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博義對香港仍然有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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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公會主席夏博義上任之初就批評《港區國安法》,引來港澳辦和中聯辦齊發聲炮轟。夏博義接受《明報》專訪時表示,自己由接任主席一刻起,已感到任重道遠。他又提及早前因民主派初選而被捕的好友、民主動力司庫關尚義,承認曾憂慮自身安全,但他相信每個人都有風險,「也是需要承受的」。
夏博義透露,自己在一次來港時,認識了法律學者陳文敏等人,他們都認為香港需要一個獨立組織,以監察回歸後《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的實施情況。他其後接納了陳文敏等人的建議,留在香港創立香港人權監察並擔任主席。他坦言,在香港回歸時曾擔心會被捕或驅逐,但他不相信北京當局會在回歸首日即拘捕人權組織主席。
對於香港現時的局勢,夏博義感嘆較20年前「壞得多」,基建雖有所改善,但社會撕裂、港人不快樂,移民數字超乎他的想像,而「橫空出世的國安法」亦與法治不相容。不過,他對香港仍有信心,相信「時間會告訴我們,哪一方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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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82的網紅Fernando Chiu-hung Cheung,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2012年11月21日立法會會議 經張超雄議員修正的議案: 香港作為一個國際都會,經濟發展先進,社會發展卻落後,殘疾人 士的基本權利往往被忽視;鑒於自2008年8月31日起,聯合國《殘疾 人權利公約》('《公約》')已在香港生效,本會促請政府盡速成立獨 立專責委員會,推動、落實及監察特區政府尚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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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警以塵封68年惡法抓捕區議會主席 《基本法》23條借屍還魂?
去年香港民主派在反送中運動中,在區議會選舉大獲全勝,但新一屆區議會上任不足三個月,警方已接連拘捕三位區議主席及一名副主席。最新的被捕者,是曾經在區議會會議上和警務處處長鄧炳強對質的中西區區議會主席鄭麗瓊。而警方拘捕她的罪名,則是一條68年來未曾動用過的殖民地時期法例。而另一方面,親北京陣營近日積極為制訂國安法放風,和是次抓捕事件有何關連?
香港中西區區議會主席鄭麗瓊周四(26日)凌晨在住所被警方上門拘捕,警方將她帶到葵湧警署通宵扣查。鄭麗瓊的黨友,民主黨中西區區議員許智峯深夜到警署了解,他引述律師表示,警方指控鄭麗瓊涉嫌“煽動謠言”,並拒絕她與家人見面,相信鄭麗瓊被捕,與她在社交媒體轉載去年九月懷疑射傷印尼女記者的警員資料有關。
被捕區議會主席曾怒懟警隊一哥黨友批公報私仇
而鄭麗瓊最為人熟悉的,是在今年一月的中西區區議會大會上,以強硬姿態主持會議。當天的會議討論涉及警方的問題,警務處處長鄧炳強首次出席。當日鄭麗瓊在會上,以“PK 鄧先生”介紹鄧炳強,並多次就警暴問題和鄧炳強對質,又要求未有出示委任證的便衣警離場,多名撐警人士亦因高聲呼叫而被她逐出會議室,她之後一夜爆紅。
周四上午,大約一百名民主派人士到葵湧警署外聲援鄭麗瓊,他們批評,警方是公報私仇。
許智峯說:“警方只是針對民主派議員的言論,只是特別針對區議會主席的言論,為甚麼呢?我們只可以想像,警方公報私仇,因為我們在區議會,揭露警方的警暴和惡行,這是極可恥的行為。”
