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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哲違法發照 創全國惡例
縱放大巨蛋復工 圖利遠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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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早我與林亮君議員及詹順貴獨立蒼茫、陳長文二位律師一起召開記者會,針對柯文哲在大巨蛋案上,罔顧程序違法發照、視公共安全如無物一事,嚴正提出指控。並在下午赴地檢署正式告發。
本案最重要的幾項事實如下:
①大巨蛋不符合建築法規第97條、第127條規定 市府仍違法發照放水遠雄
依照建築技術規則第97條,作為逃生使用的安全梯必須有一小時以上的防火時效,第127條規定演唱會與集會場的主觀眾席最多只能低於地面7公尺。大巨蛋有5處下沉式廣場至少11座的安全梯,沒有做防火區劃的設計,又其觀眾席是在地面下10.5公尺,完全不符合上述規定,如果未來有火警需要逃生時,這些樓梯根本無法提供防火防煙的保護,也沒辦法從地下觀眾席逃到一樓避難層,導致大巨蛋缺少安全可靠的逃生路徑,恐釀成重大災禍。
柯文哲明知大巨蛋不符第97條、第127條規定,仍在2020年7月17日核准建照第三次變更設計,並用建照註記幫遠雄解套。這就像大學生還有2科必修未通過,學校卻發給他畢業證書,說等他以後上班前再修過就好。本案市府創下全國不符規定仍違法發照的惡例,讓大巨蛋可以快速復工,縮短期程,早日營運,顯然在圖利遠雄!
②柯文哲對大巨蛋前踞後恭,180度大轉變啟人疑竇
(1)為護航遠雄改稱安全梯不是主要構造
大巨蛋5處下沉式廣場樓梯原屬主要構造,如果要符合第97條、第127條規定,就應修改建築圖說,辦理變更設計。但市府為了讓遠雄不用變更設計符合規定就拿到建照,只在建照的注意事項第25點中表示,應在使用執照請領前改正,並備註「如涉及建築法第39條情形,應辦理變更設計」云云,為遠雄解套。
這種作為就是在暗示安全梯不是主要構造,所以遠雄不用辦理建照變更設計。可是先前2015年5月20日市政府勒令大巨蛋停工,理由正是因為有79處樓梯、樓地板等「主要構造」不按圖施工,這也已經得到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認可,判決中認定樓梯和樓地板開口等都屬主要構造,所以不適用建築法第39條的但書。
(2)為包庇遠雄誆稱大巨蛋申請用途為體育館
根據2011年遠雄提交的《投資計劃書》中的第五章「財務規劃」,未來大巨蛋體育活動將佔59.1%,剩餘40.9%則做其他活動如演唱會、集會等使用。2018年3月17日市府建管處也曾發新聞稿要求遠雄將演唱會使用的用途納入申請。
做為大巨蛋BOT案的甲方,台北市政府清楚知道大巨蛋未來的營運規劃,但在2020年遠雄申請建照時,市府居然睜眼說瞎話,說大巨蛋申請用途為體育館,因此沒有第127條適用問題,明顯為刻意包庇遠雄,使其復工。
③市府承柯文哲意志從上到下公然圖利遠雄
柯文哲徹底破壞台北市政府行政體制,帶頭放水遠雄,市府官員也自行揣摩上意,有樣學樣。我在勘察大巨蛋時發現,建築基地內西南側下沉式廣場的電扶梯已經裝好,但它並不屬於先前行政法院同意的14項安全維護工項,經查證後才知道這是前台北市祕書長張哲揚用專簽決行,同意遠雄在停工期間可以施作,又一明顯違反停工規範的偷跑做法。
為了堅持大巨蛋的公共安全,包括我在內的多位議員,多次用質詢、記者會方式來提醒市府第97條、第127條違法的問題,已窮盡監督之責,但柯文哲市長與其市府團隊根本充耳不聞,面對我針對違法發照的告發,不僅見笑轉生氣嗆「要告就去告」,還錯誤引用核四案例來轉移焦點,實在非常惡質。
柯市長與台北市政府在大巨蛋上的種種表現,無視公共安全,讓大巨蛋貿然復工,使當地居民承受未知的風險,創下全國惡例,公然圖利遠雄,今日我依《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告發柯文哲圖利罪,請司法機關究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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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放大巨蛋復工 圖利遠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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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早我與林亮君議員及詹順貴獨立蒼茫、陳長文二位律師一起召開記者會,針對柯文哲在大巨蛋案上,罔顧程序違法發照、視公共安全如無物一事,嚴正提出指控。並在下午赴地檢署正式告發。
本案最重要的幾項事實如下:
①大巨蛋不符合建築法規第97條、第127條規定 市府仍違法發照放水遠雄
依照建築技術規則第97條,作為逃生使用的安全梯必須有一小時以上的防火時效,第127條規定演唱會與集會場的主觀眾席最多只能低於地面7公尺。大巨蛋有5處下沉式廣場至少11座的安全梯,沒有做防火區劃的設計,又其觀眾席是在地面下10.5公尺,完全不符合上述規定,如果未來有火警需要逃生時,這些樓梯根本無法提供防火防煙的保護,也沒辦法從地下觀眾席逃到一樓避難層,導致大巨蛋缺少安全可靠的逃生路徑,恐釀成重大災禍。
柯文哲明知大巨蛋不符第97條、第127條規定,仍在2020年7月17日核准建照第三次變更設計,並用建照註記幫遠雄解套。這就像大學生還有2科必修未通過,學校卻發給他畢業證書,說等他以後上班前再修過就好。本案市府創下全國不符規定仍違法發照的惡例,讓大巨蛋可以快速復工,縮短期程,早日營運,顯然在圖利遠雄!
