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號是禮拜二,我店公休;下午,放假的我騎車去買菜與買午餐。
雖然人口已經多到成"市",但頭份其實還是個小鎮,平日裡大馬路前後五十公尺沒有車是常態。
熱得要命的天氣,我確認我跟前後車的超長車距後,我一邊聽小說一邊看著遠方的紅綠燈放空騎車。
哪知道,前面兩台車忽然互撞了一下,然後黃車兩個迴旋撞到路邊人行道,黑車一個大迴,然後直接噴上分隔島,直把電線杆撞彎,然後兀自冒煙...........
由於車距足夠,這個車禍就像是看電影螢幕那樣的距離上演。
我立刻靠邊停車,下意識地看了一下我的水餃跟豬血湯........然後衝上去查看。
#在台灣救人前先需自保。
於是我把車停在二十公尺外,然後先對兩台車拍照,再搶上查看比較近的黃車;我人一到,看見裡面駕駛正搖頭晃腦地掙扎想出來,但左前車門已經被撞平,所以她一時也推不出來,我看著玻璃已經噴飛的車門,挑了一個沒有玻璃屑的地方著手。
我伸手握住車門,然後用力向後拉,只拉個兩下,車門在莫名東西的噴濺聲中被我拉開五六十度(霎時間有種美國隊長上身的神力錯覺?),那個駕駛見我拉開門,掙扎地走出來,然後對著我開始大哭。
「嗚啊!! 我好怕喔!!! 怎麼這麼可怕!!!」 (看她還能走出來大哭,身上也沒有血跡,應該沒有立即性重大傷處)
看她頭上白髮縷縷,大概有五十歲吧? 但我當下心裡想的是 : 那是你出的車禍不夠多,多了就不會怕了...........
但我還是跟她講 : 「妳先握握拳頭、腳趾頭抓一抓,看看有沒有地方痠痛或不能動?」
她一邊大哭,一邊依言照作,除了告訴我脖子有點痛之外,看起來行動無恙,我想"忽然撞車,頭頸在作用力下猛然向前,大概有點拉傷,但也沒甚麼大問題",所以我接著說 : 「你現在看起來沒事,妳先走到旁邊人行道坐著休息,我去看看另一個人。」
轉頭向分隔島跑去,黑車駕駛已經推開車門搖搖晃晃地走出來,那應該也沒大礙,我馬上大聲問 : 「車上還有沒有其他乘客?!!」
嘴裡都是血的他搖搖頭,我看他引擎蓋凹陷,車子還在動,怕等下漏油可能炸車,我就大喊 :「你先把車子熄火,免得等下爆炸!!」
說完我就跑回去黃車旁邊,看到車頭已經開始流出液體,液體沒甚麼味道跟顏色,可能是水箱破了;但我還是跟她說 : 「你車子先熄火,不然等下會發生危險。」
她一邊大哭,一邊講電話,一邊照我的話做。
在確定兩個人都沒立即性危險後,我開始打電話報警;警察確認我所在地後,就說有人已經先報警了。
看著滿路滿地的零件、碎玻璃,我用腳踢去了一些,然後開始佔住散落物最多的內車道,然後把車子導引到外車道(大家都頗為自制,沒有停下來看熱鬧)
大約十分鐘後,救護車先來,他開始對現場的傷者做詢問跟檢傷分類;不久後,警車也來了。
我指引著他靠邊停好,他也向兩位傷者做了詢問跟大致了解,並讓救護車送走女士(覺得肩頸痛,也要去醫院檢查看看有沒有腦損傷或其他地方的受損),讓黑車駕駛自行就醫後回警局做筆錄;至此,我覺得我基本沒事了。
於是我上前問他 : 「所以我需要去警局?還是我可以走了?」
他回答 : 「你留下資料,就可以走了,有問題我們會連絡你。」
我點了點頭後,報了自己的姓名電話,隨後打開手機裡拍的照片註記說道 : 「你記一下,車禍時間是2點17分。」
警察把時間記載車禍紀錄表的時間欄上(留下第一現場的樣貌+留下時間點+保護自己。這也是我最一開始拍照的用意);看著警察分配了大家的去處後,我回頭騎車緩緩離去。
到家後,我看看自己的手,上面附著我拽拉車門救人的痕跡、沾著黑車男子的血跡,髒髒汙汙的斑駁,看起來甚是............光榮。
手洗乾淨後,我打開我的水餃,果不其然變成一塊粿了........
