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56歲周姓男子在雲林麥寮養殖水產,熟知魚塭位處偏僻少有人進出,涉嫌種植大麻。雲林檢警獲持搜索票,前往魚塭等地搜索,當場逮捕周嫌,查扣一百多個大麻盆栽。
雲林地方檢察署表示,這次查扣大麻盆栽共138株、乾燥大麻花80枝,是否有販售圖利則須再調查。而偵訊後考量周嫌沒有前科,並還有水產事業需照顧,裁定五萬元交保。
雲林地方檢察署 在 公視新聞網 PNN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當時不少漁民剛結束半夜的海上作業在補眠,有人說睡夢中被拘提,氣氛恐懼,「覺得好像又回到那個戒嚴時代的白色恐怖。」
不過雲林地方檢察署說,被拘提的漁民涉嫌以流刺網破壞施工警示座標,或號召船隊發動海上抗爭,私下向風電集團索討特別補償金,涉嫌強制及詐欺取財等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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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地方檢察署 在 張嘉郡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傷害已經造成,遲來的正義永遠讓抹黑造謠的人得利】
大家還記得在投票日前幾天,我的對手大動作召開記者會,直接說出元長鄉蔡村長在選舉中要「幫我買票」的事情嗎?經過兩次法院(雲林地院、臺南高院)的判決分別為「無罪」、「上訴駁回」。
以為這樣就結束了嗎?
更離譜的還在後面,我有義務要讓所有的雲林鄉親看清楚真相。
接下來的文字是根據「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選上訴字第790號刑事判決」( https://reurl.cc/OqQorA )內容中所節錄出來的,真的很扯。
本案證人張雅萍於109年1月11日主動以涉嫌偽證為由,向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自首,並經檢察官另立「偽證案」偵辦(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選他字第36號)。
張雅萍於109年2月21日偵訊中陳稱:我是要自首警員陳恒正拿4000元給我,不是張月嬌給的(原審卷一第576 頁);陳恒正拿錢給我,然後跟我說不管阿嬤有沒有拿這筆錢,有沒有拿到村長丟的這筆錢,就是叫阿嬤承認,然後阿嬤會沒事就可以回去了等語(原審卷一第590頁)。
「不管阿嬤有沒有拿這筆錢,有沒有拿到村長丟的這筆錢,就是叫阿嬤承認」
「不管阿嬤有沒有拿這筆錢,有沒有拿到村長丟的這筆錢,就是叫阿嬤承認」
「不管阿嬤有沒有拿這筆錢,有沒有拿到村長丟的這筆錢,就是叫阿嬤承認」
判決內容清楚提及「張月嬌於製作第1次警詢時,並未證稱被告有交付現金對其行賄」等情節。
警方於對張月嬌製作第二次警詢筆錄前,向張月嬌、張雅萍傳達:若不釐清案情不能離去,可以代為籌措賄款4000元供扣案,實話實說可以幫妳等訊息,張月嬌於此客觀情況下,受暗示性及受誘導性極高,皆充分顯示出證人是在強烈誘導與被暗示的狀況下,做出不實的口供與筆錄。
「若不釐清案情不能離去,可以代為籌措賄款4000元供扣案」
「若不釐清案情不能離去,可以代為籌措賄款4000元供扣案」
「若不釐清案情不能離去,可以代為籌措賄款4000元供扣案」
整起事件不僅無關賄選,反而是員警唆使作偽證栽贓?這已不是用誇張所能形容的;雲林是一個非常純樸的地方,真的不該為了選舉,去操弄無知、善良的雲林鄉親。
除了這個部分以外,當初所有偵查細項都還沒公佈,早上都還在偵訊階段,我的對手卻能早上發採訪通知、當天中午就召開記者會,直接挑明說是外部資金介入選舉,實在是非常荒謬!
第一、在偵查不公開的情況下,請問你們的資料是哪裡來的?
第二、就算手上有資料,也該直接提供給檢方調查,怎麼能將其作為記者會內容,公然操弄選舉、栽贓他人?嘴上說擔心檢警偵辦動作太慢,沒有下文所以開記者會,其實根本就是利用檢調單位變相幫自己催票,明眼人都看得很清楚。
第三、對手雖在臉書重新上傳了記者會影片,但當時直播早就已經把所有的畫面送出去、媒體也都已經轉載;說好聽是要配合檢調,但本質上就只是做個樣子,反正目的早已達成!
請問我的對手,當初你們團隊公然抹黑、破壞民主價值,難道自己不覺得欠所有雲林人一個道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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