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順貴:這不是以核減煤 而是藉煤增核!! (02/18/2019 上報)
文:詹順貴
核終領導人黃士修先生,近日又公開說要再增提一項宣稱是《以核減煤》的公投案,主文內容是:「你是否同意,立法院應制定包含究責機制之核能減煤專法,使2030年以前達成核能發電比例不得低於燃煤發電?」並夸言這是《以核養綠》二部曲。但怎麼完全看不到「減煤」的字眼?連「減煤」都沒有,更遑論如何減煤的路徑框架了。可見,此一公投提案,只是其食髓知味後的再次詐騙社會大眾的政治伎倆而已。
先來回顧之前黃君所提的第16號公投案,主文只是要廢除《電業法》第95條第2項應於2025年達成非核家園的法定期限。至於其理由說明,看到的都是核能是如何的完美無缺,而再生能源是如何的不穩、會破壞環境生態與造成電價上漲。所以,實際上應該是一項道道地地的《擁核貶綠》公投,卻用《以核養綠》包裝,根本是取巧一般民眾不會認真檢視公投提案內容,藉以欺騙社會的詐術。
而這次的新提案,提案人既然聲稱是《以核養綠》二部曲,自然是詐騙故技的重施。究其實質,不過是《藉煤增核》的擁核公投而已。理由很簡單,此次提案內容並未對2030年的燃煤發電明確訂出占比,因而,根本無法窺知提案人心中認為可以達成核能發電比例不低於燃煤發電的路徑是甚麼?以目前核能占比約僅8%的現況來盤算,到2030年,燃煤的占比,無論是黃君附合馬英九前總統所主張的40%、或蔡政府能源轉型路徑將減降到30%(2025年)-20%(2030年可能情境)之間,只佔8%的核能發電機組,在在都需要大幅增加,方能滿足核能發電比例不低於燃煤發電的情境。
問題是,現實情況可能嗎?台灣社會允許嗎?
主文特別提到究責機制,但並未明確說明應如何究責?誰該被究責?由誰來究責?被究之責的內涵又是甚麼?既然此公投案隱含會出現需要大幅增加核能機組的情境,而且黃君聲稱要綁2020年大選,假設2020年初公投通過,短短10年內,核電占比要從現今的8%,至少增加3-5倍,才有可能達成核電不低於煤電的公投預設結果。先撇開安全性問題不談,台電縱使卯足全力,做得到嗎?如果因為客觀情況而做不到,台電會被追究的責任會是甚麼?如此究責,對台電公平嗎?
何況,雖然公投主文又再取巧避開可能同時需新選場址興建核電廠與延役舊廠等高度爭議問題,但實際執行時,躲得過嗎?新選場址與必須延役的核電廠所在的縣市人民會接受嗎?如果極力反對,公投結果如何落實?這種與公投提案本身息息相關的事項,提案人是否應該事先誠實揭露?如提案人刻意迴避,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無責任詳細對社會大眾說明此種後座力影響範圍,以使民眾有機會在正確完整的資訊下決定如何投票?
從先前第16案公投,到後來從媒體看到的「核廢料遷出蘭嶼」、「核四啟封並商轉」以及此次的「藉煤增核」等公投案,提案人除了擁核、擁核、再擁核,以及漠視核廢料處置難題與輕賤再生能源外,完全看不出有何關心台灣永續發展的真心?台灣社會大眾還要一直隨之起舞嗎?
完整內容請見:
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57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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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法第51條 在 媽媽監督核電廠聯盟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公投過後,依然要努力反核!! (11/25/2018 今周刊)
號稱「以核養綠」的全國性公投第16案,以同意票5,895,560張、不同意票4,014,215張、無效票922,960張,有效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且占投票權人總額29.84 %,達1/4以上門檻通過。中選會依《公投法》第30條,應於投票完畢7日內公告公民投票結果,其屬法律之複決案,《電業法》第95條第1項於公告之日起算至第3日,失其效力。提案領銜人發表勝利感言,要求政府討論「三座核電廠延役和核四廠重啟」,並宣布將發動「以核養綠二部曲,重起核四綁定2020總統大選」。
《電業法》第95條第1項失效後,核一二三廠是否就可延役?核四是否就該續建?或能夠重啟?如果仔細閱讀公投主文:「您是否同意:廢除電業法第95條第1項,即廢除『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之條文?」公投通過的法律效果就只有《電業法》第95條第1項失其效力;至於其他有效法令,包含《環境基本法》、《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等,仍然必須遵守,並不會因《電業法》第95條第1項遭廢除,而一併失效。
《環境基本法》第23條:「政府應訂定計畫,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91年12月11日立法後,遲未落實。100年福島核災後,前總統馬英九於同年11月宣布:核一、二、三廠不延役,核四須「確保安全」才商轉;103年4月安全爭議不斷的核四進入封存;106年1月《電業法》第95條第1項制定,當時無論國民黨的王惠美等 16 人、廖國棟等17人或民進黨的高志鵬、蘇治芬、鄭寶清等 51 人提出的草案版本,均要求核電設備應於114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亦即至多到核三廠2號機40年運轉執照到期的114年,之後就不再有核電設備被允許運轉。
可惜紛擾十餘年,不分藍綠終於達成共識,明確訂下的非核期限,維持不到2年,就遭公投廢除。然該條雖廢,《環境基本法》第23條仍在,政府依法還是必須訂定計畫,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只是不受114年的期限拘束。
依《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第16條,換照須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5年至15年提出申請,而核一、二廠4部反應爐的運轉執照,陸續將於107年12月5日、108年7月15日、110年12月27日與112年3月14日到期,早已超過換照申請期限,依法不得申請延役。
唯一還有延役可能的是核三廠,然核三廠不僅有活動斷層通過廠區,且近年因設備老化,多次火警、狀況不斷,是否適合冒險申請延役?延役審核能否通過?均屬未定。而核四封存前,安全爭議不斷,續建至少需再花478億元高額經費和6至7年,且無法保證安全,同樣的經費和時間心力,若投入節能、再生能源等,是否更具效益?