待晚上,家人回來後聽到經過,也不意外那是我會幹的事;但卻問 : 「看到撞的這麼厲害,我還真不敢上前,就是遠遠幫他們報警;如果上去看到斷手斷腳、滿臉鮮血呢?」
我心想 : "所以才更該去救,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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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希望自己有難時別人會來救
#就先去拯救那些有難的人吧
#不是英雄也能行英雄事
#但是救別人之前也要先保護自己
#不然公親變事主了
#我也很多話題想跟大家聊
#但是為五斗米折腰後真的只想睡覺然後工作
#希望大家平安健康的度過難關
每週一、三、五的晚上10點半,一起看、一起想、有瞌睡蟲一起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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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萬的網紅苗博雅,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苗博雅 #台北市 #質詢 早在2019年5月份,我針對台北市聯營公車肇事率節節攀升質詢交通局和公共運輸處。當時官員承諾檢討,事後確實也做出一小部分改善。 然而,不幸的事件又再次發生。藍26路線公車因駕駛打瞌睡,衝撞人行道造成市民死傷。改革的腳步太慢,讓無辜的市民犧牲。 我調取藍26路線司機的...
電話問安紀錄表 在 經驗/無可取代 陳建銘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這種爆料有任何意義存在嗎?
當議員的發現問題不能直接叫施工單位改善嗎?
議會都有給每位議員研究室10本以上大會手冊,裡面都包括市長、副市長、局處首長與府會聯絡人市府團隊的電話,甚至各局也都另外提供聯絡簿,提供局處首長、科長的聯絡電話,溝通管道難道還不夠暢通嗎??
有任何問題都可以直接致電詢問或反應,為何要透過媒體放消息來傳達?而且還都是未經過求證加油添醋後的訊息....是嫌官員們還不夠忙嗎??
任何一處施工場所不管是公立的或是私人的都必須要遵守防疫規定!
如果有違規的情況,議員可以即刻要求施工單位改正、關閉施工場域接受查察或者開罰,但是拼命用媒體來打相關單位.....這樣只會讓人看破你的手腳,而你這個行為間接的破壞了士林地區的形象、影響士林的經濟發展!
疫情嚴竣,我有任何建議或有關市府政策的疑問...我必先跟主管單位聯繫與求證,所以府會聯絡人、局長、副市長常接到我的電話!因為我生在這裡、我長在這裡、我更希望士林永續發展!
唯恐天下不亂,製造恐慌的行為真的不可取!
https://youtu.be/5aN1H9XWbzI
…......................................
報告議座:
北藝工程管理單位新工處回覆如下,提供您參考。
工區6月15日復工,6月10日曾開防疫會議,要求進場工人要附PCR陰性證明,自主健康管理14天的紀錄表,後續管制按照這種方式進行,至於廁所的洗手台,應是施做的工項,不是給工人使用,工人使用的廁所另有安排,電梯則是從之前就是開放兩部電梯、一部貨梯,自工地復工後便對工區防疫嚴加把關,將重視、參考議員的意見。
電話問安紀錄表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關於盤查臨檢要件】以及【罵盤查不合法的員警「臭俗辣」而不起訴處分之案例】
關於第一線警方執法注意事項與講義,其實作者在職時就已經在個人臉書有很多公開貼文,粉專之前已經寫了一篇網誌,只是後來FB取消網誌功能,該文經搬遷到方格子並多次公告提供了,但是因為很多人在問,所以再一次提供連結:https://bit.ly/37gXhwy
請有心學習的警職讀者自行前往爬文。
至於想要了解為什麼台灣警察無視警職法要件而瘋狂盤查的原因,在《扭曲的正義》( https://bit.ly/38JfGSD )第二部中有詳細說明背景因素。說來話長,我們就不在這裡開花了。
對於現狀不滿,一個法治國公民能做的事情,不是只有謾罵,更應該了解問題原因,一起改革我們的體制、國家與社會!
