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450萬網軍外包案.前因後果篇 》
眾所皆知,農委會以「打擊假新聞」為由,砸了大筆的預算在網路宣傳上,2017年的1165萬元,2018年追加了190萬元,2019年為1450萬元。事情被揭露之後,農委會以智慧產權為由拒絕立委的檢閱,花的是政府的錢,用的政府的標案,但智慧產權卻在民間廠商手上,如果不是要隱瞞事實,是不是在圖利特定廠商?
這個政府標案有兩點爭議,第一個是「目的」,第二個是法源依據。
一,目的。
上週農委會主委親自說明,農委會以「打擊假新聞、保障農民收益」為由而發包了這些標案。但是,說到「假新聞」三個字,有誰能夠清楚定義什麼是假新聞?
農委會主委陳吉仲曾說「農民年薪154萬」、「高麗菜生產成本每公斤5元、每年可採收6次」,這些話不只明顯與事實相違,還成了農業界的笑柄,請問這算不算假新聞?
媒體朋友曾針對「假新聞」三個字提出一個較為貼切的分類法:「假消息」與「消息不準確」。前者為故意以不實的訊息干擾視聽,後者為片段資訊、資訊不完全,兩者之間的差別在於「動機」,而不是鄉民口中的「可信度有幾分」。
陳吉仲曾說高麗菜每公斤成本5元、每年可採收6次,倘若陳吉仲是為了避免選舉失利而推搪,這個就叫做假新聞;倘若陳吉仲是因為內部人員的資料有誤而說錯話,這個就叫消息不準確。
訊息的真假是由動機來判定,每個人對於是真是假的認定也不一樣,那麼,到底是進步青年說了算?還是我這個張家同路人說了算?
二,法源依據。
隨著電子媒體的興起,置入性行銷越來越常見,為了避免政府機構濫用行政資源,2011年1月時在《預算法》新增了第62-1條:「基於行政中立、維護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百分之五十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資本百分之五十以上事業,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2012年6月,另外函頒「《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執行原則」,明確揭示立法意旨規範範圍內,各機關編列預算於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宣導,應切實依法辦理。亦即預算法第六十二之一條適用範圍,也包括網路媒體。簡單來說,只要花政府公款做廣告,就要有機關全銜或是可辨明的機構名稱。
不過,農委會的媒體標案可就不是這麼回事。1450萬的標案在「廠商服務項目及工作範圍需求」第三項,相關的影音圖文素材將可應用於「非廣告形式的宣傳」,這段話的意思就是承包廠商做出來的東西不需要掛上機關名稱,他可以用匿名的形式去廣告、散佈,甚至回應各種議題討論。花政府的錢,用政府的標案,但要幹些什麼可以不用交代清楚。
身為一個漂鳥計畫的返鄉歸農,面對一堆退酸劑、生長激素的胡說八道,我很清楚假消息對農產品的衝擊,「打假」固然要緊,但不是讓你拿著「打假」的名義去幹些奇怪的勾當。
堂堂的政府標案,卻想在裡面偷渡一些髒東西,農委會公關科和秘書室甚至拒絕立委調閱資料,莫非裡頭有許多事情不好明說?今天的農委會就連農民收入、蔬菜成本都講不清楚,到底是哪來的顏面去打擊假新聞?
#假新聞 #農委會 #網軍
預算法第62條之1規範範圍 在 一級嘴砲技術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 1450萬網軍外包案.前因後果篇 》
眾所皆知,農委會以「打擊假新聞」為由,砸了大筆的預算在網路宣傳上,2017年的1165萬元,2018年追加了190萬元,2019年為1450萬元。事情被揭露之後,農委會以智慧產權為由拒絕立委的檢閱,花的是政府的錢,用的政府的標案,但智慧產權卻在民間廠商手上,如果不是要隱瞞事實,是不是在圖利特定廠商?
這個政府標案有兩點爭議,第一個是「目的」,第二個是法源依據。
一,目的。
上週農委會主委親自說明,農委會以「打擊假新聞、保障農民收益」為由而發包了這些標案。但是,說到「假新聞」三個字,有誰能夠清楚定義什麼是假新聞?
農委會主委陳吉仲曾說「農民年薪154萬」、「高麗菜生產成本每公斤5元、每年可採收6次」,這些話不只明顯與事實相違,還成了農業界的笑柄,請問這算不算假新聞?
媒體朋友曾針對「假新聞」三個字提出一個較為貼切的分類法:「假消息」與「消息不準確」。前者為故意以不實的訊息干擾視聽,後者為片段資訊、資訊不完全,兩者之間的差別在於「動機」,而不是鄉民口中的「可信度有幾分」。
陳吉仲曾說高麗菜每公斤成本5元、每年可採收6次,倘若陳吉仲是為了避免選舉失利而推搪,這個就叫做假新聞;倘若陳吉仲是因為內部人員的資料有誤而說錯話,這個就叫消息不準確。
訊息的真假是由動機來判定,每個人對於是真是假的認定也不一樣,那麼,到底是進步青年說了算?還是我這個張家同路人說了算?
二,法源依據。
隨著電子媒體的興起,置入性行銷越來越常見,為了避免政府機構濫用行政資源,2011年1月時在《預算法》新增了第62-1條:「基於行政中立、維護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百分之五十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資本百分之五十以上事業,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2012年6月,另外函頒「《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執行原則」,明確揭示立法意旨規範範圍內,各機關編列預算於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宣導,應切實依法辦理。亦即預算法第六十二之一條適用範圍,也包括網路媒體。簡單來說,只要花政府公款做廣告,就要有機關全銜或是可辨明的機構名稱。
不過,農委會的媒體標案可就不是這麼回事。1450萬的標案在「廠商服務項目及工作範圍需求」第三項,相關的影音圖文素材將可應用於「非廣告形式的宣傳」,這段話的意思就是承包廠商做出來的東西不需要掛上機關名稱,他可以用匿名的形式去廣告、散佈,甚至回應各種議題討論。花政府的錢,用政府的標案,但要幹些什麼可以不用交代清楚。
身為一個漂鳥計畫的返鄉歸農,面對一堆退酸劑、生長激素的胡說八道,我很清楚假消息對農產品的衝擊,「打假」固然要緊,但不是讓你拿著「打假」的名義去幹些奇怪的勾當。
堂堂的政府標案,卻想在裡面偷渡一些髒東西,農委會公關科和秘書室甚至拒絕立委調閱資料,莫非裡頭有許多事情不好明說?今天的農委會就連農民收入、蔬菜成本都講不清楚,到底是哪來的顏面去打擊假新聞?
#假新聞 #農委會 #網軍
預算法第62條之1規範範圍 在 主管機關(含國營事業、基金) 年第 季辦理政策宣導之執行情形 ... 的推薦與評價
預算科目. 執行金額. 受委託廠商名稱. 預期效益. 刊登或託播對象. 備註. 填表說明:. 1. 本表係依預算法第62條之1規範,凡動支政府預算辦理之政策宣導為填表範圍。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