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檢限制人民行動自由必須於法有據
#居檢規定不能憑一通電話一張新聞稿或便條紙亂改
#病毒潛伏期3~5天
#只有3天不能抓出潛伏病毒
今天行政院的專案報告,因為國民黨的杯葛,國會癱瘓!
所以我在這裏向大家報告我的質詢內容:
要知道,政府規定「居家檢疫」是在限制人民的行動自由,必須「於法有據」、「依法辦理」,不能只憑一通電話、一張新聞稿或便條紙亂改;而我們的衛福部就是如此的知法玩法,在全球疫情最嚴重的時候,只憑一紙新聞稿,放寬機組人員的防疫管理,然後我們的行政院長蘇貞昌還大為贊賞如此荒唐的行為。
2020年9月,疫情首先在美國爆發,今年的1到3月是最高峰,每天有20-25萬人確診,傳染力比原始病毒株增加60%的Alpha在全球大流行。
但是當時國內只有11萬劑的az,後續疫苗何時到貨、到貨多少?沒有人知道!當時我們疫苗整體覆蓋率連0.1%都不到!守住邊境是台灣防疫的重中之重,尤其航空機組人員全世界飛來飛去,當時的他們幾乎都沒打過疫苗!是染疫高風險群。
在這種情況下,台灣等於赤手空拳對抗變異病毒,稍有一點防疫常識的人都知道,邊境檢疫只能嚴不能鬆,但CDC竟大鬆綁航空機組人員檢疫規定;從這裡看,3+11是否為破口已不重要,重要的是,防疫形同作戰「料敵必須從寬 」,CDC這項決策「無限」放大了alpha入侵台灣的風險。
蘇院長、陳時中,你們至今不知檢討反省,還拿專案報告唬弄誤導人民,我懷疑你們的專業能力,更強烈質疑你們的專業良心與羞恥心。
新冠確診者從感染到發病,會有一段潛伏期期間因病毒量較少,潛伏期通常3 ~ 5天,最長達14天,這也是一般隔離期為14天的原因,從流行病理學來說,「3天」不能保證抓出潛伏的病毒,連PCR也驗不出來,這些是新冠病毒科普小常識,民眾懂,我相信CDC也懂!
我不懂CDC為何在Alpha全球大爆發之際放寬邊境檢疫,更不懂的,為什麼是3天?不是2天或7天? 居檢3天依據為何?
以公衛角度,在疫苗荒之下,台灣守住邊境才有活路,沒有任何冒險的本錢,陳時中(CDC)竟挺而走險,拿邊境、人民的生命財產開玩笑,還口口聲聲:「我負責」,邊境失守、Alpha病毒長驅直入的風險,陳時中負得起嗎?
本席要問蘇院長,這種置台灣於險地的疫情指揮官,適任嗎?這樣的指揮官該負什麼責?蘇院長要跟他一起負責嗎?
航空機組人員檢疫,包括居檢天數、外站、機艙防疫等主要是依據:「國籍航空公司實施機組人員防疫健康管控措施作業原則」辦理。
這項作業原則是民航局依「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199及284條授權訂定,提報CDC審查核可後定案,實際檢疫措施由航空公司執行,民航局監督管理。
這項作業原則在去年3月18號經CDC核准定案後 ,隨著疫情變化,不管改了多少次,民航局都是依據CDC工作小組「會議決議」、或是「來函」進行修訂,每次的修正都有載明CDC的會議場次、或公文案號,清清楚楚。
唯獨只有「3+11」的這項決定,沒有會議場次、沒有公文案號,只有4月14號CDC的一紙新聞稿就可以辦理。
原來攸關全國2千3百50萬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的邊境檢疫措施,竟然是只憑一張新聞稿,就能隨便更改!CDC指揮中心的權力大到拿一張新聞稿,就能下令民航局修改作業規定!
根本「荒唐、荒謬,濫權」!!
本席要求交通部長回答,這項作業原則屬性為何?是公文書、行政解釋函?還是規章?一紙新聞稿可以取代公文書嗎?
去年3月至今,民航局多次修訂作業原則,都依據CDC會議決議與公文來函辦理,為何只有3+11憑一張新聞稿就改?如果新聞稿就可以改變規定,那麼衛福部一通電話、一張便條紙是不是也可以?
本席認為,時至今日追究3+11是否為破口,社會大眾,民意會給答案。但台灣畢竟是一個法治國家,一切必須依法行政,符合程序正義,就算是防疫也不能濫權,更不容許發生新聞稿防疫這類荒唐至極的事。
我要求徹查新聞稿事件,請衛福部與交通部下周五之前,給我書面報告,也給國人一個交待。
我們要知道是誰寫了或下令、授權寫了這則新聞稿?這其中有無違法違規?濫權?用一紙新聞稿就修改航空機組人員檢疫規定,是誰給的權力,是誰有這麼大的膽子?
