個板材好不好、顏色要怎麼搭配、這個空間應該要怎麼規劃...
因為我們只要努力的把我們想要、需要的想法,盡可能的表達讓設計師明白就好!
爾後的幾次討論,都讓我們緊繃的心情漸漸舒緩下來!不管在交屋、驗屋、廚具進場..等等惱人的問題都有專業的設計上替我們擋著!讓我們少吃了很多悶虧!
在經過無數次的修改討論,從平面圖出到3D圖!到了最後的板材配色、燈光顏色選擇...對我們來說,除了期待就是期待,已經沒有任何的擔心了!
很碰巧的,交屋後,老公有任務必須北上一陣子,而老婆懷孕回北部娘家也無法出現監工!這時候設計師真的幫了我們很多的忙,每天群組的進度拍照回報、還有幫我們規劃好的行程進度(什麼時候要丈量窗簾、什麼時候傢俱可以開始購買、什麼時候需要完成些什麼⋯⋯)以及我們家電冷氣安裝的接洽還有危機上的處理!全部都不需要我們擔心...
一直到了裝潢撤場驗收,我們看到了就是當初3D圖的樣子!接近百分百的還原度...當下我們真的明白「設計師」的重要性了!
說了那麼多!
當然重點還是要開箱一下我們的新家啦!
我們最在乎的就是「空間」以及「收納」,因為老公很不喜歡家裡雜物很多,而老婆喜歡簡單明亮不喜歡家裡凹凹凸凸不平整!
所以一直跟設計師強調說,我們的風格就是簡單乾淨,然後要有很多的收納空間!還有老公一直希望有面清水模的牆面,因為他從以前就很喜歡安藤忠雄的風格!
我們開箱正式開始囉!
喔對了!因為預算的問題,我們只裝潢了ㄧ、二樓的空間⋯⋯
從大門口進來看到的就是寬廣乾淨的空間,直直穿透的視線能夠看到後面將近四坪大的後院!在視覺上這樣一連貫的視覺就會讓家有放大變深的效果!
右側的電視牆面用了老公期望的清水模,但礙於成本以及維護的問題,設計師這次使用的是特殊的技術,在木工離場後使用特殊塗料模擬成的清水模牆面!其實不摸單看相似度真的極高!電視牆面大氣的清水模樣、搭配簡單又有基本收納功能的矮櫃,其實整體的視覺上就只有簡單、舒服好言語!
另一側就是簡單的沙發以及我們夫妻倆挑選的特殊客廳桌!
至於天花板,因為我們有監視器設備、投影機設備、音響設備的管線,所以用了簡單的天花板去做遮擋,符合當初老公要求不要有落差的天花板!加上幾盞鑲燈(那個是什麼燈我不會打...)整個客廳用簡單的方式帶過,既舒服又簡單明亮!
中間的區域,左側是廁所,為了減少存在的突兀性改成了連貫整個牆面的推拉門,一路延伸到整個樓梯的側面。很多人來做客都還會找不到廁所呢!還有設計師小巧的設計了一整面能夠讓我們紀錄行程以及讓女兒自由作畫的牆面!右側就是諾大的收納空間,打開裡面全是可以自由挪動更改間距的層板空間!不管什麼東西都能清楚明瞭的收納在其中!還有老公最需要的酒櫃收納!
在客廳以及收納區域,設計師大膽的用了黑框以及燈條做兩個空間的區隔,其實一剛開始真的很怕這個黑色會壓縮了整個空間,但秉持著相信專業的道理!我們最後所看到的成果實在非常的成功。因為這個黑框帶出了後側空間(廚房、收納空間)的範圍性,讓原先會因為視覺擴散導致讓中後段空間虛掉的窘境,用黑色讓視覺自動的將後側空間聚集後往後的延伸出去,讓整個空間感覺更深更大!老婆很常笑著說,這個好像一個畫框,後面的空間就好像一幅畫一樣!
收納空間以及廚房的部分,當初我們夫妻倆也提出了要有區域分隔的要求,除了偶爾可以讓廚房空間獨立出來之外,也能隔絕油煙或是冷氣的流通!在這之間的推拉門,設計師用了同色調的板材再加上了玻璃,讓視覺依然有穿透性之外,也能在關起門後能保有自然光的照射!
至於主臥,就是有滿滿的收納更衣室,極度符合需要大衣櫃的夫妻倆!
