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澎建國是否必定「終將一戰」?台海中線的意義、防空識別區與「『共』機擾『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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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重點整理EP21】🥜台澎小堅果🌰
時間:6/26(六) pm8
講者: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創辦人-黃聖峰 +皮筋兒
主題:
1. 台澎建國是否必定「終將一戰」?
2. 台海中線的意義
3. 防空識別區與「『共』機擾『台』」
其實在推廣法理建國這半年有許多人對「終將一戰」提出很多問題,大家可以到頂置文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有關的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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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台澎建國是否必定「終將一戰」?
推廣法理建國時,常常會遇到台澎人只要聽到「台灣獨立」、「建國」就會聯想到會見血發生戰爭,這其實就是台澎人從小被中華民國政權洗腦下以為會戰爭被嚇大的結果,以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武統是真的;不然就是說中華民國一定不會同意,這種人就是以為需要從中華民國中獨立,而且完全不清楚保護台澎七十多年的台澎法理地位狀態:正因為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不屬於任何主權國家(無論是PRC/ROC政權想代表的中國),所以台澎不是中國內戰的戰場;還有人認定台澎拳頭還不夠大,卻不知道建國後成為國際法上的主權國家,能與他國建立軍事同盟更能提升台澎地位與安全,再者,國際上比台澎武力低弱的主權國家也是有的,但他們至少還是國際法上的主權國家,而台澎只是在國際法上自主運作的單位,是二戰盟軍佔領的地域。
其實我們也強調過很多次PRC政權要攻打台澎欠缺法律上的理由,現實上依據法理建國派主張的路線,當建國執行完畢時,PRC政權基本上不敢動,但還是有人認為「無論如何PRC政權一定一定會打過來」,還有人進一步延伸說「為了避免終須一戰」要先讓中共垮台、或者是先發制人要把對方殺光,但都沒想到你先行軍事行動,你依據的是什麼理由?
現實上,法理建國派說過PRC政權對台動武的根據事實上是不存在的,我們提出的做法會讓PRC政權不敢動。但如果今天台澎人一直卡在一個點上,認為PRC政權就是個瘋子無論如何都會打,如果台澎人揮之不去這樣的認知,那就會很難進行深入溝通了。
在這要提醒大家,現在大家認為PRC政權完全不講理的這種感覺,其實也是ROC政權刻意塑造出來的,因為很多人難以理解PRC政權一天到晚叫囂攻打台灣的依據根源,如果曾經有認真看過法理建國的論述,就會知道PRC政權主張對台動武的根據就是說「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而這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的根據就是源自於1945.10.25 ROC政權主張「台灣光復取得台澎主權」的說法。
PRC政權他的理由就是順著ROC政權主張台灣光復主張回歸祖國而來的。
所以PRC政權不講道理嗎?真正不講道理的是誰?最一開始違反國際法上關於領土主權的取得的規則就是ROC政權,就是只要所謂的「外交部長」出來說話大家就會跟著拍手的ROC政權。但倘若不是ROC政權先把舞台搭好、腳本寫好,那RPC政權是要怎麼一直叫囂武統台灣呢?
之前直播中有說明ROC政權的中國政權身分,大家可以去回顧一下(連結中有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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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O政權是最早在1945年說「一中」的,也是最早說「台灣光復」的。而PRC政權是在1949.10.1建政後才與ROC政權來爭奪「中國主權國家合法政府代表權」,那ROC政權明明是始作俑者,結果現在裝受害者要跟台澎人站在一起,不是很「幽默」嗎?
所以很多人認知的「終將一戰」這個狀態,到底是誰創造了這樣的狀態?是ROC政權嗎?還是PRC政權?還是台灣人?事實上一直都是ROC政權先使出騙術主張台灣光復的。以台澎法理地位來說,台灣就不是中國的一部分,這個中國也包括ROC政權想代表的中國呀,所以ROC政權老實承認台灣光復是假的,還有他的盟佔代管者身分,這樣PRC政權也沒有依據來威脅不是嗎?
就好比父子要討論房子的所有權,兒子說它要繼承這間房子,因為爸爸說他有取得這間房子所有權,但問題是父親根本沒有這房子所有權,如果今天爸爸老實承認他沒有這房子所有權,那兒子是要怎麼主張繼承這個房子?
法理建國派的做法就是讓當初主張為中國主權國家取得台澎領土主權的ROC政權,「老實承認根本沒有這回事」,則提出的主張以ROC政權的主張為依據的PRC政權就沒辦法繼續主張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了,因此法理建國派就是要從根源來談起,讓ROC政權停止說它有為中國主權國家取得台澎領土主權,承認它盟佔代管者的身分,就可以讓PRC政權主張的這條依據斷掉。
此時,如果PRC政權要想攻擊台澎的話,那就是跟二戰全體盟軍成員宣戰的意思。中國主權國家當年在清帝國政府時期引來八國聯軍,難道他還想引來二戰全體盟軍圍剿嗎?
所以我們就是要還原ROC政權與台灣的法理關係,這就足以讓武統台灣的威脅降低到極低狀態,因為RPC政權沒辦法主張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且就算他要動手,就是跟簽署《舊金山和約》的48個盟軍成員及與日本簽訂其子約的盟軍成員直接宣戰。我們認為PRC政權沒有蠢到這程度。
另外還有人說PRC政權若想進入到太平洋一定要拿下台灣才可以?請問PRC政權沒拿下台澎的這七十多年裡,難道他的飛機就沒有飛到太平洋上過嗎?他的航空母艦沒有開到太平洋嗎?他的軍機不是有經過巴士海峽嗎?難道PRC政權沒拿下台灣就進不了南海去主張南海是他的嗎?那他現在是在做甚麼人工島呢?重點在於,說PRC政權一定要拿下台灣的人所提出的這些根據是說不過去的。
PRC政權為什麼想要進入西太平洋?是稱霸世界嗎?如果他只是要好好與他國做生意,那也沒有人阻止它進入太平洋的,這些都是不需要透過武力取得台灣就能完成的。
還有一點,我們對於領海、領空的國際法了解太少了,所以才會以為拳頭大就可以橫行無阻,所以等下也會深入來談領海、領空的國際法法理基礎。
其實要回歸現實面,那些主張終須一戰的人的理由到底什麼?如果只是主觀認為PRC政權失去台灣就會垮台,這是真的嗎?PRC政權在1949年執政時,也是同意承認外蒙古獨立建國,也是因為與蘇聯好關係就支持讓外蒙古成為主權獨立的國家,這塊這麼大的土地跟台灣相比大多了,所以說沒有奪下台灣PRC政權就會受不了嗎?現實上台灣現在不是在PRC政權手裡,難道台灣人就無法到中國那邊做生意嗎?現在PRC政權代表的中國沒有拿到台灣的主權,兩地還是可以往來交流,難道用武力奪下台灣後往來會比較輕鬆嗎?
其實我們可以知道PRC政權會主張要打台灣,有可能是為了把自己內部問題移轉到「打台灣」外部問題上。但其實PRC也還有很多外部問題「仇美、仇日」的議題可以來操作的,我們常看到中國人抵制他國的物品,但我們沒看到他們因為「仇台」而抵制過台灣的東西,如果真的要操控所謂的「民族仇恨」那美日會比台灣要好操作許多。我們也常聽到「中國人說不打中國人」,好那又主張打台灣,所以到底中國人是把台灣人當中國同胞還是怎樣?
