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檢完美切割 法院錯誤適用法規 聯手縱放頂新
魏應充真的無罪嗎?
去年高檢署針對正義問題油品統合各地檢署偵辦進度,最後只有彰檢及北檢起訴頂新魏應充。高雄、嘉義、台南、雲林則針對不同廠商各別起訴,卻同時放過魏應充。
根據北檢去年10月21日的起訴新聞稿內容得知,北檢發現「魏應充所屬之頂新集團轄下因有頂新公司、正義公司等多家糧油事業公司,為統籌各公司之糧油經營決策,及掌控各公司損益情形,自95年間起另成立糧油事業群,由魏應充擔任事業群董事長、常梅峰擔任事業群總經理,…,且定期由魏應充、常梅峰召開糧油事業群經營決策會及各公司之月會,而主導事業群下各公司油品事業之原料購入、配方擬定及銷售策略等事項」。而且這個「糧油事業群經營決策會」不僅可以指示味全公司向特定廠商購買油品,甚至連味全販售的多款調和油的「配方成分」,都可以透過這個決策會議進行指示。
也就是說,可以合理推論這個由魏應充主導的「糧油事業群經營決策會」,可以主導味全與正義公司所有的油品原料購買來源以及製成配方!
此外,正義公司的油品,主要有三大來源:(1)永成進口澳洲、越南飼料油,再透過加拾伊等三間商行賣給正義公司(2)久豐進口澳洲、越南飼料油,再透過泳宸以及禾鋐兩間商行賣給正義公司(3)晉鴻進口香港金寶運飼料油,經由鑫好公司賣給正義公司。
但是根據永成及久豐公司在2014年1到8月自國外進貨的資料,永成1萬多噸進貨中,只有牛油、魚油和棕櫚油。而久豐的9百多噸的進貨細項也找不到豬油,只有魚油及棕櫚油,到底永成供應的油是什麼來歷?是回收油?是飼料油?
另根據嘉義地方法院判103訴字567號判決,法院更發現,由於永成的油管相連,有其他油脂相混的問題,「被告蔡鎮州、蔡耀鋐販賣、交付至正義公司之豬油,混有不可供人食用之廢棄物即豬油淋巴熬成之豬油,…,並混雜不可供人食用之廢食用油、其他飼料油,…,則被告蔡鎮州、蔡耀鋐上開販賣、交付至正義公司之食用油『原料』不可供人食用,已極顯然」。
也就是說,從永成流到正義的油,甚至還包含回收油!因此正義油品掺偽假冒至為明顯。
但是高檢署介入「統合」各地檢署之後,便將正義問題油品的案件偵辦進行切割分工。導致彰化地檢署只偵辦頂新從大幸福進口飼料油的部分,北檢也只處理「味全香豬油」的部分,目前就只有這兩處地檢署起訴頂新製油董事長魏應充及總經理常梅峯(如附表)。對於正義公司明知且購買問題油品,沒有任何地檢署針對頂新魏應充起訴。
也就是說,經過高檢署的「超完美切割」,竟沒有任何一處地檢署針對頂新魏應充所主導的「糧油事業群經營決策會」,介入並且影響正義購入問題油品的部分進行偵辦!
彰化地院的判決大有問題!
我國食品衛生管理法的管制體系,是從食品的「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或從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之製造、加工、輸入、輸出或販賣」,從源頭到輸出都在食品衛生管理法的管制範圍。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食品: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也就是說,本法規範的「食品」本來就包含「原料」。
但彰化地方法院的逕自認定「惟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規定之係適用於終端販賣食品之衛生標準」、「上開檢驗結果雖各有銅或鉛經檢出如上開數據所示,然因重金屬可於精煉程序去除,則未必表示成品階段即含有重金屬」,顯然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對於「食品」的定義有所曲解。
況且,根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七、攙偽或假冒」;同法第49條第1項規定,「有第15條第1項…第7款…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千萬元以下罰金。情節輕微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8百萬元以下罰金」,也就是說,只要有第15條第1項第7款的「攙偽、假冒」行為,就會構成第49條第1項的犯罪行為,依法應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千萬元以下罰金。
至於有沒有「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或是「致危害人體健康」,則是第49條第2項的問題。
彰化地院在新聞稿中既然都提到,彰化地檢署是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摻偽假冒罪」起訴,但地院卻在判決中忽略「攙偽、假冒」行為的部分,反而以極大篇幅討論「酸價」與「重金屬是否能在精煉程序去除」的問題。最後竟用第2項「危害人體健康」的構成要件來決定第1項「攙偽、假冒」的適用範圍,根本是錯引法令,縱放魏應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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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禍首就是檢查官無誤!】
真正的恐龍是中華民國檢調系統!
中華民國檢察官的素質要優先提升,
不然法訂得再多再嚴也沒用!