要說的細節真的說不完!
在同個社區裡,很多鄰居都來跟我們抱怨他們給統包處理之後的災難,怎麼會當初說的跟做出來的差那麼多。也疑惑為什麼一樣的房子我們的看起來就是比較大也感覺不一樣!
只能說,術業有專攻!
要尊重各行各業的專業!
喔對了!
另外補充一下...
因為老婆懷孕關於板材甲醛含量的問題!
因為我們是...木工+油漆然後系統櫃完後再由油漆收尾...
在系統版的部分,設計師幫我們選擇了「環保低甲醛」材質!
裝潢好進到房子裡,味道上完全不強烈!再加上入住前每天電風扇開著+門窗打開通風!
也買了淨化空氣的植物(虎尾蘭、袖珍椰子)
以及空氣濾淨器兩台24小時不停的運轉!
所以在甲醛濃度上雖然不是完全沒有!但儘量壓到最低了喔!
#佐一空間設計
#無著色空間影像
#專業的就是不一樣
#設計費付的心甘情願
#每天都期待回家
隔間角材間距 在 台中文史復興組合 Taichu Renaissance Association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站在時空的交叉口,
遺忘而拆除的,不只是城市的起源,
而是時間累積再也換不回的回憶,
人民生活的集體記憶。
在這個時代,站在這個十字路口的我們,
不得不揹負這個使命,盡我們所能,守住這個記憶。
請用文明說服我。
【臺中鐵路宿舍及臺中臺鐵站旁兩座鐵橋訴願書全文】
訴願請求
本件訴願有兩項請求如下:
一、請求關於本件行政處分所載明第二之(三)審查結果之第1項「不同意臺中市東區『臺中臺鐵宿舍』(下稱系爭案件1)指定或登錄為古蹟、歷史建築」之處分變更為「同意系爭案件1指定或登錄為古蹟、歷史建築」。
二、請求關於本件行政處分所載明第二之(三)審查結果之第2項「不同意臺中市西區『臺中臺鐵站旁兩座鐵橋』(下稱系爭案件2)指定或登錄為古蹟、歷史建築」之處分變更為「同意系爭案件2指定或登錄為古蹟、歷史建築」。
事實
一、 本案因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條第1款(本法所稱文化資產,指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科學等價值,並經指定或登錄之下列資產:一、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指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之具有歷史、文化價值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本人於103年7月16日欲向臺中市政府文化資產處線上提報關於「臺中市東區臺中臺鐵宿舍」與「臺中市西區臺中臺鐵站旁兩座鐵橋」為文化資產,但由於系統異常,經去信回報後無人受理,便轉請文化部辦理。
二、 地方文史工作者已於103年7月29日向臺中市政府提報「臺中市東區臺中臺鐵宿舍群」為文化資產,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2條(主管機關應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古蹟、歷史建築、聚落價值建造物之內容及範圍,並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與行政程序法第34條但書之規定(行政程序之開始,由行政機關依職權定之。但依本法或其他法規之規定有開始行政程序之義務,或當事人已依法規之規定提出申請者,不在此限。),本案已進入法定之審查程序。
三、 文化部於103年8月12日通知本人本案已轉請文化資產局處理。臺中市政府於103年8月19日來函(府授文資古字第1030159798號)告知「臺中市東區臺中臺鐵宿舍」與「臺中市西區臺中臺鐵站旁兩座鐵橋」併案處理,其係依據臺中市政府103年8月8日府授文資古字第1030150772號會勘通知單,並於103年8月21日下午2時0分續辦會勘。因此,至遲於103年8月8日時,「臺中市東區臺中臺鐵宿舍」便已經進入古蹟指定審查程序。
四、 然於103年8月21日會勘當日之前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下稱臺鐵)即有進行「臺中市東區臺中臺鐵宿舍拆除作業」,且於會勘當日仍繼續進行之,明顯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規定第1項(進入古蹟指定之審查程序者,為暫定古蹟。)與第3項(暫定古蹟於審查期間內視同古蹟,應予以管理維護;其審查期間以六個月為限。但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主管機關應於期限內完成審查,期滿失其暫定古蹟之效力。)之規定,因本案已進入古蹟指定審查程序,已成為暫定古蹟而應予以管理維護。此外,經現場民眾與文資審查委員大力抗議後,臺鐵仍不願停止違反拆除行為。
