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嘍?有什麼問題嗎?顏色對了就沒問題】
*第一部分—PVC管材問題探討
*第二部分—現場發現的真正問題
*第三部分—北市都發局「無法提供資料」問題探討
📌全文請見👉 https://reurl.cc/D1QdQ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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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引用 立法委員 黃國昌 的臉書說明
⛔依約應該要更換疏通的管線,結果沒疏通也沒更換,直接上漆,偽裝成已經換成橘色新管。
⛔下一個問題:驗收完成了嗎?怎麼驗收的?
據檢舉人指述,這個部分5月就做完,已經驗收了。不過,我還是必須查證。
前天,向台北市都發局調取這個標案完整的履約與驗收報告。……
➡️結果,都發局竟然拒絕提供,只回公文說這個標案,分批驗收,有的驗收完畢,有的還沒有。
我請辦公室電話聯繫都發局,表示如無法提供驗收紀錄請以公文回覆寫明「無法提供」。然而,昨天收到都發局的回文,還是不願寫明「無法提供」。
➡️再次致電局長辦公室,說要去瞭解為何不給驗收報告,然後也沒有下文......。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3020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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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凌駕專業
《相關法規》
『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第 32 條
污水管渠管材為塑化類管者,應為橘紅色,其他管材應有橘紅色之顯著標
示。管材接合應為水密性之構造,接頭數應減至最少。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98條
建築物雨水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指將雨水或生活雜排水貯集、過濾、再利用之設計。
第 380條 建築物設置雨水貯留利用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設施者,應符合左列規定:
雨水供水管路之外觀應為淺綠色,且每隔五公尺標記雨水字樣;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水供水管之外觀應為深綠色,且每隔四公尺標記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水字樣。
*#第一部分—#PVC管材問題探討
依「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32,污水管渠管材為塑化類管者,應為橘紅色,其他管材應有橘紅色之顯著標示。管材接合應為水密性之構造,接頭數應減至最少。
#複雜的事情要用簡單的話說明:
1️⃣顏色主要目的:區分污水與其他管線辨識的功能。
相關建築法條也就是說明了『污水管渠管材皆應為橘紅色之顯著標示。』
舉例內政部營建署將在94年1月1日起實施建築相關法規中「綠建築」建築技術規則的§298、§380『處理再利用的水』可用於沖廁、景觀、澆灌、灑水、洗車、冷卻水、消防以及其他不與人體直接接觸之用水,達到「飲、用分離」的目標,且雨水管路須為『淺綠色』外觀,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水管則為『深綠色』。至於建築相關法規及公共工程採購法並未明確規定不可油漆手刷或噴漆以區分使用功能。
2️⃣重要的材質;
依據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PVC-PE
污水及一般用內襯聚乙烯之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之規定(總號:13746,類號:K3111),PVC-PE管而言,若依現場判定南亞及大洋或其他同等品應皆符合CNS之相關規定。耐酸、鹼、耐藥物性強之規定。
*#第二部分—#現場發現的真正問題:
1️⃣包商要擦在PVC管子的橘色要更均勻
