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士林北投南港三區騎樓整平改善長度掛蛋
舒適的人行空間是一個宜居城市的重要元素之一,而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其中騎樓是行人使用相當重要的一部分,應提供行人友善且無障礙之通行使用,然臺北市議員潘懷宗提到他在105年6月市政總質詢時當面向柯文哲市長要求,針對北市騎樓整平應積極處理,特別是市府自行調查出來的163處「危險騎樓」,當時柯市長也允諾會以專案處理,但事隔近五年,卻半處都沒改善,依舊擺爛置市民於危險當中!
粗估北市騎樓總長度約22萬公尺,自91年開始推行騎樓整平計畫,目的在於改善既有建築物間騎樓高低不平而產生阻礙通行的問題,以提供市民安全優質的人行空間,至105年底止,15年期間已改善18萬3千餘公尺之騎樓,剩餘3萬7千公尺之騎樓則仍尚待整平改善。潘懷宗議員說根據建管處的說法至105年底北市主要幹道、次要幹道等多數路段騎樓皆已完成整平改善,所以「騎樓整平計畫」已於105年底正式退場,106年起的「臺北市建築基地內騎樓及沿街面人行空間改善計畫」係針對無遮簷人行道、騎樓及其他沿街面人行空間,說穿了依舊是換湯不換藥,但他發現109年北市士林、北投、南港三行政區整平施作長度皆掛蛋,潘懷宗就質疑難道這三個區的騎樓及沿街面人行空間皆是平整安全的步行空間?
臺北市議員潘懷宗說到109年士林、北投、南港三行政區完全未針對騎樓及沿街面人行空間做任何整平改善;就北市12行政區來看,他指出士林區已連續三年騎樓改善施作長度都掛0,南港區更是連續四年掛蛋,北投區近五年施作長度為12.1公尺,文山區從104年起迄今只做了6.8公尺在12區中施作長度敬陪末座,潘懷宗更批評市府的積極度,他說如果以近四年平均400公尺的進度算來,剩下的騎樓要做到何年何月才能整平?
潘懷宗再提到北市府於103年公布針對騎樓高低落差過大或騎樓單一階梯之級高在25公分以上者所做的調查,發現「本市目前暫時無法透過騎樓整平施工技術克服騎樓高差之地點」 共有163處,其中士林、北投就佔了54處;因此,潘懷宗說他在105年6月透過質詢當面向柯文哲市長要求改善,市長也允諾會專案處理,但時隔五年,163 處危險騎樓依舊未見改善,到目前為止建管處還是一句沒有技術改善就可以繼續擺爛好幾年! 針對這些危險地點,建管處表示除了會發函請建物所有權人設置警示設施外,也會將未能改善之地點通知民政局、社會局、各區公所,以及身心障礙團體,但實際上也發現毫無作為!
潘懷宗也說在建管處網站騎樓整平成果專區完全看不到106年以後完成整平改善的路段,所有資訊仍停留在105年,從小地方就看出建管處並未用心辦理,他要求應將完成的路段公告給民眾了解;此外,潘懷宗說他詢問民眾於騎樓受傷件數,建管處卻回覆其非屬專責救護單位,因此無相關統計數據,潘懷宗說明雖然騎樓產權屬於私有,但因騎樓為供公眾通行之處,使用權屬公眾,因此建管處對於尚待整平的騎樓應主動積極與民眾協調改善,如遇騎樓發生受傷等意外案件,建管處作為管理機關亦責無旁貸,不能僅以草率的理由卸責,建管處更應勇於承擔讓民眾能有友善且無障礙的步行空間。
https://times.hinet.net/news/23297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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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就要跟葉毓蘭委員一起直播討論交通議題,大家有沒有什麼想問的,可以在這邊留言我搜集一下資訊(不要問一些543的什麼氣炸鍋啦)
這邊我拋出一個台灣交通的結構性問題,歡迎大家分享讓更多有實權的政治人物去補習一下台灣交通的問題有多深層,不是靠個雞巴毛縮限檢舉就能達到,就是台灣 #交通權責破碎化
首先,大家以為交通部就是管交通,從你踏出門上班中午出去吃飯到晚上去便利商店買保險套晚上要跟初音來一發都是交通部管的,其實這個觀點是錯的
交通部用 #公路路線設計規範 去掌管高速公路(高公局)、省道(公路總局)的建設跟管理,換句話說這兩個交通命脈是中央管理
但是到了跟大家最切身相關的市區道路,則是由與中央平行的地方政府,依據內政部營建屬的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做建設(當然也可能會參考交通部的 #交通工程規範 做調整),也就是說,要是台北市長想在南京東路亂搞一堆智障標線,交通部根本管不到,因為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不存在上下從屬關係
而中央政府少數能跟地方政府溝通交流的平台則是交通部 #道安會,每個月會跟地方政府執行一次道安會報,但是我參加過的經驗是根本流於形式,毫無監督機制,也沒有任何公眾參與,裡面有多扯呢?我跟大家分享一個經驗
在某個縣市的快速道路曾發生砂石車追撞路肩的清潔車導致兩人死亡的案例,因為是A1事故所以照慣例主管機關如地方警局交通隊隊長、交通局處等要報告,以下是對話內容:
主席:這起事故發生的原因是什麼?相關單位說明一下
交通隊:依據我們後續筆錄跟偵訊,該砂石車疲勞駕駛恍神,然後加上超載所以才煞車不及撞上去
主席:那請問後續對應的防治措施有哪些?