五、 經民眾向林佳龍立委陳情後,臺中市政府始於103年8月22日函(府授文資古字第1030164479號)請臺鐵停工。惟臺鐵竟仍於103年8月22日當天繼續施工,再次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之規定,為法所不許之情事。
六、 於103年9月9日發函(府授文資古字第1030170708號)告知於103年9月12日召開臺中市103年第4次「古蹟歷史建築聚落及文化景觀審議委員會」。
七、 於103年9月12日審議當天,臺鐵雖對鐵路宿舍提出「因破壞、髒亂、缺乏管理」之反對意見,惟其對於已有政府出版品文獻證明「臺中市西區臺中臺鐵站旁兩座鐵橋」的重要歷史地位並無證據足以推翻,又既未遭受人為破壞,且能呈現百年來動態之歷史風貌特色至今,應列為文化資產。
八、 臺中市政府於103年11月3日作出關於「臺中市東區臺中臺鐵宿舍」與「臺中市西區臺中臺鐵站旁兩座鐵橋」不予指定或登錄古蹟、歷史建築之處分。
理由
針對「臺中市東區臺中臺鐵宿舍」(下稱系爭案件1)部分:
一、 關於系爭案件1大部分毀損作為審查理由之事,應與事實不符;況此毀損乃因臺鐵違法拆除作業所致毀損而造成,附件照片證明當時建物狀況仍為完整。(請參見圖一至圖十一)
1. 按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第1項規定:「進入古蹟指定之審查程序者,為暫定古蹟。」次按同條第3項暫定古蹟於審查期間內視同古蹟(第17條第3項:暫定古蹟於審查期間內視同古蹟,應予以管理維護;其審查期間以六個月為限。但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主管機關應於期限內完成審查,期滿失其暫定古蹟之效力。),與行政程序法第34條但書人民依法申請後即為程序之開始(行政程序法第34條:行政程序之開始,由行政機關依職權定之。但依本法或其他法規之規定有開始行政程序之義務,或當事人已依法規之規定提出申請者,不在此限。)。系爭案件1於提報後即進入程序,故應以違法拆除作業毀損前之完整狀態進行古蹟指定審查程序。再按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1條之規定(古蹟應保存原有形貌及工法,如因故毀損,而主要構造與建材仍存在者,應依照原有形貌修復,並得依其性質,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提出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採取適當之修復或再利用方式。),因故毀損,而主要構造與建材仍存在者,應依照原有形貌修復,故系爭案件1應先行修復為原狀態,再行古蹟指定審查程序,方屬合理。
2. 縱然非提報之時進入古蹟指定審查程序,而係自主管機關實施現場勘查之通知始為進入審查程序,因而有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第2項之適用。然而按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第2項規定(具古蹟價值之建造物在未進入前項審查程序前,遇有緊急情況時,主管機關得逕列為暫定古蹟,並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於進入審查程序之前有緊急狀況時,主關機關得逕列暫定古蹟。再按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第2條第2款規定(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第2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所稱具古蹟價值之建造物在未進入審查程序前,遇有緊急情況,係指下列事項:一、可能而立即明顯之重大危險。二、依法取得拆除執照,即將進行拆除時。三、工程施工進行時。四、風災、水災、火災及地震等天然災害發生時。),依法取得拆除執照即將進行拆除時,為緊急狀況之一。系爭案件1於提報時即通知臺中市政府有拆除之可能,況且拆除建築物依照建築法第78條本文之規定(建築物之拆除應先請領拆除執照。),係由主管機關(即臺中市政府)核發拆除執照,應認臺中市政府於進入古蹟指定審查程序之前,不可不知該拆除執照之發給。因此,主管機關應按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第4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主動發現或接獲緊急情況通報時,應立即召集前條暫定古蹟處理小組,經審議通過後,簽請首長核定,逕列為暫定古蹟,並以書面或言詞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於「主動發現」(臺中市政府為發給拆除執照之單位)或接獲緊急情況通報(提報時已告知)時,應即召集處理小組經審議通過首長簽核後逕列為暫定古蹟。然而,臺中市政府卻未於主動發現或知悉後審查通過而逕列暫定古蹟。