再則,民航局看到一則新聞稿,將新聞稿當公文,如同,今天的專案報告,立法委員從新聞看到蘇院長的專案報告,現在是用新聞稿治國嗎?
最後,#我要為一直在第一線打戰的醫護人員請命!
政府拖欠基層診所疫苗接種掛號補助費、以及醫護人員防疫津貼,何時撥款?
第一季醫護防疫津貼,拖到8月底才入帳,第二季津貼何時撥款,難道要等年底?公費疫苗716開打,已至今打了大約1200萬劑(含第一、二劑),但當初說好給基層診所的疫苗掛號補助費,一毛錢沒進帳,許多基層診所快撐不下去了。
政府拖欠醫護津貼不是第一次 ,更不是一天兩天的事,這一年多來,本席接獲非常多醫護的陳情,要求CDC防疫津貼快一點撥下去,但相關單位總是以「行政程序」、「行政流程」回應,直到今天還在「拖欠」中。
CDC撥付基層醫護、基層診所補助款聲聲慢,「行政程序」宂長得看不到盡頭。
CDC採購高端、聯亞疫苗,則採取「預付訂金制」,在疫苗能否量產都未知的情況下,火速撥款,之後的「行政程序」更是一路綠燈。
這場仗還在打,醫護是第一線上戰場打仗的軍隊
為什麼「高端」產品都還沒產出,錢就給得這麼快?「基層醫護」都已經打了半年的戰了,還沒拿到糧餉?差別待遇這麼明顯,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本席希望CDC不要再拿「行政程序」敷衍小護士與小診所了,該改的、該簡化的程序,儘速改進, 儘速撥款,不要讓醫護們餓肚子上戰場。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9萬的網紅柴鼠兄弟 ZRBros,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每年領完年終之後,除了大大小小的紅包🧧,年繳的保險費 應該也是讓很多人煩惱的重要開銷。可是很多上班族每年辛苦繳了十幾萬在買儲蓄險,卻沒發現它可以提供的保障可能只有一點點。 並不是說儲蓄險不能買🧐,而是得先思考投保的優先順序,在初入社會的前幾年,收入相當有限的情況下,如果儲蓄屬性的保費已經佔據一大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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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社會對軍事佔領的規範、中華民國政權身為盟佔代管者的可與不可、八二三炮戰的真相 https://wp.me/pd1HGm-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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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重點整理EP30】 台澎小堅果
時間:8/28(六) pm8
講者: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創辦人-黃聖峰 +皮筋兒
主題:
1. 國際社會對軍事佔領的規範
2. 中華民國政權身為盟佔代管者的可與不可
3. 八二三炮戰的真相
我的想法:
這次會來聊軍事佔領也是因為社群上有多次討論過,在某次直播有說明清楚同盟國與中華民國政權的關係、《一般命令第一號》的重要性,大家可以先行回顧這篇👉🏻 同盟國是什麼?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https://wp.me/pd1HGm-kX
再來是要特別說明國際法上對軍事佔領的規範,有哪些事情是可以做的,哪些事情則是違反佔領法。
由這來延伸討論八二三炮戰的真相,前幾天臉書河道上不同政黨的人都有發文講八二三,其實我在看台澎人敘述自己打八二三保衛「台灣」時我也不忍潑冷水,但又不得不說明清楚,身為法理建國論述推廣者的我也有發一篇文,我自己的外公是原日籍台澎人他有被徵召,但中國內戰只能在中國領土上打,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不屬於任何主權國家,也不是中國內戰的地方,而台澎人在國際法上屬於無國籍人士,屬於被佔領地的人民,根本不可以被徵召去打中國內戰,但因為大多數台澎人不清楚這些原委,所以情感認知上就出現了誤會,感慨錯了這都是因為中華民國政權洗腦的結果,今天我們就好好的來聊國際法上關於軍事佔領的規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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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際社會對軍事佔領的規範
軍事佔領(Military occupation)要談兩個部分:一個是軍事、一個是佔領。
軍事這個部分,佔領行為背後是有軍事力量存在,透過行使軍事力量取得所謂的一種強制力、執行力,以這個為靠山進行佔領的行為。
軍事佔領行為後面這個佔領的部分,它與其它使用管理行為有很大的差異,佔領行為的佔領者本身是佔領的執行單位,它本身絕對不是被佔領的東西的擁有者,如果這東西是你的,你就不會去佔領這個東西。所以我們不會說某某國在佔領自己的領土。
《一般命令第一號》第一點a項,就是講中國(不包含滿州) 等等當地的日軍要向蔣介石投降。
a. The senior Japanese commanders and all ground, sea, air and auxiliary forces within China (excluding Manchuria), Formosa and French Indo-China north of 16 north latitude shall surrender to Generalissimo Chiang Kai-shek.
