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上課時,發現有同學不太理解「預備犯」為什麼不成立共同正犯,但我們實務卻依然承認「共謀共同正犯」。共謀行為不也在著手實行之前嗎?
沒錯,但「預備共同正犯」指的是:犯罪成員還沒有任何一個人著手實行犯罪,大家「都」停留在預備或決意階段時,由於不符合現行刑法第28條「實行」的要件(因為沒人實行),自然不符合刑法第28條規定,而成立共同正犯。
然而,實務普遍承認共謀共同正犯,是因為已經有犯罪成員開始著手實行犯罪計畫了,這樣才會形成釋字第109號解釋所謂「事前同謀」+「事中委由他人實行犯罪計畫」的概念,也才會有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319號判決所言:參與共謀者,其共謀行為,應屬犯罪行為中之一個階段行為,而與其他行為人之著手、實行行為整體地形成一個犯罪行為。千萬不要認為「共謀共同正犯=預備共同正犯」唷,這是完全錯誤的觀念~~
■ 釋字第109號解釋(解釋文)
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均為共同正犯。本院院字第一九0五號、第二0三0號之一、第二二0二號前段等解釋,其旨趣尚屬一致。
■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319號判決
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之刑法第28條雖將「實施」修正為「實行」,排除「陰謀共同正犯」與「預備共同正犯」,但仍無礙於「共謀共同正犯」之存在。故參與共謀者,其共謀行為,應屬犯罪行為中之一個階段行為,而與其他行為人之著手、實行行為整體地形成一個犯罪行為。
好了,我們今天就先談到這裡,大家早點休息~~
周易老師
2020.3.14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8萬的網紅范琪斐,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美國佛洛伊德之死引爆示威抗議潮,雖然為非洲裔爭取權益、討一個公道的主軸並沒有改變,但是在許多地方已經出現了行動"走鐘"的情形。到底這次的抗議怎麼會又加進了搶劫這個番外篇呢? 這幾年來大大小小的抗議暴動事件過去也經常發生,不過這次有很多媒體都認為,這是1968年馬丁路德·金恩博士遇刺以來,美國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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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上課時,發現有同學不太理解「預備犯」為什麼不成立共同正犯,但我們實務卻依然承認「共謀共同正犯」。共謀行為不也在著手實行之前嗎?
沒錯,但「預備共同正犯」指的是:犯罪成員還沒有任何一個人著手實行犯罪,大家「都」停留在預備或決意階段時,由於不符合現行刑法第28條「實行」的要件(因為沒人實行),自然不符合刑法第28條規定,而成立共同正犯。
然而,實務普遍承認共謀共同正犯,是因為已經有犯罪成員開始著手實行犯罪計畫了,這樣才會形成釋字第109號解釋所謂「事前同謀」+「事中委由他人實行犯罪計畫」的概念,也才會有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319號判決所言:參與共謀者,其共謀行為,應屬犯罪行為中之一個階段行為,而與其他行為人之著手、實行行為整體地形成一個犯罪行為。千萬不要認為「共謀共同正犯=預備共同正犯」唷,這是完全錯誤的觀念~~
■ 釋字第109號解釋(解釋文)
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均為共同正犯。本院院字第一九0五號、第二0三0號之一、第二二0二號前段等解釋,其旨趣尚屬一致。
■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319號判決
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之刑法第28條雖將「實施」修正為「實行」,排除「陰謀共同正犯」與「預備共同正犯」,但仍無礙於「共謀共同正犯」之存在。故參與共謀者,其共謀行為,應屬犯罪行為中之一個階段行為,而與其他行為人之著手、實行行為整體地形成一個犯罪行為。
好了,我們今天就先談到這裡,大家早點休息~~
周易老師
2020.3.14
預備共同正犯 在 范琪斐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美國佛洛伊德之死引爆示威抗議潮,雖然為非洲裔爭取權益、討一個公道的主軸並沒有改變,但是在許多地方已經出現了行動"走鐘"的情形。到底這次的抗議怎麼會又加進了搶劫這個番外篇呢?