從這就會發現說什麼非得要拿下台灣的說法,其實都是台灣人自己嚇自己。
今天台澎還不是主權獨立的國家,所以我們無法利用國與國依國際法簽訂的共同防禦條約來增加國防的安全。在台澎建國後,國際法上針對國與國之間不得無故行使武力侵犯他國領土主權的保障就會直接保護台澎,直接建立一道國際法的牆阻擋PRC政權。
台澎成為國際法上的主權國家,PRC政權其實也不會損失什麼。中國人有精神勝利法,就是將執念化作可以超越現實層面的精神鼓勵,這也可能在將來台澎建國後,中國人也會找到理由來說服自己不需要打仗的,也可能會說啊華人又建立了一個民主的主權國家之類的說詞,好來平撫之前PRC政權對台的主張而沒有成功所造成的情緒反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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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我們所推動的自決建國在走到「台澎住民真的要行使自決權」那一刻的時候,台澎會處於一個覬覦者再怎麼想動也不敢動的狀態。
當然不是說ROC政權一講出「終止代管、自決建國」這句話的時候,就會如同使出魔法般讓PRC政權一動也不動。重點在於,ROC政權在「什麼時候」講出這句話。
這裡講一個情境給大家想像。
我們都知道美國會跟他的盟友舉行聯合軍事演習。也就是兩年一度的環太平洋軍演(RIMPAC)而這些盟友,若仔細看名單,會發現有許多都是二戰參戰者,《舊金山和約》簽約國。
那麼,假設在某一次的環太平洋軍演進行到尾聲,在美國、英國、法國、澳洲、紐西蘭、菲律賓等《舊金山和約》簽約國在台灣附近進行時,ROC政權宣布「自己沒有台澎主權、自己只是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代管」,然後這些國家的艦隊就分別駛往基隆港、台北港、台中港、高雄港外停駐,並有部分軍艦在金馬東沙附近停駐,接著發表公開聲明:「台澎地位未定,ROC政權係自1945年開始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代管台澎至今」。
然後ROC政權便以盟軍佔領執行者身分,在台澎舉行自決公投。在台澎住民自決公投通過建國、並依據決議組成臨時政府後,便立即與這些國家簽署共同防禦條約,然後以國家代表政府身分邀請各國進駐港口。《舊金山和約》及其子約簽約國並在公投通過決議後,立刻發布公開聲明,宣布基於《舊金山和約》造就的台灣地位未定狀態,以及聯合國憲章、世界人權宣言、人權兩公約中對自決權的肯認,相關國家承認以台澎住民行使自決權之結果作為台澎戰後最終處置,並承認台澎已建立主權國家,最後並聲明,希望ROC政權與PRC政權以和平方式處理金馬等中國領土之爭議。
緊接著,ROC在台澎完成建國程序後,宣布「盟軍佔領代管」正式結束將中央政府所在地遷往金門,然後於金馬舉辦自決公投。
好的,請問在這個情境中,PRC政權敢不敢動手?
覺得這個情境設想得太過完美不可能嗎?
那麼,假設今天中華民國政權的執政者是瞭解台澎法理地位且有心推動建國的陣營,早已透過非官方單位乃至於密使,與相關國家進行溝通、取得共識,做好一切安排,甚至連共同防禦條約的內容都已經擬好了呢?
所以,各位,這樣可以理解法理建國派所說的,依據史實、台澎國際法法理地位、自決建國程序來完成「和平建國」是怎麼一回事嗎?
可以理解為什麼從法理切入,會是以排除戰爭發生為前提嗎?
可以理解為什麼台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在 2015 年提出的建國三步驟裡面,如此強調掌控中華民國政權嗎?
還有為了因應「中國立刻扣押在境內工作的台灣人當人質,以他們的生命為由威脅我們停止行動」可能的情形,ROC政權可以在事前實施政策,大幅減少在中國的台灣人。
不過重點在於,PRC這樣惡搞台灣,對它到底有甚麼好處?
當然,也別忘了這時許多國家的艦隊都在西太平洋這裡。前述那些國家藉時若發表公開聲明,譴責PRC的行為,並揚言如果繼續採取這種行為,將對PRC港口進行武裝禁運。如何?
PRC動在中國的台灣人,二戰盟軍各國動PRC黨國高層在各國的家人跟錢。如何?
PRC高層都很清楚「拿下台灣」自始至終就只是個政治宣傳。PRC高層之所以想盡辦法維持共產黨的地位,就是為了方便賺自己的錢。
為什麼法理建國派要不斷強調《舊金山和約》所建構出來的狀態?因為那是共識的基礎。我們可以妥善的運作這些法理狀態來跳脫出「一中兩政權」的框架。
其他政治層面的東西都有可能隨便改變,但透過國際條約所建構出來的東西,可不是你說不存在就會不存在的。
我們好好運用台灣地位未定的狀態,這些歷史脈絡都非常清楚,所以了解清楚來完成終止代管自決建國,和平地完成符合國際法法理的程序來建國,建立長治久安的國家,因此根本不會「終須一戰」。
如果距離法理建國派的實踐拖了太久,在這過程中腦袋不清楚的台澎人做了蠢事,給了ROC/PRC政權併吞台澎的一個根據,那就會很麻煩。
因此我們很積極地要告訴大家事實,就是為了縮短這個進程,來脫離現在這個不上不下的一中兩政權現狀。
台灣要能站在其他國家的角度去思考。台灣人千萬不要覺得這個世界會以台灣為中心,或覺得這個世界虧待台灣、對台灣不公平。相較於其他許多發生在這個世界上,根本難以解釋為何會變成這樣的事情,台灣所面臨的困境,其實脈絡很清楚,要解決也沒有想像中困難。真正困難的,是把脈絡看清楚。
國際上各國的立場意見可以看 台澎國際法理建國連線的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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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台海中線的意義
台海中線之前有發過一篇文有提到,大家可以先回顧一下:
一中兩政權的困境:九二共識+ ROC政權不等於KMT+ROC不等於台澎+兩岸衝突的岸+PRC/ROC政權的防空識別區
台海中線是以台灣海峽為區分兩岸界線是韓戰後「台灣海峽中立化」政策出現後開始,而線段正式出現則是《中美共同防禦條約》簽訂後才劃設。
在1950年代美軍第十三航空特遣隊時任司令戴維斯空軍為了控制兩岸衝突所劃設的一條防空警戒線,這個中線位置隨著時代演進,才有了今日 「北緯27度、東經122度,北緯23度、東經118度」的座標,這個假想線最初含意「越界形同挑釁」概念就被延續下來了。
ROC政權流亡到台澎後一天到晚主張要反攻大陸,就把中國內戰帶到台澎,還帶了眾多中國難民跟中國軍人,因此造成中國內戰延伸到台海兩側,在韓戰爆發時,美國杜魯門總統有發布了「台灣海峽中立化」的聲明,不希望為了追殺ROC政權的PRC政權對台動武,也不想ROC政權趁著韓戰爆發想反攻PRC政權,因此美國派了第七艦隊來這巡防,就是不想中國內戰雙方在韓戰時添亂。後來進一步明確化的,就是被稱作Davis Line(戴維斯線)的台海中縣。
中國流亡政權1945.12.7流亡到台澎時,當時台澎領土主權還是屬於日本,後來1952.4.28《舊金山和約》生效,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ROC政權想代表的中國沒有取得台澎。
而1949.10.1 PRC政權建政後,ROC政權與PRC政權之間為「爭奪合法政府代表」的中國內戰還未結束,直至今日這個台海中線就是中國內戰的事實上停戰線,若要類比的話就相當於南北韓之間的北緯38度線。北緯38度線雖然是依據《韓戰停戰協定》劃設的停戰線,但因為南韓沒有簽停戰協定,只是依照協定內容照著做,所以在南北韓間的北緯38度線只能算是事實上停戰線 。
ROC政權流亡台澎至今,也不曾與PRC政權針對中國內戰簽署所謂的和平協議或停戰協定,所以台海中線與南北韓的那條線一樣,都是事實上的停戰線,而不是嚴格法律意義上的停戰線,而且都由第三方訂下而非雙方議定的結果,只是雙方基本上都會遵守。畢竟動輒越界會嚴重影響國際情勢,雙方沒那麼蠢去胡鬧。
目前狀況就是PRC政權有些騷擾台海中線的情況,還有PRC政權治下的漁船越過台海中線,不過ROC政權在過去也會派飛機越過台海中線,去PRC政權治下地區拍照,還有像派水鬼摸到PRC政權治下地區割下對方軍人耳朵,所以其實雙方都有互相越線。
對ROC政權來說,「中共」就是指中國領土上的中國共產黨。因為對方是中國內戰中的敵人,所以也會出現和平協議的議題,這就是一中兩政權的框架。總之,台海中線就是中國內戰的兩個政權彼此之間的事實上的停戰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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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防空識別區與「『共』機擾『台』」
ROC政權防空識別區與台海中間根據差不多,我們來看一下這張圖。
西北角一大塊畫到中國領土上,為什麼可以這樣畫?