👉🏻 General Order No. 1 🔗 https://en.wikisource.org/wiki/General_Order_No._1
那為什麼在中國的日軍是要向蔣介石投降? 蔣介石接受日軍投降的身分,不是以中國國家元首或中國軍事將領身分,而是以盟軍代表的身分去,就是代表同盟國全體成員,所以它在中國領土上代表盟軍全體成員接受日軍投降,接下來實施軍事佔領。因為佔領者是盟軍全體成員而不是中國這個國家,中國這個國家本身的領土歸屬屬於中國而不是盟軍全體成員,所以這時蔣介石在代表盟軍來接受日軍投降後進行的動作,仍舊是屬於軍事佔領。因為蔣介石是代表盟軍來做這件事情。
那軍事佔領目的何在?軍事佔領這個發生狀況有非常多,有可能是戰爭進行過程中,某一方贏得一場戰役,有效的控制某個重要據點,它就用軍事武力把這地方控制住,這就是軍事佔領,這是戰爭進行中甚至是彼此還在互打。這時的軍事佔領主要是掌控戰略要地,控制者可以在軍事上得到優勢。
還有個狀況是,像台澎的狀況:交戰雙方其中一方投降,雙方簽署停戰協定(就是1945.9.2日本簽署的《降伏文書》)讓雙方停火後實施的軍事佔領。這種軍事佔領,是戰勝一方對戰敗一方的領土,或戰敗一方在戰爭過程中侵占的地方進行接管,這也是屬於軍事佔領,這是「投降後的佔領」。這是確保在投降後到簽署和平條約,正式結束法律上的戰爭關係之前,停戰狀態不會發生負面的改變。
當投降之後,戰勝方對戰敗方的領土或者控制的地方,進行軍事佔領是為了確保這個投降後的過程可以順利,不會有人滋事、不會再出亂子,以免戰爭無法結束。
所以投降後的軍事佔領的要求,跟戰爭過程中的軍事佔領有很大的差異。
投降後軍事佔領可以確保不會出亂子,但不代表完全不會發生亂子,所以在這過程中,我們不可能會讓「法律上的永久、確定效力」在軍事佔領時發生,例如:「領土主權移轉」就不可能會在軍事佔領過程中完成。因為若是還在駁火狀態,要是一方透過佔領取得領土主權,然後另一方又開戰奪下被佔領的領土,難道領土主權又要再次移轉嗎?這樣會沒辦法確認領土主權歸屬且很難結束戰爭。
儘管在投降後實施軍事佔領,還是有可能再次發生戰爭,所以這時也不可能因為簽署降書就認為軍事佔領移轉領土主權,因為戰爭還未真正法律上結束,所以這個投降後軍事佔領動作本身具有很清楚「暫時」屬性,是暫時性的控制措施。對這個動作上就不可能賦予永久性的法律效果,因為隨時會改變。
所以,國際社會對軍事佔領有個非常重要的原則:「佔領行為的本身絕對不會產生移轉領土主權的效果」。
由於主權平等原則還有領土完整性原則,領土主權的歸屬在國際法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領土完整性原則」是指國家之間要彼此尊重對方的領土完整。這個原則也會與「不干涉(內政)原則」產生連結。
領土的界線就是一個國家的主權行使範圍的地理界線,領海是領土的延伸、海上的領土。
領土主權會在國際法上產生非常大的意義,領土主權一但移轉後,這塊土地就會具有非常多的意義,其它國家要尊重這個國家使用管理這塊地的權利,其它國家不可以去干涉。除非這國家做了會侵犯到周圍國家的行為,不然其它國家是不可能多加干預,這就是領土主權在國際法上的意義。
所以說領土主權在國際法上產生的效力是非常強大的,因此不可能單純透過軍隊進行事實上的佔領行為來產生領土主權移轉的效果。
如果佔領可以產生領土主權移轉的效果,那這樣就回到原始比拳頭大的狀態了。誰有拳頭就可以亂佔領就可以拿走領土的話,不就是直接與領土完整性衝突了嗎?
所以一旦跟領土完整性連結起來的話,佔領者就不可能因為佔領而取的領土主權。中華民國政權1945.10.25代表盟軍來台受降並軍事佔領代管台澎,雖然它騙說台灣光復,但事實上並不可能發生領土主權移轉的效果,不可能產生讓台澎領土主權回歸中國的法律效力。法律上不可能發生這種效果。
佔領行為不會產生領土主權移轉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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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華民國政權身為盟佔代管者的可與不可
進一步來談,國際社會對佔領行為還有設下什麼要求呢?
