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金法尤物Day⚠️
最近有一則不幸的新聞,在屏東發生一件假車禍真擄人的兇殺案件,事件發生的非常突然,但卻也有跡可循。經檢察官調查事實後發現,兇嫌於今年2月前往通訊行購買手機時,發現被害人長相姣好、面容甜美,就因此想要結識被害人,更多次跟蹤糾纏被害人;而到3月時,被害人為了避開兇嫌已更換服務門市,兇嫌卻變本加厲,前往服務門市撫摸被害人,被害人也已提起性騷擾之告訴,然而,卻緩不濟急,無法挽回被害人的生命,而在本則新聞內有提到「聲請保護令」,但卻也不符合聲請之資格。
律師表示,保護令是為避免「家庭」暴力案件的發生,以用來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及其他權益而經由法院所做成之法律文書,所以,從保護令的目的上來看,適用的對象應僅限於「家庭成員」,也就是「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可以發現保護令的適用對象會限縮在家庭成員內,如果對非家庭成員,就無法聲請保護令。
而保護令的類型,依據情節的急迫性與否、時間長短上,可以分為三類:緊急保護令、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
緊急保護令是指當家庭暴力的被害人受有急迫性危險時,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法院應於受理聲請後4小時內核發。
通常保護令則是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向法院提出聲請,經法院審理後核發,由於聲請通常保護令需要經過法院的審理程序,需要一定時日;所以在審理過程中,會透過聲請暫時保護令,以避免家庭暴力被害人在審理期間再受到傷害。
回到本則新聞,因為兇嫌並不是被害人的家庭成員,也不曾有過同居關係,所以無法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而且,依照現行法,對兇嫌的行為只能以社會維護法裁罰「跟追」的行為,以及依據性騷擾防治法提起訴訟,但這對被騷擾的當事人來說,似乎有些緩不濟急。
因此,現在有立法委員在倡議新增「跟追法」,這確實是可以努力的方向,固然警政署有回應可能會侵害隱私權,但隨著「跟追、騷擾」對社會秩序的影響,修法或增訂「跟追法」將成為未來需要注意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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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私權可分為四類 在 飛鳥涼不涼的遊戲營運觀察小站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Deconstructoroffun對2021遊戲趨勢的預測(下)】
本文來自於歐美知名遊戲網站Deconstructoroffun,對於2021遊戲市場潮流的預測,是最後一部分,也包括我自己的一些看法。
第七個預測:大者恆大,老瓶可能出新酒的射擊遊戲
射擊類遊戲早期以簡單、短時間內可完成的戰鬥吸引許多玩家、到2018年的大逃殺玩法出現,迎來了好幾年的榮景。這個品類的特性是玩家接受度高,也願意下載,從2020年該品類的平均下載量達到了2000萬次可見一般。
但這個品類的進入障礙也高,如《PUBG Mobile》,《COD Mobile》,《Garena Free Fire》,《Fortnite》等遊戲都以快速的地圖、玩法、時裝更新著名,相較其他品類,對研發高效率的產能輸出要求更高;且由於「強調公平競技」的特性,遊戲無法快速投放數值型道具,玩家需要慢慢養成付費習慣,回收速度較慢,是一個兼具技術門檻、開發流程管理、以及長期資源投入的品類。
然而,大逃殺的玩法即使受到了長期的歡迎,也碰到了需要求新求變的時刻。《PUBG Mobile》提出了Metro Royale的玩法,讓玩家考慮更多的合作、與AI戰鬥,甚至引入了強化體系的養成;《Fortnite》也推出了間諜玩法,順應了《Among Us》帶來的狼人殺熱潮。在頂級的大逃殺射擊遊戲不斷思考如何延伸更多不同新玩法的同時,更早的「狙擊槍」類遊戲、「戰術射擊類(坦克、戰艦、機器人)」卻依舊沒有新的強力競爭者進入。這些品類對於操作的要求更低,適合年紀較大的玩家,也有眾多的下載量,但遊戲變現機制與玩法卻沒有太大的進步,RPI(每單位下載利潤)依舊低迷。
在大逃殺已經殺到快變成紫海的狀況下,早期的射擊玩法也許有機會開闢新的藍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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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個預測:蘋果IDFA棄用所帶來的三個趨勢變化
如果近期看到Facebook和蘋果之間的交鋒,就可以感受到IDFA的棄用對於廣告的影響性。在無法定位「高價值用戶」以及「特定屬性用戶」的狀況下,靠少部分鯨魚玩家以及仰賴僅廣告變現的遊戲,未來可能會受到極大的影響,並造成以下三個趨勢:
(1)和IP的合作將會興起。
在定位失效的狀況下,IP將是協助玩家主動識別產品的「明燈」。尤其在疫情之下,遊戲產業蓬勃發展,傳統娛樂產業反而受到極大影響,對於合作有極大意願。此消彼長之下,加上各家科技巨頭急需具識別度的產品搶佔雲遊戲平台先機,未來將會有更多頂級IP與遊戲合作的消息釋出。
(2)從行銷識別用戶轉為產品識別用戶。
過往由於廣告投放媒體強大的定位能力,要找到喜歡每個遊戲的忠實受眾相對容易,未來遊戲在製作之前必須更貼近市場,選擇受眾較為廣泛的產品,否則有可能會造成更多無效的廣告成本。但完全順應潮流的產品,又容易淹沒於平凡之間,怎樣在獨特性與接受性中找到平衡,將會是未來營運與研發共同的目標。
(3)行銷廣告組合將會更多元以接近目標用戶。
在無法定位之下,以往只單用線上廣告,甚至只靠FB投放的作法將行不通,可以預想直播的重要性會提升,新興的聲音經濟(Podcast\廣告\Clubhouse)也可能會有一席之地,還有地推、戶外媒體等工具也要考慮;了解你的用戶,知道他們在用什麼其他產品、生活習慣是什麼、怎樣透過別的方式接觸他們,才能從被遺棄的隱私權迷霧中,重新建構屬於自己的用戶畫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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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
看了這幾年的遊戲市場,玩法趨勢的變化大部分如下:
第一階段:一個新玩法的崛起,成績看起來非常好
第二階段:其他廠商模仿利用IP、市場、資源做出模仿版
第三階段之一:當有成功模仿案例出現,就成為一種新的流派,各種報告出現,大廠投入資源做更大突破(譬如刀塔傳奇、放置奇兵、大逃殺等玩法)。這時候進入的關鍵就是速度以及用同樣玩法跨越不同題材。
第三階段之二:但也有可能是所有人都模仿失敗,譬如弓箭傳說、劍與遠征。代表其成功的要素很難被模仿與實踐,或是有一定的當下市場因素。
第四階段:當該玩法已經成為流派,原本的成功者開始思考新的方向、後進者思考幅度更大的創新。這時完全無創新進入者,或是開發速度過慢晚進入者的紅利將減少非常多。
以上是遊戲趨勢的演進方式,可以從這個過程來判斷,該玩法進入哪個階段,是否還值得投資進入。
但如果聊到趨勢的"創造方向",在2020我們可以看到可分為幾種:
(1)從習慣PVE的品類引入PVP:譬如跑酷類(忍者必須死)、塔防類(Random Dice),接此創造更高的付費價值。
(2)從複雜的品類簡化:譬如Art of War、Top War都是從已經複雜到不行的戰略遊戲中,帶入簡單的前期合成 Merge系統,吸引想要減負的受眾。
(3)成熟品類往休閒品類玩法延伸:博弈遊戲引入故事劇情《Slotomania》、Fortnite引入Among Us的狼人殺玩法。休閒品類玩法受眾廣大,能夠協助成熟品類開拓更大的市場。
(4)從超休閒遊戲的玩法探索新的可能:弓箭傳說、Art of War都是從單機向的遊戲轉向連線類遊戲,從PVE轉向共鬥或PVP。這種從輕度往重度的過程,通常要想辦法克服從"單純倚靠玩法",到增加「連線、PVP、數值體系」等功能,才能帶來更大的收入。
一言以蔽之,成熟的遊戲向輕度玩法取經,輕度的遊戲想著增加玩法,但不變的是唯有被那個被市場認證的玩法,才能考慮後面的延伸問題。
我個人覺得像Voodoo、抖音這類已經把創意工業化的廠商,在產出新玩法的速度已經這麼快的情況下,如果還能夠再歸納出休閒輕度遊戲轉往重度的方法論,未來真的不可限量。
希望這系列的文章對你有所啟發。
隱私權可分為四類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去**的愛國病毒,傳染病防治法這次準備好了嗎?】
▌武漢起疫,北京當局這次「鎮壓」的了嗎?
別管之前的鼠疫了(好像沒有後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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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今天凌晨宣(承)布(認)武漢肺炎會人傳人。在昨天之前,中國微博的風向有多數人是不當一回事的(也有部分人在宣導要戴口罩),看到低能留言比如「這是個 #愛國病毒!只往國外傳,境內只有武漢」等的就不說了(凸凸)。今天巡視了一下,發現上面除了呼籲戴口罩的留言居多,希望武漢人不要出武漢的也有,辛苦前線醫護人員的也很多,當然也有哀號買不到口罩的人。不知道在這次承認會人傳人之後,北京當局是不是真的能好好應對全球最大的人類大遷徙(aka #春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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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為什麼我們這麼衰有一個這麼不會防疫的鄰居?對不起不一直檢討鄰居了,來看看自己國家!昨天疾管署已經宣布成立第三級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那讓我們來看看被 #SARS 肆虐後的 #傳染病防治法 今天及格了嗎?