至於這兩天引發媒體與大眾關注的「很蠢」新聞,
請參考以上連結文章的「貳、警察機關演講/教學講義(公開版)–*新北市警局2018年上半年度:警察職權行使法「盤查臨檢實務」講義」,
該講義部分內容涉及個案辦案技巧,雖然已經離職但在職業倫理的要求下仍認為不宜全部公開,但是該檔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法制室在去年發生「中和踹頭案」後,有徵得作者同意並將完整檔案發送給轄下各單位,如果是警職人員,可以透過內部管道取得。
這兩天的「很蠢」時事,中壢分局有將密錄器影片提供給媒體,請參考:https://bit.ly/3erwoIf (本文圖片擷取自影片)
從警方視角的影片來看,該員警自己也不知道是依照警職法第6條哪一款發動盤查,從頭到尾都在跳針「我沒有見過你」、「怕你是失蹤人口」、「你一直看我」之類顯然醉翁之意不在酒的鬼話;
更沒有依照警職法第4條「告知事由」。
依照警職法規範,盤查有其步驟和要件(請見「*新北市警局2018年上半年度:警察職權行使法「盤查臨檢實務」講義」),
提出姓名、出示證件,本質上都是 #隱私權的干預,我國不是極權國家、台灣也不是中共、台灣的警察當然不是中國公安或港警,想當然耳, #政府沒有權力要人民無時無刻被檢查身分(請注意:警察代表的是國家權力),
人民也有權利知道「我是依照法律的哪一條、什麼原因被盤查」,在盤查發動合法的情況下,人民才有義務提出證件、告知姓名。
但遺憾的是,在本案影像檔案中,當事員警說不出盤查事由,也沒有依法告知人民盤查事由。
影片中的當事人表達不服與抗議時,員警也應該要教示救濟管道「聲明異議」並使其填寫聲明異議表,但當事員警也沒做。
穿著制服,卻不遵守白紙黑字的法律,
#你不蠢嗎?
相信只要有點法律觀念的公民,看完影片後,很多人心中也會OS:罵蠢都是客氣。
在「*新北市警局2018年上半年度:警察職權行使法「盤查臨檢實務」講義與課堂中有一個真實的 #妨害公務不起訴處分 案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32376號不起訴處分書)
員警接獲大樓住戶報案表示住宅中有人在「賭博」(這顯然又是巨嬰客戶因為公寓大廈糾紛動輒報警處理的案件),但前往現場並沒有發現什麼不法,員警被住戶坳要留在現場,正巧被告出門,員警在「大樓電梯與大廳」對被告發動「身分盤查」,被告也提出身分證供查驗,但是員警一路尾隨被告出大廳詢問該住宅內的人在做什麼,但也沒有說明自己是要通知被告做訪查或詢問筆錄,因此被告不斷質疑「找麻煩」,表示要「申訴」,接著雙方開始抬槓,後來打到110勤指中心「申訴」,在與110通話「投訴」過程中被告突然轉頭問一位員警:「你叫什麼名字?」遭員警拒絕,被告遂脫口「臭俗辣」。
然後被認為辱罵公務員而逮捕了。
抬槓的內容在偵查中也經檢察官勘驗,隱去當事人姓名摘錄如下:
警員B:阿不開門?
被告:阿關我什麼事,我找朋友的,你叫什麼名字?(指警員A)
警員A:你有查她身分了嗎?
警員B:我有什麼義務要跟妳講我的名字嗎?妳依據哪一條法 律要找我的名字?
被:(問朋友)要投訴警察的電話是「119」嗎?
A、B:打「110」啦。
A:你打,沒關係,119是消防隊,讀一下書好嗎?
被:我沒有讀書捏。
A:我看得出來。
A:(對被告友人問)你是她的誰?你是她的朋友嗎?
被告友人:什麼朋友?
