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難民:訂立《難民法》,台灣能幫助的「難民」還有誰?】全文:https://bit.ly/3kxT0Iq
#邱伊翎:台灣的《難民法》有其進步之處,例如新增了像是「氣候難民」及因母國發生「戰爭」而遣返會有生命危險的難民定義。今年年初,紐西蘭移民與難民法庭才駁回一個「氣候難民」的個案,並將之遣返。
此案一路告上聯合國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委員會,雖然委員會沒有改變紐西蘭法庭的決定,但是仍然提醒及肯認,「氣候難民」是目前當代全球面臨嚴重的氣候變遷及全球暖化現象的結果,應該要注意,遣返「氣候難民」是否可能已經違反「不遣返原則」。
不過台灣的前衛做法,並沒有獲得立法院兩大黨的支持,即便台灣的諸多友邦,或甚至台灣島自己本身,未來都極可能遇到類似的危機:https://bit.ly/3kxT0Iq
#延伸閱讀
香港人是中華民國的什麼人?港人赴台尋求「政治庇護」的兩種模式
http://bit.ly/2ke4rvc
面對政治流亡者和難民,台灣需要一部《難民法》
https://bit.ly/2Zyp0n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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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傳媒 #台灣難民法 #氣候危機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萬的網紅陳其邁,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落實人權保障 催生難民法!】 有關國際難民的問題,除了難民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涉及大陸人士、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涉及藏人居留與認定,我建議在這個會期裡一步到位,三部法令所有爭議一次修正,建立完整配套措施。 2008年後拿著綠皮書和尼泊爾護照來台的這15位藏人,實際上符合難民定義,然而...
難民定義 在 世界,進行中 The Ongoing World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Share • 難民外逃指南——台灣版]
這是一篇很有意思的文章,從一個特殊角度觀看台灣的國際處境。
先撇開政治討論,回歸聯合國《難民地位公約》的難民定義。萬一有一天,你因為「種族、宗教、國籍、特定社會團體的成員身分或政治見解的原因,受到迫害」而成為難民,你該往哪裡去?
這不是想太遠,世事難料,在2010年底之前,相對戰火連綿的伊拉克、以色列以及政治紛擾的黎巴嫩等鄰居,敘利亞已經是中東相對「穩定」的國家,但如今已有超過四分之一人口流離海外。
說到這就要再推一次 《逃難吧》這本書,作者德國記者鮑爾與攝影師搭檔克魯帕爾,跟著數名敘利亞難民一起踏上從埃及逃往歐洲的旅程,第一趟就慘遭丟包,在一座小島上被警察逮住。很少有人第一次逃難就成功,其中一位逃難者,幾乎散盡所現金(這些有能力逃出國的幾乎都是金字塔頂端富人),試了好幾次,才繞了一趟大遠路,從坦尚尼亞途經尚比亞、納米比亞,飛往德國。
四面環海的台灣,逃難時,陸路是可以直接排除的選項,空路也差不多,機會最大還是走海路。若幸運通過風浪考驗在鄰國上岸,難關才剛開始。
詳情請見內文(分析得超認真!)我想,正如結論所說,若哪一天成為難民,我們最需要的,是幸運。
難民定義 在 陳其邁 Chen Chi-Mai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落實人權保障 催生難民法!】
有關國際難民的問題,除了難民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涉及大陸人士、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涉及藏人居留與認定,我建議在這個會期裡一步到位,三部法令所有爭議一次修正,建立完整配套措施。
2008年後拿著綠皮書和尼泊爾護照來台的這15位藏人,實際上符合難民定義,然而蒙藏委員會依移民法第16條在認定上卻無一致性的客觀標準,導致有些藏人無法取得身分證明,我認為對流亡藏人的身分,不應是蒙藏委員會來認定,而是交由未來難民法來制定一個整合的機制。過去馬政府時期蒙藏委員會是不與流亡政府打交道的,更不可能承認綠皮書,因此我要求新政府應改弦更張,在難民認定標準應與國際同步,機制與救濟方式要一致、人權不可有差別待遇。
另外,依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17條所訂定的辦法裡,對大陸人士申請居留的範圍限定過窄,我認為應依照難民法第3條對難民身分的定義,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大陸人士比照辦理。不管是藏人、大陸人士、或是無國籍人士,在難民身分的審核機制、救濟程序上要有一套相同標準,才符合國際人權普世價值。
最後,針對15位滯台藏人的處境,內政部應用最寬容方式處理,我建議難民法修訂應參考難民地位公約,基於尼泊爾政府與中國出於政治因素對流亡藏人不給予政治庇護之情況,應做特殊考量,因此我不贊同難民法第10條排除了經第三國來台申請難民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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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民定義 在 陳其邁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落實人權保障 催生難民法!】
有關國際難民的問題,除了難民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涉及大陸人士、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涉及藏人居留與認定,我建議在這個會期裡一步到位,三部法令所有爭議一次修正,建立完整配套措施。
2008年後拿著綠皮書和尼泊爾護照來台的這15位藏人,實際上符合難民定義,然而蒙藏委員會依移民法第16條在認定上卻無一致性的客觀標準,導致有些藏人無法取得身分證明,我認為對流亡藏人的身分,不應是蒙藏委員會來認定,而是交由未來難民法來制定一個整合的機制。過去馬政府時期蒙藏委員會是不與流亡政府打交道的,更不可能承認綠皮書,因此我要求新政府應改弦更張,在難民認定標準應與國際同步,機制與救濟方式要一致、人權不可有差別待遇。
另外,依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17條所訂定的辦法裡,對大陸人士申請居留的範圍限定過窄,我認為應依照難民法第3條對難民身分的定義,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大陸人士比照辦理。不管是藏人、大陸人士、或是無國籍人士,在難民身分的審核機制、救濟程序上要有一套相同標準,才符合國際人權普世價值。
最後,針對15位滯台藏人的處境,內政部應用最寬容方式處理,我建議難民法修訂應參考難民地位公約,基於尼泊爾政府與中國出於政治因素對流亡藏人不給予政治庇護之情況,應做特殊考量,因此我不贊同難民法第10條排除了經第三國來台申請難民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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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的聯合國《難民地位公約》將難民定義為:「一個不在自己原生國家的人,因為身份或信仰,導致人權遭受嚴重的迫害。因為他的政府無法或不願意保護他,使他無法或不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