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小常識】
民眾不想酒後駕車觸法,選擇騎電動車或腳踏車,但是否真的可以免責呢?
臺灣飲酒文化盛行,相對導致酒駕肇事層出不窮,在接二連三發生多起引起社會大眾高度關注酒駕致人傷亡悲劇後,政府順應民意,加重酒駕刑責入法;酒駕降低標準及加重罰則新規定自102年6月13日起開始實施,除刑法第185條之3將駕駛人移送法辦酒精濃度值明訂並下修為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且刪除「拘役」及「單科罰金」的刑罰,酒駕肇事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刑度也配合加重外;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也降低酒駕標準為每公升0.15毫克。
民眾不想酒後駕車觸法,以為電動車不是機車,「只是加了馬達的腳踏車」,應不受酒駕法令拘束,但這個觀念大錯特錯。
因電動機車屬機器腳踏車種類之一,須向公路主管機關申領牌照始得行駛道路,故駕駛人酒後駕駛電動機車,仍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之適用。
另外,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因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範之慢車種類,毋須申領牌照使用,而處罰條例雖未明文規定飲酒不得駕駛慢車之標準,但如果駕駛人酒後騎乘「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肇事或有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員警可就具體個案(如駕駛人有嘔吐、意識不清、站立不穩等),引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慢車處罰予以舉發,或依法務部於100年05月31日法檢字第1000014063號函釋,檢具相關事證,送請檢察官偵辦。
至於腳踏自行車,以人力為主,不屬於「動力交通工具」,沒有酒測標準,也不會觸犯刑法185條之3的公共危險罪嫌,但腳踏車同樣受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範,員警可就具體個案(如駕駛人有嘔吐、意識不清、站立不穩等),引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慢車處罰予以舉發,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一旦肇事,員警會對騎士酒測,如果鑑定確認責任屬腳踏車騎士,同樣要負起肇事責任,包括刑事的過失致人受傷、過失致人死亡,還有民事損害賠償。
無論如何,提醒大家,喝酒上路就是危害自己也危害他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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