先來理解防空識別區跟領空的差別。
這張圖就是告訴大家國際法上的陸海空。
「領土」就是陸地的部分,陸地與海洋交接處的點會形成「領海基線」;「領海基線」就是確立「領海」的起點。
領海基線往外12海浬之內就是「領海」,相當於22.2公里,就是從海岸線往海洋的方向的22.2公里以內屬於領海範圍。
12海浬之外有個「鄰接區」也是有12海浬的範圍。
領海在國際法上是國家的主權可以完全行使的地方,而國家主權在鄰接區不能完全行使,只能行使一部份,例如針對關務、租稅、移民、污染的部分,在鄰接區範圍內主權國家可以針對這四個事項來進行管理,比如說抓走私貨物、抓偷渡客、或者有海洋污染的情況,那主權國家就可以在這行使管轄權。
而「專屬經濟海域」範圍就是領海基線往外的最大範圍200海浬以內,這個範圍裡這個主權國家可以在這裡捕魚、挖石油,以獨占方式來運用這裡的海洋資源,並讓其他人不可以運用海洋資源,就像是台灣漁船有誤入日本的專屬經濟海域來捕魚,所以日本就可以把台灣漁船給抓起來。
在專屬經濟海域以外的海域就是「公海」。
只要不是領海的海域就是「國際水道」,無論是哪個國家的航艦、漁船都可以在此自由航行,軍艦在國際海洋公約上有明確的規範,在此不多贅述,而無害通過與自由航行不一樣,無害通過是指領海基線往外12海浬內,只要不損害沿海國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的通過。反面而言,只要外國船舶於經過領海時,有損害沿海國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之情事發生,就不是無害通過。
「領空」就是領土與領海上方的空域,主權國家在領空上具有「排他性」,可以阻止別人飛過自己的領空。
「領空」以外的範圍就是「國際空域」,任何國家在此有自由飛航的權利。但是有些國家會在「國際空域」劃一定範圍稱作「防空識別區」。
其實「防空識別區」這概念尚無國際法效力,但在國際政治上卻有重要的生存空間意涵,因為在實際應用上會牽涉到對空武器及戰機的使用,所以劃設防空識別區是具有高度政治及軍事意涵的動作。
一個主權國家或者治理當局為了防空的需要劃定的範圍,若有其他飛機飛入就必須要表明來自哪,若是具有武力的軍機進入,則會廣播被要求馬上離開,該地的軍機也可能會伴飛來追蹤對方。
並不是每個主權國家或者治理當局都有「防空識別區」。會劃設 「防空識別區」 通常是擔心會發生戰爭,為了避免敵方軍機快速飛入領空,所以劃設「防空識別區」讓自己能及早發現,並可以事先預警阻止敵方威脅,是提高防空安全的措施。
「防空識別區」這個劃設範圍就常理來說不能涵蓋他國領土、領海上方的領空。
但我們看ROC政權的「防空識別區」卻畫到中國領土領海上,從這裡就可以知道ROC政權認為台灣海峽兩側屬於同個國家。而這都是ROC政權流亡到台澎後才產生的問題。
大家可以看一下日本跟韓國之間的防空識別區,並沒有重疊到他國領土、領海。
總結一下:
這張國際法上的陸海空圖裡有幾個重要基本觀念:
1.領海範圍是12浬(約22.2公里)領海之外的海域是國際水道,可以自由航行。
2.專屬經濟海域範圍最大200浬,擁有專屬經濟海域的政權可以獨占利用該海域的經濟資源。
3.專屬經濟海域不是領海,進入專屬經濟海域不等於侵入領海。
4.專屬經濟海域之外的海域是公海,除可自由航行外還可以自由運用海洋資源。
5.領土及領海上方的空域是領空。領空以外的空域是國際空域,可以自由飛航。
6.防空識別區沒有國際法效力。防空識別區不等於領空,進入防空識別區不等於侵入領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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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ROC政權不是主權國家,上述說的國際法上保障主權國家可以行使主權的領土、 領海、 領空,ROC政權若要主張就有可能會受到質疑與挑戰,基本上如果不是盟軍分區佔領那個框架確立中華民國政權對台澎的治理權限,在台澎它是很難主張這些權利的。
就佔領法的角度,佔領政權所扮演的角色是「相當於國家政府」,所以佔領軍可以「為佔領地」主張佔領地的土地、佔領地領海基線往外12海浬內及領空方面的保護。中華民國政權在台澎之所以能在那裏主張領土、領海及領空,其實是源自於佔領者在戰領地所具有的「準(國家)政府」地位。
再舉個例子,聯合國託管地的託管國,或佔領地的「合法」佔領者,都可以為當地主張相當於領土、領海、領空的保護。但如果是非法佔領者,狀況就不一樣了。非法佔領者的例子,就好比 ISIS。由於 ISIS 對它控制的土地並沒有合法的治理權限,反恐聯合軍隊的飛機就直接進去轟炸了(不存在被承認的領空)、戰車就直接開進去開炮了(不存在被承認的領土)。
這也是為什麼中華民國政權雖然沒有台澎領土主權,但盟軍成員會尊重它「為台澎」主張的領土領海領空的緣故。所以,在這裡我們也可以看得出來,為什麼老實承認、肯定中華民國政權具有治理台澎的合法權限很重要。少了這個東西,就真的什麼保障都沒有。而台澎的領土領海領空方面的保障,其實就是源自盟軍佔領權的授與。
若是在沒有治理當局存在的情況下,光是靠「擁有自決權」本身是無法提供領土、領海、領空等方面的保護的。因為終究還是必須要有一個能運作的執行單位存在,才能提供實質保護。而台澎人在合法治理單位的協助下行使外部自決權來建國,就可以在建立自己的國家、組建國家政府後,由國家政府對外主張相關權利並提供實質保護。
換句話說權利必須行使才能發揮作用。台澎住民雖然「擁有外部自決權」,但如果一直不行使,不建國,那 「擁有外部自決權」 本身也沒辦法提供什麼國際法上的主權國家有的保護作用。
有些人主張:因為台灣人擁有自決權,所以中國不可以侵犯台灣。 這就是錯誤認知。真正能保護台灣的,是行使自決權之後建立的主權國家,而不是自決權本身喔!就好比若別人誹謗你,雖然你因此「擁有控告對方誹謗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但如果你不去提告,對方應付的賠償金是不會自動跑到你帳戶裡的。
記住不要掉入了「擁有權利等於已經主張權利」的陷阱。法條規範存在了,不積極地行使,找一堆理由藉口不行使,權利又要如何保護自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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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再提一張圖是ROC政權公布的限制及禁止水域:
「禁止水域」就是領海基線往外算12海浬範圍內。再往外算12海浬的鄰接區就是「限制水域」。
大家可以看金馬東沙畫的就沒那麼大。
