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在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質詢國安局長,主要是探討現行維安原則「看不到、聽不到」,是否侵害人民的表現自由、言論自由,並非如國安局特勤中心副指揮官周廣齊中將所言,針對訴訟中的個案加以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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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彰化縣警察局執行總統維安勤務,與反年改團體陳情者發生衝突,但因為上級要求警員「被推就跌倒」的假摔、碰瓷事件,導致彰化地院法官據此判決當事人無罪,更在判決書中重批「#來自高層的指示和壓力,#實已真正傷害了基層警員及國家的執法公信力」,然而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也對這個判決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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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廣齊中將身為特勤中心副指揮官,執行元首特勤維安任務,除了絕對萬全的維安目的外,各項特勤作為,更應該恪遵憲法、國家法令的規範,不得隨意侵害人民的基本權利,更不能存有命令大於法令的窠臼思想,此時此刻,不知全面檢討特勤的「看不到、聽不到」原則,還在為錯誤的決策辯駁,實在令人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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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勤務條例」(主管機關是國安局)第12條明文規定,管制「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表現自由、人身自由……與維安目的間之均衡維護,……,不得逾越維護維安對象人身安全必要限度」換言之,蔡總統的特勤維安措施,也必須兼顧「人民表現自由」,陳情民眾按鳴汽笛、抗議吶喊、或者是揮舞國旗,#請問對蔡總統造成什麼重大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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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前總統執政時,在蒞臨點50公尺外,就開設「意見表達區」,讓民眾盡情地表達訴求,但是反觀現在民進黨執政,「意見表達區」是設在蒞臨點3公里之外,也曾經設立3公尺高的鐵柵欄,要求民眾在柵欄內表達意見,#難道民眾是兇猛動物?有沒有限制人身自由?有沒有侵犯人性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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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彰化這件案子發生前,國安局「檢討」警方,要求「不能讓黃姓陳情人按鳴汽笛喇叭」。我相信在外衛區執行特勤的第一線警察,根本沒有法令依據禁止民眾按鳴汽笛喇叭,相信長官們應該也是很無奈?然而,會遭受批評、懲處甚至被司法追究的,永遠都是在第一線執勤的基層警察,彰化地院法官也指出這是制度的問題,並點明國安單位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只要繼續維持「聽不到、看不到」維安規格,未來也必然會再度發生同樣的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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