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剩餘土石方可堆置水源保護區旁?縣府無疑為個別業者鬆綁法規!】第13、14次臨時會審查小組
本次影片為法案審查片段,單看可能會不太理解,建議搭配文章一起閱讀。
去年有業者在造橋鄉大龍村申請設置大桃坪土石堆置場,由於該堆置場鄰近水資源保護區不到一千公尺,當地居民擔憂污染水源故組成自救會,要求縣政府依照自治條例之規範退回業者申請。
目前「苗栗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處理場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九條之三要求收容處理場不得設置於自來水水源水質保護區、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及飲用水水源取水體水平距離一千公尺範圍內。雖然水利處解釋其立法旨意並非三者都要距離一千公尺,只有取水口需要,但縣府法制單位亦認為目前的條文寫法有疑義。
就在居民們認為自治條例能發揮把關功能時,縣府先是退回了業者的申請,接著就在臨時會看到水利處提出該自治條例的修正條文,要將一千公尺的距離限制拿掉,改為「一定距離」,而這一定距離到底是多少,沒有任何規範,完全變成縣府說了算。
在詢答過程中,處長說明一定距離是參考各縣市條例,並配合環保署「飲用水管理條例」用語修正,但在飲用水管理條例中,清楚標示了這一定距離由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擬訂,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故仍是縣府說了算,且全台22縣市中,有17個縣市都有明確的距離限制,為何我們卻是參考少數縣市的條例?
再來,處長說明退回大桃坪土石堆置場的原因不是因為距離,而是業者的計畫部分內容不符合「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逾期未補件才駁回,與本次自治條例修正無關。但是,一旦條例修正後,業者只要完成補件就可通過申請不受距離限制,在這麼敏感的時間,這樣的連續動作很難讓人不聯想到是幫業者鬆綁法規。
所幸本次審查小組成員們意見都相當一致,順利退回自治條例的修正,維持目前規範。但在議事程序上,小組審查僅為建議性質,二讀會只要有非小組內的議員提出修正案,就仍有翻案可能,我們持續關注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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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 在 陳光軒・dpp苗栗縣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今天上午是苗栗縣議會臨時會正式開議,在審查苗栗縣政府府第3號案提案(擬修正苗栗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處理場設置管理自治條例)時,針對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自來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及飲用水水源取水體水平距離一千公尺範圍內。欲將『飲用水水源取水體水平距離一千公尺範圍內』的部分拿掉改為『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而修正的理由是要比照中樣中央政府相關規範的用詞。
但經查行政院環保署環境保護局「飲用水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二款: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之範圍及飲用水取水口之一定距離,由直轄
市、『縣 (市) 主管機關擬訂』……
也就是說,這個飲用水取水口所謂的一定距離,是由中央主管機管授權地方政府去擬定,苗栗縣政只要依此條例即可自訂任何距離。原來我們的自治條例已經訂出「一千公尺的範圍內」為收容處理場所不得設置的地區,若修正案通過則無距離之限制。
前陣子我們才在抗議造橋鄉大桃坪有業者欲設置土石堆置場,因眾人質疑該場地距離在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一千公尺內且有許多鄉親抗爭反對,縣政府水利處楊處長在剛剛答詢時表示最後沒有核准設置,但從今天縣府提的修正案,我不免要質疑,在這個時間點去提自治條例的修正,是不是在為業者大開方便之門,不用明講,大家應該都很清楚箇中三昧。
對此,我表達我反對該提案通過的立場,惟在場多數議員對於通過此案沒有意見,在議長敲槌後通過一讀將該案付委審查,我也請第四審查會的議員羅貴星、曾玟學議員在分組審查時接續把關(我是第二審查會)。
相關報導:
【客家電視台】造橋大龍村民縣府抗議 籲退大桃坪開發案
http://www.hakkatv.org.tw/news/204364
#反對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處理場設置於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
#苗栗縣政府勿為業者大開方便門
#全力捍衛珍貴水資源
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 在 伍麗華|Saidai / Reseres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這篇文愈來愈長,因為事情的邁進一直往前堆疊。
去年6月,原住民族露營協會為著希望被合法納管來到我的辦公室陳情。經過多次的開會、質詢,感謝交通部有應我的要求,確實在 11月把開放農牧用地和林業用地設置露營設施的修法建議提報給行政院。
今年3月4日,我和張廖萬堅、蘇巧慧、何欣純委員召開《#露營場法制化公聽會》,我在會中提醒:(1)務必加速修訂「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的規定,開放農牧用地和林業用地可以設置露營設施,至少優先把面積 #一公頃以下小規模露營場納入合法範圍,並 #提供合理的簡化申請及審核程序。(2)比照合法民宿標章來推動 #合法露營場標章,並訂定積極有效的 #露營場管理規範。(3)由於原鄉地區很多都位於環境敏感地區內,請相關單位考量原鄉特殊性,#在合法的範圍內給予彈性,評估必要的限制經營露營場範圍。
當我覺得開心、滿意的時候,族人又來陳情:行政院3/23召開的露營場第三次跨部會協商會議,於「附帶條件」欄,有露營相關設施不得設於多項環境敏感地區的限制,這部分與公聽會的訴求有違背之處。
因此,今天(4/27)我又再度邀集相關部會與族人座談。
會中我特別請求各部會落實政策美意,在合法範圍內,適度放寬露營場得設置於環境敏感地區的可行性。
針對族人特別關心的「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地區」及「地質敏感區」是否能適度放寬限制,#主管機關環保署及經濟部地調所皆表示,目前相關法規並無限制不得設置露營場,另 #農委會水保局表示,若露營場非位於特定水土保持區,只要未開挖整地即無涉水保法限制,若有開挖整地則於依法辦理水土保持相關措施後即可。
行政院環境資源處長會中讚許我是個總是正面看待事情、帶來希望的人,她特別表示,今天的座談會開得很有意義,交通部於5月初的跨部會議,會針對原鄉地區特殊性、族人生計及地方發展需求去檢討「附帶條件」,#一定會朝向兼顧合法安全並適度保留彈性。另外,行政院也會責成交通部研議「#露營產業發展策略」。
會中,#交通部觀光局周廷彰副局長承諾,針對原鄉露營場之相關業務設置單一窗口之訴求,將與地方政府協調以當地鄉(鎮、市、區)公所為服務窗口、簡化申請程序等簡政便民措施。#至於原鄉露營產業之道路及電力需求相關配套措施,交通部路政司張舜清副司長亦表示將會積極輔導及協助。
#原民會土管處杜張梅莊處長最後提醒,原鄉要發展各種產業,有環境不易的問題,但露營產業反而是對原鄉有利的,因為環境是無可替代的。因此原民會也將清查原住民經營露營場及原住民族地區現有露營場等基礎資料,近期擬邀請地方政府及露營界業者代表來開會蒐集意見,未來會配合觀光局整體推動政策,並研擬推動原鄉露營產業的方案。
期待這部法訂出夠前瞻、夠成熟的規範,讓露營產業管理制度更健全、更完善、更具國際性,達到「#在地產業發展」、「#國人旅遊衛生安全」以及「#生態環境保護」的三贏局面。
一件事要做好,真的要一直追。謝謝 #原露協 給我這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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