之前有個新聞就是PRC政權要在中華民國福建省連江縣莒光鄉的東莒島外海蓋離岸風力發電機,結果ROC政權立委就擔心說這樣使否會影響「國防」安全,然後ROC政權行政院就說:「中方開發位置經海巡署測量,位於馬祖東莒西南方7海浬,經換算約為13公里,屬於我國禁止或限制水域以外之海域,且未涉及兩岸航線。經陸委會洽連江縣政府瞭解,該海域非我漁民作業區域,亦未接獲民眾相關陳情,惟其運作是否可能影響候鳥生態,將予密切關注。」
行政院指出,馬祖東莒西南方7浬海域與中國相鄰且重疊,依「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規定,於該海域從事生物資源或非生物資源之開發,可透過協議方式或互相合作之精神處理,惟兩岸雙方現針對相關合作及開發等事項尚未簽訂相關協議。陸委會等相關部會與連江縣政府已持續觀察後續發展,並作必要應處。
從這就看得出來ROC政權根本沒有主張領海跟鄰接區,只把這裡金馬的限制水域、禁止水域畫得範圍很小,中國內戰根本沒有結束,彼此之間都小心翼翼不要觸碰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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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挑戰台灣的南海主張?美軍艦執行任務,降低台灣國格?蔡政府應嚴正抗議?】
#這篇有較多國際法專有名詞我們會試著解釋
#仔細服用可避免被號稱國際法大師的中國代表唬住
*本文已投稿至上報,習慣看網頁版的可從這邊收看:https://reurl.cc/bzD4Ko
2月17日,美國海軍第七艦隊驅逐艦拉塞爾號(USS Russel, DDG-59),前往南海執行艦「自由航行任務」,宣稱要挑戰「中國、越南和台灣等南海主權聲索國過度的海事主張,以及對外國軍艦無害通過沿岸國領海的非法限制」。對此,前總統馬英九發出聲明表示,美國海軍說法不正確,且美軍駛入我國領海卻沒通報,有損我國權益。
事實上,2月稍早的時候美軍也執行了一次通過台海並且駛向南海的任務,蔡英文總統於2月9日的公開談話當中表示,美國軍機軍艦執行「自由航行任務」,是明確展現對印太地區安全現狀遭到挑戰的回應。當時現任國民黨高層(副祕書長)就已經出面指出蔡總統沒有抗議美國的自由航行任務,就是損害國格。
到底什麼是自由航行任務?美國為什麼會挑戰台灣的海事主張?美軍駛入了台灣的「領海」又是怎麼回事?真的損害了台灣的國格?
說起來,這一切都跟長時間以來的「大中華」思維有關。
▍1、什麼是自由航行任務?
自由航行任務(Freedom of Navigation Operations,簡稱FONOPs)是美國長期以來堅守的海洋政策,也是美國的核心國家利益之一,自1979年以來即由國防部和國務院共同執行,旨在確保「公海」上的航行及飛行自由,不會受到爭議領土或海盜行為等因素影響,其實也是在挑戰國家過度的海洋主張(excessive maritime claims),例如不符合國際法規範的海域和空域主張,以及對上述兩區域航行自由的過度限制。這樣的任務範圍擴及全球,當然也包括南海。
從公開的資料來看,美國在2015年首次針對中國在南海的行為執行FON任務,從該年起針對中國的任務次數分別是1、3、4、6、8、9(2020年)次,次數增加似乎也反映出美中大國之間的關係變化。除了這些公開的FON任務資訊外,美軍也規律地派出軍艦通過台灣海峽,例如2020年通過13次(本站先前也常常發美軍通過的快訊)。
在今年二月份的通過台海任務之後,第七艦隊發出公告表示:「馬侃艦(USS John S. McCain, DDG-56)航行通過台灣海峽,展現美國對印太地區自由、開放的承諾;美軍將在國際法許可範圍內,持續在世界任何地點飛行、航行、與執行任務。」後來在2月24日美軍又派出了驅逐艦柯蒂斯威爾伯號(USS Curtis Wilbur, DDG-54 )通過台灣海峽,一個月內第二次。
▍2、為什麼美國要挑戰台灣的南海主張?
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當中規定,所有船舶均享有通過領海(領海基線與外部界限間寬度為12海里)的權利,不過必須符合第18條「通過」及第19條「無害通過」的意義。簡而言之,「通過」必須繼續不停地前進且不能進入一國的內水(領海基線向陸地以內的水域),「無害通過」則是外國船舶不能對沿海國主權、領土完整等使用任何威脅且必須遵守沿海國的相關規範等,即不損害沿海國的和平和良好秩序。至於軍艦是否也享有領海的無害通過權,《公約》僅在第30條表示軍艦必須遵守沿海國規範,否則沿海國可以立即要求該軍艦離開,至於軍艦要通過是否須先通知沿海國則未有定論。
南海因為存在不同的聲索國(造成不同領海的主張)所以情況很複雜。中國和台灣都宣稱這整片海都是自己的(而且兩國宣稱的範圍還幾乎一樣,也就是所謂的11段線/9段線區域)。此外,中國主張軍艦並不享有無害通過權,因此軍艦的通過必須取得沿海國同意或事先通知;而台灣根據《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外國船隻通過「領海」必須事先告知且受國防部全程監控,且《領海及鄰接區法》第7條也規定需先行告知。所以在兩國的實踐下,其他國家的軍艦如果要通過此區,皆需「通報」,且不能夠有危害沿海國和平或違反其相關規定的意圖和行為。不過這就與一般海權國家(最明顯的就是美國與英國)的立場不同,因為這些國家認為軍艦在領海既享有無害通過權、也不需向沿海國報備或取得授權。在不同的認知下,美國認為「軍艦通過沿海國領海需事先通知或取得授權」是不符合國際法規範的,因此才會以「自由航行任務」來挑戰這種主張。
美方新聞稿中說要挑戰「中國、越南和台灣」對此區的非法限制這樣的字句在先前也出現過。2016年1月時,由於馬前總統登上太平島並且宣示#整個南海都是中華民國固有疆域,所以美國國防部隨即發出新聞稿說要挑戰中、台、越限制航行權力與自由的意圖。
相較而言台灣海峽就單純許多。台灣海峽最窄處扣除兩國領海尚有46海里,這範圍不在任何一國主權下是沒有疑慮的。又台灣海峽在地理及功能上皆符合《公約》用於國際航行海峽的規定,理當適用「過境通行權」(限制較「無害通過權」寬鬆,但較公海的自由航行嚴格),但在美國的認知下(且美國並非《公約》締約國),台灣海峽為國際海域中的公海,因此美國派軍艦或軍機行使的是公海的航行和飛越自由。一般而言,美國派遣軍艦通過台灣海峽的目的,除了是進一步宣揚「公海的航行自由」外,也應是在向中國傳達台灣海峽絕不是中國的「內水」。
可惜的是,仍有很多人(尤其泛藍政客)不斷批評美國派軍艦通過台海造成兩岸的緊張,似乎忽略了中國才是造成兩岸關係緊張的主因。近日馬前總統便在南海方面跳出來批評美國,認為美國引用《公約》主張「軍艦可無害通過」,然如前所述,軍艦享有無害通過權與否仍依國家不同而有不同看法,且《公約》何來的明文規定?此外他似乎也忘記了美國會挑戰台灣在南海的宣示,他自己的政策(即宣稱整個南海都是台灣的)便是最直接的原因之一。依照這樣的說法,中國大肆軍事化南海各島礁和填海造陸的行為才是嚴重侵犯我國主權的挑戰,外加三不五時就派軍機軍艦到處繞,為何卻鮮少聽到馬前總統對中國南海行動的批評?