國際法上對佔領行為主要規範,在《海牙第四公約》、《日內瓦第四公約》對佔領者於佔領地可以做的事情與不可以做的事情有訂出規範跟要求。
寫在《海牙第四公約》、《日內瓦第四公約》中的條文是被明文法化的國際慣例!就是說今天就算你沒簽署這些公約,但你也要遵守,因為這已經變成整個國際社會遵守的規範。
國際法的特殊地方就是,一般的契約只會對簽約者具有約束力,但如果是國際法上的條約,如果條約內容是國際慣例成文法化的結果,一個國家即使沒簽署,也一樣會受到相關國際慣例的拘束,這就是國際法特殊的地方。
國際規範上威力最大,不一定是成文法後的條文,可能是沒有還沒經過成文法化的過程,但卻具有約束力的國際慣例,這樣的國際慣例在國際法上其實是佔很大的比例。
在《海牙第四公約》、《日內瓦第四公約》裡面的原則、關鍵:軍事佔領不移轉領土主權,這個意義就是這個佔領地不會因此變成你的,所以你不可以把這地方當成自己的領土來使用,這就是關鍵。
這就會衍伸很多東西佔領者要意識到:佔領地不是佔領者的,戰爭結束就可能要物歸原主,所以你不可以對佔領地做太多改變,包含佔領地上人民國籍、相關法令規定所遵循的規則。基本上佔領者要尊重原本規範,除非原本規範執行會影響佔領狀態,或者是原本國家的法令侵犯國際法上的規範時就可以修改、取消,例如德國納粹原本的法令有侵犯猶太人跟身心障礙者人權。
佔領地原本的法令如果沒有違反國際社會的規則的話,那是可以繼續執行下去。二戰時德國跟日本在被軍事佔領時都有被改變當地的法令,例如:日本這邊就是軍國主義病態化,人民喪失言論自由,所以戰時體制下對言論自由跟人身自由的管制,在軍事佔領過程中就被去除掉,甚至日本的憲法也在盟總安排下有被調整,日本憲法的修改正是由大日本帝國議會依據《大日本帝國憲法》中所定的修憲程序修改。光從《大日本帝國憲法》中的條文仍舊被遵循,就可以知道,即使修改的憲法的草案是盟總所提供,也並未改變日本憲法是在日本政府行使主權後改變的法律事實。(盟軍對日佔領的作法,是由盟總負責規劃,交由大日本帝國政府(修憲後為日本國政府)依其國家政府身分執行。日本政府仍舊是在行使主權,日本的主權沒有因為在佔領期間被盟軍代理或者取代。)
佔領者雖然要尊重佔領地的法令,但若佔領地的法令有需要調整,或者正是引發戰爭的原因,就可能被調整。
佔領者可以在佔領地徵稅,但要依照原本佔領地的稅法去徵收,且基本上只能用於維持佔領地的穩定,而不可以拿去佔領軍所屬國家使用,或用於填補佔領軍所屬國家的財務漏洞。
但很明顯的,ROC政權在台澎徵收的財產很多都運到中國本土去應付中國發生的第二次內戰,當時1945.8月PRC政權還沒建政,所以那時候屬於中國共產黨以及中國國民黨之間的「黨爭」(國共內戰),PRC政權1949.10.1建政後就是「政府代表權之爭」(一中兩政權)。在當時蔣介石是中國國民黨的,那他就把代表盟軍軍事佔領代管的台澎上的物資、工業生產設備拆一拆運去中國使用,這是不可以的,這件事情台澎建國後要好好算帳。
另外佔領地不是你的,所以佔領地的財產,你也不可以登記成國有地的財產,所以現在在ROC政權的國有財產局,裡面登記的台澎財產其實都是不屬於它的非法財產。尤其是土地的部分,ROC政權把台澎除了私有地以外的其它土地都登記成國有地 這其實是非法的。
佔領軍在佔領地如果需要使用物資時,是要付費的喔!不可以搶錢搶糧搶女人。例如:需要交通工具,可以徵用民間的車子,要嘛付錢買下車子取得所有權,要嘛付(使用費)租金,此時所有權還是對方的,使用後最後要物歸原主,絕對不是你要就直接拿走。
依ROC政權在台澎的執行任務身分來說,它做了太多它不可以做的事情,而這一切都奠基在「台灣光復謊言」之上,因為大家都相信台澎領土屬於ROC政權想代表的國家(國號「中華民國」的中國),那台灣人就不會質疑為何財產會變成國有財產。
所以轉型正義中的黨產會,把從KMT手上拿回來的不當黨產放進ROC政權國庫中,收歸國有是在幹嘛呢?這些很多當初都是台澎人的資產,先被ROC政權登記成國有財產,然後KMT透過國庫通黨庫變成自己的又轉賣別人從中獲利,如果追回來不是就應該還給最初被搶的人民手上嗎?
