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收19張違停罰單 1萬7千元飛了!民怨「比減稅還有感」
蘋果日報(記者:俞泊霖/彰化報導)
5月開始申報所得稅,不少民眾直呼「減稅有感」,但彰化縣和美鎮十茂路住戶,近期紛接獲交通違規紅單,甚至有人一天收到19張,罰款高達17100元,事由都是在白線上停車佔用車道,直呼比減稅有感。今天住戶氣得擺出數十張罰單,批評警方針對區域性大規模檢舉,未提醒就開罰,不符比例原則,根本把民眾當提款機,簡直「比減稅還有感」。
住戶林啟詔(75歲)說向《蘋果新聞網》表示,住家門口十茂路位在新庄國小旁,路幅不到8公尺寬,兩旁是白線,所以住戶多年來都是路邊停車,但上月兒子卻突然接到違規罰單,他接到第一張後先繳納,未料上月25日又一口氣接到相同事由的19張罰單,共20張罰單令人氣炸,也擔心後續還有還沒寄來的罰單,而已收到的罰單檢舉日從2月12日至26日。
當地約7、8名住戶今天由縣議員賴清美陪同在該路段一吐怨言,住戶也紛拿出自己的紅單,初估所有已收到的紅單近50張,也有人一天收到7、8張。黃姓住戶說,十幾年來停車都沒問題,根本不知白線停車違規,未被勸導就大量開單,把民眾當提款機。
縣議員賴清美說,當地民眾白線停車已十餘年,如今突然一天內收到大量罰單,才詫異為何受罰?且這些罰單都是檢舉達人錄影檢舉,如此區域性大量的罰單,警方為何不先立牌子警告、勸導,根本為了衝業績把百姓當提款機,非常不妥。
和美分局五組巡官鄭碩彥表示,這些罰單是檢舉民眾把7天內的違規照片同一天上傳警方系統,因此車主才會同一天收到這麼多罰單,警方發現有區域性大量檢舉案,也有轉請派出所人員規勸車主,不過檢舉案只要屬實,警方仍需依法告發。
鄭碩彥說,這些罰單都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1項5款「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開出,除非檢舉案要件不符,否則都須依法告發舉發,最低罰則是900元。
《蘋果》追查,檢舉人是每天上下班都會行經該路段的用路人,因認為路邊停車妨礙會車,今年2至4月同一位檢舉人在該路段共檢舉96件交通違規案件,警方提醒,白線停車原則上要停在線內,才不會因妨礙交通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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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道上停車 警方將嚴正執法】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為有效加強車輛違規停車及防止車輛違規開上人行道停放,將展開加強汽、機車輛違規停上人行道的取締工作,還給市民有個好的市容及行走空間。
如車輛停放在人行道上,且該處已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告示時,即屬違反交通法規行為,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或按規定行為得依同例第56條第1項第5款規定:「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據予舉發並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外;必要時,得使用拖吊車拖離之,並收取移置費。
同時歡迎民眾撥打110踴躍檢舉,為井然有序的城市空間一起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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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更半夜開單惹民怨
「民意如流水,可載舟,亦可覆舟。看看馬英九,曾經萬人迷,如今9.2,不能不慎。」台北市議員黃珊珊、林國成、陳政忠質詢組提醒柯文哲市長,雖然市政毋須事事民調,但從施政百日的破80%支持度,到滿5個月時卻下滑到7成左右,短短2個月支持度掉了快10%,這就是個警訊。
黃珊珊議員表示,從府內研考會3/24~26以及4/27~29的調查,到遠見雜誌等公布的資料來看,對於柯市長施政表現的滿意度,都一致性的呈現下滑趨勢。雖說民調是一時的,但也不可不察,不能不慎。本質詢組就拿一件「拿雞毛當令箭矯枉過正」的狀況來說明,科市長的民調下滑事出有因。
「停車格收費車停到巷弄罰單跟著來。」基於使用者付費概念,柯市長上任以後就預計在104年底前落實路邊停車格全面收費政策,民眾為了省錢,也見招拆招把車停進了巷弄,有的就停在巷內紅黃線上,自然被開罰單的機會就大增。但,民眾不滿的是,現在連半夜違停在巷弄都會被開單,這難道也是「柯P新政」?
台北市0-6時舉發違規停車案件數:
103/1/1~103/12/24 103/12/25~104/5/24
總件數 12,170 6,436
平均一天 34 44.7
「微罪不罰」。或許柯市長不知道,你底下的局處首長也沒向你報告,交通部在處理違反交通違規案件上,有明文列舉多項微罪不罰態樣,深夜時段(0至6時)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就是其中之一。但,從柯市長去年12月25日上任以來到今年5月24日整整五個月內,深夜時段的開單數整整比去年增加3成左右,這是不是支持度下滑的因素之一呢?
黃珊珊議員指出,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明定「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其中,「深夜時段(0至6時)停車,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之情形。但併排停車、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或停車顯有妨礙消防安全之虞,或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經人檢舉者,不在此限。」
本質詢組認為,法律不外乎人情,為此在我們刑法及刑事訴訟法上也有「微罪不舉」的規定,既然交通部明文列舉了16項交通違規「微罪不罰」態樣,柯市長應該通令各分局、派出所依這個精神辦理,而非現在基層主管、員警看到市長一下要消滅10大違停,一下要監視器抓違停,搞得三更半夜也到巷弄開單,最後引發民怨,這對「柯P新政」推動恐非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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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4日· 21 則貼文· 20 位作者九、 顯有妨礙其他人、 車通行處所,不得停車。 · 宜應儘速循轄內道安; 體系提報檢討改善,俾維道路交通之安全。 · 在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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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有妨礙他車通行檢舉 在 [問題] 停在門口的車,可以用112條檢舉嗎? - 看板car 的推薦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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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沒有紅線, 警察也只能通知車主。
可以用 112 條, 檢舉嗎?
https://law.moj.gov.tw/SmartSearch/Theme.aspx?T=47&O=1.3.1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1項第9款規定,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不得停
車。若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時,可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
鍰
還是只能去申請畫紅線。
補上一張從外面看過去的。
https://photos.app.goo.gl/VUCWUhv3BM2MXaDY8
我不會想去破壞別人的車, 也儘量不要放路障,
但我也希望其他人也能為別人想, 不要檔到人家門口。
我自己不會停在那, 如果真的不行, 最後只能去申請畫紅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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