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民分享與慣老闆交戰的過程與檢舉方式,
真的是,自己的勞權自己救。
不知道啥時才會有政府正視台灣勞動權益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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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廣大網友要求我來分享交戰的過程與檢舉方式。
公司遲發薪水我就去勞工局申請調解。
調解當天公司不願意和解,他說時間很多要跟我慢慢耗。
調解失敗後勞工局直接檢舉,未保存出勤紀錄、
未依規定給付加班費、未依約定給付薪資。
帶著薪資明細單與勞保投保明細去勞保局檢舉高薪低報。
然後打電話跟法扶約好時間,
要帶全戶財產所得清單(國稅局申請要帶戶口名簿跟每個人的印章小孩的不用印章)
戶籍謄本、調解不成立通知書,跟法扶律師說明事發經過,
等扶助通過跟律師討論寫存證信函寄給公司。
調解失敗後我就決定要離開公司了,
我開始整理手邊的帳本要結算金額,
詢問會計兩次皆稱不知道帳本的去處(負責人把帳本收起來不讓我對帳)我都有錄音啊!
OS:還裝傻?錄音檔我早就給地檢署了!
事後召開小型會議在會議上說我侵佔公款500元*2,我悶不吭聲不理會他。
存證信函寄出後我就離職,並將1000元差額匯回給公司,同時將已
請領的四萬元飾品費用(我還沒去買)全數匯回。
公司收到存證信函後有約我談和解我帶著律師去談,
出發前律師跟我確認和解金額,和解當下公司負責人完全不談和解金額,
拿著一疊資料說我哪裡違法不和解就要告我,我們馬上走人並將狀紙寄出。
我去新公司上班一個月後收到到案說明通知書,
馬上跟律師聯絡律師說:公司是故意要贓張藉由我違法在先所以才解除勞動契約。
OS:心想馬的居然告我這個,
我就拿著以前操作的案子報價單去國稅局檢舉逃漏稅。(獎金1萬八已領謝謝老闆!)
到案說明後兩個月召開偵查庭,庭上我說帳本被收走所以沒辦法得知正確差額,
檢察官問負責人為什麼要收走帳本?
負責人:因為時間要緊所以我先把帳本收走。
我也說公司三年來都是先請款後依照發票實際金額多退少補,負責人說沒有這回事!
檢察官要我們雙方帶證人來,我說我問過其他離職或在職同事沒有人願意來作證。
第三次開庭我請假沒去,負責人帶員工去作證,
員工的供詞與我一致檢察官也認為符合常理所以背信罪獲得不起訴。
著作權呢因為我PO我親手設計之完工照片至個人臉書被公司告,
一開始委任律師勸我跟公司和解,
我不服第一我沒有因為PO照片獲利、第二公司沒有因為我PO照片損失利益,
眼看這律師不靠譜我就請法扶更換律師。
最後檢察官也認為PO照片沒有造成公司損失利益,
且公司不是以照片來營利,
照片內也是我親手設計的裝潢,
所以不起訴!
後來新公司被打壓協議將我遣散,我就失業啦!
勞資糾紛終於收到開庭通知,
庭上攻防不得不跟大家分享,
我請求的項目有:遣費散、預告工資、業績獎金、特休未休、加班費
第一次開庭我們依照勞基法未按時給付工資以及高薪低報,
主張解除勞動契約合法並依遣散處理。
對方律師竟然說公司沒有固定時間給付薪資,
OS:天啊!這種話都說得出來我真是敗給他了,
我都附上薪資轉帳明細你還說沒有固定發薪日?
第二次就改口有固定發薪日了,
開始說為什麼延遲發薪水,說了一堆屁話。
獎金的部分又說我不適用獎金公式表,
我事後跟以前配合過的業主請她翻拍合約書給我,
合約金額*公式=我當月業績獎金。
最笨的是公司拿了一堆我操作過的案子帳本說虧損嚴重不可能發獎金,
帳本最下方有一欄清楚寫著業績獎金XXXX元(未申請),
看到當下我真的笑死了哈哈哈哈!未申請=我可以領只是還沒領對吧?
最後13萬獎金法院全數判給我了!