如果是不動產 應該都會有所有權移轉紀錄。就算找不到原始擁有人,也根本不可以登記成國有財產,而應該另外成立法人單位,來管理台澎地區公共財產。移轉所有權單位,未來台澎建國後,就可以把這個台澎公共財產移轉成建國後的台澎國家。
ROC政權就是中國政權,登記在他名下的財產就是中國財產。
所以ROC政權這樣做,如果假設、萬一哪天PRC政權接收ROC政權一切 把ROC政權給消滅掉,那就會被PRC政權拿走,因為這就是中國政府的財產,因為這兩個政權想代表的中國的主權國家法人格是同一個啊!
上面情況說明,東西所有權的財產與領土主權跟兩回事喔!大家要分清楚。
領土主權只能由國家來主張,這國家擁有了領土主權可以在上行使國家主權,就可以制定相關法令,去建立所有權、不動產制度,此時就會有土地或房屋所有權的法律上制度存在(ROC政權治理台澎時基本上是延續了日治時期所建立的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
(某次直播有聊到外國的大使館買下房屋所有權的涵義,大家可以去回顧一下:什麼是「外交關係」?大使館是什麼?蓋亞那設的台灣辦事處/立陶宛設的台灣代表處的法律性質為何? https://wp.me/pd1HGm-mg)
還有,佔領者因為沒有佔領地的領土主權,所以不可以把佔領者本國人民移居到佔領地來,這樣會有佔地為王的疑慮。雖然可以允許其它國人民暫時停留,但也不可以久留,例如:二戰結束時盟軍戰俘要回到本國之前,都會在不同佔領地移動。
那如果ROC政權擬訂難民法,這當然屬於國內法層級,不可能去影響到台澎法理地位、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的狀態。難民法能產生的法律效果要看它寫了什麼,例如提供政治庇護、人道援助,有的會提供國籍(但若ROC政權提供國籍,那就是中國國籍),但難民也不會因此取得在台澎永久居留的權利。
ROC政權制定難民法到底要幹嘛呢?就好比:香港,香港領土主權屬於中國主權國家,是ROC政權代表的「中國」這個國家的大陸地區。對ROC政權來說,香港人就是它想代表的中國的國民,也不是其他國家的難民,是中華民國大陸地區裡香港特區的人民,是不必用難民法、直接用港澳特區相關法令就可以處理的。
在國際上只有15個國家承認ROC政權是它想代表的國家(國號「中華民國」的中國)的政府,這時ROC政權到底可以提供什麼保障?都自身難保了。另外一點接納難民進來的話是否就不會有問題?ROC政權目前是算親美的,如果讓阿富汗難民來的話,那可能會發生的風險是如果想對美國報仇的人以難民身分進到台灣,然後跑到AIT去搞什麼恐怖攻擊,你要怎麼承受風險?人權考量是一點,但現實上不需要這樣做,阿富汗難民去到歐洲會更近,不需要跑到台灣來,而且台澎目前並不是國際法上的主權國家,能提供的保護有限,還不如低調一點當中轉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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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八二三炮戰的真相
金門是中國領土是中國內戰的範圍,為什麼台澎人會去參與?