3. 本案早已於103年7月29日被通報為文化資產後進入法定之審查程序(或說至遲於103年8月8日會勘通知時進入古蹟指定之審查程序),卻於103年8月21日現勘前即有拆除現象,且拆除程度高達兩棟宿舍遭致毀損。拆除作業於現勘當天仍持續進行,後經現場民眾大力抗議與輿論報導後,臺中市政府才(始)於103年8月22日函文臺鐵請求其停止相關拆除作業,臺鐵明顯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規定。然臺鐵竟仍於103年8月22日當天繼續施工,再次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之規定,主觀上有故意為違法拆除之意思,客觀上有違法拆除行為之事實,為法所不許之情事。
4. 本案於103年9月12日召開的「103年度第4次古蹟歷史建築聚落及文化景觀審議委員會」對系爭案件1進行文化資產指定或登錄之審議,臺鐵自己為違反拆除之行為,竟於會議中主張毀損致不予登錄,應認為違反行政法原理原則之依法行政原則(行政程序法第4條: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行政自我拘束原則(行政程序法第6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比例原則(行政程序法第7條: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信賴保護原則與誠實信用原則(行政程序法第8條: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5. 臺中市政府於103年11月3日作出關於「臺中市東區臺中臺鐵宿舍」不予指定或登錄古蹟、歷史建築之處分。其理由竟謂本提案之建築物「大部分毀損」而不同意指定或登錄古蹟、歷史建築之決定,無非是因為系爭案件1未即時逕列暫定古蹟、未即時函請臺鐵暫停拆除,而遭臺鐵所為之違法拆除行為致系爭案件1遭致大部分毀損。以此行為所致建物「大部分毀損」之結果為理由,應認為該審議之「不同意系爭案件1指定或登錄古蹟、歷史建築之決定」為無理由。
二、 關於系爭案件1「改建嚴重」而「致」不予指定或登錄古蹟、歷史建築之事,應與事實不符。
1. 按文化資產保存法之立法目的(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條:為保存及活用文化資產,充實國民精神生活,發揚多元文化,特制定本法。)、古蹟與歷史建築之定義(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條第1款: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指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之具有歷史、文化價值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在歷史文化上,改建亦是承襲原有建物之歷史文化,以維護空間因時間造成之自然損耗,增建或改建後之建物當然與原建物形成空間與時間上的繼承。查改建之目的為維持原建築本體之完整性,維持原有空間功能及使用目的之永續,不影響建築本身之歷史價值,符合文資法立法精神。更何況其改建之部分具有可辨識性與可逆性,自當無貶損其歷史意義與保存價值,針對改建或增建之情形,無有所謂嚴重之程度區分。綜上所述,尚難可因系爭案件1「改建情形嚴重」、「有改建或增建之情形」而致不予同意指定或登錄為古蹟或歷史建築。
2. 另原建物之主結構仍在,僅是因為年久失修致有外觀上之不完美,惟查任何經過近80年之建築必然會發生外觀上之折舊,更何況系爭案件1在同為其他已登錄為歷史建築文化資產之鐵路宿舍案例當中,保存為良好及完整之案例,最能與其周邊的臺中車站形成相當完整的鐵道文化圈,實不因以增建或改建嚴重而予以不登錄古蹟或歷史建築。
