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故事告訴我們
做人真的別太靠勢
不是為了拿流量就能編故事抹黑別人啊
#早晚要面對的
#條子鴿 #申誡
⬛本名酈俊睿的退休警察作家「條子鴿」,日前發文暗指從警時曾攔查行政院長謝長廷兒子闖紅燈,之後卻被記2支申誡,但遭台北市警局澄清打臉。
立委莊瑞雄辦公室執行長林延鳳當時也前往士林分局,檢舉酈男違反《社維法》;士林分局通知酈男今天(24日)到案說明,但酈男上午10時並未到案,電話也不通,警方預計10天後進行第二度傳喚。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0萬的網紅吳鳳Rifat,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今年二月的時候,老婆有天跑來跟我說收到彰化查緝隊的通知,請她到案說明,上面寫她違反農業管理法。 我們看到之後一頭霧水,老婆也第一時間打電話給偵查員。他請老婆檢查郵局的本子,是不是有被蝦皮匯入$1的紀錄。果然有一筆109年匯入的資料,但因為平常老婆沒有在使用郵局的帳號(只用來申請育兒津貼),所以根本...
電話通知到案說明 在 自由時報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兩個月了還沒起床?這麼會賴床的我第一次看到!
#鬧鐘 #鈴聲 #鄰居
電話通知到案說明 在 風傳媒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把110當成「趕房客專線」,報警17次的這名房東,如今恐面臨這悲慘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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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通知到案說明 在 吳鳳Rifat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今年二月的時候,老婆有天跑來跟我說收到彰化查緝隊的通知,請她到案說明,上面寫她違反農業管理法。
我們看到之後一頭霧水,老婆也第一時間打電話給偵查員。他請老婆檢查郵局的本子,是不是有被蝦皮匯入$1的紀錄。果然有一筆109年匯入的資料,但因為平常老婆沒有在使用郵局的帳號(只用來申請育兒津貼),所以根本也不會注意到😥
我們也配合彰化查緝隊,特地去了一趟彰化做說明。當時初步的了解就是有人用老婆的身分及郵局帳號,在蝦皮上開賣場,賣了一些不合法的農藥!但他們真正收款的帳號,當然不是老婆的帳戶。老婆的郵局帳號只是被用來註冊用的。而犯罪者怎麼取得老婆的個資,就無從得知。
過了一個多月之後,老婆又陸續接到地檢署的通知,一樣要到案說明。又過了一個多月後,地檢署寄發不起訴通知書。一直到七月初左右,彰化海巡署也發佈相關新聞稿,表示他們針對這起事件,已經找到12個嫌疑犯,偵查到一個段落。我們也確認過,才決定發布這支影片。
這是真實發生在我們身上的事,老婆真的很無辜,明明是受害者,卻以被告者出庭🥲 整起事件花了快半年才結束,聽說還有其他不少人一樣被盜用,其中包含年長者,這些年長者還要處理這些事真的更辛苦!拍攝這支影片提醒大家多注意,請認真看這支影片,也請幫我分享,希望大家都不會遇到這樣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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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tagram: https://www.instagram.com/rifatkarlo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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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bsite: www.rifatkarlova.com
電話通知到案說明 在 莫名收到詐欺通知書 - 閒聊板 | Dcard 的推薦與評價
所以需要我到案說明⋯⋯? 傻眼貓咪的我,一時慌了,忘記問被害人提供的電話是多少,只問他可以移轉到我們最近的警察局,因為疫情嚴重,希望能到最近 ... ... <看更多>
電話通知到案說明 在 Re: [其他] 警察電話通知到警局- 看板PttLifeLaw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簡化爭點】:警察可否僅以電話告知到案說明,而不發到案說明通知書?
【試答】
一、到案說明的種類
大致可分為-自願到案、拘捕到案、口頭告知到案、書面通知到案等等。
二、實務運作與法律依據
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四條規定:警察對於(1)有事實足認其能提供警察完成
防止具體危害任務之必要資料者、(2)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具體危害,而有對其執
行非侵入性鑑識措施之必要者,得以「口頭」或書面敘明事由,通知到案說明.
而上述條文所稱之口頭告知到案說明,實務上認為以電話通知亦屬口頭告知方式
之一種,若被通知者因受通知而到案說明,亦有利案件之順利偵辦。此方式為法
律所明定,故覈無不法。
三、犯罪偵防之觀點
再依刑事犯罪偵防之觀點而言,刑事犯罪偵防本具隱密性,期為順利完成對訴追
犯罪、調查事實、發掘真相,避免因訊息洩漏以致證據湮滅、犯嫌逃匿,影響司
法後續偵察、審判之障礙與難度,故有採取因應手段之必要。惟所採取之手段須
與欲達成之目的間具相當關聯性、合理必要性,且執行的方式與過程須顧及相關
人之人格尊嚴保障,乃為司法院大法官所重視,並屢屢闡釋。
設若本案係屬特殊敏感案件(涉及不名譽事項),或因涉及地方人事物事項(地域)
若以投郵方式寄發到案說明書,就信封上之罪名,在未判刑定讞前之偵查階段,
恐造成相關人、嫌疑人人格不可回復之損害,或造成地方鄰里之騷動;亦可能進
而導致真正犯罪者有所警覺,而採取防範作為,影響案件偵查之順利進行。故由
此觀點,警察以電話通知相關人到案說明有其合理必要性。
四、就本案提問者之描述
依本件提問者之描述,「警察要求其到案說明(詢問),並未要求其是否作筆錄」
或可推論係對犯罪嫌疑得否排除予以初步瞭解,或基於特殊案件進行指認。此部
分因個別案件而有所不同,不一而論。
五、本件非詐諞集團所為
若是詐諞集團電話,應該會要求提問者直接到提款機操作匯款手續,而非到警察
局進行說明。故由此推論,應可排除詐騙集團所為。
六、警察以電話告知到案說明雖合法,但可不予理會
警察以電話告知到案說明,雖然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但無法律強制拘束力
。因此,受電話告知到案說明之相關人得不予理會。
若警察基於犯罪偵查、調查證據,而認為有再度通知到案說明之必要時,應會改
以書面之「到案說明通知書」投郵寄送方式送達。 (PS.此時警察應該會不爽)
七、基於偵查犯罪之必要,經書面合法通知後,犯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報簽拘票
警察基於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蒐集證據之必要,經合法通知犯罪嫌疑人到
場詢問(說明),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刑事訴訟法第七
十一條之一定有明文。
八、預算考量
基於政府機關年度預算編列,經由立法院通過之法定預算項目,最後撥交各地警
分局、派出所、駐在所,經費有限。從一個地方法院所設分院的規模,單刑事庭
一個月基於【郵務支出】就會用掉新台幣33萬元,尚不包括其他民庭、非訟、行
政等單位。若由此觀之,地方警局預算應該也是相當吃緊,不得不先以電話通知
九、就以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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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ο◢◎ 〒〃 Guilty or not guilty?
◤ ◣◢ ◢│ 快說! 案子是不是你做的?
∣Judge ψRhadamanthu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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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編輯: Rhadamanthuz 來自: 114.42.213.97 (07/30 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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