台澎人是以「台灣充員兵」的身分,被抓去打八二三炮戰,這本身違反國際法、佔領法。因為身為佔領者的ROC政權不可以把佔領地人民當成自己國民,讓台澎人變成中國軍人,這是很嚴重的事情。八二三炮戰就是台澎人為了不屬於自己的國家、為了沒有取得台澎領土主權的佔領者去拋頭顱灑熱血打跟自己無關的仗。
佔領者不可以要求佔領地的人民對佔領者效忠。因為一旦發生佔領地人民被迫效忠佔領者的情形,佔領者若將佔領地人民當成肉盾去對抗佔領地人民母國,那將是很不道德且不人道的。這是嚴重違反國際規範的行為,在台澎建國後一定要處理的!現實上,台澎人被強制徵召去參與823炮戰也導致台澎人在認知及國家認同上發生很大的問題。為了不是你國家而打仗受傷,拿到了張榮民證得到些許被施捨的蠅頭小利,然後就對這個佔領者感恩戴德,這根本就是錯的。
佔領者除了不可以強制徵召佔領地人民加入自己軍隊外,其實連打廣告募兵也不可以。不管是透過主動、被動的方式都不可以把台澎人變成ROC政權的軍人。唯一的例外是,如果ROC政權在台澎成立「自衛隊、警衛隊」,那就可以,因為這類單位的成立目的是為了維持佔領地的安全穩定。總之,不可以讓佔領地人民為佔領者去死。所以八二三炮戰講白的就是ROC政權非法徵用佔領地台澎人打中國內戰,從一開始就是違反國際法。
網友留言有說到:「蔣介石本來要放棄金馬,在軍事大會上決定好了,但麥克阿瑟將軍派第七艦隊司令來台灣跟蔣介石說金門守住日後才有機會反攻,所以蔣介石才要守住金馬,這過程有些事情很矛盾。這段歷史在美國國務院跟老蔣日記都有看到雙方都有目的,這歷史鮮少人知道。」
→那是麥克阿瑟的看法,不能說是美國的看法。麥克阿瑟可能純粹只是從戰略的角度提出建議,不能將麥克阿瑟的意見直接認定為是美國政府的意見。麥克阿瑟是從ROC政權內戰反攻的立場主張金馬不能放。立場是不同的。
美國「政府」的官方立場是放棄中國領土金馬不要管,你就到台澎這依照自決權來成立另個國家變成一中一台,但蔣介石自己不要啊,還堅持自己是正統中國,更抗拒兩個中國,美國立場就是切乾淨不要牽扯到台澎上,那好在蔣介石拒絕,拒絕得好~不然這樣蔣介石就變成意外的國父!而且很有可能台澎更難切割中國政權引來的問題。
事實上,蔣介石是以「投降」來逼迫美國幫忙金門的。八二三炮戰的時候,蔣介石說:如果金馬被攻下,台灣這邊的軍隊的士氣會大減(這就是在暗示「我會投降喔」),所以逼迫美國非幫忙不可。
蔣介石說這種威脅話不是第一次了,第一次是開羅宣言之前就說過了啦!二戰那時中華民國政權要打不打、要投降不投降的,後來才會有這戰時意向聲明,好安撫蔣介石參戰。
最後結尾,了解台澎法理地位的人,不要在此時申訴不要去當兵。因位ROC政權還沒有老實承認盟佔代管身分,在當下局面去面對ROC政權是小蝦米對抗大鯨魚。解決問題的方法,最終還是要回到推廣台澎法理地位,讓更多人知道以後,形成公民力量體現在ROC政權選舉上,來掌控ROC政權,使它承認盟佔代管身分。
在還沒建國之前,我們還是要保護台澎,所以當兵若是在台澎上就可以在心態上當作是「自衛隊」,若是被派去金馬就要好好調適心情。我們是要讓大家去理解ROC政權這個台澎代管機構可以成立自衛隊來保護台澎。雖然現在它沒有成立這個,防護台澎的單位在名義仍舊是ROC政權軍隊,但它畢竟還是在保護台澎。所以千萬別誤以為我們現在討論法律上的事情是要慫恿大家兵變。
ROC政權因為有盟軍授權,具有治理台澎的合法權限,是管理者角色,可以制定法令,我們身為被管理者,遵守管理者制定的法令是合理,若管理者制定的法令不合理,我們去抗爭是ok的!
盟軍授權不是空白支票,超出佔領者佔領權限的部分就變成非法行為。就像經過公司董事會指定的總經理監守自盜。董事會指定他當總經理沒問題,這個人也能當總經理,但監守自盜則是犯法行為。又或者考到駕照可以合法上路啊,但不表示可以開車撞人。
所以要認清楚ROC政權是盟軍讓它可以來到台澎的,所以不管你再怎樣討厭它,也不可以否認它有合法代管權限。但承認他有合法代管權限,並不影響你對它的不當管理行為表示反對、以合理、適當的方式進行抗爭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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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83:皮筋兒 Journey 不管你怎麼吹,台灣主權早定論囉!開羅宣言就嗯!有承認具有法律效力就好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42657223982832/?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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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來台的中國人後代,為什麼要支持法理建國的論述?https://wp.me/pd1HGm-g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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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ノ排程中晝發文 #國際法法理建國 Q&A
Q202: 1952年之後,軍事佔領的ROC政權以台澎為領土建立國家(假設它放棄金馬),這樣可以嗎?國際規則有可能為了台灣而改變嗎?
