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年前處理過類似案件,寫過文章,
到現在我的想法還是沒有改變~
《跨國犯罪?》
前陣子有位客戶拿著判決來找k,
他因為參與詐騙集團騙人被起訴,
一審被判7年多,想爭取輕一點,
客戶帶來的判決書厚厚一疊,
被告二十幾個,受害人五十幾個~
k隨意翻了翻判決書,想了想,
k:你們都是在菲律賓進行詐騙?
客戶:是,
k:機器設備勒?
客戶:也在菲律賓,
k:詐騙對象?
客戶:大陸人?
k:沒有台灣人?
客戶:沒有勒,
k:那就怪了,你犯的又不是重罪,
相關犯罪情節都在海外,
根據台灣法律,台灣是沒有審判權的勒~
那怎會起訴還判決勒?
客戶(抓抓頭):我也不知道~
隨意翻了翻判決書,發現有幾個被告有請律師,
k想得到,這幾個律師應該也想得到,
法官更不可能沒想到吧?
結果法院判決是有交代,
不過勒,法官說明的理由實在太OOXX勒~
法官說:
"雖然犯罪人事物都不在台灣,但被害人是在大陸,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規定,中國大陸是我國固有疆域,
所以在菲律賓詐騙大陸人等於在中華民國境內犯罪"
就這樣直接閃過刑法一堆審判權的規定
把一堆被告定罪~
這法官可能在法院呆太久了,
很久沒出去走走透透氣,
如果他出去走走,問問旁邊的人
"大陸是我們的嗎?",
我想很快的救護車就會來了,
他會被抓到松山療養院~
如果"大陸是我們的固有疆域"
這樣的論述行得通的話,
那台灣人在北京天安門廣場
因為路沒鋪平跌倒受傷,
應該也可以向台灣政府請求國賠勒~
而另外一個層次的比較嚴肅的問題是:
我們還要保留這樣可笑的憲法多久?
你去查一下,當初訂定這部憲法的人,
99.9%現在都已經不存在了,
那這樣好笑與現實脫節的法律
(還是憲法!)還要存在多久?
也許有人會說:
憲法是世代契約,上一代訂了,
我們子孫就要遵守,
不過勒,如果依照這樣的邏輯,
我們現在應該還是清朝人才對,
孫中山要遵守他爺爺的爺爺的爺爺
跟清朝統治者所作的世代契約,
應該要永遠服從清朝的統治才對勒~
結語:
這份判決的若干部分,
實在令人拍案叫絕勒~
ps:
如果有人在海外犯詐欺罪,
是在菲律賓詐騙越南人或馬來西亞人,
這樣就完全閃過台灣法律了
(套句周星馳電影台詞,警察抓到也告不了你!),
不過勒,我實在看不出來,
為何一樣的境外犯罪,
一樣詐騙非台灣人民(大陸人越南人馬來西亞人),
卻有天差地遠的法律效果~
ps2:
其實各國對於自己境內的犯罪,
不管犯罪人是本地人還是外國人,都有審判權,
之前英國男子林克穎酒駕撞死人
也是要被台灣法院審理,就是一個證明,
(不過台灣實在太鳥了,竟然讓人潛逃出境orz~)
所以各國法律處罰發生在自己國境內的犯罪是原則,
例外才處罰海外犯罪,
(如果犯罪地有一個地方是在台灣也算境內犯罪)
海外犯罪只要不是重罪,基本上都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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