#海洋法公約根本沒有講說通過時要不要通報的問題
#馬辦指責美國錯誤引用有點搞不清錯狀況
▍3、台灣對南海的主張是什麼?
台灣過去在國民黨執政時期,一直都是用模糊處理的方式來面對南海議題,尤其是在宣稱整片海域都是「固有領土」,但從沒講清楚這個固有領土是什麼意思,既不宣稱是「領海」,又說其他國家船艦通過必須通報,而且就連「專屬經濟海域」的範圍也都沒有正式宣告。
這樣的作法可能有幾個原因。
一方面是因為不管是要維繫並執行所謂「主權」或者「專屬經濟海域」的範圍,都需要有足夠的兵力投射補給線來「執法」,而就這部分來說,我們明顯做不到。(光是看距離好了,超過1600公里,要怎麼執法驅逐其他國家的船隻行為?然後如果美國軍艦開過來,又該如何阻止?)
二方面是此區牽涉到太多不同國家的行為者,包括越南、菲律賓、中國等等,每個國家都宣稱此區部份或全部的主權。
三方面是一直無法擺脫所謂中國自古以來歷史水域的這種思維方式,反正就一直講說這整片都我們的,但卻和當代國際法及國際政治嚴重脫節。
先前我國官方的主張都和中國如出一轍,宣稱整片海域都是「中國的」(差別只在於到底是哪個中國,ROC或PRC)。在國際仲裁庭這樣的場合,或者是在許多政策圈的討論當中,特別容易引發誤會。馬前總統這次跳出來批評美國和台灣政府,特別強調美軍通過了我國領海而沒有通報。然而,到底這個「領海」的範圍是在哪邊?還是過去大中國思維下的「整片南海都是我們的」嗎?
如果仔細看馬英九辦公室發出的新聞稿,裡面引了很多法條跟大家說,為什麼通過領海必須要通報,包括我國的《領海及鄰接區法》、《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等等,內容主要即是批評美國通過我國領海沒申報,以及批評台灣執政者沒有向美國抗議,有損國格。馬辦要求各部會嚴正表態抗議,捍衛主權。但現在問題來了,到底南海的哪一個地方是我國領土?根據什麼樣的要件來證明南海是我們的?哪邊有宣告過?何時曾經執行過這樣的宣告?#從來沒有
當然現在台灣實質控制太平島 — 南海最大的自然生成島嶼,而且也在上面駐軍。但問題是這個島從來沒有被任何國際法庭或者任何其他國家承認為一個「島」,甚至還曾經被國際仲裁庭宣布它「目前」只是個「礁」。先不論國際仲裁庭的法律效力和後續爭議,根據《海洋法公約》第121條,太平島必須先被認定為「島」而不是「礁」,才能夠宣布專屬經濟區(第三項)以及其他領海相關的權益。太平島依據海洋法公約121條第一項,符合低潮時高於水面的定義,但無法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經濟生活」(並不是只有證明擁有淡水就可以),這類「小島」被賦予一個新名詞叫做「礁」。如果連南海最大的「島」,現階段都不能被判定為國際法上面的島,那要說其他小島是島就更難了。而且重點在於,即便將太平島領海基線往外延伸12海里,也無法據此宣稱整個南海都是我們的。
馬前總統以及過去我國一直用這種「歷史性水域」的方式宣稱擁有南海,這種超現實的說法,除了反美以及附和中國說法(罵美國,說他們引起爭議)之外,沒有任何效果。
▍小結
台灣過去由於「中華民國等於中國」的思維,導致我們鮮少研究官方政策是否與現今國際法相符合,尤其在過去中國國民黨執政下,研究方向更是不可能違背這樣的旨意。這當中以南海政策和釣魚台相關論述為最典型的例子。國際法當中要證明自己的領土,有一定的要件和程序,不是隨便拿個古書出來說上面有講到就可以證明是自己的領土。有很多真正重要的事情,例如針對太平島上是否可以維持人類居住和經濟生活,這樣的定義與要件卻從來沒有人認真研究過。
現在是時候好好投入心力研究,除了釐清自己對南海的主張,針對所謂中國歷史疆界的觀點做改變之外,並且要能夠依據國際局勢發展程度提出不同論述。如果再繼續打模糊仗或者延續大中國思維,那就只會是在為台灣設下更多融入印太戰略以及成為海洋國家的障礙。
蔡英文總統於2月9日的公開談話當中表示,美國軍機軍艦執行「自由航行任務」,是明確展現對印太地區安全現狀遭到挑戰的回應。這樣的動作當然是美方將台灣放在印太戰略重要環節的基本表態,但同時也不把南海視為我國的「領海」。事實上,我國對於南海的官方主張與政策也是時候該好好調整了。
美國執行這樣的自由航行任務,可以視為美國做為一個全球最強霸權國家的象徵,因為要能夠確保航行自由,背後需要軍力投射能力。也沒有哪個國家有辦法像美國一樣動不動就把航母開到世界各個角落。
美國確保航行自由一直以來都是最核心的國家利益之一,並不會受到政黨輪替影響,當中一個重要的考量點就是確保台灣海峽不會成為中共的內水,也要確保南海不會軍事化、受到中共控制。對台灣來說,我們當然不用事事都聽美國的,但是就美國的自由航行任務這兩點最核心考量,何嘗也不符合我國國家安全的最根本利益?