②柯文哲對大巨蛋前踞後恭,180度大轉變啟人疑竇
(1)為護航遠雄改稱安全梯不是主要構造
大巨蛋5處下沉式廣場樓梯原屬主要構造,如果要符合第97條、第127條規定,就應修改建築圖說,辦理變更設計。但市府為了讓遠雄不用變更設計符合規定就拿到建照,只在建照的注意事項第25點中表示,應在使用執照請領前改正,並備註「如涉及建築法第39條情形,應辦理變更設計」云云,為遠雄解套。
這種作為就是在暗示安全梯不是主要構造,所以遠雄不用辦理建照變更設計。可是先前2015年5月20日市政府勒令大巨蛋停工,理由正是因為有79處樓梯、樓地板等「主要構造」不按圖施工,這也已經得到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認可,判決中認定樓梯和樓地板開口等都屬主要構造,所以不適用建築法第39條的但書。
(2)為包庇遠雄誆稱大巨蛋申請用途為體育館
根據2011年遠雄提交的《投資計劃書》中的第五章「財務規劃」,未來大巨蛋體育活動將佔59.1%,剩餘40.9%則做其他活動如演唱會、集會等使用。2018年3月17日市府建管處也曾發新聞稿要求遠雄將演唱會使用的用途納入申請。
做為大巨蛋BOT案的甲方,台北市政府清楚知道大巨蛋未來的營運規劃,但在2020年遠雄申請建照時,市府居然睜眼說瞎話,說大巨蛋申請用途為體育館,因此沒有第127條適用問題,明顯為刻意包庇遠雄,使其復工。
③市府承柯文哲意志從上到下公然圖利遠雄
柯文哲徹底破壞台北市政府行政體制,帶頭放水遠雄,市府官員也自行揣摩上意,有樣學樣。我在勘察大巨蛋時發現,建築基地內西南側下沉式廣場的電扶梯已經裝好,但它並不屬於先前行政法院同意的14項安全維護工項,經查證後才知道這是前台北市祕書長張哲揚用專簽決行,同意遠雄在停工期間可以施作,又一明顯違反停工規範的偷跑做法。
為了堅持大巨蛋的公共安全,包括我在內的多位議員,多次用質詢、記者會方式來提醒市府第97條、第127條違法的問題,已窮盡監督之責,但柯文哲市長與其市府團隊根本充耳不聞,面對我針對違法發照的告發,不僅見笑轉生氣嗆「要告就去告」,還錯誤引用核四案例來轉移焦點,實在非常惡質。
柯市長與台北市政府在大巨蛋上的種種表現,無視公共安全,讓大巨蛋貿然復工,使當地居民承受未知的風險,創下全國惡例,公然圖利遠雄,今日我依《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告發柯文哲圖利罪,請司法機關究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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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最重要的幾項事實如下:
①大巨蛋不符合建築法規第97條、第127條規定 市府仍違法發照放水遠雄
依照建築技術規則第97條,作為逃生使用的安全梯必須有一小時以上的防火時效,第127條規定演唱會與集會場的主觀眾席最多只能低於地面7公尺。大巨蛋有5處下沉式廣場至少11座的安全梯,沒有做防火區劃的設計,又其觀眾席是在地面下10.5公尺,完全不符合上述規定,如果未來有火警需要逃生時,這些樓梯根本無法提供防火防煙的保護,也沒辦法從地下觀眾席逃到一樓避難層,導致大巨蛋缺少安全可靠的逃生路徑,恐釀成重大災禍。
柯文哲明知大巨蛋不符第97條、第127條規定,仍在2020年7月17日核准建照第三次變更設計,並用建照註記幫遠雄解套。這就像大學生還有2科必修未通過,學校卻發給他畢業證書,說等他以後上班前再修過就好。本案市府創下全國不符規定仍違法發照的惡例,讓大巨蛋可以快速復工,縮短期程,早日營運,顯然在圖利遠雄!
