荼毒港人的語言藝術
2021.04.05 08:00 朱庭萱
黑暴事件發生接近兩年,法庭亦開始逐一審訊黑暴案件。當大家見到一個又一個難逃法網的例子時,是否覺受當初黃媒政棍的語言藝術所騙?有否後悔採用激進手法抗爭最後卻為香港成功爭取了《國安法》?
好像818集會,9名帶頭的始作俑者全部被判罪成!在沒有警方批准下擅自集會,已經構成「非法集結」罪!還用「流水式集會」美言來狡辯,如何流水?跟本沒有疏散計劃,大家亦是有同一目的而出現,那即是非法集會吧!可笑其九人中不乏律師,怎可能卻連一點法律常識也沒有?但見法律界人士看似不偏不倚公正嚴明,但又有幾多個做到正義女神的精神?眼盲心又盲的法律界人士多的是,自己熟讀法律但在法治社會上卻主張違法達義,有這樣的壞榜樣給香港年輕人,又怎能不帶歪下一代?
再見多名參與暴動的人士相繼入獄,判刑由幾個月至幾年不等。像在2019年7月7日於旺角山東街暴動,大家在螢光幕上親眼見到一名女子被暴徒私了,指控他是便衣女警,更強迫搶她手機刪除照片。最後三名暴徒分別被判非法禁錮、非法集結和非禮罪成。犯人當中更有英華教師及社工!為什麼連這類社會工作者也會支持私了暴力?為什麼樣子生得像警員便要被欺凌?為什麼街上拍照也被強迫刪除照片?他們口中常說追求民主自由,但自己卻接受不到異見聲音,更用暴力批鬥方式去打壓別人,請問你們有什麼資格講「民主」兩字?
什麼反送中神獸「獅鳥」、「樂魚」,美其名實際是「私了」異見人士及「落雨」開遮去遮擋鏡頭包庇私了罪行。還有什麼「火魔法師」,其實也是毒媒用來美化放火掟汽油彈的狂徒的語言藝術。可知縱火的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比暴動罪的十年還重得多。又美化說到狂徒「只守不攻」,但大家眼見的都只是他們不斷主動攻擊。可見毒媒政棍為求政治籌碼害了多少年輕人,英雄化令暴徒覺得掟汽油彈可以維護香港前途,結果卻是自毁前程。把罪行包裝成神聖正義,其實全都是犯法行為。而年輕人又沒有智慧跟著做,現在證明這些都是需要付上刑責的愚蠢行為。
除了毒媒政棍的語言藝術誤導港人,香港司法界究竟對成個黑暴風波做過什麼?為什麼不效法英國於「2011年倫敦反警暴」暴動時,因要檢控過千犯人,而命各地區法院 24小時加速審理相關案件。好讓市民親眼目睹違法的代價,絕對有其阻嚇作用。黑暴一個案件需要排至兩年後的今天才開始審理,被蒙騙的年輕人都已全部落單,現在才知錯後悔是否太遲?
若大家真的好X鍾意香港,請各位香港人大家共同去建設,而並非支持破壞分化。經一事長一智,學懂分辨是非真假、增值自己、放下仇恨,才有更好的未來。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2萬的網紅乾坤門五術,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反送中事件在香港發生了極大的暴力示威,癱瘓了香港的經濟與社會的安定,到底是什麼樣的法案,讓香港人如此大動干戈?中美貿易戰,即將在2019年六月底,要在日本短兵相接了!美國與中國,到底要出什麼招?美墨協議出來的什麼樣的結果?英國要脫歐,誰是領頭羊?伊朗與日本,到底又在玩什麼把戲?FACEBOOK即將推...
非法禁錮香港法例 在 無神論者的巴別塔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和理非不合作抗爭運動,本應由抵制政府防疫令開始,結果黃屍防疫撚反成封城幫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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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鄭上星期響佐敦封城,本來最應該問嘅就係,作為一個政府,響無民意授權嘅情況下,有乜權力走去隨意限制市民人身自由?但我記得當時最多人批評嘅反而係:「一早放哂風會封果區,咪比啲人偷走哂囉」、「凌晨四點趁人訓哂果陣先封區想點?」,好勒,而家政府順應民意,就響Happy Hour突襲式封尻哂你班賤民區啦,滿意未?