而到了下午,鄭麗瓊獲准保釋離開警署,她表示案件已交給律師團隊處理,未有回應其他提問。
民主派去年區選大勝 上任三個月被連環抓捕
去年香港民主派在反送中運動中,在區議會選舉大獲全勝。但翻查資料,新一屆區議會上任不足三個月,警方已拘捕三位區議會主席及一名副主席。就在上周六的元朗721事件八個月示威活動中,元朗區區議會主席黃偉賢涉嫌阻差辦公被捕;在2月8日,香港科技大學學生周梓樂逝世三個月悼念活動中,西貢區區議會主席鍾錦麟涉嫌非法集結被捕;2月1日晚上,大批示威者在美孚新邨附近堵路,抗議饒宗頤文化館旅館“翠雅山房”被政府徵用作檢疫中心,其間深水埗區議會副主席伍月蘭因涉嫌非法集結被捕。
而除了正、副主席,另外有11名新任區議員亦曾經被捕,包括工黨屯門區議員林健翔;大埔區議員連桷璋、文念志、姚鈞豪;西貢區議員蔡明禧、馮君安、陳緯烈、王卓雅;元朗區議員伍健偉及深水埗區議員冼錦豪,11人分別涉及非法集結、阻礙警員執行職務、串謀阻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等罪。讓外界關注,港警是否有意針對民選的民主派區議員,作出連環抓捕行動。
親中傳媒狙擊後 港警即抓捕
而是次抓捕事件另一個值得關注的焦點,是警方是次拘捕鄭麗瓊的罪名。就在鄭麗瓊被捕前,親中媒體《大公報》已在周三(25日)報道,近日有網民在社交網上載一名警員的個人資料,指該名警員在去年9月於灣仔射傷一名印尼女記者,而鄭麗瓊把圖文一併轉載,並貼文要求該警員“以眼還眼”。 《大公報》的報道質疑,鄭麗瓊此舉,涉嫌違反香港高等法院去年頒下,禁止對警員“起底”的臨時禁制令。
不過警方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警司莫俊傑周四會見傳媒時卻表示,警方的法律依據,是香港法例第200章下的第9和第10條,被捕人士涉嫌干犯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及第10條,煽動意圖的定義,包括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政府,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而第10條是指,任何人企圖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發表煽動文字,即屬犯罪,可判罰五千元及監禁兩年。
以殖民地時期惡法為《基本法》23條“試水溫”?
近日親北京陣營積極為制訂涉及國家安全的《基本法》23條放風,更高調在街頭收集市民簽名,呼吁民眾支持立法。警方這次以涉嫌干犯“煽動意圖罪”拘捕鄭麗瓊,是否為23條立法“試水溫”?
身兼執業大律師的民主派立法會議員楊岳橋接受本台訪問時表示,“煽動罪”是殖民地時代的罪行,在香港1997年回歸前,立法局已希望提出修訂,就“煽動罪”定義加入暴力相關的元素,但回歸後政府一直沒有落實有關修訂。到今天警方以“煽動罪”作拘捕,反映港府不需要訂立《基本法》23條,都能透過舊有法例製造寒蟬效應。
楊岳橋說:“97年之後政府無動於衷,亦沒有作出任何的修訂,簡單而言,這是等同將煽動這個行為,本來基本法23條裡亦有煽動,(現在)不需要立23條,透過殖民地時代的舊惡法拿出來引用,特區政府絕對是違反人權法。”
楊岳橋表示,在很多實施普通法、採納《國際人權公約》的民主地方,“煽動罪”已經不存在,因為這個罪名會影響言論自由,形成白色恐怖。
民主派議員:成為將來制訂23條的藍本
熟悉保安事務的民主派立法會議員塗謹申認為,《刑事罪行條例》是香港“現有的《基本法》23條”,相信港府想以鄭麗瓊為案例,成為將來制訂23條的藍本。
塗謹申說:“那麼大膽子用刑事罪行條例(作出拘捕),其實這是香港現有的23條,我有理由相信,(港府)想以此為案例,一脈相承,去測試現有的23條,或者現有的煽動、判亂(罪),去到最盡,看能不能告得入,用起試來,法庭會如何判?再看作為23條制訂的藍本。”
本身是大律師的民主派立法會議員郭榮鏗表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是港英時代用以打擊批評港英政府的異見份子,政府上一次動用條例並審至上訴庭,已經是1952年,當時成功控告《大公報》刊登的文章干犯相關罪行。