2️⃣目前『橘色』這個顏色不對…色偏不對…..哈哈
3️⃣依公共工程採購法研判,若是在合約,除非在設計或施工時,合約有明確要求採工廠加色『實心橘色PVC管』,廠商就得依規定辦法。若是未明確雙方約定,『橘色PVC污排水管』噴漆或是手刷則未有違反建築相關法規之處。
4️⃣兩色管子價差不大,不會為了便宜行事省小經費而自找麻煩,原因在於很多時候,橘色管材取貨時或因期逢建案大量使用而需要時間訂製,包商或師傅通常會找自己習慣使用或庫存的材料,便宜行事。
5️⃣污水管渠時常在需要經常性維護及油汙塞管,必須定期通管,表示建築在規劃設及時,污水管渠之流速採計畫污水量核計時,埋設坡度應大於百分之一,其最小流速為每秒零點六公尺,最大流速為每秒三點零公尺為符合設計檢討。
6️⃣PVC管油漆或是噴漆的工錢及材料錢比直接使用『實心橘色PVC管』多上好幾倍。
灰管PVC跟橘管PVC在使用上並無差異,耐酸鹼度也都一樣沒有大差異性,只是在工廠生產時有無加色素而已,灰色或是橘色只是讓施工者或觀察者、辨別管子是廢水、污水還是雨水、灰色目前只有給水管跟雨水管作用、橘色目前為污水跟廢水使用。兩種異色管都是PVC,唯一差異,就是橘色管比灰色貴一點點(橘色加工技術較高故較貴,但兩色都需加色素,因為PVC原色是半透明。)。至於有沒有偷工減料,就要看管壁厚度,以常用的4"、8"管,就有5.5mm跟7mm之分別。
★單價分析-(單位台幣)
1. 4”橘管—單價200
4”灰管—單價164 價差36
2. 8”橘管—單價576
8”灰管—單價496 價差80
3. 4”橘順水三通—單價159
4. 4”灰順水三通—單價263 價差104
5. 8”橘順水三通—單價423
8”灰順水三通—單價393 價差30
若是以「延壽國宅」現場大約數量概估,灰管跟橘管可能差價會在1500-2000間,PVC管油漆或是噴漆的工錢及材料錢比直接使用『實心橘色PVC管』多上好幾倍,一點都不划算。
*#第三部分—#北市都發局「#無法提供資料」#問題探討:
依108/01/25網路公告標案「108年度北區管理站轄管國宅社區公共機電及給、排水設備預約維修採購」,公告內容研判應該採一年一約制「預約式開口契約」之「勞務標」分段驗收,才會有所謂的的驗收完畢,有的還沒有的問題(勞務採購約採個案查驗,分段驗收可能性高),若依公共工程規定時程上推測工程「完驗」應已完成,但「總驗」應該還沒通過為履約計價中,若是一年一約制合約應自開工日至當年108/12/31截止。故北市都發局「無法提供」因為施工廠商之總驗報告書或是其他因素應該未完成,得以依「開口契約」分段驗收修正及改善。
#若是驗收有瑕疵或與規定不符該如何認定或處理:
政府採購法第72條第2項「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及其細則第98條第2項「機關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辦理減價收受,其減價計算方式,依契約規定。契約未規定者,得就不符項目,依契約價金、市價、額外費用、所受損害或懲罰性違約金等,計算減價金額。」
另採購契約要項第51點「廠商履約結果經機關查驗或驗收有瑕疵者,機關得定相當期限,要求廠商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以下簡稱改正),並得訂明逾期未改正應繳納違約金。廠商不於前項期限內改正、拒絕改正或其瑕疵不能改正者,機關得採行下列措施之一: (一)自行或使第三人改正,並得向廠商請求償還改正必要之費用。 (二)解除契約或減少契約價金。但瑕疵非重要者,機關不得解除契約。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履約有瑕疵者,機關除依前二項規定辦理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所謂「開口契約」,是指在一定期間內,數量不確定並以一定金額為上限的採購,以價格決標,視實際需要隨時通知廠商履約的契約。實務上作法,業主將一定期間內可能之採購項目與預估數量列出來,透過政府採購程序進行發包,契約成立後,依契約內容規定,業主有權要求承商於履約期限內不限次數履行其工作項目,直至計價達契約總額或契約約定之總金額成數時,契約即結束。其特性為承攬人須維持隨時可提供服務之狀態,一旦定作人提出請求,承攬人即須馬上提供服務。
至今沒有一個政黨要求不分區同仁長期蹲在同一個委員會的規劃,八個委員會到處遊走的結果就是什麼都懂,但是什麼都不精, #民眾黨 是專業的政黨,讓黨籍立委長期耕耘同一個委員會,做更多福國利民的修法與強力監督,因此我們 #台灣民眾黨 ,需要至少八席立委,穩穩的幫大家守住每一個委員會。其他黨做不到的就讓專業的民眾黨來吧!!