#對親中統派人士來說確保海上航行安全不被中共威脅的重要性很低
#還比不上宣稱中華民國固有疆域這種統一思維的優先性
#這一個月以來美國已經派軍艦通過台海駛向南海
#還宣布兩大航母群在南海演習
#中美對峙持續白熱化和常態化
#然後統派人士繼續罵美國造成緊張以及批評台灣不跟中共和談
🌐 補充
領海跟領空的通過原則不一樣,請參考這篇
【領空?空域?從美國軍機和共軍的新聞來認識「天空」】
https://reurl.cc/WEvvgx
🌐 補充
根據美國之音的報導(https://reurl.cc/v50XON),近期派出船艦通過南海,用明示或暗示方式支持美國主張的國家包括:法、英、加、荷、澳、日。另外,德國也傳出消息,即將在八月份派軍艦到南海。如果真的要依照以前那套整個南海都是「中華民國固有領土及海域」的主張,恐怕要抗議不完了吧 …
領海經濟海域差別 在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遇事 只能叫漁民吞了?
喊護漁富漁 卻逢日必軟
李武忠/農漁經學者(台北市)
蘇澳籍新凌波二三六號漁船在釣魚台十二浬海域作業與日本保安廳公務船擦撞,漁船指控日方船艇仍持續緊追。記者戴永華/翻攝
蘇澳籍漁船「新凌波二三六號」廿七日在釣魚台十二浬內遭日本公務船衝撞,事故原因雙方各執一詞,有關漁船作業安全及釣魚台主權問題再度受到關注。蔡政府官員對此事的軟弱回應,也引發漁民強烈不滿!只是這樣的事件不會是最後一次,台日官方應盡快召開「台日漁業委員會」,積極尋求解決方案(包括糾紛爭端仲裁機制),避免擦槍走火。
這些年漁民日子並不好過。自蔡總統執政以來,不僅連丟屬於我國遠洋漁業重要漁場的索羅門群島及吉里巴斯;對於沖之鳥傳統漁場遭日本強行畫入該國經濟領域,禁止我國漁民進入捕魚的爭議,經過多次台日漁業談判,迄今仍沒有進展,漁民只能忍氣吞聲。
釣魚台列嶼則被日本自行納為十二浬領海,石垣市亦將於十月一日將釣魚台更名為「登野城尖閣」,漁民前往傳統海域捕魚經常遭驅離;沿近海漁業與其他行業如:觀光潛水,海上垂釣,離岸風電等時有衝突,且許多原本屬傳統捕魚區,也被畫入海洋保護區或禁漁區;經濟魚種資源日漸枯竭。如何守住傳統漁場及既有的合法漁業配額,並透過積極對外投資及國際合作來開拓新漁場,需要政府拿出具體作為。
台灣漁業不能再落入追求全球捕撈數量排名的迷思,應將重心放在沿近海漁業資源的增值暨養護,讓漁民朋友能在自家門口安心捕魚;尤其面對兩百海浬經濟海域的畫設,漁業管理趨向配額制,漁民急需政府部門協助洽簽雙邊或多邊的入漁、漁業投資、外籍漁工僱用、漁業科技、漁業貿易、優惠關稅等合作協定,為他們爭取更大的作業空間,並透過AI等科技運用有效提高生產技術及管理效能,提高國際競爭力,然而進展有限,無論政策、人才及經費均遠遠不足。
同樣看天吃飯,蔡政府對待農漁民差別相當大,不僅漁業部門經費預算差農業一大截(漁業預算為卅八.二八億元,只占農業總預算一二七八.七五億元的三趴),對漁業的人事任用也未能適才適所(漁業署長並非熟稔漁業事務之漁業專才),如何知悉漁民疾苦,幫漁民解決困難?
漁民外出捕魚相當辛苦,只盼望能有足夠且可安全、安心捕魚的作業環境,讓他們可養家糊口,光給他們魚吃(大補貼)時代已過去了,漁民要的是漁場,是市場。照顧漁民,蔡政府請拿出具體的「護漁」及「富漁」政策來,別光說不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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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島」跟「礁」最大的差別之處,在於「島」享有200浬的專屬經濟海域,而「礁」則只有12浬的領海。太平島它當然是島,有豐富的淡水,當然依法享有完整的海洋權利!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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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海經濟海域差別 在 [討論] 海域劃界---結論- 看板NCCU08_GID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相鄰或相向國家之間海域劃界之基本原則及實務
一、相鄰或相向國家間海域劃界之相關規範
(一)1958年《大陸礁層公約》第6條之規定:
1. 「相向國家」間之大陸礁層劃界:
若同一大陸礁層鄰接兩個或兩個以上海岸相向國家的領土,各該國之大陸礁層界
線應由這些國家間以協議確定。在無協議的情形下,除非有特殊情況而須另定界
線外,界線是一條其每一點與測算各國領海寬度的基線的最近點距離相等的中線
。
2. 「相鄰國家」間之大陸礁層劃界:
若同一大陸礁層鄰接兩個相鄰國家的領土,兩國之大陸礁層界線應以協議確定。
在無協議的情形下,除非有特殊情況而須另定界線外,界線是一條與測算各國領
海寬度的基線的最近點距離相等的線段。
1958年《大陸礁層公約》第6條對相鄰或相向國家間大陸礁層劃界應採以下原則:
(1)原則上應由爭端當事國家以「協議」劃定;(2)若未能達成協議,遇有特殊情況
(special circumstances)應另定界線;(3)若無協議亦無特殊情況存在,大陸礁
層界線將依「等距原則」(the principle of equidistance,即相鄰國家間以等距
離線劃定大陸礁層界限)或「中線原則」(the principle of median line,即相
向國家間以中間線劃定大陸礁層界限)。
(二)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74條之規定:
1. 海岸相向或相鄰國家專屬經濟區的界線,應在《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所指國際
法的基礎上「以協議劃定」,以便獲得「公平解決」。
2. 有關國家如在合理期間內未能達成任何協議,應訴諸公約第15部分所規定的爭端
解決程序。(→ 常設仲裁法院、國際法院、國際海洋法法庭、國際仲裁程序)
3. 在達成第1款規定的協議以前,有關各國應基於諒解與合作的精神,盡一切努力
作成「實際性的臨時安排」(provisional arrangement of practical nature
),並在此過渡期間內,不危害或阻礙最後協議的達成,此種安排不應妨害最終
界線的劃定。
4. 若有關國家間存在現行有效之協定,應按照該協定的規定劃定專屬經濟區界線。
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74條有關相鄰或相向國家間專屬經濟區之劃界原則
強調:原則上應先由相關國家達成「協議」劃定專屬經濟區界線,若無法達成協議
,相關國家得提交公約第15部分提供之爭端解決程序。又,在達成協議前,相關國
家在不妨礙最終界線劃定的前提下,得締結具實際性的臨時安排,以共同開發爭執
水域的資源。