自從武肺爆發我已大聲疾呼,只要政府一日唔封關,疫情根本無可能止息;既然係咁,我地就要學習同疫情並存,甚至要明白相比起防疫安全,自由人權係更加可貴。
甚至乎政府用限聚令打壓抗爭以至進行社會監控,根本已係明目張膽嘅陽謀,黃絲成日話勇武畫面唔靚,要大多數人都參與倒嘅低成本和理非抗爭成為主流──喂,而家就有一個人人都參與得倒嘅和理非抗爭可以進行,就係以不合作方式,盡量抵制所有政府嘅防疫措施。
但結果呢?當日跳舞群組爆發,都唔好講抵制限聚令,明明政府當時並無禁止倒市民參與跳舞活動,佢地全部都係奉公守法嘅順民,點知都係要比你班防疫撚不分黃藍批鬥,話佢地唔顧公眾利益走去跳舞,又抹黑班富婆去跳老舞其實係叫鴨(就算係叫鴨又關你撚事咩),連黃標KOL燒山都撲出黎建議,話所有市民如果疫病就要如實公佈行蹤,邊個隱暪就犯刑事罪要告到佢坐監──聽到我冷汗都出埋,原來呢啲就係平時開口埋口尊重普世價值,人權自由嘅黃屍講出黎嘅嘢?
跟住去到染疫阿伯脫離醫院開始,防疫法西斯運動亦去到高潮:當日不分黃藍高低,由民選區議員呼籲阿伯自首,去到黃屍響各大社交平台批評阿伯妄顧社區安全唔應該番醫院而係要直接送佢入監倉──即係如果有人同你講將所有逃避檢疫嘅武肺患者送中,黃屍應該舉腳贊成。
香港人政治智商實在太低,完全唔明點解林鄭搞封城,不過係應中共要求而做──大陸而家要求香港跟足佢地封小區,林鄭聽命但作為一個前AO,佢都明白跟足做香港人一定會不滿反彈,甚至促成二次抗爭契機,所以先響事前放風等最不滿嘅居民先走,然後再避免響番工放工時間封城將衝突機會減至最低,至於封殺有無效果,林鄭根本無興趣理。
但防疫撚去到呢個地步,仍然唔肯將矛頭指向防疫措施就係「自由之敵」,只係一味執著究竟措施有無效,又或者用魚蛋論遷怒其他疫症受害者。例如垃撚圾眾新聞又搵打手撰文,將焦點轉移至「點解基層就強制檢疫,權貴就採取寬鬆行事方式」,挑動港人階級仇恨──作為一個支持民主人權嘅黃屍,唔係應該反對政府對任何居民進行強制檢測架咩?點解要走去煽動網民走去仇恨跳舞嘅有錢人?更何況當日政府並無禁止呢種活動?咁同魚蛋論有乜分別?
垃圾黃屍防疫撚就係覺得,既然我地接受咗政府以防疫為名進行嘅打壓,其他市民就應該同我地一樣承受呢種壓逼,唔係就係無公德心、不負責任,最好比差佬拉尻、政府檢控就最好。
好勒,而家林鄭就係順從你班防疫撚嘅民意,好有效率咁去突擊封城,無人可以走得甩,你班防疫撚屌仲有乜嘢不滿?哦,原來今次你不滿係在於只封貧民區,唔封中產區,咁下次封區咪封埋豪宅,強制檢疫禁足令不分貧富,咁滿意未?仲有乜嘢不滿?
已講過好多次,香港唔係民主國家,政府不受民意監察,只要政府動用任何公權力干涉人身自由,無論係好事定壞事,市民都應該全力抵制,因為今日你容忍得佢咁做,聽日佢就引用你比佢嘅授權做啲更離譜嘅事。但香港班黃屍防疫撚,經已唔係容忍咁簡單,而係樂於為虎作倀,充當政府打壓人身自由嘅急先鋒,仲要對防疫政策下嘅受害者被打壓大聲叫好──
咁只可以講,他日封城封撚到你頭上,明明你無病都用防疫為藉口非法禁錮你果刻,唔好問點解無人聲援拯救你,因為已唔會再有人幫你班黃屍防疫撚說話了。
非法禁錮香港法例 在 Pazu 薯伯伯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黎智英與兩高層控欺詐罪,由國安法指定法官處理,黎智英保釋被拒,申請保釋被拒須還押至明年4月。」
在文明的社會,任何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都是極嚴重的罪行,例如非法禁錮。而港共現在做的,正正就是未審先判,直接跳過審訊程序,已經可以透過不同手段,剝奪人的自由,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國際輿論特別關注傳媒大亨黎智英的消息,所以這宗事件會在國際媒體上大為廣傳,港共攬炒,正式向全世界宣告,香港進入威權年代。
而對大多數香港人而言,是一早已認清這一事實。
香港人不是完全無著力點,持續支持《蘋果日報》,是其中一個極為重要的行動。我從來不認為自己完全認同《蘋果日報》的每個觀點,但我支持他們,因為我認同他們存在之必要,這便足矣。
非法禁錮香港法例 在 乾坤門五術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反送中事件在香港發生了極大的暴力示威,癱瘓了香港的經濟與社會的安定,到底是什麼樣的法案,讓香港人如此大動干戈?中美貿易戰,即將在2019年六月底,要在日本短兵相接了!美國與中國,到底要出什麼招?美墨協議出來的什麼樣的結果?英國要脫歐,誰是領頭羊?伊朗與日本,到底又在玩什麼把戲?FACEBOOK即將推出家密貨幣,這能成嗎?請各位一起來看看,陳老師的「陳時世界週報」!