(被告撥打110勤指中心投訴,與勤指中心通話)
被:喂,我要報案,OO路OOO巷,哪個地區喔?
A:新莊區啦。
被:新莊區,我要投訴你們你們那個警察態度惡劣,那個 你們派人過來,我要投訴他。
A:我人就在這邊了啦,是要派什麼人。
被: OO路OOO巷X之XX號。
A:X到XX號啦。
被:X到XX號。
A:妳直接說X號就好了。
被:(問A)你叫什麼名字?
A:我為什麼要跟妳說我叫什麼名字?妳自己去查阿。
被:你「臭俗辣」。
警員A與B旋即逮捕被告。
其實這件案件最大的爭點在於:員警到底在執行什麼公務?
本案員警在偵查中經檢察官以證人身分訊問「發動盤查的依據」 #自承不符合盤查要件、到庭員警也不認為被告案發時走在公寓裡、路上有什麼危害。
而妨害公務罪章中,包含侮辱公務員罪、對公務員施暴罪等的要件解釋,成立犯罪的前提都是「公務員合法執法」,如果不是合法執法,該公務員在違法時代表的不是我們的法治國家,那麼對違法在先的公務員施暴、侮辱等,不應成立妨害公務罪章的罪名。
該等公務員代表的是他自己,他如果想要興訟的話,應該提告公然侮辱或其他個人法益的罪名,讓檢察官和法官判斷看看這算不算侮辱、又或是 #合理評論。
而在以上新北檢的案例中,員警並沒有提告公然侮辱罪。
檢察官認為,本案不符合盤查發動要件,警察並非依法執法,因此為 #不起訴處分。
不起訴處分原文很長,內容涉及個資者也不宜列出,
僅摘錄講義中提到的不起訴處分理由:
「刑法妨害公務罪章之立法目的為使公務人員得以順遂執行公務,且避免公權力之行使受到重要性之貶低,而非要求人民進退應對無時無刻均彬彬有禮。」
「被告與執勤員警發生爭執之原因,在於被告對於上開警察法規並不熟稔,其主觀上之用意在於質疑盤查程序,但其並不瞭解其可以觀看員警臂章判斷員警身分、要求員警於不影響執勤安全下提出警員服務證、或表示「聲明異議」要求開立警察行使職權民眾異議紀錄表並記載員警姓名。......
而依本署檢察官之經驗,時有民眾在法治教育不足之情況下,誤以為撥打110報案電話可以進行全方位的各類案件「投訴」,或找檢警進行各類糾紛之「陳情」等案例,而本案執勤員警於值勤時,在被告自承「沒讀過書」之智識程度下,仍未能理解被告要求知悉警員姓名真正之用意,始發生如上開譯文雞同鴨講之誤會,而依被告之智識程度,其主觀上認為執勤員警不敢透露姓名,因而於一時情急下脫口而出不雅之用語,衡情亦未違背我國之社會生活經驗。
本署檢察官於本案偵查中業已提醒相關員警,爾後面對民眾時,依照我國之社會文化背景,難以要求民眾使用專業之用語,是以必須揣測民眾真意,在盤查或臨檢發生爭執時,於不影響安全情況下,提醒民眾注意警察制服之編號或提出警員服務證,並在民眾表示不滿時當場教示不服警察職權行使時之救濟方式,以避免再發生類似之衝突。......」
「......觀之被告與A、B你一言、我一語、答非所問、近乎「抬槓」而令人啼笑皆非之上開對話內容,難認被告主觀上有針對員警執行勤務而為攻訐與謾罵等妨害公務之惡意存在。從而,被告所為顯非純屬空泛攻訐、無任何思想或意見表達之言論,亦非以損害他人名譽為唯一目的,其對於員警執行盤查之程序有所不滿,亦屬對於可受公評之事提出評論之範疇,尚無從以刑法第140條第1項侮辱公務員罪相繩。......」
當然,不同的檢察官、不同的個案情節,也可能會各自有不同的見解和結論,
而本案中壢分局員警用「逮捕」之術,來挑戰桃園地檢檢察官的意見,
徵詢檢察官:「我蠢嗎?」
勇氣可嘉,我們應該向中壢分局以及下手逮捕的員警表達敬佩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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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情提要:https://bit.ly/3sKRGWo
21世紀的台灣民主法治奇蹟:
警察盲目追逐績效,以「陌生臉孔」為由盤查激怒民眾「罵蠢」,上銬逮捕移送;
警官喝酒與黑衣人起衝突,警局遭大批黑衣人囂張侵門踏戶砸電腦,卻可以和解了事。
這個叫做「警察尊嚴」。
總統說可以對她大聲拍桌,承諾當選後抗議聲音可以被聽見;
但是落單退警路旁按喇叭,卻被國安局認定「驚嚇駕車官」,警官指示警員設局「假摔」逮捕。
這個叫做「民主價值」。
好混亂的台灣價值。
這是法治國還是人治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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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扭曲的正義:檢察官面對的殘酷真相,走向崩潰的檢警與媒體》第二部,聯經:https://bit.ly/3uDtBmC
★偵查與第一線警職法、刑事訴訟實務講義/貼文彙整(公開版):https://bit.ly/37gXhwy
★「有毒」的毒品查緝政策系列
〈(一):績效催生警方違法惡習〉: https://bit.ly/3evPBq6
〈(二):放聲「出去讓你死」的警察〉: https://bit.ly/39fN5mJ
〈(三):強闖民宅違法抓人三部曲〉: https://bit.ly/31ivxTu
〈(四):無視程序違法「上訴到底」的檢察官〉:https://bit.ly/3kN0Squ
〈(五):被績效牽鼻子走,焉能「安居」?〉: https://bit.ly/3mTYYW9
💥獎懲不公所踐踏的「法治國警察形象」:
〈違法踹頭獲表揚,依法調查被懲處?被體系踐踏的「警察形象」〉:https://bit.ly/35U5ILf
★踹頭事件:
〈中和警「踹頭」爭議:私刑或正義?讚聲下的法治國危機 ft. 吳忻穎〉:https://bit.ly/3ajvLvW
〈中和警「踹頭」事件:警方的私刑,法治國的死刑?〉:https://bit.ly/2RyyECV
電話問安紀錄表 在 苗博雅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苗博雅 #台北市 #質詢
早在2019年5月份,我針對台北市聯營公車肇事率節節攀升質詢交通局和公共運輸處。當時官員承諾檢討,事後確實也做出一小部分改善。
然而,不幸的事件又再次發生。藍26路線公車因駕駛打瞌睡,衝撞人行道造成市民死傷。改革的腳步太慢,讓無辜的市民犧牲。
我調取藍26路線司機的行車紀錄表,發現司機駕車時間超時是常態。最嚴重的,竟有司機「一個月23天手握方向盤超過10小時」。
這樣的聯營公車,市民能放心搭乘嗎?明明資料都在台北市政府手上,為何不主動核對、主動稽查,麻木不仁縱容業者違法?
在交通局的工作報告,我提出兩個具體改善方式,並要求公共運輸處三個月內提出台北市聯營公車全面檢討的方案:
1⃣️ 針對少數不肖駕駛施用毒品:現行抽檢涵蓋率太低,應增加突擊抽檢次數至「一人一年一次」,涵蓋率提高至100%,以達到嚇阻效果(公運處原本提出的方案是抽檢涵蓋率25%)。在中央修法授權地方政府向警方調取公車駕駛毒品案件紀錄前,應動態抽查讓駕駛向雇主提報刑事案件紀錄,以掌握駕駛在職期間是否有涉及毒品案件。
2⃣️ 針對公車司機疲勞駕駛:公運處應建立智慧化駕駛工時管理系統,讓公車業者每日進系統通報駕駛工時,以即時發現並取締超時工作。
市府推廣公共運輸,更需要把關公共運輸的安全性,讓市民安心搭乘。
本會期我已經要求交通局針對台北市聯營公車評鑑改革做專案報告。請和我們一起持續關心公車駕駛勞動條件和臺北聯營公車服務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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