#節錄重點:
1. 水管的顏色是為區分管線的使用性,橘色外觀是為了區分「污水管」
2. 法規沒規定你要用什麼方式讓他變成橘色,要訂做橘色的管也可以,用油漆或噴漆的也行(用漆的還比較貴,真的)
3. 這個案件是開口合約,依案名看起來主要是老舊國宅的管線養護案,很可能契約中沒有明定要將管線全數更新(需求更新)
4. 依採購法規定,若為難以施作的項目,經機關認可在不影響使用性的狀況下,可以減價驗收
5. 開口合約是逐案驗收,但要一整年過完後才會進行總驗收,所以目前有階段驗收但沒有完整驗收報告!
現在的立法院跟戲劇院沒兩樣,國昌委員,我們一起為台灣的改變加油努力,以後請多多指教。
#台灣改變民眾實現
#票投15民眾做主
❤「立法更新,國會換新」❤
❤「專業治國,安心過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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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定義參考說明
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第 32 條
污水管渠管材為塑化類管者,應為橘紅色,其他管材應有橘紅色之顯著標示。管材接合應為水密性之構造,接頭數應減至最少。
第 2 條
本標準用語定義如下:
污水管渠:指專供排洩家庭污水或事業廢水之管渠。
#參考資料
1.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制定「設備工程品質管理實務」
2.南亞塑膠官網
3.大洋塑膠官網
4.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5. 北市國宅維修標案預算數百萬 黃國昌爆「上漆假裝換新管」
6採購機關辦理採購時未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是否僅生採購人員的行政責任,而不影響依《民法》締結的採購契約效力?
7.公共工程採購
雨水排水管計算 在 楊博宇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哈嘍?有什麼問題嗎?顏色對了就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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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個問題:驗收完成了嗎?怎麼驗收的?
據檢舉人指述,這個部分5月就做完,已經驗收了。不過,我還是必須查證。
前天,向台北市都發局調取這個標案完整的履約與驗收報告。……
➡️結果,都發局竟然拒絕提供,只回公文說這個標案,分批驗收,有的驗收完畢,有的還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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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第 32 條
污水管渠管材為塑化類管者,應為橘紅色,其他管材應有橘紅色之顯著標
示。管材接合應為水密性之構造,接頭數應減至最少。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98條
建築物雨水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指將雨水或生活雜排水貯集、過濾、再利用之設計。
第 380條 建築物設置雨水貯留利用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設施者,應符合左列規定:
雨水供水管路之外觀應為淺綠色,且每隔五公尺標記雨水字樣;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水供水管之外觀應為深綠色,且每隔四公尺標記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水字樣。
*#第一部分—#PVC管材問題探討
依「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32,污水管渠管材為塑化類管者,應為橘紅色,其他管材應有橘紅色之顯著標示。管材接合應為水密性之構造,接頭數應減至最少。
#複雜的事情要用簡單的話說明:
1️⃣顏色主要目的:區分污水與其他管線辨識的功能。
相關建築法條也就是說明了『污水管渠管材皆應為橘紅色之顯著標示。』
舉例內政部營建署將在94年1月1日起實施建築相關法規中「綠建築」建築技術規則的§298、§380『處理再利用的水』可用於沖廁、景觀、澆灌、灑水、洗車、冷卻水、消防以及其他不與人體直接接觸之用水,達到「飲、用分離」的目標,且雨水管路須為『淺綠色』外觀,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水管則為『深綠色』。至於建築相關法規及公共工程採購法並未明確規定不可油漆手刷或噴漆以區分使用功能。