▌你還記得當年的SARS嗎?
#新書發表會上 #我們最帥的社群主編有講過
當年面對SARS,我們國家的傳染病防治法根本就還沒有準備好,不信你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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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當時的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的「#必要處置」其實是導不出來可以封院的(和平醫院)。先來看看第37條第1項:「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由該管主管機關予以留驗;必要時,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或施行預防接種等必要之處置。」留驗?遷入指定處所檢查?預防接種?全部都是很輕微的干預措施(比較像是 #行動自由),其實根本就很難把「#強制隔離」(這種 #人身自由 的剝奪)跟前面舉的例子放在一起比較啊!而且後來還增訂一個「#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在第5條說可以強制隔離,這不就更代表了當時傳染病防治法就是沒想到可以強制隔離,所以才要另外訂一個法規嗎?這樣是不符合 #法律明確性 的要求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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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大法官說這種人身自由的剝奪是以保護人民生命安全跟身體健康為主的,跟刑事處罰不一樣,而且還跟醫療、公共衛生專業有關,對於正當程序的要求可以不用跟刑事處罰要求的一樣高,有人說這種人身自由的剝奪叫做「#照護性人身自由的剝奪」。大法官認為在這種情況應該讓專業主管機關依照他們的專業知識做決定,跟需要由中立、公正的法院介入的情形不一樣,所以事前可以不用 #法官保留(原本在憲法第8條有說因為犯罪嫌疑被逮捕的話要在24小時內送到法院,讓法官看看ok不ok),只要事後有救濟管道、給予合理補償就可以了!但在這裡想提出 #許宗力大法官的部分不同意見書 給大家參考,許大法官在這裡就講到:第一,從歷史經驗來看,當權者以罹患精神疾病為藉口,以達整肅政治異己的情況屢見不鮮。第二,法官保留與「疾情防治貴在迅速」二者不必然相衝突,法官保留的主要功能在於要 #讓事件透明化,使行政機關對剝奪人身自由的理由,不得不做詳盡的說理,公開接受反方的質疑與檢驗,不具專業知識不是不讓法官審的理由,畢竟我們仍然可以藉由其他專家的意見來審查。
▌現在的傳染病防治法長這樣!
現在關於防疫手段規定在第37條:「一、包括管制上課、集會、宴會或其他團體活動,二、管制特定場所之出入及容納人數,三、管制特定區域之交通,四、撤離特定場所或區域之人員,五、限制或禁止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或出入特定場所,以及六、其他經各級政府機關公告之防疫措施」。且當有成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時,則應依中央指示辦理。主要是使大規模傳染病發生時,明確規定由中央統一指揮,另外也新增了一些例示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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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對於有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措施,則也在第48條明定有隔離的手段。另外關於傳染病病人的人身自由則規定在第44條,將第1類至第5類的傳染病病人的處置措施分為三種:「應於指定處所隔離治療」「必要時得於指定處所隔離治療」以及「依公告防治措施處置」,且應於強制隔離治療之次日起三日內作成隔離治療通知書,讓本人跟他的家人知道。(但就是因為釋字690號解釋,因此強制隔離還是不需要先讓法官看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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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跟SARS時期不同的是,我們身處的這個世代資訊傳遞快速,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規定在傳染病發生期間的資訊控制對不實散播資訊者課予罰金處罰!不過這條是不是能有效達成 #消息正確性 的目的還是可以討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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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這裡還有一個問題是我們的病歷、用藥紀錄等等都會記錄在健保卡裡面,在大規模傳染病爆發時,人民的 #資訊隱私權 是不是要退縮,讓國家的研究機構可以直接用人民的健康資訊去做研究?在釋字第603號解釋裡面,有提到指紋要在有重大公益的時候國家才可以蒐集,像健康資料似乎可以比照辦理。只是現行針對隱私規定只在第10條規定因業務知悉的人不得洩漏,還是有規範密度不足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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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改善值得肯定,但確實還是有地方不太足夠,但總之希望這部法律這次能作為防疫的堅強支柱,而不是漏洞百出的海砂屋鷹架!
▌一休泥看文章去!
📍李濬勳|儘管被 WHO 拒於門外,台灣仍是「全球疫情通報及防治體系」的一員──究竟衛生情報多重要?有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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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明叡、廖偉翔|全球衛生與沒有人權的人
https://buff.ly/2UBed8G
附上截圖新聞連結:
https://buff.ly/36fLE4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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