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嚇8人簽合約 6健身中心職員判囚9至20個月】
兩間健身中心的6名職員,因銷售健身服務期間作出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違反《商品說明條例》,早前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成,部分職員亦同時因非法禁錮、普通襲擊和盜竊罪被裁定罪成。6名職員今日(3月25日)分別被判處監禁9至20個月不等,同時被法庭下令向案中8名受害人賠償共約27萬元。
本案是首宗於區域法院審理的不良營商手法案件,而判處的監禁刑期亦是《商品說明條例》自2013年7月修訂以來,同類型案件中判刑最重的一宗。
經調查後,海關發現該兩間健身中心的職員在街上誘使8名受害人前往位於商業大廈的健身中心,並指他們已簽署健身服務合約。職員遂向受害人施壓,迫使他們提供銀行戶口資料和餘額,即時以現金、信用卡或戶口轉賬等形式繳付有關合約的費用,其中涉及單一個案的最高合約金額超過24萬元。
全文︰http://www.passiontimes.hk/article/03-25-2021/71518
#健身中心 #商品說明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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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禁錮普通法 在 CUP 媒體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在極端獨裁的國度,政府為了把人民滅聲,時會有非法綁架、禁錮和謀殺 #異見者 的情況。根據國際特赦組織的報告,在某些國家,#被失蹤者 數字可以是以 10 萬計。這些人可能只是普通青年,也可能是政治、宗教領袖例如西藏班禪。這些被失蹤的案件,除了代表一個個本來可以精彩燦爛的人生,同時也纏繞受害人 #親友 的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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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禁錮普通法 在 歪歪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 她哭得崩潰了】
文:張麗珊
26歲的她站在被告席上,纖瘦的身軀穿着白色長身T恤、短褲,腳踏波鞋配白短襪,若事先不知道她的年齡,會以為她未成年。當法官宣判「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她的臉上沒有綻放笑容,只見雙眼通紅。當她步出法庭,到來旁聽的公眾看見她這副模樣,紛紛上前安慰,大多輕拍她的肩膊,有女的旁聽師給她擁抱,但她只低頭不語。後來,她突然大哭,不肯離開法院大樓。
散庭後,一班旁聽師看着那纖瘦身影與律師在庭外交流過後,再目送她步入升降機,接着大家都醒目地到法院門外備傘等候。但45分鐘過去,仍未見纖瘦女的身影,大家於是返回法院內,到會計部看她是否已完成領回保釋金手續,但眼前的情景是,她站在電梯大堂一旁嚎哭,一位女朋友握着她的手正努力開解她,她的男友則默默地站在旁邊陪伴。
纖瘦女一邊哭一邊不斷的說「唔係呀,唔係呀」,朋友溫柔地回答她:「你慢慢諗,話俾我知想講咩?」但她還是只懂說「唔係呀,唔係呀」,掩面痛哭,待她稍為平復,朋友才慢慢引導她,「你今朝起身做咗乜嘢?」,她開始靜下來,朋友再問「有無刷牙?」,她答有,「有無食早餐?」,她答不上,朋友遂轉而問:「跟住係咪搭的士嚟呢度?」,她突然激動答:「唔係呀,我今朝遲到呀!」(但她這天的開庭時間是下午3時半,連日來有跟進她情況的旁聽師補充說,她應該記錯了前一日的事,因那天確是朝早開庭,她沒有遲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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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刻,她內心好像仍停留在某段時空,或將時序兜亂了。|
纖瘦女時而激動時而默不作聲,她整理思緒期間,每見一樣突然出現的新事物,即使只是給她遞上一罐飲品,或一張櫈,她都很抗拒,激動大哭,猛說「不要、不要」,情況膠着良久,直至法院大樓快要關門,朋友終成功陪伴她離開,事情才告一段落。
大家稍感安心後,才互相訴說纖瘦女為何會突然崩潰,聽說「她以為自己要坐監」。那管大家怎麼解釋,她就是把自己禁錮在某一個時空,走不出來。有旁聽師說,之前一日案件審訊至尾聲時,已看到纖瘦女在庭上突然大哭,法官要休庭待她情緒平復後,才宣布「表證成立」,之後纖瘦女再哭起來,足足成個鐘,就連男的旁聽師看着也忍不住流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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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場官司等了近10個月才開審,兩天審期,對被告卻是漫長的折磨。|
等候審訊期這麼長,纖瘦女不是唯一案例,最近聽一單去年6月發生的案件,已糾纏超過一年,終排至明年開審,不過這宗案涉及多名被告,過程也較複雜,而且每單案件的案情不同,所以亦不能以控罪相同的案件來作比較,加上今年新冠肺炎疫情來襲,裁判法院亦一度停開,只能維持有限度服務,令部分案件需要等待「遲來的公義」。
纖瘦女因涉嫌管有攻擊性武器,於去年11月9日在黃大仙被捕。當日是科大生周梓樂在將軍澳墮樓後,延至於11月8日不治,網民即晚發起多區悼念活動。根據案情,被告當日深夜在黃大仙廟附近被巡經的警員截獲,於背囊內搜出一支士巴拿與一支雷射筆。
案件纏擾她近十個月終於開審,兩天的審訊期,控方傳召4名警員證人作供。當中的爭議,主要在於證明上述物品是否被利用作傷人或非法用途,但審訊過程中,辯方挑戰證物處理程序及記錄過程,令形勢扭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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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斥警員處理證物過程:錯漏百出、不盡不實、做法粗疏、欠缺專業、有違常理、疏忽不當、違反警例|
翌日,裁判官作出裁決,批評兩名警員在處理及記錄證物做法粗疏與欠缺專業,包括警員A沒有將證物處理事宜記錄在警察記事冊內,直至事發後8個月才在口供中補寫證物,違反《警察通例》第53條;後來他在補寫的口供中出現兩大錯誤——將接收證物的警員身分寫錯,並漏寫了重要證物鐳射筆,但警員A見到重大錯誤後,沒有在第二份口供中解釋出錯原因,直至在庭上被追問時,他才首次披露將證物處理事宜寫在私人記事簿上,但其上司及控方大律師毫不知情,裁判官指有關做法有違常理、不盡不實。
另外,警員B沒有正當存放證物入證物袋,而是存放在私人儲物櫃達5個多月,而他在檢閱證物後更沒有在警察通用的資訊系統記錄,違反《警察通例》第30條;警員B直至今年7月1日才錄取第一份口供,並表示自己參考了去年11月9日的5項文件,但當時有關文件根本未出現。
裁判官把判詞讀到這裏時,全法庭依然寂靜無聲,就等待以下這段裁決:舉證責任在於控方,證物處理在普通法為重要一環,但在此案中因警員的疏忽不當,令法庭不能確定證物沒有受到不當的干擾,亦未能確定證物是被告身上的物品,故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一聲「COURT」之後,旁聽席上的公眾拍掌歡呼,纖瘦的她仍只懂呆站。
案件編號:KCCC641/2020
*插圖來自一位8歲小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