A202:
來引用一段聖峰在台澎小堅果社群中的回應:
中華民國政權的中國政權屬性不是誰以為想改就可以改的。
中華民國政權身為中國政權所具有的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是無法一筆勾銷的。
更別說中華民國政權跟本沒有台澎主權,它這些爛帳說穿了跟台澎一點關係都沒有。台澎人會把它的問題當自己的問題,就只是因為被它殖民洗腦到不知道狀況而已。
中華民國政權就是「可以被承認是國家政府的政權」,它是「中國」這個國家的東西,除非徹底解散從世界上消失,否則這個屬性永遠不會消失。
就是因為台澎不是任何國家的領土,所以台澎住民可以行使自決權建國。
但因為中華民國政權本身就是「中國這個主權國家內部的東西」,所以你不可能由中華民國政權來建國。
去承認一個「頂多具有被承認是X國國家政府資格的X國政權」可以在不屬於X國的地方(無論領土主權歸屬狀況為何)去建立Y國,然後還跟X國的關係斷得一乾二淨,本身就會直接造成既有國際法架構的崩毀,甚至直接否定法律的存在價值。
「一中」框架並不是ROC政權不要、不想就可以不受影響的東西。
「ROC政權是中國政權」是法律上的狀態,是ROC政權被建立出來的那一刻就存在且無法改變的法律上屬性。無論這個政權後來改由誰運作、在哪運作、它能控制的範圍有多大、多小,它的法律上屬性就是會一直跟著它跑。而「一中」就是因為這個法律上屬性套用在ROC政權上面,進而影響到被ROC政權治理的台澎。
「ROC政權是中國政權」這個法律狀態是建構在「ROC政權是由中國人為中國這個主權國家所建立的政權」這個事實,就跟將你生下來的女性之間的「生母與子女」間的法律關係是建構在「她生下你」的事實一樣,是你無法改變也無法否認其存在的東西。
除非今天國際法規則變成「原本由X國人民建立的X國政權可以隨隨便便就不再是X國政權,還可以不必對之前以X國政權身分產生的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負責」,否則ROC政權的中國政權屬性就不可能消失,它也不可能在台灣建立國家。
「原本由X國人民建立的X國政權可以隨隨便便就不再是X國政權,還可以不必對之前以X國政權身分產生的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負責」是不是會讓國家之間的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變成毫無存在意義?
「原本由X國人民建立的X國政權可以隨隨便便就不再是X國政權,還可以不必對之前以X國政權身分產生的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負責」發生的可能性為何?
所以,不要再執迷不悟了,以ROC政權為基礎建國的路是死路一條。國際社會還沒有瘋到為台灣自我摧毀。
國際法規則是主權國家之間的互動運作規則,所以,國際法規則當然可以在主權國家的共識下改變其實踐內容。
但國際法規則一旦形成之後,就不會任意更改。
而任何改變、挑戰既有國際法規範的動作,其影響都會是全面性的,不會僅僅影響到該案例,還會對未來造成影響。
而台灣的例子,牽涉到以下幾個國際法的基本問題:
1.領土主權的得喪變更
2.軍事佔領相關規範規範
3.國家/政府的區分
4.國家法人格的建立方式
5.自決權行使相關規範
這意味著,國際社會如果要「直接以台灣的現況來承認台灣是法律上的主權獨立國家」,必須要同時破壞上述 5 個方面的既有規則,機率為何?
此例一開,產生的影響將是海嘯性的,甚至可能導致整個國際法體系的崩毀及許多國家的滅亡,
不會有沒有任何國家會願意承擔這個風險去「為台灣」改變這個規則。
重點是,如果今天依照既有的國際法規範無法解決台灣的問題,那你去主張國際社會改變國際規則可能還說得通,但台灣的問題儘管複雜,並不是無法依照當前國際法規則可以完美解決的。
所以,講白了國際法規則根本沒有特別為台灣改變的理由。
是要 兩千三百萬人配合 全球70 億+ 遵循的規則比較容易,還是要 全球70 億+ 來配合 兩千三百萬人想要的規則比較容易?