法院申請勞工局跟勞保局的檢舉資料我才發現公司居然偽造出勤紀錄,
我就馬上請求去調閱通聯對方律師馬上抗議!
法官不理會還是幫我調閱,
開庭後對方律師馬上補狀紙要求撤銷我的請求,
並附上一張105年我簽的切結書內容:
因為我們設機是上下班時間不固定,所以統一由會計人員代為打卡。
疑?這跟你在勞工局說的用電話或口頭告知到退勤時間並登記在電腦裡不一樣欸!
我想剩下的你去跟檢察官說吧!
我就帶著通聯記錄與勞工局勞動檢查得出勤紀錄表,
按鈴申告後,檢警會說申告者請近!
到櫃台出示身分證後等待書記官來做筆錄,書記官態度很友善呢!
至從7月份公司負責人要求我離職後我整天上班就全程錄音!
整整錄了近兩個月整理起來還真累人,
想聽幹話語錄的網友我看大家反應我在PO上來給大家聽!
至從前公司事件後我養成錄音的習慣,所以關於誹謗我的我都有錄下來。
誹謗的錄音檔我也很多由於還沒宣判偵查不公開就不方便PO上來了
https://imgur.com/55N61Ok.jpg
https://imgur.com/L0potkX.jpg
https://imgur.com/hNDYJ9P.jpg
https://imgur.com/vogCgq2.jpg
https://imgur.com/T5Ch2d8.jpg
https://imgur.com/Ee19hH6.jpg
https://imgur.com/obooIw9.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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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你說的是真的嗎?
~育嬰假回來,說好的職缺呢?
「我在上市公司工作五年,沒有任何違反公司工作規則的紀錄,自認請育嬰假理所當然,只是半年的時間,沒道理公司會剝奪像我這樣盡忠職守的員工做母親的權利嘛!然而,請完育嬰假才回到工作崗位兩個星期,公司就通知我,請我月底自行離職。隔月的第一天,我妾身未明的待在家裡,越想越不服氣,決定委託律師發函給公司,表示公司的資遣是違法的,我的狀態隨時都可以回去上班,是公司受領勞務遲延,公司拒絕了之後,我也很快地委託律師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的訴訟,並要求公司給付從我沒有進公司上班那天起到公司讓我復職為止每月四萬多元的過去平均薪資,還包括遲付期間的利息,這樣很合理吧!」
「我們公司受到景氣影響,這5年的營業額及員工人數每年都在下降,當初資遣她時,不論公司營收及生產能量的確都有下滑,確實有業務緊縮的情況,所以才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規定資遣她。她所說我們還在人力徵才網站上刊登求才訊息,是她離職半年以後才刊登的,在她離職的時候公司的確沒有職缺;公司官方網站上所顯示的人才招募訊息,只是人事概況之介紹,用來推廣企業形象,事實上,公司資遣她時,真的沒有其他部門需用勞工,而且公司跟她開過一次離職座談會,是她同意公司用資遣的方式來終止雙方勞動契約的。(她已經領走了公司20多萬元耶~~還來告我們)。」
你覺得,哪一方說的有道理呢?
先來看處理本件勞資糾紛的法官怎麼說吧!