2️⃣重要的材質;
依據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PVC-PE
污水及一般用內襯聚乙烯之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之規定(總號:13746,類號:K3111),PVC-PE管而言,若依現場判定南亞及大洋或其他同等品應皆符合CNS之相關規定。耐酸、鹼、耐藥物性強之規定。
*#第二部分—#現場發現的真正問題:
1️⃣包商要擦在PVC管子的橘色要更均勻
2️⃣目前『橘色』這個顏色不對…色偏不對…..哈哈
3️⃣依公共工程採購法研判,若是在合約,除非在設計或施工時,合約有明確要求採工廠加色『實心橘色PVC管』,廠商就得依規定辦法。若是未明確雙方約定,『橘色PVC污排水管』噴漆或是手刷則未有違反建築相關法規之處。
4️⃣兩色管子價差不大,不會為了便宜行事省小經費而自找麻煩,原因在於很多時候,橘色管材取貨時或因期逢建案大量使用而需要時間訂製,包商或師傅通常會找自己習慣使用或庫存的材料,便宜行事。
5️⃣污水管渠時常在需要經常性維護及油汙塞管,必須定期通管,表示建築在規劃設及時,污水管渠之流速採計畫污水量核計時,埋設坡度應大於百分之一,其最小流速為每秒零點六公尺,最大流速為每秒三點零公尺為符合設計檢討。
6️⃣PVC管油漆或是噴漆的工錢及材料錢比直接使用『實心橘色PVC管』多上好幾倍。
灰管PVC跟橘管PVC在使用上並無差異,耐酸鹼度也都一樣沒有大差異性,只是在工廠生產時有無加色素而已,灰色或是橘色只是讓施工者或觀察者、辨別管子是廢水、污水還是雨水、灰色目前只有給水管跟雨水管作用、橘色目前為污水跟廢水使用。兩種異色管都是PVC,唯一差異,就是橘色管比灰色貴一點點(橘色加工技術較高故較貴,但兩色都需加色素,因為PVC原色是半透明。)。至於有沒有偷工減料,就要看管壁厚度,以常用的4"、8"管,就有5.5mm跟7mm之分別。
★單價分析-(單位台幣)
1. 4”橘管—單價200
4”灰管—單價164 價差36
2. 8”橘管—單價576
8”灰管—單價496 價差80
3. 4”橘順水三通—單價159
4. 4”灰順水三通—單價263 價差104
5. 8”橘順水三通—單價423
8”灰順水三通—單價393 價差30
若是以「延壽國宅」現場大約數量概估,灰管跟橘管可能差價會在1500-2000間,PVC管油漆或是噴漆的工錢及材料錢比直接使用『實心橘色PVC管』多上好幾倍,一點都不划算。
*#第三部分—#北市都發局「#無法提供資料」#問題探討:
依108/01/25網路公告標案「108年度北區管理站轄管國宅社區公共機電及給、排水設備預約維修採購」,公告內容研判應該採一年一約制「預約式開口契約」之「勞務標」分段驗收,才會有所謂的的驗收完畢,有的還沒有的問題(勞務採購約採個案查驗,分段驗收可能性高),若依公共工程規定時程上推測工程「完驗」應已完成,但「總驗」應該還沒通過為履約計價中,若是一年一約制合約應自開工日至當年108/12/31截止。故北市都發局「無法提供」因為施工廠商之總驗報告書或是其他因素應該未完成,得以依「開口契約」分段驗收修正及改善。
#若是驗收有瑕疵或與規定不符該如何認定或處理:
政府採購法第72條第2項「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及其細則第98條第2項「機關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辦理減價收受,其減價計算方式,依契約規定。契約未規定者,得就不符項目,依契約價金、市價、額外費用、所受損害或懲罰性違約金等,計算減價金額。」
另採購契約要項第51點「廠商履約結果經機關查驗或驗收有瑕疵者,機關得定相當期限,要求廠商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以下簡稱改正),並得訂明逾期未改正應繳納違約金。廠商不於前項期限內改正、拒絕改正或其瑕疵不能改正者,機關得採行下列措施之一: (一)自行或使第三人改正,並得向廠商請求償還改正必要之費用。 (二)解除契約或減少契約價金。但瑕疵非重要者,機關不得解除契約。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履約有瑕疵者,機關除依前二項規定辦理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所謂「開口契約」,是指在一定期間內,數量不確定並以一定金額為上限的採購,以價格決標,視實際需要隨時通知廠商履約的契約。實務上作法,業主將一定期間內可能之採購項目與預估數量列出來,透過政府採購程序進行發包,契約成立後,依契約內容規定,業主有權要求承商於履約期限內不限次數履行其工作項目,直至計價達契約總額或契約約定之總金額成數時,契約即結束。其特性為承攬人須維持隨時可提供服務之狀態,一旦定作人提出請求,承攬人即須馬上提供服務。
至今沒有一個政黨要求不分區同仁長期蹲在同一個委員會的規劃,八個委員會到處遊走的結果就是什麼都懂,但是什麼都不精, #民眾黨 是專業的政黨,讓黨籍立委長期耕耘同一個委員會,做更多福國利民的修法與強力監督,因此我們 #台灣民眾黨 ,需要至少八席立委,穩穩的幫大家守住每一個委員會。其他黨做不到的就讓專業的民眾黨來吧!!