交通隊:我們會 #加強取締超速
火花羅:^I^%^%#&$%#&$
順帶一提,某次會議中我把高雄台17線市區路段的右轉車道是在路中央的設計給交通部高層看的時候,他們感到震驚,不理解為何會這樣設計,你就知道地方跟中央的斷層有多大了
好,回到內政部,內政部只能發佈市區道路設計規範,掌管的權限又比交通部小,但是關於建築設計中的騎樓退縮供公眾通行的部分,卻又是營建屬在管,交通部反而不太會去碰給行人走的騎樓,最多只管到 #人行道
但是不管如何,交通違規、裁罰的機制卻是建立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甚至連交通安全規則都還是附屬在處罰條例之下,所以我們沒有交通管理專業的警察說話就特別大聲了,君不見最近的檢舉縮限幾乎都是警察所發起的,事實上 #區間測速 這玩意理論上也是警政署所掌管,但是在警察長期偏向威權高壓管理的方式下,公民更難以參與警政署的運作
你看到這邊,覺得這樣的權責分散很荒謬嗎?不,還有更荒謬的!
把焦點拉回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所管轄的是市區道路跟縣道,通常又分成 #交通局 跟工務處,交通局負責管理標線、號誌、標誌,但是一但我們說要打掉分隔島座獨立左轉車道時候,很抱歉那是另一個平行單位 #工務處 的權責,如果要做實體人行道那也是工務處的工作,幹你老師有沒有很荒謬?
所以要是有一個省道跟縣道的路口要做會勘,往往就是得找公路總局、交通局,用兩套不同的工程設計規範一起來討論,如果要打分隔島卻沒有找到工務處的話,很抱歉這次會勘無法決議
更不用說很多地方政府的道路還會往下分發給鄉公所、鎮公所、水利處什麼洨的做代管,這些人更沒有什麼交通專業,我再講一個我會勘遇到的例子:
那是我跟陳光軒、曾玟學、黎煥強三位議員討論路側違規停車擋住支線視野問題,我建議在路口處用槽化線配上棒棒糖來做強制性質的設施,結果來的鎮公所承辦跟我說: #槽化線有規範的不能隨便畫
幹林老師不想做就不想做,拿法規壓我?我當下問他哪一條規範說不能做他也講不出來
好啦,最後再提一個最荒謬的,就是科學園區,科學園區的道路是科技部管理,我不知道他們是用哪一條設計規範去設計交通工程,但是總之科學園區的道路地方政府管不到,議員也沒權力質詢,如果辦會勘也要看科技部科管局要不要屌你,他們有權利不出席的
然後地方的科學園區交通如果要有實質的審查質詢,得出動到立法委員,但是如果是一個不分區的交通委員,我他媽怎麼會知道竹南科學園區的科專二路路口有什麼屌問題?
以上,就是火花羅投入交通改革的系統幾年之間,看到的台灣交通的深層問題,如果這種荒謬的組織架構不改革,你台灣交通搞一百年也不可能超英趕美,永遠只能在淺層的代轉區該畫設在哪裡上面打轉
因此,我很希望行政院底下能夠比照客委會、海委會的方式建立一個能夠橫向整合交通部、科技部、內政部的交通監管單位,才不會現在一人一支喇叭,各吹各的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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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地標,市府應做好周邊交通停車規劃】
交通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規定辦理道路交通違規案件裁罰作業。在去年109年7月至12月交通違規結案件數計116萬6,623件,交通違規罰鍰收入有新台幣10億5,888萬629元;110年1月至2月交通違規結案件數計33萬6,035件,交通違規罰鍰收入為新台幣3億152萬8,578元。
看到這樣的數據不知道要高興還是感嘆?因為市府編列的財政收入中,就有交通違規的罰緩收入預算,109年市15億3百多萬元。光是去年7月到12月就收了10億5千多萬。我認為如果有重大違規,當然要處罰。
可是,現在有許多民眾抱怨的是,有檢舉達人到處檢舉,如同新聞報導高雄郭姓檢舉魔人「3個月8千件」,光是寄這些通知就耗費郵資30萬。被檢舉的很多是汽車、機車停在自家的騎樓,或是店家前面的人行道上.被拍照後被開罰單。
最近左營區龍華市場的攤商,也無奈陳情,自從義享天地開幕以後,因為大順路的停車位不足,很多車輛就往周邊的巷道停放。龍華市場本來提供給客人臨時停放的車位,還有市場周邊富國路一些機車停車位,也被停得滿滿。很多民眾要來買菜,臨時停放路邊,就有人檢舉或是警察沒有勸導,直接拍照開單。很多民眾去上場買菜,被開罰單心情受影響,就告訴攤商你們這邊來買菜,要停車不方便,然後還要被開罰單,不買了!真的影響他們的生意。
景氣不好,被開罰單當然心裡不舒服。攤商也被波及也很無辜。市府交通局應針對,類大型商場、公共建築等開發,相關的交通動線還有停車規劃,應周延的去規劃,否則週邊的小老百姓未蒙其利就先受停車所擾,不小心違規停放還要被檢舉告發繳罰款。
#李眉蓁關心您
市府交通局,應針對這些場域處所停車位不足問題,研擬改善方案,眉蓁將持續追蹤,維護市民權益。
騎樓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在 騎樓算是私人地還是公有地? - Mobile01 的推薦與評價
但不論是供車輛行駛之道路或供人行走之人行道,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已將騎樓定性為「公眾使用」之範圍,而與私有住宅有所區別。但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畢竟屬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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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規定:「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左: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