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自願連續工作不休假,被罰的人還是雇主喔~
勞動部說,#雇主對勞工出勤工作等情形本應善盡監督管理之責!
即使"勞工同意",還是"不能"讓勞工在例假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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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知道老闆們都會覺得這樣被罰伍告雖,如果又是工讀生很多或商場,其實真的不好控管,但目前也只能自己想想辦法監督囉!
提供一個一般公司可能可以使用的方法,以前在別的公司學到的,那就是 #上鎖!
以前公司為了不要老是被罰被檢舉,下班時間過後一個小時就會有專人把大家趕出去然後上鎖,想假日來公司加班?不好意思請先申請通過專人才會幫你開門喔~
提供給大家參考參考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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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第36條第1項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第40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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