顯然的是台澎人要自己努力,可別老想著己願他力。
國際社會似乎怎樣如何云云,台灣人連理解既有國際秩序到底是怎麼一回事都不願意,連為什麼當前國際社會依其規則會做出不符合台灣人期待的處置都不知道,就直接認定「法律跟不上」,然後要求國際社會為台灣開先例,會不會太過自我中心了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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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然/實然的解釋)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65216385060249/?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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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的旅行] 瞻前顧後的整理術:#收拾行李的策略及其政治 / 李長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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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拾行李」(packing the luggage),是每一位旅客必定會經歷的重要旅行環節,配合旅行目的選擇要帶甚麼東西?算計去幾天決定要帶多少?如何用最棒的整理術塞進最多土產?依照廉價航空規定精算可以帶多重?甚至精心挑選最能展現自我又兼顧實用的行李箱?「收拾行李」是一件複雜的事。「旅行的旅行」,首先就從行李開始,討論收拾行李的策略及其政治,而大部分的觀點皆參考賴嘉玲教授在2013年的行李研究,〈「收拾行囊」,通關啟程:談「旅者-行李」組裝體之移動政治〉,她的實踐觀點細膩又柔軟地呼應著當代移動政治與旅遊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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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理行李的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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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15年前的電視節目【女人我最大】,到現在的Youtuber 阿倫頻道、MaoMao TV,展示行李、展演收拾行李成為娛樂內容的主題之一,某個程度上也反映了在全球交通更加便宜便捷下,旅行成為小資族群的重要休閒活動。如何收入需要的東西,塞滿塞好外,還要依照物品的屬性來分配空間,這是每一位旅行者瑣碎繁複的惱人實踐,卻也是旅行的樂趣之一,一種「移動行李的拓樸學」。到現在我也還依照藍心湄所教的收納術—將衣物捲成筒狀塞入行李,那一瞬間真令人滿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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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安置、安排、設計行李中的物品,考量要搭配出最適合拍照的服飾,帶上緊急備用的藥物,挑掉過重的3C科技用品,是旅人與物品之間的主客相互能動性的建構(賴嘉玲,2013)。也就是說,在這個整理的過程中,旅客將充分地考慮到人、旅程、物品、事件間的複雜關係,不同的人與物也就構連出不同的旅行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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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物所支撐起的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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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李變得重要,也許自助旅行背包客的興起有關,大概2005年到2010年間,亞洲廉價航空漸漸形成規模,更加便宜的旅行費用讓背包客人數攀升。由於自助旅行背包客脫離觀光團的包裝/包裹,他們必須用必需物品打造一個可以帶著走的家,以降低旅行時的各種風險,支撐起整趟旅行,這些物品包含括旅遊書、衣物、紀念品、數位設備、與陪睡的小玩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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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嘉玲(2013)認為,背包不僅成為背包客彼此的認同來源,並與其他旅者產生區辨,同時背包也被建構成為背包客的身體。他們考量的不只是廉價航空的重量限制,或是運送是否方便,更仔細地計算物品是否能克服旅行中的磨難、碰撞、遺失、盤查,「旅者」與「行李」緊密形成一個「共同行動混體」(賴嘉玲,2013)。我最近不斷地增加旅行的「數位編輯」裝備,幾乎無時無刻都在產製與上傳內容,有時候,我甚至認為,我的旅行視野是被裝備所建構的,包含被編輯軟件、社群平台的特質所影響的旅行行動,像是找一間傍晚時光線充足且充滿空氣感的文青咖啡店,然後拍一張討好讀者的妹妹美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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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攜帶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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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為了出國去剪頭髮(這也是一個奇妙的旅行實踐,旅行過程中的身體是一種表演展示),設計師說他這次去東京被攔下來全身檢查,我冷笑一聲說:「我可是幾乎每一次都被攔盤查下來喔~」,可能因為本身是一個壞人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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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的行李,在全球化的時代中,自然也成為邊界的傳遞物,機場安檢的規約成為全球監視的極致展現(賴嘉玲,2013)。當經過海關人員時,不經意地迴避了他的視線,總感覺有種阿圖賽式(Althusser, 2014)的主體形構之感,那一瞬間似乎害怕地認為自己就是那個「攜帶不能入境之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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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以最近的非洲豬瘟為例,你可以看到各種旅遊討論版,都在詢問可以帶泡麵、罐頭、料理包等製品嗎。入境現場也以宣傳、呼籲、領牌等方式,不斷告訴你,個人/個體正被捲入全球風險的巨大流動之中,而我們則必須規訓好自己的道德主體,不要成為國家安全織網的破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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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準備好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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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拾行李,如此瑣碎、繁複的日常行為,其實在旅行準備與旅行移動中佔有的重要位置,儘管我們都知道在全球物流發達的現代社會,你可以隨時購買必需品的替代物,但我媽永遠會在行李箱裡放一條黑人牙膏,他說如果飯店剛好沒有附牙膏怎麼辦,那條塑膠管是她的「壓縮的家屋」,是安全感的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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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隨著大量個人旅行習慣興起,像是無印良品等品牌便順勢推出「MUJI GO」,專門在交通要處販售適合旅行的無印風格用品,行李與行李中的物品就該有一個「旅行的樣子」,甚至,你在家就可以有一種旅行的樣子。旅行,就是當代社會的一種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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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這次的旅行,你準備好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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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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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賴嘉玲. (2013). [收拾行囊], 通關啟程: 談 [旅者-行李] 組裝體之移動政治. 文化研究, (17), 123-158.
2. Althusser, L. (2014). On the reproduction of capitalism: Ideology and ideological state apparatuses. Verso Tra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