#節錄重點:
1. 水管的顏色是為區分管線的使用性,橘色外觀是為了區分「污水管」
2. 法規沒規定你要用什麼方式讓他變成橘色,要訂做橘色的管也可以,用油漆或噴漆的也行(用漆的還比較貴,真的)
3. 這個案件是開口合約,依案名看起來主要是老舊國宅的管線養護案,很可能契約中沒有明定要將管線全數更新(需求更新)
4. 依採購法規定,若為難以施作的項目,經機關認可在不影響使用性的狀況下,可以減價驗收
5. 開口合約是逐案驗收,但要一整年過完後才會進行總驗收,所以目前有階段驗收但沒有完整驗收報告!
現在的立法院跟戲劇院沒兩樣,國昌委員,我們一起為台灣的改變加油努力,以後請多多指教。
#台灣改變民眾實現
#票投15民眾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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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定義參考說明
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第 32 條
污水管渠管材為塑化類管者,應為橘紅色,其他管材應有橘紅色之顯著標示。管材接合應為水密性之構造,接頭數應減至最少。
第 2 條
本標準用語定義如下:
污水管渠:指專供排洩家庭污水或事業廢水之管渠。
#參考資料
1.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制定「設備工程品質管理實務」
2.南亞塑膠官網
3.大洋塑膠官網
4.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5. 北市國宅維修標案預算數百萬 黃國昌爆「上漆假裝換新管」
6採購機關辦理採購時未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是否僅生採購人員的行政責任,而不影響依《民法》締結的採購契約效力?
7.公共工程採購
雨水排水管計算 在 郝明義Rex How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賴清德可以不必問上帝】
一年三個月前前瞻計畫講得火熱,台北市暴雨成災的時候,訪問研究水資源的楊志彬教授的文章。這是當時回應林全院長的,也是今天可以請賴清德院長讀讀的。
其中第二個問題,正是因為當時連台北市都出現水災所以提出來的:【這次暴雨洪災,有沒有顯示或印證水資源建設的什麼問題?】
不是下這麼大雨只有上帝能避免淹水,而是各位政府官員只知道在治水計畫上搞得抱殘守缺,所以無從改善淹水。
賴清德院長不必向上帝求解方,可以虛心地請教一下楊志彬教授。
【對林全院長的回應之四:不能只想用錢、用工程解決問題 】
四月有一天我主講了一場座談會之後,交流時間有一個人的發言讓我馬上做了筆記。
他說的話是,起碼就水資源建設這一塊來說,他看到前瞻計畫是在「為舊有的工業生產模式打開資源的大門」。
那人名叫楊志彬。當天我初識,會後另趕約會,也就沒有機會再多請教。
但是「為舊有的工業生產模式打開資源的大門」這句話一直在我心底閃動著。我覺得這句話的本身就像一扇門,如果能知道它說的到底是什麼意思,可以幫我解讀不只水資源建設,甚至整體前瞻計畫的一些狀態或問題。
後來證明,我的直覺是對的。