(一)勞基法第11條第2款規定雇主經營業務減縮時可以經預告單方終止跟勞工間的勞動契約,但必須終止契約已經是雇主最後的手段,也就是說雇主業務緊縮或虧損的狀態已經持續一段時間,而且沒有其他方法可以使用,為了因應景氣下降或市場環境變化,才能以虧損或業務緊縮為由來單方終止勞動契約。本件公司方提出損益計算表、勞工保險局保險費繳費單來證明五年來公司營收下滑及人員減聘的狀況,甚至本件員工任職的部門還發生虧損之情形,可見該公司業務確有緊縮,而且非一時而是長期的趨勢。
(二)本件員工表示公司將其所從事之工作全部委由其他公司承攬,顯見公司在其營業範圍內仍需要她原所屬部門的貢獻,客觀上並無緊縮業務之必要,但企業計畫將公司某部門裁撤後外包,是否由勞資雙方代表先行協商轉業及訓練事宜,並非資遣的要件,所以與資遣是否合法的判斷無關,而且本件公司營業額、員工人數逐年減少,也證明該公司業務確有緊縮,因此並未違反最後手段性。
(三)本件員工主張公司資遣她之後還在人力網站徵才,但依公司所提出的資料顯示,公司徵才職缺與該員工原任職務不同,且日期上也無法認定該公司資遣該員工時已有此職缺;另外員工所提出的公司網頁所顯示之人才招募訊息,只是人事概況之介紹,並無關於需用人才以及特定職缺的召募資訊。
(四)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雖然規定:「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該員工雖然的確是育嬰假期滿之員工,但因本件公司確有業務緊縮之情形,所以終止兩方間的勞動契約,應具正當性。
(五)本件員工於離職前與公司人事部門懇談時,所填載的「員工懇談書」員工意見」欄記載:「因公司組織變革,故不得不配合公司規定」,並親自簽章。離職前離職座談會的錄音內容曾向公司表示:「經理,希望在4月31日拿到錢,不要再拖了,不然我還到公司來一趟嗎,是領支票嗎?」甚至於離職當日受領資遣費時,切結「本人同意退職後,不再對公司有任何費用請求」之切結書,可見該員工離職時,是同意雙方以資遣方式終止勞動契約,並同意不再對被公司有任何費用請求。因此,雖然一開始是公司片面表示終止勞動契約資遣該名員工,但經過雙方溝通、協調,該名表示已經表示同意終止勞動契約,雙方確實發生終止契約的效力,所以不能再主張勞雇關係存在,更不能請求薪資。
律師娘怎麼說?
其實,隨著這幾年景氣起伏大,企業經營更加不易,然而相對勞方法治意識卻一直在高漲,育嬰假後的復職糾紛非常的常見。
坦白說,以目前台灣的就業環境中,要能找到企業確實配合政府的政策支持育嬰假的政策美意,不僅是員工的運氣,更是企業的實力,而像一些一個蘿蔔一個坑的小公司,一個會計、一個業務、一個司機.....隨便一個人請一年育嬰假,必定得找人來替補,等到請育嬰假的人回來,這個坑由誰來蹲呢?或許派遣公司會是個選擇,而折衷的方式其實律師娘有聽過,讓想請育嬰假的同仁改暫時的部分工時或在家上班也是個選擇,甚至還有老闆跟員工商量把小孩帶到公司來上班,另外設置一個育嬰室。無論如何,希望勞、資雙方可以彼此體諒,做彼此生涯中的貴人與夥伴。
(忙碌中如忘了回覆留言,請私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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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807 議事摘要
文:志工 RAY
主題:勞動局工作報告
時間:09:00開始,大約13:00結束
質詢議員名單:莊玉輝、葉明月、陳美梅、劉茂群、楊朝偉、張運柄、林政賢、黃景熙、劉邦鉉、梁新武、呂林小鳳、陳治文、邱素芬、林俐玲、郭蔡美英、黃傅淑香、黃李月琴、陳宗義、梁為超、詹江村、李柏坊、周玉琴、張文瑜、呂淑真、黃婉如、萬美玲、洪國治、李家興、○○○(沒聽清楚姓名)、趙正宇、陳賴素美、謝彰文、許清順、羅文欽、廖輝星等共三十五位議員。
莊玉輝:青年安心就業方案要到大專院校宣導;報告內容缺少許多弱勢就業的相關資料。
葉明月:青年安心就業方案宣導不夠;希望失業率能再降低;社福外勞如逃逸,雇主要等3~4月才能雇用其他外勞,應縮短時間,勞動局:會跟勞動部建議。
陳美梅:青年安心就業方案中的獎勵要多宣導;就業快報不如村里公告欄、廣告欄有效;中高齡失業縣府應有特殊方案;在馬路上發廣告和賣玉蘭花太危險,勞動局:有請警方建檔,另外媒合工作。
