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之光!!!🏆🏆🏆恭喜 翁啟惠前院長!
翁啟惠,前中央研究院院長,是出生臺灣嘉義的化學家,專長生物化學、有機及合成化學,他的以酵素技術大量合成複雜多醣體及醣蛋白更是世界首創。現任國家生技醫療產業策進會會長、斯克里普斯研究所研究員、中研院特聘研究員、國立中山大學榮譽講座教授,亦為中央研究院院士、美國人文與科學學院院士、美國國家科學院院士。2014年在有關醣分子合成及醣蛋白的傑出研究獲得沃爾夫化學獎[2]。2015年獲得英國皇家化學會羅賓遜獎;2021年再獲得威爾許化學獎[3]。
2006年擔任中央研究院第9任院長、2011年獲提名連任,2016年因浩鼎案而辭職,2018年浩鼎案一審獲判無罪,士林地檢署決定不上訴後無罪定讞。
國民黨為了行政治鬥爭,不惜拉下一個優秀院士,雖然宇昌案及浩鼎案兩案最後都無罪簽結,卻耗損一位優秀科學家長期的心力跑這些無謂的訴訟。如翁啟惠這樣優秀的人才,放棄國外高薪,回台灣奉獻研究,絕對是為了一顆愛台灣的心。#兩次捲入官司訴訟,#時間點剛巧都與台灣總統大選有關。
#國民黨及部分台灣人民
#需要給翁院士一個道歉
台灣人民,我們要注意這種事情已經一再地發生。擁有識讀能力,是我們該做到的!
⚛️宇昌案
2011年12月12日,在2012年中華民國總統選舉前30天,中國國民黨馬英九政府由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主委劉憶如出面指控宇昌案涉及不法,翁啟惠發表聲明認為目前輿論對民進黨總統候選人蔡英文不太公平[8],不久後翁表示該聲明不一定是針對蔡英文,所有參與的人都有責任呈現事實,幫助社會了解前後過程。2012年1月14日總統選舉,蔡英文敗選;同年8月14日,特偵組 #查無不法事實, #簽結此案[9]。
⚛️浩鼎案
主條目:台灣浩鼎生技
2016年3月23日,時任中研院院長翁啟惠捲入浩鼎案,當時他人在美國,同月28日透過電話請辭、29日再提書面辭呈但皆不被獲准,4月翁啟惠返台後聲明會留任至總統圈選下一任院長,因為考量到院長辭職會使副院長、院內的一級行政主管都得一起離開行政職,而且原定其任期至同年10月18日屆滿,下一任院長的遴選作業已在進行,為避免院務推動出現空窗期,授權三位副院長代理其職務,待選出新院長後最快在一、兩周內辦理提前交接,然而5月10日總統馬英九核准他在3月29日提的辭呈,下一任院長留待即將上任的新任總統蔡英文圈選。
2017年1月,士林地檢署依貪污罪起訴[10]。7月,被監察院以涉及8項違失通過彈劾,送交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處理。[11][12][13]2019年4月3日,被公懲會以8項違失成立2項記申誡,分別是以浩鼎股東鄭秀珍名義和女兒持有浩鼎股票未依法申報,還有中研院和浩鼎的合作案未依利益衝突迴避處理原則可能使其直接或間接獲利,其餘則為事證不足或無違失[14];同年7月,翁啟惠向公懲會聲請再審[15][16],但被審判長石木欽駁回[17]。2020年,翁啟惠再度向公懲會提再審,但仍遭駁回[18]。2021年3月10日,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依照監察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和「廉政委員會」的決議,再行釐清說明,認定翁啟惠無財產申報不實,亦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19][20]。
翁啟惠本人發表聲明指出,當年的起訴、彈劾,及公懲會因此做出申誡,都是基於錯誤事實,已嚴重傷害名譽。在上屆及這屆監察院分別於2019年及2020年經過「訴願委員會」詳查,皆確認沒有不實申報財產。中研院也從未認定他有違背任何規定。他聲明表示,此次監察院在收到陳情後,願意依據彈劾後所發生的新事實及新證據,重新檢視,還予清白,致上誠摯的謝意[21]。在另一份委任律師的聲明則強調,監察院訴願會是公務人員財產申報事件的最終認定機關,特定監察委員不服其決定,仍繼續以片段事實做主觀推測,甚至對外發言,令人遺憾。[22]
2018年12月28日,士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翁啟惠、張念慈無罪,在翁啟惠借名購得3000張浩鼎股票部分,合議庭認為翁啟惠長期透過張念慈理財已經以自由資金購買1460張浩鼎股票(以每股110元,至少1億6000萬),雖然事先向中嘉尹衍樑借錢,但並非「無償贈與」,更不能說是賄賂。[23]2019年1月4日,法院裁定準許翁啟惠解除境管。1月21日,檢方就浩鼎案決定不上訴,#全案無罪定讞。
來源:維基百科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420的網紅江啟臣,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食安會報不開 #治安會報不開 #行政院長蘇貞昌違法失職 #無法無天 治安良窳攸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是人民最關心的事項,更是政府施政重點。治安工作除涉及跨部會協調,也需要地方落實執行,因此會報成員包括教育部等各部會首長以及直轄市政府首長,行政院為此訂有「行政院治安會報實施要點」,其中規定每二個月...