這幾年來大大小小的抗議暴動事件過去也經常發生,不過這次有很多媒體都認為,這是1968年馬丁路德·金恩博士遇刺以來,美國最嚴重的種族抗爭行動。因為美國白人對於非我族類的歧視問題真的很嚴重,黑人的問題真的更不用說了,大家會氣到上街抗議根本很正常,就算比早期有所改善了,但那也只是”有改善”而已,雙方在社會上的不平等還是一眼就看得出來。
光就這次警察施暴致死的事件來看,警察對待不同人種的態度就完全不一樣。像之前日本就有一個議員在嚷嚷著說,他覺得要對玩動畫遊戲的那些人進行特別監視,把玩遊戲的御宅族當成犯罪預備軍。在美國生為黑人才真的是叫做被當作犯罪預備軍,一模一樣的行為在白人身上就沒事,在黑人身上發生就只能等著吃子彈。
尤其這幾年美國越來越長出現警察誤殺黑人的新聞。像是有人只是在慢跑,就被當逃犯開槍打死,還有人只是在家裡看電視,結果住同一棟公寓的女警走錯樓層,以為家裡被非法入侵,也是竟然直接開槍就把人殺了;之前還有民眾報案說,有可疑男子在後院晃來晃去。警察到現場以為他有持槍,就連開四槍把他打死,結果他只是拿著手機,而且只是要走路回自己家。這種事太多了啦,重點是這些誤殺、誤傷的案件也都沒有認真懲處,最後都是輕輕放下,這樣非裔當然會超不爽。
美國知名talk show主持人Trevor Noah就說,他覺得社會就像是一份大型契約,大家一起講好遵守某些規則,就會取得社會和諧的回報,破壞規則的也會被處罰。像是你開車遵守紅綠燈,你也預期大家都會遵守紅綠燈,交通就會和諧,闖紅燈就會被開罰單。
而現在黑人日常生活的情況是,你再怎麼遵守交通規則,還是每個路口都會被臨檢,有所質疑的話沒搞好還有可能被槍斃。然後旁邊白人紅燈右轉都被當沒看到。黑人每天都要擔心所謂人民保母反而把自己當成社會威脅。現在賣場被搶,大家在那邊不爽,還不就是因為社會契約被破壞了嘛。那可以想像身為在美國的黑人,每一天就是眼睜睜的看著你的契約權益都被破壞嗎?既然這個體制也沒在按照遊戲規則來,我幹麻還傻傻的陪你一起玩,要破壞大家一起來破壞。
但大家也要有個概念,不是說現在風向正確、隊友夠多,上街頭抗議就一點代價跟風險都沒有。這段期間你沒辦法工作、你有可能會受傷,也有可能會被逮捕。大家也別都誤會這些人本來就暴力,其實暴力抗爭會出現,代表的是這些人真的有這麼不爽,不爽到我只剩下暴力才有辦法跟你溝通。畢竟如果可以平穩過日子,沒有人一天到晚想上街抗議吧。
不管是進入體制還是在體制外衝撞,都是改革必要的過程,大家不要單純因為暴力就反對這個抗爭。現在在美國的全國各地都爆發了衝突,非裔人民與警方的對立看似越演越烈,不過其實在社群網路,還有許多媒體上,還是能看到個同樣的有人民與警察雙方溫和的對話,試圖異中求同,追求互相理解的場景。這樣巨大的社會結構性衝突,最終還是需要每一個立場的所有人共同合作,才有化解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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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備共同正犯 在 [課業] 整理了一下正犯與共犯之實務見解- 看板Examination 的推薦與評價
只列個人認為重要的部分
1.間接正犯:
69台上696判例:利用他人不知情
27上672判例:利用他人無罪責
23上3621判例:利用強制結構
94年台上字第6403號:
利用他人欠缺違法性(可反推至利用他人不該當)
被利用者無意思能力→直接正犯
2.27上1333判例:以共同意思參加犯罪→為己犯罪
3.釋109:共同正犯
共同犯罪之意+參與實行
共同犯罪之意+參與實行以外行為
共同犯罪之意+事前同謀,由部分人實行
※其實已包含在95年決議裡,列出的原因是因為作答需要
4.95年決議:正犯
為己犯罪+參與(共謀、預備、實行)
參與實行
5.24年決議:共同正犯
他人已決意+促成犯罪(對方法順序有所表示)
正犯&從犯以程度判定,不問為誰犯
6.24上890判例:
他人已決意+為己犯罪+有所計畫,成立共同正犯非教唆犯
(教唆並提供計畫非教唆犯)
7.30上1240判例、28年決議:無責任非共同正犯
8.101年決議: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成立共同正犯
9.28條立法理由:正犯
參與實行
共同犯罪之意+參與(共謀、預備、實行)
著手前脫離+結果無助力,非共同正犯
10.100台上5925:
共謀後脫離+著手前提供之助力明確解除+切斷相當因果關係
對犯罪結果免責,非該罪共同正犯
11.67年決議:真正己手犯不成立共同正犯,僅成立共犯(排除間接正犯)
12.28上2397判例:犯罪進行中+參與目的行為,成立共同正犯
13.101台上4673:共同正犯中之一人行為與犯意聯絡有出入,但客觀能預見→共同負責
14.76年決議:結夥=實施共同正犯(在場共同實行或參與實行)
15.28年決議:教唆之幫助與幫助之教唆及幫助之幫助,均屬犯罪之幫助行為
16.73台上2616判例:共同教唆共同負責
17.高院因應新修正刑法施行座談會第29號
如採修正構成要件形式理論,當法律處罰陰謀預備犯時,適用教唆犯之規定
18.81台非233判例:
聚眾犯:雖為共同正犯,但分別程度之間不適用總則規定
合同犯:共同正犯
對向犯:不成立教唆、幫助犯或共同正犯
(嚴重不合學理之判例,除判斷刑訴共犯外,聚眾犯之見解請勿拿來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39.13.187.93
發現一個很神奇的東西
釋109、28條立法理由、95年決議乍看之下一樣
來互相比較一下
釋109 28條立法理由 95年決議
共同犯罪之意+參與實行 參與實行 參與實行
共同犯罪之意+參與 共同犯罪之意+參與 為己犯罪+參與
注意到了嗎
為己犯罪未必有共犯之意(像是為己利即為自己犯罪)
幫助他人犯罪未必有犯意聯絡
這裡的爭議比共謀共同正犯大太多了(實務會導出片面共同正犯的結論)
但好像很少人提?
※ 編輯: loveflames 來自: 27.52.230.17 (05/01 17:15)
28條立法理由跟95年決議
以幫助他人之意,實施構成要件者,成立共同正犯
以幫助他人之意,實施構成要件以外行為者,成立幫助犯
因我國承認片面幫助
若片面幫助他人實施構成要件,就會成立共同正犯
※ 編輯: loveflames 來自: 1.173.97.223 (05/01 20:18)
實務把"以幫助他人之意"跟"以共同犯罪之意"
當成是不同的東西
當然這在共同正犯的理論上是講不通的
※ 編輯: loveflames 來自: 39.14.182.33 (05/02 16:14)
※ 編輯: loveflames 來自: 39.14.182.33 (05/02 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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