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期間「身心障礙證明」到期重鑑者可延長效期至110年12月31日
1. 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且須於110年5月14日至10月31日(含)前重新鑑定者,統一延長有效期限至今(110)年12月31日,將不會影響身心障礙者目前享有之福利資格。
2. 社會局將陸續發函通知此段期間需要重新鑑定之身心障礙者,請身心障礙朋友或家屬收到公文通知後,可攜帶通知公文、身心障礙證明、身分證、印章,如非本人辦理請檢附委託書及委託人證件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辦理身障證明延長效期至110年12月31日之註記。
3. 民眾對於身障證明延長效期有相關疑問,可逕洽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07-3373390或各區公所社會課/社經課辦理。
詳情請上高雄市政府社會局👉https://socbu.kcg.gov.tw/index.php?html=news_show.php&loc=home&news_id=4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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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證明」到期重鑑者免緊張,延長效期至110年12月31日。
因受疫情影響,為顧及身心障礙者權益,減少身心障礙者出入醫療機構等高風險場域,並利國內醫院整備,針對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且須於今(110)年5月14日至110年10月31日(含)前重新鑑定者,統一延長有效期限至今(110)年12月31日,將不會影響身心障礙者目前享有之福利資格。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表示,高雄市現有14萬多名身心障礙者,其中須於110年5月14日至110年10月31日(含)前屆期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約有1萬1千名,社會局將陸續發函通知此段期間需要重新鑑定之身心障礙者,請身心障礙朋友或家屬收到公文通知後,擇日攜帶通知公文、身心障礙證明、身分證、印章,如非本人辦理請檢附委託書及委託人證件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辦理身障證明延長效期至110年12月31日之註記。
提醒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效期屆滿須重新鑑定日期為110年11月1日(含)以後者,仍須依規定辦理重新鑑定,以免影響身心障礙資格。如民眾對於身障證明延長效期有相關疑問,可逕洽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07-3373390或各區公所社會課/社經課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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