3. 最後,按照實務學者之見解,「以往太過側重土地投機事業,看重不動產事業的開發,僅僅尋求土地使用之直接經濟效益,漠視累積於原土地之上,因此代表著文化變遷沿革的環境紋理與既有構造物,常常尚未適宜評估就遭致毀壞,造成許多遺憾。過去百年以降,近代產業的變遷過程是臺灣歷史與文化發展不可被忽略的重要面向,面對舊市區再造工作的迫切性,其實可以透過審慎評估,以及創意思維等,使得文資保存與舊市區再造能夠兼容並蓄、共榮共存,並且符合國家發展文化產業的方向,以及國際之間推動文化觀光相關事業等相契合。」(徐慧民,文化資產保存學刊第八期,2011年),確切點出政府實不能因為經濟利益、甚至是在尚未適宜評估前即遭致損壞,於臺灣歷史與文化發展上最重要的鐵道變遷史以及鐵道市區之再造與創意,造成無可回復之遺憾。
4. 據上論結,所謂毀損嚴重,應不減損其歷史文化價值,應不導致「不同意系爭案件1指定或登錄古蹟、歷史建築之決定」之決定。故請求變更為同意系爭案件指定或登錄為古蹟、歷史建築方為有理。
三、 關於系爭案件1已達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項各款之基準,而應於古蹟歷史建築聚落及文化景觀審議委員會中「同意」系爭案件指定或登錄為古蹟、歷史建築之事,說明如下(本件當初提報之資料係以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作為基準):
1. 按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之規定,關於古蹟或歷史建築之審查基準係以「具歷史、文化、藝術價值」、「重要歷史事件或人物之關係」、「具各時代表現地方營造技術流派特色」、「具稀少性,不易再現」、「具建築史上之意義,有再利用之價值及潛力」、「具歷史文化價值」、「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等等為判斷標準。
2. 原重要事證之強調:
i. 系爭案件1之屋內所留存關於當時水果貿易、商行往來之文獻,已足以佐證「中南線之新庄仔地區香蕉市」的歷史文化脈絡,已達古蹟或歷史建築之審查基準之「具有歷史文化價值」、「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等基準。(臺中市文化局,台中市地方文化館推動小組計畫)
ii. 其建造特色為黑瓦木造雨淋板建築、牆壁為傳統建築工法「編竹夾泥牆」,以防潮隔間灰漿牆、木條架上內層土沙稻草等鏝抹、外層以白灰漿粉飾,為屋瓦、鬼瓦圖徽已達古蹟或歷史建築之審查基準之「具歷史、文化、藝術價值」、「具各時代表現地方營造技術流派特色」、「具稀少性,不易再現」、「具建築史上之意義,有再利用之價值及潛力」、「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等標準。
3. 新事證之提出:
i. 就客觀之事實而言,系爭案件1係屬於臺中車站後站之鐵路宿舍群「は號官舍」,於1937年(昭和12年)前後即二次大戰初期時由鐵道部所興建,至今近80年,並躲過空襲臺中驛期間之二戰戰火。為臺中車站周邊自二戰至今僅存之鐵路宿舍,其後方及附近設有防空壕,堪為見證二戰歷史之重要指標。綜上,其時代特色已達古蹟或歷史建築之審查基準之「具有歷史文化價值」、「具歷史、文化、藝術價值」等基準。(趙德明,日治時期臺灣鐵道車站官舍區之研究,2012年)
ii. 再者,此鐵道宿舍係為由軍事單位轉為鐵道專責機關之鐵道部所規劃,其官舍之編列規劃與安排在軍事文化方面上具有一定程度之重要性以及特殊性,其相關檔案亦獨立於總督府公文類纂之外獨自管理。就軍事文化方面亦已達古蹟或歷史建築之審查基準之「具有歷史文化價值」、「具歷史、文化、藝術價值」、「重要歷史事件或人物之關係」等基準。(趙德明,日治時期臺灣鐵道車站官舍區之研究,2012年)
iii. 此外,本提案係屬日本時期臺灣鐵道法規中所載明之鐵道官舍為總督府官舍標準中之中判任官以下的非正規官吏官舍(甲種四號以下),相較於國定古蹟的總督府各部門機關,此種職員組成更是該鐵道官舍特別之處;又此種集合宿舍,亦充分展現鐵道部人員生活面貌,為車站周邊特有之「簇群建築」或「小型聚落」,且其整體建築特色至今仍保有原有風貌,彌足可貴,已達古蹟或歷史建築之審查基準之「具各時代表現地方營造技術流派特色」、「具稀少性,不易再現」、「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等基準。(趙德明,日治時期臺灣鐵道車站官舍區之研究,2012年)
iv. 更甚者,鐵道官舍其中之紙障門上的花鳥圖騰為大正昭和年間流行之圖紋;其官舍建造與構築之屋架接合工法亦為少見、幾近失傳的傳統工藝技術,因此本案亦已達古蹟或歷史建築之審查基準之「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具建築史上之意義,有再利用之價值及潛力」、「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等基準。
