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短訊📌
🔘台塑石化生煤使用減量案【中高行105年訴字第336號判決】
台塑石化公司六輕廠就固定汙染源操作許可證、生煤使用許可證,向雲林縣政府提出展延許可之請求,雲林縣政府雖予以核可,但對於許可證中所允許的生煤使用量及固定汙染之操作內容予以變更,台塑石化公司表示不符,歷經一年左右,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於月初作成判決,判定原告台塑石化公司敗訴,以下為您整理判決摘要:
🔖本案爭點:
雲林縣政府就固定汙染源操作許可證、生煤使用許可證之核發,是否具有實質審查之裁量權限?有關辦法及行政行為,是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又縱使雲林縣政府享有主管權限,有關減量之核定是否構成裁量濫用?
🔖法院判決摘要:
1⃣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條(土地管轄)、第6條(空汙防治分級管制)、第7條(空汙防制計畫)規定,雲林縣政府就縣內空氣污染防制、固定污染源及生煤使用之管理、操作許可內容之查核等,有主管權限;又另依據空氣汙染防制法第24、27及28條之規定,公私場所有固定空氣汙染源、多個固定汙染源以及生煤使用者,應向空污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證之核發,該等核定之具體辦法雖須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之,惟縱觀各管理辦法,均可觀察到申請者需向審核機關提出一年之排放檢測報告,以及許可證具體操作條件的核准(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7條、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販賣或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12條參照),故雲林縣政府對於許可證核發之准駁及許可證之操作條件,自有裁量權限,並無違法律保留原則。
2⃣
雲林縣政府業已舉證並說明原告麥寮二廠系爭製程排放粒狀污染物有影響轄內空氣品質及人民健康之虞,縣政府為改善該等情況,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並參考行動計畫及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書,並據麥寮二廠近5年之實際操作使用情形,於麥寮二廠上開製程仍可繼續正常操作情況下,藉由合理逐步調降麥寮二廠之生煤使用量等手段,以期達到上開規定及計畫所預期減量之成效,原處分之裁量核屬有據,並無裁量濫用之情形,核亦無違反比例原則及公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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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環境法各論(二)─廢棄物質循環清理法制之研究/陳慈陽
http://www.angle.com.tw/book.asp?BKID=1539
🔸環境政策與法律/葉俊榮
http://www.angle.com.tw/book.asp?BKID=2829
🔸環境風險的公私協力-國家任務變遷的觀點/辛年豐
http://www.angle.com.tw/book.asp?BKID=6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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