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什麼是性騷擾?
時常會在新聞或社群媒體看到疑似性騷擾的消息。不過,什麼是性騷擾,每個人似乎都有他的一套理論。
但是,在法律上,什麼樣的行為才會成立性騷擾呢?�——
什麼是性騷擾
根據性騷擾防治法規定,性騷擾是指性侵害犯罪以外,所有違反他人意願所為,而且與性或是性別有關的行為。
另外,這樣的行為要成立性騷擾,還要符合以下其中一種情形:
1⃣️ 基於對方對性騷擾行為的順服或拒絕,作為工作、教育等權益的利益或不利益。
2⃣️ 用文字、圖畫、影音、影像等方式展示播送,或是藉由歧視、侮辱的言行等方法,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是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的情境),或是不當影響他人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是正常生活的進行。
如果對他人性騷擾,地方政府可以依法處最高新台幣 10 萬元的罰鍰。
那麼,實際發生的時候,法院怎麼認定性騷擾呢?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從法律規定來看,性騷擾的定義側重被害人的主觀感受,行為人有沒有性騷擾的意圖不是判斷的重點。
也就是說,法院會判斷行為有沒有造成被害人「損害人格尊嚴」或是「造成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只要被害人主觀上有這些感受,即使行為人沒有性騷擾的意圖,仍會成立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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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罪?
性騷擾防治法另外規定了「強制觸摸罪」,但成立的條件比較嚴格:行為人要基於性騷擾的意圖,趁著他人來不及抗拒的時候親吻、擁抱、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
和前面行政法院見解不同的是,強制觸摸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有性騷擾的意圖。
什麼是「身體隱私處」呢?
高等法院曾經有個案例,討論被告碰觸被害人的小腿、親吻腳趾,是否成立「強制觸摸罪」。
法院認為,身體隱私處除了生殖器、鼠蹊部之類大家認為比較隱私的部位之外,在解釋上不能只以身體部位是否外露作為唯一標準,還要判斷如果對這個身體部位親吻、擁抱、觸摸是否與性有關,並干擾被害人與性有關的平和狀態。
另外,這樣的碰觸,也要從被害人的角度,以及社會觀念之下,來綜合判斷是否構成身體隱私處。
像是上司、部屬之間偷襲摟腰、親吻嘴唇等行為,是帶有性暗示的調戲行為,而且在身分關係的影響下,會讓被害人有不舒服的感覺,屬於性騷擾。
但是摸小腿、親腳趾並不是台灣社會觀念下可以任意撫摸碰觸的身體部位,而且這樣的行為在親密關係中,是帶有性含意的挑逗調戲行為。
所以,高等法院認為摸小腿、親吻腳趾是強制觸摸罪的「身體隱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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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年初,媒體報導桃園市一名中年男子多次觸摸女同事的耳垂,同事不堪其擾之下提告。但桃園地檢署偵查後,認為並不構成性騷擾罪,因此將男子不起訴。
而從當時的新聞報導內容判斷,檢察官認為被告沒有性騷擾的意圖,此外耳垂也不算「身體隱私處」,不成立性騷擾防治法的「強制觸摸罪」,所以對被告不起訴。
不過,因為被害人主觀上已經認為遭受性騷擾(重要),即使被告主觀上沒有性騷擾的意思,還是符合性騷擾的定義,被害人如果透過性騷擾防治法規定申訴,可以由地方政府處最高新台幣 10 萬元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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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性騷擾
隱私部位定義 在 許書華醫師 陪妳寫日記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因應最近熱議的事件,
有些人問起到底身體哪裡能碰哪裡不能。
讓我想到自己小時候,
看有些朋友能很自在地和他人共喝一杯飲料,感覺很海派好相處,
但我是個領域性比較強的人,
希望再好的朋友,
也一人一支吸管分開喝或各自一杯飲料。
曾困惑這樣的自己,
是否就代表不夠隨和、不好相處?
但其實每個人能接受的「身體界線」不同,
這受到個性成長背景等等影響,
沒有統一的標準。
就像我們在醫療上,
就算私自覺得如何的治療方針對病人最好,
也要尊重病人本身基於價值觀或經歷,
接受或拒絕某些醫療的決定。
這是自主權。無論醫療或身體。
談到人與人間和諧相處的本質,
最起碼的要素是尊重。
借東西經過人家同意是尊重,
不要自以為熟人,
就自動拆別人的信、看別人日記是尊重,
不因看孩子可愛,
就亂摸抱捏是對孩子及父母的尊重
乃至於不要以為親暱好玩,
就碰觸他人隱私部位,也是基本的尊重。
也的確只要與性相關的言論或行為,
讓人覺得不舒服不自在被冒犯,
就符合性騷擾定義。
其實蠻多遭遇性騷擾甚至侵害的人,
在事情發生後大多的情緒是「不解」和「自我懷疑」,
懷疑自己是不是誤會別人了,或自己多想,
是否不要這麼「不好相處」,
甚至覺得自己有錯。
但噁心不舒服的感覺,
依舊是真實地久久纏身無法消散,
受到委屈,負面情緒還要自己消化?