四、 系爭案件1為難得之歷史建築,為臺中車站僅存且最完整之日式鐵道宿舍群,同時見證縱貫鐵道史、臺中車站、糖業鐵道發展史,日式建築的修復與再利用應不僅再止於建築本身的修復,又鐵道官舍真正之價值在於整體生活空間之建構過程,以及在整個鐵道文化資產中,即使是最簡單之居住空間,也具有特殊之重要性與內涵。倘若沒有這些空間給予鐵道職員生活在其中並在休間娛樂上舉辦各種慰勞活動,且又將其做良好之維護,鐵道之發展也不可能一蹴可幾,因此對於當年為臺灣鐵道發展默默貢獻之眾多職員之居住空間,亦可稱其為重要之鐵道文化資產。應認為同意系爭案件指定或登錄為古蹟或歷史建築。(趙德明,日治時期臺灣鐵道車站官舍區之研究,2012年)
針對「臺中市西區臺中臺鐵站旁兩座鐵橋」(下稱系爭案件2)部分:
一、 關於系爭案件2陸續改建或增建作為審查理由之事,應與事實不符。
1. 於70年代其改建或增建之目的乃延續鐵橋之功能,以承襲縱貫線鐵路歷史、展現臺中車站地方風貌。況兩座鐵橋長度、版鋼接合間距及工法、軌道枕木鋪面,主要構造與建材仍保存原有形貌及建造工法,均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1條關於古蹟所修復(及改建或增建)規定(第1項:古蹟應保存原有形貌及工法,如因故毀損,而主要構造與建材仍存在者,應依照原有形貌修復,並得依其性質,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提出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採取適當之修復或再利用方式。第2項:前項修復計畫,必要時得採用現代科技與工法,以增加其抗震、防災、防潮、防蛀等機能及存續年限。第3項:第一項再利用計畫,得視需要在不變更古蹟原有形貌原則下,增加必要設施。第4項: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綜上所述,實不因以增建或改建而予以不登錄古蹟或歷史建築。
2. 再者,增建於鵝卵石駁坎橋墩上之高度限制警示鋼架,並未破壞或附加於鐵橋本體,上述之改建或增建皆符合同條第1項所稱再利用計畫,依同條第3項,得視需要在不變更古蹟原有形貌原則下,增加必要設施。尚難可因系爭提報建物「陸續改建或增建」而不予同意指定或登錄為古蹟或歷史建築。
3. 按學者對於文資審議判定的考量,「古蹟價值並非基於經濟上的需求而生,而往往是基於心理上的、情感上的考量(Hammer,1995),究竟怎樣的建築才具有古蹟價值,其實是見仁見智的問題。古蹟價值的要素,其間也包括對公共利益的考量,而古蹟的保存是否被視為是一種公益,往往取決於民眾對於保存重要性的自覺(Nethövel,2008)。尤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不能任憑行政機關的主觀,在多元社會中應透過公開討論以形成共識(吳庚,2001)因此在古蹟價值的判斷上,可能也必須同時考量民眾,對於被指定古蹟的認同程度。」(許育典、凌赫,古蹟審議的法律分析,2013年)故在文化資產的去留判定,應依據民眾的集體記憶與情感,保留民眾對於文化資產去留之詮釋的權力。據上論結,所謂陸續改建或增建之事,不導致「不同意系爭案件1指定或登錄古蹟、歷史建築之決定」之決定。故請求變更為同意系爭案件指定或登錄為古蹟、歷史建築方為有理。
二、 關於系爭案件2已達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項各款之基準,而應於古蹟歷史建築聚落及文化景觀審議委員會中「同意」系爭案件指定或登錄為古蹟、歷史建築之事,說明如下(本件當初提報之資料係以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作為基準):
1. 按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之規定,關於古蹟或歷史建築之審查基準係以「具歷史、文化、藝術價值」、「重要歷史事件或人物之關係」、「具各時代表現地方營造技術流派特色」、「具稀少性,不易再現」、「具建築史上之意義,有再利用之價值及潛力」、「具歷史文化價值」、「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等等為判斷標準。
2. 原重要事證之強調:
i. 系爭案件2之鐵橋名為「火車路空(或名火車路孔)」,臺語發音皆為「Hué-Tsia-Lōo-Khang」,其名稱由來因火車行駛於高架鐵橋上名為「路空」,而高架鐵橋之下人車通道空間名為「路孔」而得名,又火車行駛該路段發出的隆隆聲響是地方民眾集體記憶,此集體記憶無法透過鐵橋拆解或異地保存而重現。應認已達古蹟或歷史建築之審查基準之「具歷史、文化、藝術價值」、「具稀少性,不易再現」、「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等基準。
ii. 此外,其兩座鐵橋的工程技術為鉚釘(rivet)接合工法,鉚釘係過去鋼骨鐵橋建物所接合之工件,常用以接合鋼材。在施工時,將鉚釘於鍋爐燒紅,趁著鉚釘還未冷卻變硬時,以鐵垂固定於接合孔之上。當工件固定後,僅有「破壞」鉚釘一途,始能分離之,因此鐵橋拆解後,為不可回復、不可逆之結構。然臺鐵相關單位已經裁撤,為不可再現之工程技術。應認已達古蹟或歷史建築之審查基準之「具歷史、文化、藝術價值」、「具各時代表現地方營造技術流派特色」、「具稀少性,不易再現」、「具建築史上之意義,有再利用之價值及潛力」、「具歷史文化價值」、「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等。(請參見圖十二)
iii. 系爭案件2之橋體以鋼骨結構為主體,主要以版鋼鉚釘接合作為基本構件,其中版鋼所接合之跨距與日治時期照片相同(請參見圖十五、圖十六),顯示其型態風貌與原構件相同;其中,橋面中間分別仍保有枕木所鋪設軌道。(請參見圖十三、圖十四)再者,其中臺中路鐵橋共分為三組獨立橋體結構,況鐵橋連續三組軌道之型態具稀少性,堪為日治時期橋樑工程類之優質構造(請參見圖十二、圖十四),亦與臺中車站與臺中現代化之發展息息相關,且反應時代教育價值,在工藝構造技術亦具價值。綜上所述,應認已達古蹟或歷史建築之審查基準係以「具各時代表現地方營造技術流派特色」、「具稀少性,不易再現」、「具建築史上之意義,有再利用之價值及潛力」、「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等標準。
3. 新事證之提出:
i. 系爭案件2之民生路鐵橋擁有豐原到烏日段唯一之特殊設計「止衝擋(Buffer stop、又名bumper)、擱置石碴」,係設計以降低行駛列車動能,透過壓縮和摩擦來使列車停止或出軌的裝置。已達古蹟或歷史建築之審查基準之之「具歷史、文化、藝術價值」、「具各時代表現地方營造技術流派特色」、「具稀少性,不易再現」、「具建築史上之意義,有再利用之價值及潛力」、「具歷史文化價值」、「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等基準。
ii. 系爭案件2之臺中路鐵橋具有「重要地景辨別指標」的地位,自縱貫線通車以來屹立於臺中市市區百年歷史,有著「臺中的故鄉玄關」的集體特殊記憶,應證臺中車站的相對位置,於影像記錄及日治時期發行名信片,都可以看見此「火車路空」做為圖案,代表他是一個地方名勝、是一個重要的地景,因此才會出現在明信片上。故已達古蹟或歷史建築之審查基準之之「具歷史、文化、藝術價值」、「具各時代表現地方營造技術流派特色」、「具稀少性,不易再現」、「具歷史文化價值」、「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等標準,尚難可因系爭提報建物「陸續改建或增建」而不予同意指定或登錄為古蹟或歷史建築。(請參見圖十七、圖十八、圖十九)
iii. 系爭案件2位於臺中市中心,處在四行政區域劃分交界(中區、東區、西區、南區)之交通要道(請參見圖二十),是臺中通往彰化、大里、烏日、草屯、埔里、集集等地的出入口。在呂順安主編由臺灣省文獻會出版的《臺中市地名沿革》中,於中區和西區的田野調查及口述訪問所整理而成的資料,恰巧都提及了此地名,但以不同的角度解釋這個名稱,證明了這是各的臺中人共同的記憶。
iv. 當地人常以火車路空的位置描述他們要去的地方或他們的家,例如:「過了火車路空的第二個路口左轉就可以找到了」,這種的描述方式,在拆除後就不再存在了。
v. 火車路空就像一個記憶的載體、時空膠囊,在這個路口見證臺中百年來,這個路段經過的歲月,從下方「路孔」的牛車馬車到汽車,從上方「路空」的機關車到電車,甚至到後來臺中愛國獎券的興起、蔡秋鳳的一首歌,還有其他臺中的回憶,都是發跡自這裡。
三、 綜上所述,系爭案件2除了符合各項古蹟或歷史建築的審查標準,且其構件也被認可具有保存的必要性,然而相較於構件保存外,民眾對於鐵橋的記憶才真正是代表臺中印象的回憶,而不是工程專業卻不存在於人民生活中的鉚釘。如果拆除了鐵橋,就等於拆除了臺中人的回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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