全國性公投第16案,用「以核養綠」之名,以「養綠」和「反空污」吸引民眾支持,然提案方主張的能源配比與政府的政策目標相較:再生能源少10%、燃煤多10%、PM2.5空污多25%,根本名不符實。話術包裝下的公投雖然順利通過,但不同意票亦超過4百萬張。
國土面積狹小的台灣,禁不起一次核子事故的傷害,沒有《電業法》第95條第1項的年代,民眾一次次挺身反核,促使立法院把至遲應實現非核的期限訂明;廢除該條規定,回到有非核目標,無明確期限的狀態,反核方還是得繼續努力。而擁核方這次以「養綠」包裝,取得多數支持,下次用劣跡斑斑的核四直球對決,就算冠上「以核養綠二部曲」的稱號,是否能夠得到同樣的支持?不願家園遭老舊核電廠延役和危險核四廠復辟威脅的民眾,沒有悲觀的權利,公投過後,依然要繼續努力反核。
本文作者為:蔡雅瀅 /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專職律師
完整內容請見:
https://www.businesstoday.com.tw/…/8…/post/201811250013/公投過後,依然要努力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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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法第51條 在 媽媽監督核電廠聯盟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核能不是解方 台灣不應錯失非核家園契機 (11/21/2018 蘋果日報)
公投第16案包裝在「以核養綠」的口號下,主張廢除電業法第95-1條,老舊核電廠延役、未完工的核四重啟續建,甚至要全台蓋滿20座核電機組。這項公投若過關,將重挫台灣真正需要的 「非核減煤」能源轉型計畫。
基於憂心,橫跨理工醫與人社法領域共559學者,共同召開記者會,呼籲國人對公投第16案投下「不同意」。連署人包括交通大學應用化學系講座教授林明璋院士、台灣大學數學系教授林長壽院士;國內肝臟權威、長庚大學特聘講座教授廖運範院士,台灣植物生態學知名學者、中國醫藥大學講座教授周昌弘院士,及前中央研究院院長李遠哲院士。43位名譽、榮譽、講座、特聘等重量級教授,包括台灣病理學泰斗、現任長庚醫院郭承統名譽副院長,成功大學醫學院公共衛生研究所王榮德講座教授、臨床醫學研究所謝奇璋特聘教授等人。
2017年核電僅佔8% 台灣在絕佳的非核時刻
2017年核能僅佔台灣電力8 %,核一二三廠六個機組老舊,理當在2018年至2025年間,依法屆齡完成除役。但「以核養綠」卻不切實際地主張在2025年讓核電佔20%。事實上,就算舊核廠均延役,核四再追加500億並在2025年完工,總電量也達不到20%。核一二三廠工安紀錄不佳,核三廠甚至在2001年發生過「3A級原子事故」的全黑事件;蓋了20年的核四則因施工過程自行變更設計、問題叢生、不斷追加預算卻無法完工,而在馬政府時代宣布停工封存。
核電不同於再生能源可以逐步發展到位,一旦選擇投資核電,新廠動輒耗費數千億,工期10-19年;加以全球人民對核電的風險意識普遍提升,任何核電廠新建或延役、核廢處置場的評估與規劃,除需經過漫長與謹慎的環境社會影響與財務評估,更不可能如威權時代,由政府片面決策、鴨霸地長驅直入原住民或邊緣社區。若果16號公投過關,政府將有限的資源投資在規劃新廠、核四續建、老舊核電廠的維護(光是2012年核二廠一號機7根錨定螺栓損毀,原廠即要價一億!),這不僅將徒增社會衝突、財政負擔攀升,新建工程漫長加上核電老舊停機,更可能造成未來供電缺口的不確定性(如2016年核二廠即因避雷器爆開變形停機超過600天,併聯發電重又跳機)。
核災若發生 台灣11%土地淪為徹離區 北台800萬人成難民