難道就這麼「沒尊嚴」嗎?
之前在國小的性平教育,我們和孩子說
「每個人都是自己身體的小主人!沒有自己的同意,別人不能亂摸,再親再熟的人也一樣!」
同樣地,為人父母更擔心孩子受到了委屈不敢講,
教孩子要「正視」並「尊重相信」自己的感受。
前題是營造一個信任的環境。
(被騷擾的孩子多數的確不敢主動和父母說)
在面對兩性議題,
其實很害怕的是持續對立仇恨,
讓互相了解溝通更為困難,
或讓一些隱性弱勢的聲音更被埋藏。
我想這是大家都會擔憂,也不樂見的。
(題外話:
有人擔心是不是不小心揮到人家都會被說性騷擾。
撇除職業詐騙集團或仙人跳不說,
兩性間相處,
的確有時界線模糊到曖昧讓人受盡委屈。
好結果叫做浪漫,壞結果叫做騷擾,
當然也不乏有浪漫變騷擾的。
我想不管是基於「保護自己」或「免錢的最貴」
就像借錢或借東西,總是人家有正面回應,
或有一定默契比較不會出問題。
怕造成誤會就避個嫌。
一般來說,
行為是出於尊重、不小心、還是佔便宜,
應還是得以區分。)
隱私部位定義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摸耳垂是不是性騷擾?
媒體報導,桃園市一名中年男子多次觸摸女同事的耳垂,同事不堪其擾之下提告。但桃園地檢署偵查後,認為並不構成性騷擾罪,因此將男子不起訴。
但為什麼不起訴呢?
我們先來了解一下什麼是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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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麼是性騷擾
根據性騷擾防治法規定,性騷擾是指性侵害犯罪以外,所有違反他人意願所為,而且與性或是性別有關的行為。
另外,這樣的行為要成立性騷擾,還要符合以下其中一種情形:
1⃣️ 基於對方對性騷擾行為的順服或拒絕,作為工作、教育等權益的利益或不利益。
2⃣️ 用文字、圖畫、影音、影像等方式展示播送,或是藉由歧視、侮辱的言行等方法,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是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的情境),或是不當影響他人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是正常生活的進行。
如果對他人性騷擾,地方政府可以依法處最高新台幣 10 萬元的罰鍰。
那麼,實際發生的時候,法院怎麼認定性騷擾呢?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從法律規定來看,性騷擾的定義側重被害人的主觀感受,行為人有沒有性騷擾的意圖不是判斷的重點。
也就是說,法院會判斷行為有沒有造成被害人「損害人格尊嚴」或是「造成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只要被害人主觀上有這些感受,即使行為人沒有性騷擾的意圖,仍會成立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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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騷擾罪?
性騷擾防治法另外規定了「強制觸摸罪(性觸摸罪)」,但成立的條件比較嚴格:行為人要基於性騷擾的意圖,趁著他人來不及抗拒的時候親吻、擁抱、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
和前面行政法院見解不同的是,強制觸摸罪(性觸摸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有性騷擾的意圖。
那麼,什麼是「身體隱私處」呢?
高等法院曾經有個案例,討論被告碰觸被害人的小腿、親吻腳趾,是否成立「強制觸摸罪(性觸摸罪)」。
法院認為,身體隱私處除了生殖器、鼠蹊部之類大家認為比較隱私的部位之外,在解釋上不能只以身體部位是否外露作為唯一標準,還要判斷如果對這個身體部位親吻、擁抱、觸摸是否與性有關,並干擾被害人與性有關的平和狀態。
另外,這樣的碰觸,也要從被害人的角度,以及社會觀念之下,來綜合判斷是否構成身體隱私處。
像是上司、部屬之間偷襲摟腰、親吻嘴唇等行為,是帶有性暗示的調戲行為,而且在身分關係的影響下,會讓被害人有不舒服的感覺,屬於性騷擾。
但是摸小腿、親腳趾並不是台灣社會觀念下可以任意撫摸碰觸的身體部位,而且這樣的行為在親密關係中,是帶有性含意的挑逗調戲行為。
所以,高等法院認為摸小腿、親吻腳趾是強制觸摸罪的「身體隱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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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麼,摸耳垂呢?
回到最前面提到的案子,由於我們沒辦法看到不起訴處分書,所以簡單的從新聞報導中判斷案例。
檢察官認為,被告沒有性騷擾的意圖,此外耳垂也不算「身體隱私處」,不成立性騷擾防治法的「強制觸摸罪(性觸摸罪)」,所以對被告不起訴。
不過,因為被害人主觀上已經認為遭受性騷擾,即使被告主觀上沒有性騷擾的意思,還是符合性騷擾的定義,可以由地方政府處最高新台幣 10 萬元的罰鍰,另外也可透過民事途徑請求被告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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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性騷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