非公務機關英文 在 李姓中壢選民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這種「#小圈圈偏好症」,除政府權力明顯過於集中,也失去了體制的 #透明 與 #專業,勢必打擊文官體系的效能與士氣。最近 #太魯閣號事件 和 #台電核二跳機 等「低級錯誤」,都是文官末梢神經麻痺的證明。蔡總統上任後廣設 #黑機關,諸如「#口譯哥」未經外交特考卻三級跳出任駐美處政治組長的事件層出不窮,都引發專業文官強烈反彈,類似情緒也在政府機關蔓延。蔡政府非但不思改正,卻反而變本加厲,最後只會腐蝕自己執政的正當性與公平性。>
媒體斗大的新聞標題寫著:「蔡政府再添政務官夫妻檔」。繼國安會秘書長顧立雄、經濟部長王美花「最威夫婦」之後,政院再任命國安局長 #陳明通 之妻蕭翠玲出任金管會副主委,讓原本明年屆退的蕭翠玲因轉政務官不受退職影響。國安團隊兩位核心官員都成為「最有權力的夫妻檔」,說明了蔡總統「#用人唯親」的風格。她無畏清議,不斷打造「#親信小圈」,對政府的公開透明及公平性都是重創。
#王美花 和 #蕭翠玲 皆經長年公務員生涯歷練,未必能說她們全然是「妻以夫為貴」。但王美花在陳水扁任內從組長三級跳到智財局長,在蔡英文任內則從局長躍升為部長,不能說與其夫「#御用律師」#顧立雄 直飛雲霄無關。蕭翠玲在央行四十年,其工作固與金管工作有關;但央行和金管會任務本質截然不同,她在屆退之際破格轉任,說明這項人事案之不尋常。
蔡總統不會不知道這項任命可能引發的爭議,但她顯不在意。就如當年她任命表姐林美珠出任勞動部長,因一例一休政策引發莫大爭議後,林美珠稱病請辭。不久後,林美珠又被任命出任年薪八百萬的台灣金聯董事長,輿論大嘩,林美珠才當了一天董事長,旋即請辭。
但蔡英文對 #林美珠 的厚愛,繼續愛屋及烏,兩年內將林美珠之夫 #吳明鴻 陸續拔擢為最高行政法院庭長及院長。林美珠在勞動部任內,曾被立委批評為「神隱部長」;吳明鴻也因極少舉行法官會議,被譏為「神隱院長」。蔡英文「內舉不避親」已屬可議,而最高行政法院主審民眾與政府間爭議,院長竟是政府一方的「特殊近親」,當然加深民眾的不信任感。蔡總統宣示推動司法改革,自己卻帶頭示範「#家天下」,也難怪近期許多判決備受爭議。
聯合報社論/國安團隊的裙帶小圈,真不在乎批評?
https://udn.com/news/story/7338/5708387
非公務機關英文 在 吳志揚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東奧之後,得牌 #選手商品代言 與所屬機關法規遵循的爭議風波不斷。
人紅雖然是非多,但也是改善制度的好時候。
在情緒化支持或指責相關當事人之前,還是要先把一些法律概念給釐清:
首先,所謂的 #肖像權 是民法 #人格權 之一部份,是個人的「專屬權利」,任何人未經本人同意不得公開使用其肖像。所以,各類商品或服務若使用到他人之肖像,應是先取得當事人之授權。即使是選手服務的機關,也不得在未經同意之下任意使用所屬選手之肖像。而所謂的 #代言 (英文endorsement),除了直接以言語誇讚特定商品的優點或為某商品背書外,用影像、簽名、肖像,或各種混合形式,以達成促銷之目的,均屬之。所以,爭點根本不在於是肖像權授權?還是代言?因為肖像權授權的目的可能就是為特定商品代言。
真正的重點在於選手相關代言行為是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關於 #不得兼職 的規定。
目前我國許多運動種類尚未完全職業化,選手離開學校後如要繼續發展競技運動,只能參加由民間企業或國營事業組成的業餘或半職業運動聯盟,雖然薪資沒有職業運動來的高,但起碼有公司提供的相關福利及訓練資源以延續運動生命。如因受傷或年齡不適合再參與激烈競技,可能還有機會轉職為公司其他部門正式員工或公務員。生涯較有保障,也是許多運動選手寧願參加業餘組織而選擇不參加職業運動的原因。
在此,我們應該要感謝國營事業多年來為國家栽培各項運動選手所做的努力與奉獻。所以,當選手闖出名堂發光發熱而產生代言等的商業價值時,對培養他的國營事業理當要有適當的回饋分潤,而不是單純以公務員不得兼職的僵化規定來予以限制,甚至予以處罰。
所以,國營事業所培訓的選手應該也可以有自己的 #經紀人 ,但是要 #化暗為明 。經紀人、選手及國營企業應簽訂三方合約,讓經紀人幫選手爭取更多的訓練資源,選手也有更大的激勵誘因打出好成績,所屬的國營事業也可得到額外的利潤,等於是 #三贏 的局面,讓選手多一個照顧者,讓專業經紀人處理國營事業較不方便也較不擅長的商業代言爭取業務。
當然,如果適合的話,最好有職業運動來順利銜接業餘好手的運動生涯,或鼓勵私人企業認養球員,成立非職業的企業聯賽,選手退役後也可轉職私人企業相關部門。除了企業主個人的興趣及善心外,有賴相關法令對於 #企業支持運動員生涯發展 所給予的特別優惠與獎勵。
其實,還有更多運動項目,如舉重、跆拳道、游泳等,連業餘比賽都極罕見,難以期待企業會特別予以贊助,除了轉任教練以外,難有其他發展。期待政府拿出魄力,輔導他們就業,就像輔導退伍軍人一樣,他們也是在運動場上拚戰為國爭光,而必須在中壯年期就退伍。此時,國營事業還是可以發揮作用,輔導運動英雄們就業。
總之,我關心的是 #運動員全生涯的照顧,如何讓優秀的運動員年邁時,除了滿身的傷痛,風光的回憶外,還受到有尊嚴的保障,不致晚景淒涼,值得各界省思。
非公務機關英文 在 江啟臣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食安會報不開
#治安會報不開
#行政院長蘇貞昌違法失職 #無法無天
治安良窳攸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是人民最關心的事項,更是政府施政重點。治安工作除涉及跨部會協調,也需要地方落實執行,因此會報成員包括教育部等各部會首長以及直轄市政府首長,行政院為此訂有「行政院治安會報實施要點」,其中規定每二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召集人是行政院長蘇貞昌,副召集人是行政院副院長,執行長是內政部長徐國勇,而其中有一項非常重要的法定任務是「社會治安工作執行情形之督導」。
