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旅大爆發,支持露營產業法制化』
近幾年露營活動興起,平常週末假期,帶家人、伴侶出門露營,除了放鬆身心也享受山林樂趣,我很享受露營所帶來的充電時刻,將平時的壓力、疲憊,全部拋到九霄雲外去,但在規劃合適露營場地時,是不是也和我有一樣疑問,這營地合法嗎?環境、地域安全嗎?目前中央政府有沒有明確的規範,讓民眾和業者可以遵循?根據交通部觀光局資料顯示,全台目前將近2000處露營場地、營地,但「合法」露營場地只有約10%左右,因為這些露營場所在的土地,大都屬於農牧、林業用地,而根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露營並不是被許可的項目。
昨日(4) #張廖萬堅委員、#蘇巧慧委員、#何欣純委員、#伍麗華委員 等人舉辦公聽會,針對全台露營地主管機關不一的狀況,盼行政部門能將露營視為產業,協助相關規範法制化;行政院交通環境資源處長陳盈蓉也向各位說明,目前已經初步協調,屬教育用途規教育部,其餘將由 #交通部 主管,召開會議後定案。
目前全台灣營地類別分1童軍露營區、2觀光旅遊露營場地、3休閒農場、4水源保護地、5山林地區、6國家公園、7國家風景區、8森林遊樂區等,皆屬不同的主管機關,有效整合跨機關管理,也是需解決問題之一。
我認為,「露營」,已經成為「產業」而非只是「活動」,中央建立相關規範,讓露營朝產業方向發展,政府有責任提供一套可行並合理、能維持包括環境保障、人身安全的制度,露營有發展成產業的潛力,政府的思維、法規應採取不同的態度應對,露營產業法制化,保障民眾、業者以及保護環境,讓我們持續進行,提升合法場地、合情環境以及合理價格,我支持露營產業法制化。
全民瘋露營!綠委籲政院助法制、產業化: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3455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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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景區農牧用地用途 在 高金素梅(吉娃斯.阿麗)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近來營建署辦理全台《非都市土地分區管制檢討的狀態》。因為官僚習氣,讓人民產生不信任感,想要將「山坡地保育區」改為「森林區」,為何而改?有何差別?傻傻說不清。重點在土地使用類別,也就是土地登記謄本中「土地標示部」這一欄右下角的「使用地類別」。以下是與該分區管制有關的法條: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山坡地範圍內山地保留地,輔導原住民開發並取得耕作權、地上權或承租權。其耕作權、地上權繼續經營滿五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如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其開發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森林法,第6條》荒山、荒地之宜於造林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商請中央地政主管機關編為林業用地,並公告之。
經編為林業用地之土地,不得供其他用途之使用。但經徵得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地政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土地為原住民土地者,除依前項辦理外,並應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准。
土地在未編定使用地之類別前,依其他法令適用林業用地管制者,準用第二項之規定。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7條》山坡地範圍內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及風景區之土地,在未編定使用地之類別前,適用林業用地之管制。
也就是說,只要你的土地「使用地類別」是「農牧用地」的話,不管你的「使用分區」是山坡地保育區或森林區,它就是「農牧用地」,森林法管不著。
如果你的土地是「林業用地」不管你的「使用分區」是山坡地保育區或森林區,你的土地就是依森林法管理,但土地權現在是私人,以後一樣是私人的。這就是森林法說的「私有林」。
這是最近有很多同胞想要抗議的事,特別是莫拉克災區和石門水庫集水區(尖石、復興鄉),這兩個地方是營建署的重點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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