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決外籍移工失聯問題?】
11/04 內政委員會 移民署質詢稿
主席好:
根據勞動部統計,目前全台灣外籍移工人數已超過70萬人,對於緩解基層勞力短缺情形,提供家庭照護人力與人力資源運用國際化,協助國家公共建設順利推展等,多年來都有正面的貢獻。而移民署從108年1月1日起至同年6月30日,推動「擴大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自行到案」專案,卻仍有近5萬名的失聯移工,這不僅讓移工在台的勞動價值貢獻產生落差,也會造成移民黑工與可能的治安死角。
當然造成失聯移工的原因很多,因此本席首先請問署長,針對已經結束的「擴大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自行到案」,除處理自行到案的移工後續事項外,是否有充分進行相關的詢問調查?包含了解移工為何選擇成為失聯移工,以及後面是否有任何外力的協助?若是有,這些外力的協助可能又是哪些?而這次自行到案專案結束後,移民署再來如何繼續結合其他部門,執行常態性的追蹤查緝?
此外,移工的仲介制度也是造成失聯移工的重要原因之一。台灣目前的移工仲介制度,訂有許多管理與罰則的辦法,包含勞動部的移工仲介公司評鑑。然而所能得知的是,勞動部是根據仲介公司的品質管理、違規處分、顧客服務等不同面向進行考核,但未見細項的評比內容。
因此本席要再請問的是,移民署是否清楚勞動部的仲介評鑑內容, 以及這些評鑑內容是否也符合移民署的需求?
香港與新加坡在引進外籍勞工上之政策行之有年。我們若是參考兩國的仲介制度特色,可以發現兩國與台灣一樣,都是採私人仲介制,然而政府皆積極管理人力仲介的品質。以新加坡為例,新加坡政府要求其仲介公會建立評鑑制度,評鑑合格始可換證。其中人力仲介公司所使用的定型化契約是評鑑的重要指標,如此可有效防弊移工、雇主、仲介三者間資訊權力不對等的問題。
所以本席最後要再請問署長是否了解周遭這些國家的移工仲介管理制度?以及是否有覺得哪些是可以值得我國參考?
台灣目前移工主要來源為印尼、菲律賓、越南及泰國等四個輸出國,不管是在勞動的參與或是家庭照護的支援,早已經成為台灣社會生活的一部分,也可以說是半個家人。 因此如何讓現有的制度的修善,透過跨部門的合作,來降低失聯移工的數目,並讓台灣企業或是家庭雇主,也都能得到需要的幫助,才能落實引進移工創造最大經濟效益的目的。
雇主與仲介定型化契約 在 林靜儀醫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勞動部許銘春部長阿沙力👍
前天質詢勞動部,二件事情,她都一口答應回去想辦法解決。
一是家庭聘僱外籍移工照護高齡長輩,與仲介約滿後改雇主直聘,但是仲介與雇主簽訂契約要求即使後來同一位移工離境後直聘,也要代辦和給仲介費,後來高齡雇主還必須與仲介打官司,而勞動部的公文輕描淡寫。
我們要求對於此些不得簽訂事項,勞動部應具體公共「雇主委託跨國人力仲介招募僱傭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一項第八至第十款規定之外國人工作之定型化契約範本」中,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二是勞動部對於「非自願離職勞工」,依就業保護法提供「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以及「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但是如果公司惡性倒閉、落跑,而無法開具「非自願離職證明」,勞工必須提告之後等到法院判決,才能以非自願離職身份請領津貼,不但需要漫長官司,還缺乏非自願離職之後的生活保障。
許部長也迅速承諾「像這樣的應該要能夠被保障」,要「儘速研議」相關函示及辦法。
我們辦公室回持續追蹤進度,阿春部長拜託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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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要求對於此些不得簽訂事項,勞動部應具體公共「雇主委託跨國人力仲介招募僱傭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一項第八至第十款規定之外國人工作之定型化契約範本」中,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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