②柯文哲對大巨蛋前踞後恭,180度大轉變啟人疑竇
(1)為護航遠雄改稱安全梯不是主要構造
大巨蛋5處下沉式廣場樓梯原屬主要構造,如果要符合第97條、第127條規定,就應修改建築圖說,辦理變更設計。但市府為了讓遠雄不用變更設計符合規定就拿到建照,只在建照的注意事項第25點中表示,應在使用執照請領前改正,並備註「如涉及建築法第39條情形,應辦理變更設計」云云,為遠雄解套。
這種作為就是在暗示安全梯不是主要構造,所以遠雄不用辦理建照變更設計。可是先前2015年5月20日市政府勒令大巨蛋停工,理由正是因為有79處樓梯、樓地板等「主要構造」不按圖施工,這也已經得到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認可,判決中認定樓梯和樓地板開口等都屬主要構造,所以不適用建築法第39條的但書。
(2)為包庇遠雄誆稱大巨蛋申請用途為體育館
根據2011年遠雄提交的《投資計劃書》中的第五章「財務規劃」,未來大巨蛋體育活動將佔59.1%,剩餘40.9%則做其他活動如演唱會、集會等使用。2018年3月17日市府建管處也曾發新聞稿要求遠雄將演唱會使用的用途納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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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扶梯構造 在 [問題] 為什麼高捷站有些出口只有樓梯沒電扶梯? - 看板MRT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lockgolden (潛伏者)》之銘言:
: 請問某些捷運站出口沒有電扶梯的原因為何?
這現象不只高雄捷運有,台北捷運、甚至台鐵高鐵
只要是立體化(含高架站、跨站式站體等等)的站體建築
都有可能會出現這種只有樓梯的出入口設計
原因主要是建築/消防上逃生避難的考量:
目前在「防火避難設施」的垂直動線選用上,唯一能滿足各種結構要求
(不燃材料)與逃生需求的固定逃生器具,只有樓梯。
其他緩降機,救助袋等都比較算輔助性質,而且除了爬梯以外
大多數都是方便由高往低逃,而非由低處(地下室)往高逃
而且爬梯又不是人人都能使用...這時候樓梯成為唯一可靠的選擇
在站體設計上就會考量逃生的距離(以及地面站體用地的取得)
在設計時某出口必定要設置樓梯以負擔部分區塊的逃生需求
又找不到其他位置設置緊急出口、該出口地面又不夠寬無法平行設置電扶梯時,
就會出現純粹只有樓梯的出口
另外可以觀察一下,月台往穿堂層的幾座樓梯/電扶梯
通常有一隻也會出現樓梯,再搭配月台頭尾的逃生梯(會直接通往付費區外),
形成月台層的逃生動線設計
在建築上其他的垂直動線設施還有電梯與電扶梯
電梯這不用說了,大家都知道火災時使用電梯的危險性
比較有疑問的是電扶梯,為什麼電扶梯不能當成逃生動線?
雖然電扶梯的金屬踏面看起來是不燃材料,但是底下的機械不是
1987年倫敦國王十字車站大火就是從電扶梯開始燒起來的
該場火災造成31人死亡 https://goo.gl/3sFgJ
雖然該出口是比較老舊的木製踏面電扶梯,但電扶梯基本構造類似
現代的電扶梯依然使用潤滑油等易燃物...
因此它平日很方便,但緊急時並不適合當逃生動線,
事實上,在建築與消防法規上
還認定電扶梯會穿過樓層,形成破壞「防火區劃」的天井設計
所以在發生火災時都要適當的隔離起來(百貨公司電扶梯附近都有防火捲門)
至於車站因為使用性質特殊,會用特殊法規(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
免去設置防火門,不過在逃生動線上仍然不適合把電扶梯當逃生設備
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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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9.217.15
的確在營運上或是因為地方壓力而將原規畫的緊急出口變成正式出口
不過在考量整體消防逃生的動線上是不分正式跟緊急出口
會做通盤的考慮 也因此即使升格成正式出口,那些原緊急出口
也不太會升級使用電扶梯啦,改了就失去作為逃生動線設計的意義了
緊急升降機是針對10樓以上建築逃生與救災的特別設計
不過檢討逃生動線時(樓梯座數,步行距離等)
仍一律以樓梯(安全梯)為主,不能以緊急升降機取代
可以說是額外增加的設計
※ 編輯: chewie 來自: 111.250.11.139 (12/18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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