(三)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83條之規定:
1. 海岸相向或相鄰國家間大陸礁層的界線,應在《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所指國際
法的基礎上「以協議劃定」,以便獲得「公平解決」。
2. 有關國家如在合理期間內未能達成任何協議,應訴諸公約第15部分所規定的爭端
解決程序。
3. 在達成第1款規定的協議以前,有關各國應基於諒解及合作的精神,盡一切努力
作成「實際性的臨時安排」,並在此過渡期間內,不危害或阻礙最後協議的達成
。此種安排不應妨害最終界線的劃定。(例如:中國與日本在東海大陸礁層間存
在領土爭端,兩國經多次協商後,決定採「擱置主權,共同開發」的原則,在爭
執海域建立共同開發區;日韓間及中越間暫定共管水域)
4. 若有關國家間存在現行有效之協定,應按照該協定的規定劃定大陸礁層界線。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83條對於相鄰或相向國家間大陸礁層之劃界繼承1958年《
大陸礁層公約》第6條的內涵與精神,強調國家間應先以「協議」劃定大陸礁層界線
,若無法達成協議,得依《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5部分提供的爭端解決程序解決
劃界爭議。不論劃定大陸礁層界線所採取的方法為何,最終必須「公平解決」。
二、國際法院及仲裁法庭審理相鄰或相向國家間海域劃界之案例
(一)「公平原則」(equitable principle)在海域劃界案例中已具有習慣國際法之性質
:
國際法院於1969年「北海大陸礁層案」(The North Sea Continental Shelf Case,
荷蘭、丹麥控西德)之判決理由中提到,劃界應依據「公平原則」,並考量「所有相
關情況」(all relevant circumstances),以「協議」定之。此後,「公平原則」
在司法仲裁審理的所有相關案例中均被予以重申。透過國際司法及仲裁機構對於公平
原則的反覆確認及適用,足以證明該原則在海域劃界案例中已具有習慣國際法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的性質。
(二)等距原則並非習慣國際法,僅為大陸礁層劃界方法之一:
國際法院於1969年「北海大陸礁層案」的判決理由中強調,國際法上並不存在任何一
種具有強制性且能完全適用於任何個案中的劃界方法。因此,1958年《大陸礁層公約
》第6條規定的「等距原則」尚未構成習慣國際法,僅為眾多海域劃界方法之一。國際
法院於1985年「利比亞/馬爾他大陸礁層案」(Libya/Malta Continental Shelf
Case)中也重申,等距原則並非海域劃界時的唯一方法,且國家實踐亦無法證明存在
任何一種強制性使用等距原則或其他方法劃界的法則。又,在1977年「英法大陸礁層
劃界仲裁案」、1982年國際法院「突尼西亞/利比亞大陸礁層案」(Tunisia/Libya
Continental Shelf Case)及1992年仲裁法庭「法加海域劃界仲裁案」(France
/Canada Maritime Boundary Arbitration)之判決理由中,國際法院或仲裁法庭均提
到,嚴格適用等距原則,在某些情形中,反而會造成不公平的劃界結果,違反「公平
原則」的精神。因此,在所有相關案例中,國際法院或仲裁法庭僅承認「公平原則」
是海域劃界之習慣規則,其餘原則僅扮演達成公平劃界的具體方法。
(三)「等距/特殊情況規則」(equidistance/special circumstances rule)是「公平原則」的具體表現:
仲裁法庭於1977年「英法大陸礁層劃界仲裁案」之裁決中表示,「等距原則」及「特
殊情況」彼此間並不具有適用上優先順序之問題,為求最終達成公平劃界之目的,此
二者應視為單一規則。因此,仲裁法庭於本案中創設所謂「等距/特殊情況規則」劃
定英、法二國之間的大陸礁層界線。「等距/特殊情況規則」強調:國際司法或仲裁
機構在處理國家間大陸礁層劃界爭議時,首先將畫出一條「臨時等距(中)線」,接
著再考量相關國家間的特殊情況,對臨時等距(中)線加以調整,以作為相關國家間
大陸礁層的最終界線。
「等距/特殊情況規則」在1982年國際法院「突尼西亞/利比亞大陸礁層案」、1984
年國際法院分庭「加拿大與美國緬因灣劃界案」(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in the Gulf of Maine Area Case)、1985年國際法院「利比亞/馬爾他
大陸礁層案」、1992年仲裁法庭「法加海域劃界仲裁案」及1993年「格陵蘭及揚馬延
地區有關海域劃界案」(Greenland/Jan Mayen Maritime Delimitation Case)等案
例中均被採用,除對於國際法院或仲裁法庭劃定國家間大陸礁層界限具有便利性外,
更突顯該原則能夠達成公平劃界的結果,具體表現出「衡平原則」的意涵。
(四)陸地領土自然延伸原則在相向國家間海岸距離不逾400浬劃界案件中的重要性逐漸降
低:
在1985年「利比亞/馬爾他大陸礁層案」中,國際法院反對在相向國家間海岸距離少於400
浬的情形中適用陸地領土自然延伸原則,以及地質和地理因素。法院認為,任何沿
海國均得對200浬的大陸架提出權利主張,而毋需考慮大陸礁層的海床及底土的地質
特徵。由於1982年《海洋法公約》創設了專屬經濟區制度,並規定沿海國得主張200
浬的專屬經濟區,因此,200浬以內大陸礁層的劃界不能忽略專屬經濟區所扮演的角
色。由於專屬經濟區對其下方海床底土之主權權利係透過大陸架制度之規範予以確
立,故可以有大陸架而無相應之專屬經濟區,卻不可能有專屬經濟區卻無相應之大
陸架。因此,距離標準不僅適用於專屬經濟區,亦適用於大陸架。1992年「法加海
域劃界仲裁案」中,仲裁法庭再度援引「利比亞/馬爾他大陸礁層案」的距離標準
劃定法屬聖皮耶、密克隆島及加拿大紐芬蘭間重疊海域的界線。
(五)有關專屬經濟區或專屬漁區劃界之實務:
國際法院及仲裁法庭專就專屬經濟區或漁區劃定界線的案例僅有1993年國際法院「
格陵蘭及揚馬延地區有關海域劃界案」,其餘劃界均同時涉及相關國家就專屬經濟
區(漁區)與大陸礁層劃定單一界線之爭議。國際法院及仲裁法庭在審理有關相鄰
或相向國家間專屬經濟區或專屬漁區所採取的原則與大陸礁層劃界相同,例如在
1984年「加拿大與美國緬因灣劃界案」中,國際法院分庭就專屬經濟區劃界問題提
出以下習慣國際法規則:(1) 相向或相鄰國家間之海域劃界應由相關國家以協議劃
定,雙方應秉持善意進行協商,並以真意達成建設性結果,不得由某一方片面決定
;(2) 劃界應依公平原則,並考量爭執區域地理結構及其他相關情況,使用能確保
公平結果的實際方法。另,若劃定之界線具有多重目的時,與「地理」有關之標準
在海域劃界中將成為最關鍵的考量因素,而大陸礁層劃界中使用的若干原則,如「
不侵犯原則」、「海岸地形」、「島嶼」及「比例檢驗」等,在劃定界線時均為應
予以考量的相關情況。
1992年「法加海域劃界仲裁案」中,仲裁法庭即援引「不侵犯原則」及「比例檢驗
