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跟幾個創業家交流時,發現他們都有一個共同苦惱的問題,那就是公司的員工越來越資深,除了已經掌握公司的專業技術外,跟客戶的關係也非常良好,這讓老闆們開始擔心,若這些員工之後直接離職走人,順便把客戶帶走變成對手,該怎麼辦?
走法律途徑的話,當然就是在勞動契約將保密條款、競業禁止條款寫好寫滿,外加訂好違約金。不過老實說,以上條款一般來說也是君子條款,嚇阻意味高,若員工真的離職了,訴訟的律師費可能就至少十幾萬,勝負又不能保證(要看個案舉證狀況),更別說就算完全依照法律走,要禁止員工離職後競業也是要給補償的,這樣算起來對公司真的未必划算。
既然法律途徑未必是萬靈丹,又該何解?
這邊提供另外一種思維。其實,針對專業能力跟業務能力突出的優秀人才,既然遲早會走,那倒不如提拔為高階主管增加獎金抽成,甚至部分入股成為股東也是可考慮的選項;若優秀員工真的決定獨立門戶、展翅高飛,那他的起步也一定比你晚,跟他維持好的關係業務上應該也有很多合作的機會(技術支援、原物料供應等),仍有可能成為幫你賺錢的協力廠商。
至於能力不佳且在職期間將公司資源挪為己用而沒有培養性的員工,或許就可以依法處理,提早跟他說再見,或許才是對公司最好的處理方式。
離職後 競 業 禁止條款 在 Z9 的看板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沒給補貼的競業禁止 ❌
--
國內IC設計大廠聯發科不滿離職工程師徐祥哲前往香港商鑫澤數碼公司任職,擔心營業秘密洩漏給競爭對手,以違反競業禁止條款為由,向法院聲請假處分的禁止令,要求徐祥哲離職後兩年內不得到鑫澤任職;高等法院審理認定,聯發科訂定競業禁止條款「空泛」限制離職員工的工作權,也未给予任何補償,勞資權利義務失衡,故此競業禁止條款無效,29日判聯發科應賠償徐男198萬5千元。還可上訴。
離職後 競 業 禁止條款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月旦法學雜誌第312期
新冠肺炎從2019年底於全球延燒迄今,除了造成大規模的感染與重症甚至死亡案例外,對於全球的公共衛生治理與全球經貿活動,也產生無比深遠的重大影響。各國從醫療救治到疫情防堵與疫苗接種等等,採取了各種緊急措施,在疫情爆發之當下,誠有其必要性;然而,就全球共同價值民主自由與法治等,也引發相關的討論波瀾。有鑑於此,本期特別企劃了關於防疫共同體的法制整備之相關討論,由#楊秀儀 副教授提供大面向的基礎思考,#張文貞 教授就國際人權法角度、#雷文玫 副教授就相關物資整備法制、#施明遠 助理教授就公共衛生危機與國家安全意識等新興議題,提供全方面的法制超前省思。
於新近法學議題討論上,#陳聰富 教授就契約法上之基礎概念「要約」提出根本性的重新闡述;#李惠宗 教授則就受僱律師之法律地位與事務所為其加入公會繳納會費之法律性質,從「稅疑為輕」角度而為思考;此外,#邵軒磊 副教授則從法學界罕見的深度學習卷積神經網路量刑模型實踐,討論人工智慧對於酒駕刑度估算之應用可能。
在新近實務見解上,#陳忠五 教授就新近民事裁判提出精闢短評;而#徐婉寧 教授,則以實務上常見的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案例,分析勞動基準法相關法條之適用要件。
本題最後的焦點對話欄位,則提供了關於公民投票與公務人員行政中立之座談會精彩紀錄;在直接民主逐漸日常化之同時,周志宏部長等之相關討論不僅值得吾人關注,也是未來相關個案遂行時重要之參考標準。
完整介紹: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33
【本月企劃】#防疫共同體的法制整備
ℹ防疫共同體的法制整備企劃引言/楊秀儀 教授
ℹCOVID-19與國際人權/張文貞 教授
ℹ防疫共同體的物資整備─從我國口罩光榮動員經驗看下一波超前部署所需要的法制整備/雷文玫 教授
ℹ從公共衛生危機到國家安全意識─美國醫療對應措施立法之演進與分析/Mark L. Shope(施明遠) 教授
【法律論述】
📃論契約上之要約/陳聰富 教授
📃事務所為受僱律師加入公會繳納會費性質之探討─兼論「稅疑唯輕原則」/李惠宗 教授
📃人工智慧與酒駕刑度估計─深度學習卷積神經網路量刑模型之實踐/邵軒磊 教授
【專題講座】
#新興資通訊科技對刑法學挑戰之三
✒論刑法上的間接侵害著作權/古承宗 教授
【實務選評】
📃民事裁判精選/陳忠五 教授
📃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施行前簽訂之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效力之判斷/徐婉寧 教授
【焦點對話】
#公民投票與公務人員行政中立/#周志宏、#黃秀端、#許惠峰、#陳月端、#蘇彥圖、#陳英鈐、#張桐銳、#林佳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