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因車位及車道公設分攤引發爭議,台灣高公設比及實坪制議題再度引起社會關注。今天4/6(二)聯合報民意論壇刊登我昨天的投書《讓房價公設資訊透明化》(內文詳如下)。
原本投書的標題為《房屋房價公設比知多少?》,因投書文稿過長,受限篇幅,刊登時將原文部分刪除,其中包括公設內容及停車位的複雜與爭議等第二、三、五段刪去,我將投書完整內容重新貼文如下,供進一步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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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房價公設比知多少?
張金鶚(清華大學科技管理學院榮譽講座教授)
最近公設比過高議題再度受到朝野關注,內政部在立法院備詢表示,的確有些瑕疵需要檢討,像是車道、車位的公設,「不可以計入樓上的公設一起來算」,可能在立法院下會期提出相關修法。另外,近年新建案欠缺公設相關規定下,導致公設比動輒超過三成以上,在房價持續高漲當下,是否公設不應列入計價,建議採用「實坪制」,也成為能否透過公設不計價而促使房價下跌的爭議。
在台灣官方採建物和土地的面積產權分別登記,其中建物面積登記又分成「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室內專用)及「附屬建築」(陽台等室外專用),和「共有部分」:包括大、小公(設)、車位及車道等二部分。而「大公」包括大廳、電梯、樓梯、設備、設施等由社區全體住戶持分共有共用;「小公」指社區小部分住戶,如各層梯廳僅由該層住戶持分共有共用。
至於「車位」又分成「法定」、「增設」及「獎勵」車位三類,雖然共有但均可以「約定專用」。其中法定停車位有產權,但無獨立權狀,不得與建物分開買賣。惟其產權登記並未明確規定是「大公」或是「小公」,若是登記為大公,即沒買車位住戶也有持分車位面積,顯然不合理。至於增設停車位產權得登記為公共設施或獨立權狀,可單獨買賣。而獎勵停車位與增設的登記產權情況類似,惟所有權人可提供給包括非住戶的「公眾」使用。從上述各種停車位的產權登記與使用權利不同,其停車位的價格也應有所不同。
另外關於「車道」的產權登記,因為涉及停車場均列為「防空避難室」,同時還多設置社區大樓的機電相關設備,有的還設有垃圾儲藏空間等,因此過去多列為大公,由社區全體住戶所持分共有共用。然而由於停車位佔了絕大空間與使用頻率,因此車道列為大公並不合理,然而若列為小公,似乎也會造成「產權」與「使用權」的爭議。
猶記得早期華美建設張克東銷售仁愛路圓環旁「財神酒店」時,即是將房間出售,但走道公設並未出售,登記在建商名下,後來引發產權糾紛,不論使用或改建都造成許多爭議。
較合理的車道產權登記方式,個人建議是依據停車場公設空間使用的面積按比例持分登記產權,如此車道雖列為大公,但未買車位的住戶其車道產權持分的比例很小,卻仍可保有使用權,以減少未來爭議,亦符合使用者付費的原則。
關於產權面積登記與計價的作法,民間業者最早是將停車位併入一般公設登記,合併計價,如此降低單價,以吸引消費者購屋。後來購屋者消費意識提升,發現業者計價方式不合理,在市場機制調整下,業者目前已多採用房屋與停車位分離登記與分開計價方式。
2011年政府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中規定,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公設採取分離登記與計價,惟業者並未真正落實。即便是2012年政府在實價登錄的資訊,也未真正落實上述規定,甚至就連停車位的分離登錄與計價仍混亂不一。
後來消費者認為雨遮、屋簷等附屬建物面積登記並計價非常不合理,因此政府規定在2018年以後新建案,雨遮等不得登計也不得計價。到2019年政府為減少實坪制的爭議,在實價登錄網站加入「淨坪價」及「淨坪比」等試算機制。
從上述公設面積產權登記到使用與計價爭議過程,可以了解台灣高房價所產生高公設比不合理的困境。如今再試圖透過車位與車道的公設計算修法,以保障購屋消費者權益,應予肯定政府的努力。惟政府介入房屋市場的交易行為,仍應注意買賣雙方公平合理原則,尊重市場機制,以避免產生更大的爭議,甚至造成房價或社區品質與使用的扭曲。
