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人堂-葉銀華
獨董的當然解任 誰來認定?
(網通大廠友訊最近出現獨董資格爭議。記者邱德祥/攝影)
獨立董事(簡稱獨董)提名,必須符合獨立性與專業性的資格條件,再由股東會選任之。依照「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若獨董於任職前二年或任職期間有不符資格條件者,則屬當然解任。當然解任的意思是指不用經過特定程序,自有違反其資格事實發生時,獨董自然解任。
但問題來了,上述獨董的當然解任誰來認定?法規精神是隨時皆確保獨董的一定品質,但是否被正確使用?
日昨,友訊公告董事會解任二位獨董,理由是向公司及關係企業取得報酬,違反獨立性。而被解任的這二位獨董(稱自己為改革派),利用證交法給予獨董準用公司法監察人職權,於六月一日召開股東臨時會,要解任董事長之董事職務。
這二位獨董強調,絕無違反獨立性之情事,友訊的重大訊息未交代違反細節,若有證據就要提出。對此友訊也再發聲明,稱已取得證據,證明二人違反獨立性,因此當然解任即生效力。
友訊進一步表示,依公司法規定,解任或選任董事長、副董事長,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因二位獨董於董事會開會前已當然解任,故董事會應出席董事為六席。當日友訊董事會除李中旺缺席外,實際出席董事共五席,該董事會出席已達法定要求,並經出席董事決議通過,解任李中旺副董事長職務。
從上述個案顯示,友訊董事會八席董事,公司派有五席、改革派有三席(副董事長與二位被解任的獨董),如果有三席未出席,公司派就不能解任副董事長職務。因此,解任獨董有一石二鳥的效果,公司派不僅可以解任與市場派(台鋼集團)合作的副董事長,亦可掌握董事會。
原本董事是由股東會選任,要解任也要由股東會為之。但獨董有資格條件,且違反者屬當然解任,因此,就法規言此種情況解任不用經股東會。但是,引發「未來有可能」當獨董提出不利於公司派意見時,會被董事會以違反獨立性為由,當然解任獨董。雖然這種狀況,獨董可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先維持住獨董身分,但公司亦可能再反制,這些又將增加獨董行使職權的困難度。
過往股東會、董事會決議如有問題,大都透過提起訴訟由法院決定,問題則回到法院判決是不是夠快,而不要讓爭端懸而未決。但是資本市場的控制權爭議本就有時效性,大都在有改選董事之股東會前半年期間內發生,有可能等法院判決確定,董事早已改選完成,甚或任期已屆,而無法回復原狀。
獨董資格之當然解任規定,還有一項重大爭議,即是在有違反資格條件之時點,到被解任之期間,獨董參與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董事會決議的有效性受到質疑,特別是審計委員會由全部獨董組成,更有可能使決議不生效力。
本文並未論斷友訊公司派、改革派、市場派孰是孰非,而是點出獨董資格之當然解任特性,未來可能引發的爭議。解決之道,一是修改法規,將違反資格之獨董解任回歸股東會決議,或由主管機關認定;二是期盼未來成立的商業法院快速地對爭議案件做出判決。
(作者為交通大學財務金融研究所教授)
非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當然解任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公司法 #祁明碎碎念
看了新聞「公司法翻修近150條,變動幅度為歷年之最」您被嚇唬了嗎XD
其實扣掉無記名股票之修正、刪除外國公司之認許、還有一些文字語順調整,實際上大概變動不到100條,然後同學會說100條還是很多啊(邊抖邊吶喊😫),其實沒必要過度嚇唬自己,因為這次全盤修正對同學來說負擔不會增加太多,此次草案除了「程序E化」、「刪除無記名股票」、「刪除外國公司認許」外,其他修正條文大致上不脫兩件事:
1、放寬管制:🙌
也就是落實大小分流,例如開放特別股種類、無面額股、表決權拘束契約、不強制採累積投票制、可採視訊會議、多次盈餘分派…等,這些其實都是原本閉鎖性公司就有的。只是全面放寬至非公開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而已。
2、防堵流弊:💪
若干弊案比如董事長怕被解任不願召開董事會、公司派故意刁難市場派所提的董事候選人等時事弊端的防堵⋯等。以及其他原本被學者罵的部分做了些調整。公司秘書則採老套路,不強制設置但證券主管機關可以嘿嘿嘿😏。
所以結論是,修法的東西有80%是考生原本就會的(精確地說是考生原本就「該會」的😂),只是原本這些東西叫做立法疏漏或學說評析(俗稱爭點),現在被稱為修正草案,而將來可能變成公司法條文。換句話說,這些爭點以前很愛考,修正案還沒通過之前一樣愛考,修法後的兩年內還是會考,但兩年後這些素材就不太會被學者拿來寫文章,補習班老師不會再特別強調。當然那些被罵很久,但主管機關死不改的,學者仍然會三不五時地寫文章來罵一下(法人董監,我就是說你😾)
#考生莫驚慌と熟悉度超越現役道長的機會來了
#書籍作者跟編輯表示已崩潰
#橫批我要罷工
非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當然解任 在 18、關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任與解任,下列敘述 的推薦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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