公投16號提案方,預設核電安全無虞,核安管理完滿,對核災後的環境社會與健康衝擊刻意輕描淡寫,一味強調核廢料必然有解,無視核工業發展至今的技術與社會困局。由於台灣核電廠緊鄰活動斷層與首都圈,中興大學環工系莊秉潔教授發表於國際期刊的研究模擬發現:2011年的日本福島核災若發生在核四廠,全台將有11% 土地淪為永久撤離區,包括基隆51%、新北48%、台北38%、桃園30%、新竹18%、宜蘭18%的土地都遭殃,高達800萬人至少20年無法返鄉。直至今日,沒有任何一種能源技術,有核能這種足以取人土地毀滅一個族群的殺傷力。
此外,台灣三座核電廠產出超過1萬8000束高階核廢料,至今缺乏中繼的乾式儲存場,永久儲存場更不知能落腳何處;而21萬桶低階核廢料中,10萬桶仍滯留蘭嶼。既有的核廢料尚無法解決,難道還要製造出更多無處可去的萬年核廢?核電廠除役與核廢處置涉及的技術、社會與倫理困局,選址面對的社會衝突與潛在的長期生命威脅,除役過程恐將犧牲更多底層勞工與邊緣社區,以及預期將不斷墊高的財務負擔,恐怕才是接下來台灣社會在核能使用過後得面對的巨大挑戰。
以核養綠16案燒煤多 無法解決空污
2017年燃煤佔台灣電力47%,「以核養綠」主張再生能源、核電、天然氣、燃煤各佔10%、20%、30%、40%,標榜使用核能以解決空污,卻只讓燃煤從47%減低到40%,根本無視中南部民眾日夜承受的空污之痛。相形之下,台灣真正需要的「非核減煤」的政策目標,是2025年再生能源、燃煤與天然氣發電各佔20%、30% 及50%。根據中興大學環境工程學系莊秉潔教授及台灣大學風險社會與政策研究中心趙家緯博士估算,「非核減煤」將比「以核養綠」更能有效減少25%空污及15%碳排。
「以核養綠」刻意將空污排放量大不同的天然氣、燃煤混為一談,標榜使用核能可以減少空污,卻又提出高度賴燃煤發電的方案,實在非常矛盾。若果16號公投案通過,「以核養綠」較之於「非核減煤」方案多出的10% 燃煤發電量的機組,究竟應該設到那個縣市去呢?公投提案方的主張明顯無法保護人民健康。將台灣社會拉回上個世界極度依賴核電與煤電的發展舊思維,並無助於提升當前與未來世代面對氣候變遷、能源轉型及空污治理的能力。
台灣不應錯失能源轉型契機
台灣正走上脫核及減煤的關鍵時刻。一方面,核災風險、核安與核廢處置技術困局是不爭的科學事實。另外一方面,全球核電佔比下滑、成本上揚,再生能源則是技術躍進、成本降低,並帶來各種創新與就業機會。國際再生能源發展署IREN的統計即顯示,再生能源工作從2013年650萬躍升成長至2016年的980萬。
國際間,也有愈來愈多國家、城市與社區,明確建立百分之百再生能源的非核無煤家園目標,以整合有效能的智慧電力調度、節能措施,讓整體電力系統具備分散化、彈性化與恢復力。由於再生能源投資規模可大可小,不僅可依在地條件混搭不同再生能源技術發電,更讓全球各地社區鄉鎮居民,有機會從電力消費者轉為能源生產者,共組公民電廠、再生能源合作社或社會企業,在提高在地能源自給率的同時,也分享再生能源產業創造出的經濟利益。
台灣值得更好的選項,既有更好的選項,我們又何必走危險又不通的老路?
「非核減煤」路線不僅務實地回應了台灣社會對免於核災威脅、要求乾淨空氣的深切期待;也讓台灣有機會在全球能源生產與消費體系正激烈重組的時刻,與國際同步掌握經濟、技術與社會創新的種種契機。愈來愈多統計與分析指出,長期而言,再生能源比傳統燃煤及核電永續、前瞻及便宜。儘管轉型過程面臨種種衝突與挑戰,但發展更合於永續的能源生產與消費模式,是全民共同的責任,也是未來世代的希望。我們需要的是「非核減煤」的能源轉型之路,盼望11月24日,國人能在公投第16號投下「不同意」。
本文作者:邱花妹/國立中山大學社會系助理教授
完整內容請見: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1121/147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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