以下是所謂的「送中條例」的相關法案內容:
本條例引用出處為「維基百科」.
1. 謀殺或誤殺(包括刑事疏忽導致死亡);構成罪行的殺人;意圖謀殺而襲擊。
2. 協助、敎唆、慫使或促致他人自殺。
3. 惡意傷人;殘害他人;使人受到嚴重或實際身體傷害;襲擊致造成實際身體傷害;威脅殺人;不論是以武器、危險物或其他方式蓄意或罔顧後果地危及生命;與不法傷害或損害有關的罪行。
4. 性罪行(包括強姦);性侵犯;猥褻侵犯;對兒童作出不法的性方面的作為;法定的性罪行
5. 對兒童、有精神缺陷或不省人事的人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6. 綁架;拐帶;非法禁錮;非法關禁;買賣或販運奴隸或其他人;劫持人質。
7. 刑事恐嚇。
8. 與危險藥物(包括麻醉藥、精神病科藥品,以及在非法製造麻醉藥及精神病科藥物時所用的先質及必需的化學品)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與販毒得益有關的罪行。
9. 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或金錢利益;盜竊;搶劫;入屋犯法(包括破啟及進入);盜用公款;勒索;敲詐;非法處理或收受財產;偽造帳目;與涉及欺詐的財產或財務事宜有關的任何其他罪行;與非法剝奪財產有關的法律所訂的任何罪行。
10. 破產法或破產淸盤法所訂的罪行。
11. 與公司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包括由高級人員、董事及發起人所犯的罪行)。
12. 與證券及期貨交易有關的罪行。
13. 與偽製有關的罪行;與偽造或使用偽造物件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14. 與保護智慧財產權、版權、專利權或商標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15. 與賄賂、貪污、秘密佣金及違反信託義務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16. 偽證及唆使他人作偽證。
17. 與妨礙或阻礙司法公正有關的罪行。
18. 縱火;刑事損壞或損害(包括與電腦數據有關的損害)。
19. 與火器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20. 與爆炸品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21. 與環境污染或保障公眾衛生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22. 叛變或於海上的船隻上所犯的任何叛變性的作為。
23. 牽涉船舶或飛機的海盜行為。
24. 非法扣押或控制飛機或其他運輸工具。
25. 危害種族或直接和公開煽惑他人進行危害種族。
26. 方便或容許任何人從羈押中逃走。
27. 與控制任何種類貨物的進出口或國際性資金移轉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28. 走私;與違禁品(包括歷史及考古文物)的進出口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29. 關乎出入境事宜的罪行(包括以欺詐方式取得或使用護照或簽證)。
30. 為了經濟收益而安排或方便任何人非法進入某司法管轄區。
31. 與賭博或獎券活動有關的罪行。
32. 與非法終止懷孕有關的罪行。
33. 拐帶、遺棄、扔棄或非法羈留兒童;涉及利用兒童的任何其他罪行。
34. 與賣淫及供賣淫用的處所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35. 涉及非法使用電腦的罪行。
36. 與財政事宜、課稅或關稅有關的罪行。
37. 與從羈押中非法逃走有關的罪行;監獄叛亂。
38. 重婚。
39. 與婦女及女童有關的罪行。
40. 與虛假或有誤導成分的商品說明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41. 與管有或淸洗從觸犯本附表所述任何罪行所獲的得益有關的罪行。
42. 阻止逮捕或檢控曾犯或相信曾犯本附表所述罪行的人。
43. 任何人可因其而根據多邊國際公約被移交的罪行;由國際組織的決定所訂定的罪行。
44. 串謀犯欺詐罪或串謀詐騙。
45. 串謀犯或以任何種類的組織犯本附表所述的任何罪行。
46. 協助、敎唆、慫使或促致他人犯本附表所述的罪行,或(作為犯本附表所述罪行的事實之前或之後的從犯)煽惑他人犯本附表所述的罪行,或企圖犯本附表所述的罪行。
以上條例,尚有不足之處,篇幅限制,未能全部列出。本條例引用出處為「維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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