依法行政是行政機關的最低標準,行政院依法3個月必須召開1次的食安會報不開,2個月召開1次的治安會報不開,行政院長帶頭違法,整個行政團隊無視法令規定,根本就是上樑不政下樑歪,嚴重的違法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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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攸關民眾健康的食安會報不開,連攸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治安會報也不開,完全不顧食安、忽視治安,無視人民基本生活需求。
前行政院長林全、賴清德在其任內,均依法每2個月召開1次治安會報,但蘇貞昌去年1月就任行政院長,在去年10月28日召開最後一次治安會報,迄今一年從未召開,從上任到現在總共只召開3次治安會報,歷任行政院院長都按部就班、依法行政,為什麼蘇貞昌當院長就違法?
身為治安會報執行長的內政部長徐國勇,不知道治安會報最後一次的召開時間,搞不清楚召集人是誰,還推給法務部,連自己就是會報執行長也不知道,離譜至極!這就是行政院面對治安維護工作的態度!
發生重大治安事件,身為行政院長的蘇貞昌只會震怒,罪推下屬,拔官究責,檢討別人,卻無視自己違法不召開治安會報,違法在先還有臉懲處下屬,根本是在霸凌基層員警與公務員。今天行政院如果依法按時召開,落實督導治安工作,或許今天憾事就不會發生,請問行政院長沒有責任嗎?監察院還不立案調查嗎?
非公務機關英文 在 乾坤門五術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反滲透法,即將在2019年12月31日進行三讀了!如果真的順利通過,那麼整個國家的公務人員或是百姓都要人人自危了!因為只要你去過大陸,跟中國官員那怕是芝麻官見過面,吃過飯,你就可能要面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伍佰萬以下罰金?這是真的嗎?
以下是民進黨版的「反滲透法草案」的細則:
第一條
為防範境外敵對勢力之滲透干預,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維護 國家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境外敵對勢力: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或團體。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或團體,亦同。
二、滲透來源:
(一) 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或其派遣之人。 (二) 境外敵對勢力之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團體或其 派遣之人。
(三) 前二款各組織、機構、團體所設立、監督管理或實質控制之 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
第三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捐贈經費供從事公民投票案之相關活動。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總統副總統選舉 罷免法第四十三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各款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五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行遊說法第二條所定之遊說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 萬元以下罰金。
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以強暴、脅迫或其 他非法方法擾亂社會秩序,或妨害合法舉行之集會、遊行。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七條
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章或公民投票法第五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八條
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違反第三條至第七條規定者,處罰其行為負 責人;對該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並科以各條所定之罰金。
第九條
滲透來源從事本法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為,或指示、委託或資助他人從事違反本法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 為,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任何人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而再轉指示、委託或資助者,亦同。
第十條
犯本法之罪自首或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自首並因而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機關知有違反第三條至第九條之情事者,應主動移送或函送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偵辦。
第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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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得以間接方式識別,指保有該資料之公務或非公務. 機關僅以該資料不能直接識別,須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等,始能. 識別該特定之個人。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