楊志彬是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以下簡稱全促會)秘書長。全促會裡有一個常設的河川智庫,而楊志彬本人也參與了這次水資源政策的討論。
在我這次訪問的許多人裡,楊志彬站在一個很特別的位置。他看來有不少和政府溝通的機會,因此看到一些其他人看不到的可能。但是也正因為如此,他所看到政府的呆滯面,也就格外真切,他分析前瞻計畫所帶來負面影響的理由,就格外務實。
我開始聯絡楊志彬那一天,他正好出國。所以一直等到他回國後才進行。那天又正好是上星期五暴雨成災,所以我當天以及之後的補充訪問,都是電話進行。
整理訪問內容的時候,因為其中一些邏輯脈絡的前後呼應,決定用問答方式來進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1. 這次水資源建設的預算是2,000億元,僅次於軌道建設,佔前瞻計畫的百分之二十二。從水資源建設的角度,你怎麼看前瞻計畫?】
很多的爭議環繞在「前瞻基礎建設計畫」裡的「前瞻」兩字,如果拿掉這兩個字,可以把問題看得更清楚。
台灣有許多基礎、結構性的問題亟待解決,如果是老老實實地以「基礎建設補強計畫」的觀點來看,台灣的確到了應該全面檢視「基礎建設」的時候,但應該是真正的全面,並且應該配合半年後就要公布的國土計畫來一起檢視。不是現在這樣搶在國土計畫公布之前做這麼多大規模的建設。這樣置國土計畫於何地?
何況,就我所知道的水資源建設來說,政府對某些真正的基礎建設是逃避的。譬如,水資源建設裡,「水與發展」這個計畫,是確保供水穩定,所以有很多增加供水的項目。但是,真要達到供水穩定的目的,節水的總體效益要高於增加供水的效益。而涉及節水的主要「基礎建設」應該是:全面汰換老舊自來水管以減低滲漏。
可是自來水公司屬於事業公司,汰換老舊水管屬於「投資」業務,政府認為已經責成自來水公司改善投資,所以不列入「前瞻計畫」 。可是又因為考慮到地方政府的城市配合等等因素,基於實際施作量能有限,投資也只能做「有限投資」。這就顯示了政府無法面對問題癥結,決心有限的心態。
這次我看前瞻計畫本身,或者看林全院長接受你採訪所談的內容,都感受到太注重「財務」和「工程手段」,而太少新的治理理念,也忽視非工程手段。
前瞻計畫裡不是沒有比較進步的項目,但比例不高。缺乏其他項目配合,缺乏系統性的配合。單項單項的,發揮不了作用。就大項而言,將水與安全、水與發展、水與環境三項分列,雖然無可厚非,但也就掉入了個別處理的傳統思維。
例如都市裡的生態基盤保存,以及雨水回收再利用的概念,是跨防洪、水資源與環境面向的整合性做法,但並沒有出現在前瞻建設之列,因為這些做法的主導權在內政部而不在水利署。而水利署正在推動的政策中,不乏結合河道防災與土地使用的真正前瞻的政策,也沒有出現在前瞻建設之列。
部會之間缺乏整合,導致政府看不出對水的整體思考,缺乏全面性的政策說明,沒法做施政視野的討論。
【2. 這次暴雨洪災,有沒有顯示或印證水資源建設的什麼問題?】
這次水資源建設中的「水與安全」項目,就是治水,為了應對淹水,列了1,151億元。但這裡面的主要建設,是為了完成十年前開始的八年八百億易淹水治理時期所做的規劃。看看現在還在進行中的六年六百億流域綜合治理就知道,政府並沒有太多重新反省檢討當年規劃的機會,一直處於「完成高強度保護措施優於一切」的心態。
這些觀念和方法,都是以快速排水、高築堤坊來保護城市,防止「外水」灌入城市。但是這兩天的暴雨洪災告訴我們,「內水」排不出去的問題同樣嚴重。很多區的水排不出去,顯示新舊都市計畫整合不了。