我過去曾帶領研究生長期實證研究専有及共有產權的計價、社區公設必要與非必要設施的面積分擔、以及公設項目與計價比例的相關市場分析。我們得到的結論是房屋的主建物、附屬建物、公共設施及停車位其面積效用所產生的價值都大不相同,因此房屋銷售應比照停車位方式,採取分離計價較為公平合理,也能尊重市場機制。
然而當前房屋銷售資訊並不完全透明,消費者購屋並不淸楚大、小公設項目、位置、範圍、面積分攤及其價格。建議政府應規範賣方未來銷售房屋必須提供大小公設平面圖、面積分攤計算方式及其價格,讓購屋者淸楚掌握公設資訊,以為是否購屋之決策依據。
房屋公設面積比例引發爭議的最主要根源是台灣高房價所引起,再加上複雜的產權面積登記,以及國人習慣以每坪單價乘上產權登記面積來計算房屋總價所產生。而產權又涉及與使用權的一致習慣,特別是社區大樓都必須要有的公共設施,如何淸楚規範,以避免不合理加重購屋者的負擔,並減少居住使用的社區爭議,政府有責任介入修訂相關法規。
https://www.google.com.tw/amp/s/udn.com/news/amp/story/7339/5367793
預售停車位買賣定型化契約 在 經濟日報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草案,全案經內政部公告後即刻施行,往後預售屋停車位將計入「共用部分」,且不分配土地持分。
預售停車位買賣定型化契約 在 賣厝阿明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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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reurl.cc/q8880R
購買預售屋合約應注意事項
依據《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
預售屋不可為海砂、爐渣屋,
除此之外,
以下情形消費者都有權利主張解約。
1.坪數誤差超過3%或不足3%:
簽下預售屋之前,
先檢查賣方提供的契約是否符合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的規定。
如果將「土地」及「停車位」
面積誤差列在不予找補項目,
或是限制面積「不足」3%時,
消費者才能提出解約,
這樣藏有陷阱的合約就千萬不能簽!
如果順利交屋了,
發現實際坪數和當初預售簽訂
的合約數字不同,
記得找賣方進行「坪數誤差找補」。
按照規定,土地面積、
主建物或房屋登記總面積有誤差,
賣方均應找補不足的部分,
超過部分則是以找補2%為限。
而只要誤差超過3%,
不管是超過或是不足,
消費者都可以解除買房契約。
2.貸款差額超過原預定金額30%
這情形不常見,通常是買方信用不夠好,
所以銀行才無法提供足額貸款。
但有時貸款是由建商配合的銀行
或是建商幫忙接洽辦理,
導致最後的貸款金額少於預定成數的話,
由建商給予分期清償,
或者是雙方另外協調,
找出適合的解決方式。
如果溝通下來發現不可歸責於雙方,
這時候買賣雙方可以選擇解除契約。
3.未在取得使照6個月內通知點交
除非是遇到天災之類不可抗力的因素,
建商應通知點交,
卻沒在取得使照的6個月內
執行義務通知的話,可申張解約的權利,
或是採取採取漸進手段,
買方可以先發存證信函
請賣方依約按時點交,
若賣方避規責任或不給予正面回應,
那麼就按照規定解約並請
賣方負擔違約責任賠償違約金。
4.總價5%的交屋保留款變5萬
總價5%保留款的意義是保護買方的權益,
假設賣方在驗屋時發現建物有瑕疵,
卻不負修繕的責任,
這時總價5%交屋保留款就是
買方和賣方談判的籌碼。
若發現賣方或建商將總價5%改成5萬,
和《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的規定牴觸,
買方當然有權利要求解約。
5.非主要建材及其廠牌、規格就是違約
建商或賣方任意更換建材、
使用與約定契約上不同的劣質建材,
視為違約,買方理當要求解約。
除非有正當理由、
不可歸責於賣方的因素,
證明必須更換建材原料,
或是保證更換的建材品質、
價值、效用「不低於」原約定建材,
這樣對消費者才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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