」劃定法屬聖皮耶與密克隆(St. Pierre and Miquelon)
二島與加拿大紐芬蘭間重疊區域的界線。1993年「格陵蘭及揚馬延地區有關海域劃
界案」中,國際法院於判決理由中提及,有關專屬經濟區或漁區的劃界問題,應適
用有關專屬經濟區劃界的習慣法,而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74條第1款之規
定即具有習慣國際法之性質。法院又遵循1984年「加拿大與美國緬因灣劃界案」和
1985年「加拿大與美國緬因灣劃界案」之判決先例,先以「臨時等距線」劃定格陵
蘭島與揚馬延島間的專屬經濟區及大陸礁層,接著考量「所有相關情況」後,對該
臨時等距線進行調整,劃定最終界線。國際法院於本案中考量的相關情況包括:(1)
格陵蘭與揚馬延海岸線長度存在明顯差距,前者長度約為後者的九倍;(2) 二者蘊
藏的漁業資源差異甚大,格陵蘭島上漁民長久以來即以捕撈柳葉魚(capelin)維生
。基於以上二項特殊因素,法院認為,若嚴格遵守等距原則劃定格陵蘭島與揚馬延
島的海域界線,將產生不公平之結果,故法院將臨時等距線向揚馬延島方向東移,
使格陵蘭島享有較大面積之專屬經濟區及大陸礁層。
(六)國際司法或仲裁機構於海域劃界時考量的「所有相關情況」或「特殊情況」:
1. 相關國家的地形、地理因素:
本因素乃公平劃界原則中最重要的考量因素,並由此延伸出「陸地領土自然延伸
原則」(natural prolongation)與「不侵犯原則」(the principle of
non-encroachment),國際法院於1969年「北海大陸礁層案」之判決理由中指出
,法院將盡可能保留予一國構成其陸地領土自然延伸的大陸礁層,但相對而言,
也不應該選擇侵害或切斷另一國大陸礁層自然延伸的部分。此外,仲裁法庭於
1992年「法加海域劃界仲裁案」中也重申1969年北海大陸礁層案的判決理由,針
對法屬聖皮耶及密克隆與加拿大紐芬蘭間爭執的西部海域,若允許聖皮耶及密克
隆二島向外自然延伸,將會侵入並切斷紐芬蘭南部海岸向海投射的區域,這將造
成不公平的結果。
相關國家間的「海岸地貌」在海域劃界時也會一併考量,例如前述1969年「北海
大陸礁層案」中,西德海岸走向向內凹陷,若嚴格適用等距原則,將使西德獲得
的大陸礁層面積大幅縮小,這將造成不公平的結果;又如1982年「突尼西亞/利
比亞大陸礁層案」中,法院認為突尼西亞蓋柏斯灣(Gulf of Gabes)向內凹入
的地形結構成為調整突尼西亞及利比亞間大陸礁層界線的重要依據。
2. 島嶼:
國際法院或仲裁法庭在處理島嶼於海域劃界所扮演的角色時,將依據其面積大小
、是否適合人類居住或維持本身經濟生活條件、與沿海國海岸線之距離等因素給
予不同效力。一般而言,小島在劃界時通常不會被賦予完全效力(full effect
),法院在使用等距線作為分界時,不會使用島嶼與相向國家海岸間的等距線,
換言之,多半僅給予小島「部分效力」(half effect)。例如1977年「英法大
陸礁層劃界仲裁案」中,仲裁法庭僅賦予錫利島(Scilly Island)部分效力,
亦即先完全不考慮該島,將英、法大陸礁層界線定為兩國海岸間之等距線,再賦
予該島完全效力,並在該島與法國本土間劃出另一條等距線,最終法院將英、法
兩國間的大陸礁層界線畫在此二條臨時等距線之間。又如1981年「杜拜/沙加邊
界仲裁案」,仲裁法庭為求公平劃界,對於隸屬沙加的阿布木薩島(Abu Musa)
超過12浬的部分不給予任何效力(即零效力);另外1982年「突尼西亞/利比亞
大陸礁層案」中,法院也僅給予突尼西亞所屬的「克肯納島」(Kerkennah
Islands)部分效力
此外,依據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1條第3款的規定,島嶼若適合人類
居住或能維持本身經濟生活條件,則可向外主張200浬專屬經濟區及大陸礁層。
因此,島嶼有取得200浬專屬經濟區的基本權利,但基於公平原則,為避免切斷
他國專屬經濟區或大陸礁層以造成不公平的結果,在劃界時仍可能需要做範圍上
的限縮。例如1992年「法加海域劃界仲裁案」中,由於聖皮耶及密克隆二島主張
200浬專屬經濟區將侵害並切斷加拿大紐芬蘭向海延伸的區域,因此仲裁法庭最
終僅給予聖、皮二島12浬領海及12浬的專屬經濟區。
3. 相關國家的海岸線長度:
截至目前為止,國際法院只有在審理相向國家間大陸礁層劃界的案件,才會將海岸線長度
比例列入考量。法院考量相關國家的海岸線長度時,將採取以下的劃界方法:若
相關國家間海岸線長度明顯不同,法院仍會先劃定臨時等距線,接著再考慮海岸
線長度與其對應的大陸礁層比例間將相當不一致而會造成不公平的結果。法院最
終會調整臨時等距線,使相關國家海岸線長度與對應的大陸礁層面積間符合比例
原則。例如1985年「利比亞/馬爾他大陸礁層案」、1992年「法加海域劃界仲裁
案」及1993年「格陵蘭及揚馬延地區有關海域劃界案」等案件,國際法院及仲裁
法庭均考慮到相關國家海岸線之長度比例,並調整臨時等距線,使海岸線較長的
國家享有較大面積的大陸礁層。
4. 當事國先前的行為:
在某些海域劃界案例中,法院會將當事國提交案件以前的行為納入劃界考量,例
如當事國先前已同意的臨時界線。例如,1982年「突尼西亞/利比亞大陸礁層案
」中,由於突、利二國事前即已授予近海石油及天然氣探採特許權,任何一方均
不得越界探油,因此法院將此因素列為相關情況,並以之作為兩國間大陸礁層界
限的第一部分。
(六)劃定單一界線逐漸成為海域劃界的新趨勢:
1984年「加拿大與美國緬因灣劃界案」是國際司法或仲裁機構首次針對相關國家間之專屬
漁區及大陸礁層劃定單一界線的案件,國際法院分庭在本案中表示,兩個不同管轄權劃定
單一界線是可能的,而且隨著越來越多的國家主張專屬經濟區,要求劃定單一界線的國家
將越來越多,以避免劃定多條海域界線可能產生的不利條件。日後許多案件中,國際法院
或仲裁法庭亦被請求以單一界線劃定相關國家的所有海域,例如在1986年「幾內亞/幾內
亞比索劃界仲裁案」中,仲裁法庭即以單一界線劃分其殖民母國法國及葡萄牙在1886年
締結法葡條約中未劃定的海域疆界,包括領
海、專屬經濟區及大陸礁層;1992年「法加海域劃界仲裁案」中,仲裁法庭以1984年「加
拿大與美國緬因灣劃界案」的單一劃界為基礎,根據法國及加拿大雙邊特別仲裁協定的要
求,針對兩國間之專屬經濟區及大陸礁層劃定單一界線;1993年「格陵蘭及揚馬延地區有
關海域劃界案」是國際司法及仲裁機構第一次未經當事國事前請求劃定單一界線的案件,
本案中,國際法院認為適用於二國重疊的專屬經濟區及大陸礁層之界線是同一條臨時等距
線,惟考慮格陵蘭及揚馬延海岸線長度比例,最終界線應作調整;1999年「厄利垂亞/葉
門仲裁案(第二階段:海域劃界)」中,厄、葉兩國均同意以公平原則劃定雙方領海、專
屬經濟區、漁區及大陸礁層的單一界線。換言之,國際海洋法允許相關國家針對不同區域
劃定不同界線,但為求便利,有越來越多的案件要求國際司法及仲裁機構針對所有海域劃
定單一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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