香港人權監察就批評,煽動罪過時兼定義廣泛,並違反載於《基本法》第39條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及《香港人權法案》。人權監察亦指,聯合國已多次批評香港《刑事罪行條例》中的煽動罪和叛國罪定義太闊,過去已不止一次促請港府修訂罪行,致完全符合公約。
記者:呂熙 劉少風 責編:胡力漢 梒青 網編:瑞哲
本新聞由自由亞洲電台提供
香港人權監察 主席 在 Fernando Chiu-hung Cheung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12年11月21日立法會會議
經張超雄議員修正的議案:
香港作為一個國際都會,經濟發展先進,社會發展卻落後,殘疾人 士的基本權利往往被忽視;鑒於自2008年8月31日起,聯合國《殘疾 人權利公約》('《公約》')已在香港生效,本會促請政府盡速成立獨 立專責委員會,推動、落實及監察特區政府尚未全面履行《公 約》的有關條文,並根據世界衞生組織的國際殘疾定義標準,擴大 對殘疾人士的保障範圍,檢討傷殘津貼'嚴重殘疾'的定義, 並讓12歲以下的殘疾人士,同等享有'長者及合資格殘疾人 士公共交通票價優惠計劃'賦予的權利。
議案獲得通過:http://www.legco.gov.hk/yr12-13/chinese/counmtg/voting/v20121121.pdf
張超雄議員:代理主席,首先我要多謝梁耀忠議員提出這項"締造傷健共融社會"的議案。正如議案內容所述,我們其實早應在2008年便開始實施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公約》"),而《公約》第三十三條"國家實施和監測"中清楚說明:"締約國應當按照本國建制,在政府內指定一個或多個協調中心,負責有關實施本公約的事項,並應當適當考慮在政府內設立或指定一個協調機制,以便利在不同部門和不同級別採取有關行動。"就這一點,梁耀忠議員剛才已經提及,現時政府內所謂的協調機制,其實便是隸屬勞工及福利局的康復專員,可是康復專員這位屬首長級薪級第2點的官員,根本是沒有能力協調其他政策局和各部門來實施整份《公約》的。
《公約》第三十三條下 的第二點說明:"締約國應當按照本國法律制度和行政制度,酌情在國內維持、加強、指定或設立一個框架,包括一個或多個獨立機制," -- 請注意是獨立的機制 -- "以促進、保護和監測本公約的實施。在指定或建立這一機制時,締約國應當考慮與保護和促進人權的國家機構的地位和運作有關的原則。"還有一點便是︰"民間社會,特別是殘疾人及其代表組織,應當獲邀參加並充分參與監測進程。"這些便是《公約》第三十三條的內容。現時在政府心中用以促進和監測《公約》的實施的框架或獨立機制,其實便是我們的康復諮詢委員會,但該委員會只是一 間諮詢機構,並沒有實權,根本沒有能力監察政府落實《公約》的情況。代理主席,所以如果現時要來到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委員會面前,即使只是就着第三十三條來說,我們其實也是未曾履行《公約》的要求。
所以,梁耀忠議員提出的議案非常重要,而我的修正案乃是指出有關機制必須是獨立的。如果每次也是由政府自設諮詢委員會,然後現在又要經中央政策組的高小姐審閱,看看是否符合政治正確,在親疏有別之下,那麼如何可以監察政府呢?在《公約》中還說明我們有責任讓殘疾人士及民間社會的團體代表參與,但在現時所有政府的諮詢架構中,基本上絕大部分人士也是以個人身份獲委任,他們根本不能夠代表任何組織或社團,所以現時的制度根本便不符合這要求,我們希望政府可以認真地履行《公約》。雖然今次的議案辯論沒有法律效力,但《公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政府不按照着它來執行,基本上便是等於犯法。
日期:2012年11月21日星期三
時間:上午11時正
地點:會議廳
議程:「締造傷健共融社會」
http://www.legco.gov.hk/yr12-13/chinese/counmtg/agenda/cm2012112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