這次暴雨洪災,正是提醒我們,在工程手段之外,要並重非工程手段。
在水資源建設上,一直存在著新舊觀念的交鋒。
舊的觀念就是就用錢用工程,淹水了,就趕快防淹;治水,就只知道用水泥工法蓋堤防。
新的觀念,要以這些非工程手段來舒解對工程的需要,要政府進行跨部門的整合,譬如都市計畫、國土計畫。
像前面所說,這次許多都市淹水,不是過去的「外水」淹進來,而是「內水」排不出去。要解決「內水」排不出去的問題,光靠水利署不行,至少要整合地方政府和營建署。
再以「水與環境」來說。前瞻計畫裡的「水與環境」,有280億元,並且是競爭型項目。過去看到的例子讓我們很擔心地方政府太過重視水岸美化,結果又造成水岸的水泥工程化。
進步的「水與環境」,則應該是重視河岸兩旁「水、土、林」的整合,把水岸在生態廊道上的作用要有一定的價值取向。這需要許多部門,譬如林務局的共同參與。
【3. 這次都市的「內水」排不出去,連台北市都淹,我聽說台北市更新後的排水管規格是可以應付每小時78 mm的降雨量,在全球都算先進。但是有清理淤塞的問題,這就要工務局的配合。這也和你說的跨部門整合相關吧?】
對。這也說明我們的都市不能只倚靠排水系統,還應該考慮很多滯洪的設計。目前水利署也在積極研擬徑流分攤的法規,可是在實際執行面將非常複雜,需要高度協調水、土、林相關事業主管機關的配合修法與執行,可是在整個前瞻計劃裡頭,並沒有很清楚地把這個政策目標標示到比較上位的指導方向。
既然提到了台北市,市府力推社子島的開發,將使得台北市面對未來的防洪風險大為提高。我們同時看到城市裡有先進的排水系統,又有和公務執行力息息相關的清淤,以及錯亂的土地開發政策,這些事務同時並存、新舊衝突,效果互相抵消,而政府在面對這些衝突時候的立場與價值是什麼?
【4. 你說的「為舊有的工程方法打開資源的大門」到底是什麼意思?】
這次水災後,看到林院長說要重視「水與環境」,「都市計畫要動」,如果是用新觀念來檢討「水與環境」的話,那當然是好事。我們最怕的是,看到淹水,就馬上說要加碼防止淹水。
當新舊觀念和典範正在對話,正在競爭的時候,政府要加碼,政府要投8,800億進來,是支持誰?外部的顧問公司又會支持誰?
公務員最怕被追究執行率,因此所有的預算都要用滿用足,並且一定是採用最習慣也最成熟的系統和產能。
所以我說這是「為舊有的工程方法打開資源的大門」。為舊有的工程方法打開資源的大門,我們要承擔最大的風險就是:原本已經逐漸要被淘汰的觀念和方法,又得以延續生命,不但繼續形成問題,並且把新觀念和新方法都壓後二十年,不但阻礙社會的進步,還會加大世代衝突。
偏偏最習慣和最成熟產能的工作方法,不足以面對未來的氣候劇變。今天在全球氣候的詭變之下,要承認極端氣候的可能性,要積極走向「韌性城市」。否則,想治水卻光是沿續過去的理論和想像,而不停下來思考、不翻轉,近乎不可能。
台灣的雨量與災害潛勢可以說是「傲視全球」,但這並不是不轉型的藉口。美國紐奧爾良、丹麥哥本哈根、荷蘭等國家和地區同樣面臨極端氣候的挑戰,原本少雨的國家突然多雨起來,必須承受的系統衝擊絕不比台灣小。但這些地方面臨危機衝擊後為何選擇轉型,而不是強化舊有系統與做法,其間有許多值得我們參考的地方。
【5. 你們水資源建設這一塊好像和行政部門的溝通還比較多,是什麼情況?】
過去幾年,本來我們發現情況也慢慢有變化。我也看到公務員也不是沒有人願意嘗試新的觀念和方法來解決問題,只是需要比較好的執行條件和夠長的溝通討論時間來面對社會歧見。