劉茂群:桃園職缺很多,但待就業青年也很多;勞動檢查要加強;職災補助的慰問金太少;外勞逃逸後,雇主的遞補時間應縮短;要加強宣導,避免雇主雇用逃逸外勞
楊朝偉:外勞逃逸背後的原因要查;政府要獎勵外勞窩裡反、舉報逃逸外勞,勞動局:已有此方案;職災補助有沒有協助其家庭,勞動局:結合NGO幫助。
張運柄:勞工育樂中心要妥善利用,例如可用來解決外勞吵鬧、喝酒影響社區的問題;勞資爭議協調現多委外辦理,可利用工業區的服務處。
林政賢:昇格後勞動檢查權可否跟中央要回;身心障礙者的工作機會太少;勞工關懷中心去電過少。
黃景熙:勞工關懷中心去電過少;退休準備金,企業提撥比例太低
劉邦鉉:身心障礙者就業率問題,加強其輔導訓練,注意企業有無定額晉用;無預警關廠(以平鎮仁寶為例)政府不夠積極幫助勞工;勞動檢查中被罰企業占60%,是不是全縣企業普遍有問題;外勞引起的治安問題。
梁新武:桃園失業率六都中最高。
呂林小鳳:失業率問題;工業職缺超過五千個,只有六百多人成功媒合,政府要調查背後問題。
陳治文:青年安心就業方案要宣導;產學連結要加強;暑假打工職安問題;多宣導避免雇用非法外勞。
邱素芬:青年安心就業方案要宣導;全縣還有四千七百多家企業未提撥退休準備金;只有北區勞檢所可以作勞動檢查,人力不夠。
林俐玲:勞動檢查處從去年八月講到現在尚未成立,勞動局:昇格後才有人力;華隆案勞工拿回太少。
郭蔡美英:高雄氣爆案後,要注意老舊廠房勞檢的成效;勞動局現無檢查權、裁罰權,要如何因應,勞動局:與北區勞檢所配合。
黃傅淑香:要輔導青年進入工業就職;華隆勞工拿回太少,勞工權益基金的效用為何?職災補助金相較新北太少;應為非志願失業勞工爭取水電免費。
李柏坊:派遣工問題;工安調查要在意外發生前做,勞動局:現無檢查權,只能輔導;就業歧視問題。
周玉琴:外勞工資切結書與勞動契約內容有差異的問題。(小編註:參考此網址http://www.sea.com.tw/index.asp?id=4&nid=3041)
張文瑜:勞動檢查處為何尚未成立;桃園縣的勞動檢查成效過低。
呂淑真:臺灣的外勞被寵壞,會告雇主;雇主不知情雇用非法外勞的問題,應該管好仲介。
黃婉如:身心障礙就業,許多企業已完成法律規定的雇用額度,以致現在身心障礙人士就業困難,政府要另想辦法;青少年安心就業也要關注離職問題,不能只適用大專畢業青年。
萬美玲:非法外勞會反過來以罰金問題威脅雇主,背後可能有集團操縱;有些雇主雇用非法外勞是因為中央法規限制,勞動局開罰時要考量。
洪國治:外勞逃逸問題;勞動檢查權問題;勞資爭議協調問題。
李家興:雇用逃逸外勞雇主至少被罰15萬,太重;企業老員工不當職務調動問題。
○○○(沒聽清楚姓名):雇用逃逸外勞雇主至少被罰15萬,太重;社福外勞(看護工)協助雇主自家事業不該開罰。
趙正宇:雇用逃逸外勞的雇主有許多是知情的;職災調解問題。
陳賴素美:退休準備金提撥問題;勞動檢查要落實。
謝彰文:政府要公佈合法外勞仲介給雇主知道;雇用逃逸外勞的雇主,被抓後責任太重;資方薪資以多報少問題;企業老員工不當職務調動問題;勞動契約要強制以書面型式簽訂。
許清順:重大職災申報條件;身心障礙人士的職業訓練。
羅文欽:未來成立的勞檢處可以影響桃園中油煉油廠的搬遷;外勞被剝削問題。
廖輝星:身心障礙就業基金執行率太低;身心障礙庇護工廠問題。
[外勞管理]外勞工資切結書與勞動契約內容有異|東南亞外勞人力仲介
www.sea.com.tw
有業者提問關於工資切結書與勞動契約內容有差別時,應以何種為依循?由於外國人在臺資訊較不清楚,為避免發生對勞工不利的變更,因此勞委會發函表示,處理原則以較有利於外國人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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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基於道德,還是會提前一個月做離職的交接,也會先告知公司 可是這張離職切結書,沒有違法的地方嗎? 2015-03-03 12:59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合法性.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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