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26 試管嬰兒補助案線上說明會暨新光醫院試管嬰兒補助案申請流程 >
各位好
我是威廉氏後人 – 李毅評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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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早上錯過直播的好朋友們
我剛剛已經重新處理好今天早上的直播影片
那再提供給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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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這一次的試管嬰兒補助案
門檻寬鬆、補助次數又多、補助金額也高
確實是中華民國台灣政府難得一次的大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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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今天早上有聽但還是很多不清楚的地方
也都歡迎在底下留言
我會一個一個給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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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呢
如果妳要找我做療程的話
請依循以下流程:
1. 一般門診評估、確認為不孕症、且需要接受試管嬰兒
(可以攜帶一年內的院外報告,不用重新評估)
2. 於一般門診領取”診斷證明書”:註明為不孕症,且因為某某理由,需要接受試管嬰兒療程
3. 請於7/1之後,預計進入療程前一週左右,來電生殖中心預約申請時間:
時間:週一至週五 8:30-16:00, 電話:02-2833-2211 分機 3879
(為避免人潮擁擠,也為避免大規模群聚,因此全面採取預約制)
4. 申請夫妻請夫妻雙方本人、攜身分證正本及影本、雙方印章、李醫師的不孕症診斷證明、於預約時間至生殖中心完成試管嬰兒補助申請
5. 月經來第二天,啟動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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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其他的問題
可以參考影片的內容
如果還有任何不確定的疑問
那也歡迎留言或私訊和我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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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美意,是為了創造台灣未來的主人翁,不是創造商業利益的工具。”
“我李毅評在此宣示,謹遵國健署之遊戲規則,不胡亂鑽文字漏洞,讓病患順利懷孕為我首要考量。”
“我發誓”
“畢竟,我要是在我任內,把這個實驗室搞垮了,或者跟國健署的補助合約機構被解約了,我便是新光醫院的千古罪人,切腹都不夠謝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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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威廉氏後人 – 李毅評醫師 ~
試管嬰兒懷孕成功率計算器 : https://haveababy.tw/predi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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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和醫院確診診斷證明書 在 搶救急診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李姓男子因車禍而到宜蘭市仁愛醫院就診,卻對著蔡姓護理人員咆哮「死胖仔」、「信不信現在就給妳死」,蔡女認為執行醫療業務認為遭阻且受辱,報警處理。宜蘭地院依醫療法「對醫事人員,以恐嚇、侮辱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業務」罪判李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但遭訴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部分無罪。檢方上訴,高等法院駁回確定。
李姓男子有多項毒品、竊盜前科,原本從事餐飲業,現則在家務農,雖已婚,但和妻子已分居十多年。
去年6月19的上午,李因車禍到仁愛醫院就診,21日清晨因車禍覺得頭暈且傷口疼痛,自行前往陽大附醫,之後又返回仁愛醫院鬧事。蔡女指控,李咆哮、逼近她,當面用力摔健保卡,斥罵「要不要幫我處理?」,她認為對方妨害她執行醫療、救護業務。
李偵訊時承認有到仁愛醫院,但否認妨害醫療。李說,因酒駕車禍在仁愛醫院治療,仁愛醫院「只擦傷口而未縫」,治療不確實,他才改到陽大附醫縫合,之後他返回仁愛醫院後詢問何以未縫傷口,並要求開立診斷證明書,但護理人員稱須另外掛號。李認為傷口已在陽大附醫縫好,沒有要再治療,「何須掛號?」,不認有妨害醫療犯行。
宜蘭地院認為李在急診室內侮辱、恐嚇護理人員,妨害醫療業務,但沒有造成他人危害,輕判3月得易科罰金之刑。至於檢方另外起訴李「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宜院則認為這只是李不諳醫院程序,丟健保卡到護士桌檯上的行為雖無禮,但還不到強暴、脅迫地步,且雙方講不到1分鐘的話,時間又是沒病患的早上6點,此部分不成罪。
檢察官就李無罪部分上訴,高院也認為李除了丟擲健保卡外,沒有其他妨害醫療的行為,檢察官所提的證據不足以證明他犯罪,駁回上訴。
雙和醫院確診診斷證明書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視力無法矯正恢復=重傷害?>
新聞:自稱「大樹林囝仔」桃園市林姓男子(37歲,烤漆哥),日前酒後搭計程車,竟在車內發酒瘋,持手機重擊邱姓司機右臉,幾乎把運將眼球打爆,車上施暴過程影片被po網後引起公憤,司機家屬證實,邱男眼球重傷,「右眼視力0.01以下,不可矯正和恢復」,診斷證書確定司機的眼睛功能恐喪失,家屬不但要求檢警追查林男重傷害罪,並指控林男在車上恐嚇司機長達20多分鐘,罪證確鑿。
關鍵字:
「右眼視力0.01以下,不可矯正和恢復」
「家屬要追究重傷害罪」
想法如下:
1.「右眼視力0.01以下,不可矯正和恢復」
一定可以構成重傷害罪嗎?