我們的對話本來在進行,但是像前瞻計畫這樣泰山壓頂,一下子就框下這麼多預算,就產生我剛才說的問題。公務員馬上為了執行預算疲於奔命,地方政府和各方勢力都來搶食大餅,最後一切都回到使用大家最習慣和最成熟的觀念和方法。
換句話說,問題又回到原點。
過去幾個月,政府部門和我們進行了很多對話,釐清一些他們的想法,也做了些保證,不能說是完全沒有進展。但是也正因為看到這些進展都是因為不斷對話才發生的,所以我們認為對話應該再繼續進行,不要急著決定,更不要為了通過前瞻計畫就急著告一段落。
為了避免國家應有的基礎建設再被政治操作切斷、影響,因此全促會的河川智庫主張在前瞻條例中應該加入四點,成為所有計畫形成的原則:
一,資訊透明。讓所有建設項目的資訊都公開透明,方便各方檢視。現在的網路平台,很容易做到這一點。
二,公眾參與。尤其讓所有利害關係人都有充分的發言、申訴機會。
三,生態優先。所有的工程建設項目,都該接受生態檢核。
四,效益評估。新工程開始之前,首先應該回顧檢討過去十年所做的事情是否有效。
政府也該全面檢討自己操作面上的心態。工程有爭議,就該面對,而不是逃避。有些水庫,爭議存在多年,但是在這次水資源建設裡,只是給水庫名字多加「生態」兩個字,打包放進前瞻計畫,就以為可以過關了。
【6. 我聽說雙溪水庫就是一個例子?】
對。政府要建這個水庫有好多年了,這是為了支持基隆的用水需求,在分析裡,雙溪水庫預定區是個優質的水庫場址。
但是二十幾年來,地方人士也好、生態團體也好,反對的說法以及替代性的計劃一直不斷出現。有人主張把原有的梯田復耕、基隆市的水管滲漏率降低….等等做法,水庫的需求就沒有那麼急迫。
我也看到了水利署用各種數據的計算來回應這些不同意見,但是民間的質疑還沒有完全釋疑,對於政府部門的計算需要更多的公眾與專家檢視。政府應該面對更具體的爭議,再繼續討論、溝通,而不要認為只要預算過關了,就可以加速執行的步伐。
【7. 這兩天員山子分洪到底有沒有效是個話題。你怎麼看?】
做員山子分洪,是為了不要影響汐止,趕快排洪。有沒有效果?要看下雨是否主要降在汐止河川上游的集水區範圍之內才能評估。
以前面提過的社子島爭議來說,如果降雨落在汐止河川下游的集水區,那麼員山仔分洪對於保衛社子島未來的防洪效果不大。
另外,這幾天看到林佳龍市長非常驕傲柳川的防洪效果,可是由鍾振坤博士提供我六月三號從 00:00~10:30的降雨圖來看,台中市在暴雨圈的外環,10個小時的降雨量還不到100mm,這種降雨量如果還發生水災就真的大有問題了。所以這次的豪大雨在台中市柳川的集水範圍並不明顯,不能證明柳川的防洪功能是否通過考驗。
【8. 最後給政府的建議是?】
最後,我要給政府的建議是:不要局限於只是延長既有的工業生產模式,刺激短暫的經濟繁榮。
真正的前瞻是:國家治理能否突破過去的本位主義:是否能跨部門整合中央部會,是否能整合中央和地方。
所以,儘管前瞻計畫到目前受到這麼多質疑和討論,但畢竟這些質疑和討論也都是因為有這個計畫而起,所以政府汲取教訓,今後應該做三件事情:
1. 趁國家規劃大規模建設的時候,發動大規模公共討論,吸納社會的建議。
2. 透過這些大規模的計畫,整合中央部會相關政策,並要求或誘導地方政府在跨部門工作上整合,配合中央整合。
3. 這些大計劃應該具備彈性,納入公民參與,建立回饋與修正機制,不需要把預算在期限內消化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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