答案是不一定!
2.刑法第10條規定: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毀敗就是整個眼睛水都流出來,整個報廢,
這個比較明確,沒什麼好爭執的,
重點是『嚴重減損』是什麼?
法院實務見解如下:
「如經過相當之診治,而能回復原狀,
或雖不能回復原狀而只減衰,
但未達嚴重減損其視能之程度者,
仍不得謂為該款之重傷」
所以如果治療後可以回復原狀(原來視力),
不會構成重傷害要件,
如果診療後雖然不能恢復原狀(原來視力),
但還能看得見,眼睛勉強堪用,
不好意思,還是不會構成重傷害要件的!
(看到這裡拳頭有沒有硬了?)
3.這種案件進到法院,法院還是會送醫院鑑定,
由醫院重新評估眼睛視力有無恢復,
所謂的恢復,不一定要到完全恢復,
如果有所改善,從0.01改善到0.3甚至0.5,
從「可以用」變成「勉強堪用」,
那法院還是會認定沒有構成重傷害罪!
(1)台南林姓男子被人用bb彈打傷右眼,
經相當治療後,
其右眼視力僅於零點一至零點二間,無法回復正常視力,
這個案子進到法院重新送醫院評估,
確認無法回復原本視力,認定成立傷害致重傷罪,判2年~
(你沒看錯,就是2年!)
(這個應該有減刑)
(2)高雄鄭姓男子遭人以拳頭痛毆鼻梁,
導致其左眼外傷性視神經病變之永久性損害,
診斷証明書雖然記載:
「患者因上述病症,左眼病患祼視力為萬國零點零壹,
左眼矯正視力表零點貳;無恢復可能」
(也是無恢復可能喔!)
但法院函詢兩家醫院,
一個認定「左眼視力及視野皆達中度減損之程度」,
一個認定病患受損前後之視覺影響應屬低度影響。
法院遂認定被害人左眼視能並未完全喪失,
未達刑法第10條第4項第1款「毀敗」之程度!
不過因為這個案子雙方有和解,告訴人拿錢後有撤告,
所以是否因為如此,
法院採取比較嚴格的認定方式,不得而知,
但法院認定前一定會函詢醫院鑑定,這個是確定的!
不是只要有一個視力不可回復的診斷證明書,
就一定構成重傷害罪的!(這才是現實情況!)
(3)基隆呂姓男子遭到痛毆,
受有左眼球破裂合併水晶體脫位及虹膜缺損之傷害,
該男子被打後視力變成0.1,經過治療變成0.3,
醫院診斷後又說:
「左眼最佳矯正視力為0.4已穩定,
因外傷喪失大部分虹膜導致瞳孔破壞失能,
視力無法繼續恢復,已中等程度減損視力」
(關鍵字:中度程度)
因為還不到「嚴重」減損程度,
所以這個案子是用普通傷害罪判的!
不過這個案子也是雙方和解的情況,
法院是否因為如此調整檢察官起訴法條,不得而知!
4.大家一定會很度爛,
覺得為什麼重傷害罪要件那麼嚴格?
這個其實跟法條刑度有關係!
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3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78條傷害致重傷罪,5年至12年有期徒刑,
刑度差很多!
所以法官在適用時通常非常謹慎,
除非有很強的證據證明眼睛功能已經嚴重減損,
不然不會輕易認定符合重傷害要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