檢調辦頂新一案切成好幾案故意零碎化辦案,縮小打擊面,將頂新變成受害者,不辦官商勾結,避重就輕,故意放水 。
10/8台南地檢才收押頂新前幹部鑫好負責人透過晉鴻,晉瀧,福瀧,永豐,北海進口廢食用油給頂新,
然後抓到越南大幸福的楊振益的餿水油假油,
然後發現永成在臺灣回收廢食用油也是賣給給頂新。
頂新從2005年收購正義油廠後,
每年都大量從香港進口數千噸的食用豬油(香港沒有食用豬油,都有假食用證明),
後來改從香港大量進口廢食用油(還有食用證明),
甚至頂新買最多的動物油是從澳洲進口的牛油,
可是偏偏從金美輪的事件我們發現頂新是以飼料油充當食用牛油(還能拿到食用證明),
這一切多麼複雜,可是在10/30檢調就聲稱調查清楚結束然後起訴了?
再看看以上這些調查,
檢調是如何護航頂新的呢?
雲林地檢署說,晉鴻,福瀧,晉瀧以不明來源的油誆稱豬油賣頂新正義(所以頂新正義變成受害者?)
台南地檢署新聞稿說鑫好只是媒介黑心油給頂新。(所以不是頂新指使?頂新不知情?)
至於頂新自己多年大量進口香港地溝油,沒人辦。
澳洲飼料牛油案也沒人辦。
完全沒有說明為什麼,
以上所有廠商給頂新正義的各種廢食用油,餿水油,地溝油通通是到頂新正義的廠區裡面脫色脫酸脫臭?
這樣頂新會是受害者,不知情嗎?
而且每一件都是偽造的可食用證明。
所以檢察官應該要主張頂新正義的油沒有一滴是乾淨的,這是公司全面性的經營結構策略,所以是老闆授意,
所以應該全面調查才對。
所以這些偽造證明可以證明這些犯罪都是縝密籌備,上中下游都有結構式的犯罪組織,而且都還沒調查。
只可惜一開始檢調就往放水方向走,
彰化地檢署說魏應充很有錢,會串證逃亡所以應該收押,
光是這個理由主張怎麼說服法官收押魏應充呢?
綜合觀察檢調辦理頂新案有幾個放水原則:
(1)讓全案見樹不見林,把一整個頂新經營結構性的黑心經營切割給嘉義,雲林,台南,彰化,高雄,臺北地檢署分案辦理,零碎化辦案。
(2)零碎化辦案以後,再縮小打擊面,避重就輕只辦理越南大幸福楊振益跟魏應充之間有無授意的關係而已。
所以沒有香港地溝油,
沒有澳洲假食用牛油,
雲林地檢署辦鑫好的下游,晉鴻福瀧,晉瀧然後起訴新聞稿說,他們收購不明的油佯裝豬油賣給頂新正義,
所以頂新正義變成受害者嗎?
台南地檢署負責辦鑫好,而且說鑫好是媒介正義公司買油。
所以鑫好自己有問題,正義沒問題?
(3)定調頂新是受害者的腳色,頂新案是單純食品安全事件,
是頂新正義買到不良廠商賣給他們的不良油品,不是頂新正義全面性的公司經營策略,所以頂新仿效統一的模式是受害者,
也不想調查官商勾結的結構包庇。
(4)政治操作掩護檢調的縱放,起訴強冠時我們看到起訴內容,
但關於10/30非常短時間就起訴頂新及以上所有的廠商,
全部只有新聞稿沒有人見過起訴書。
讓大家只能瞎子摸象不得一窺全貌。
而且釋放魏應充趁立法院休會,趁半夜,
這一切全是經過政治算計操作來包庇和掩護。
這是馬英九貪腐結構和集團操縱了檢調,企圖幫頂新正義脫罪。
魏應充二次交保早在意料之中。
而愛臺灣三個字,你魏應充不配。
頂新沒有一滴油是乾淨的!!
https://www.facebook.com/photo.php?fbid=806703442735403&set=a.162786293793791.40993.100001872656795&type=3&theater
#頂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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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新案所有被告都判無罪是必然的!!
檢調辦頂新一案切成好幾案故意零碎化辦案,縮小打擊面,將頂新變成受害者,不辦官商勾結,避重就輕,故意放水 。
10/8台南地檢才收押頂新前幹部鑫好負責人透過晉鴻,晉瀧,福瀧,永豐,北海進口廢食用油給頂新,
然後抓到越南大幸福的楊振益的餿水油假油,
然後發現永成在臺灣回收廢食用油也是賣給給頂新。
頂新從2005年收購正義油廠後,
每年都大量從香港進口數千噸的食用豬油(香港沒有食用豬油,都有假食用證明),
後來改從香港大量進口廢食用油(還有食用證明),
甚至頂新買最多的動物油是從澳洲進口的牛油,
可是偏偏從金美輪的事件我們發現頂新是以飼料油充當食用牛油(還能拿到食用證明),
這一切多麼複雜,可是在10/30檢調就聲稱調查清楚結束然後起訴了?
再看看以上這些調查,
檢調是如何護航頂新的呢?
雲林地檢署說,晉鴻,福瀧,晉瀧以不明來源的油誆稱豬油賣頂新正義(所以頂新正義變成受害者?)
台南地檢署新聞稿說鑫好只是媒介黑心油給頂新。(所以不是頂新指使?頂新不知情?)
至於頂新自己多年大量進口香港地溝油,沒人辦。
澳洲飼料牛油案也沒人辦。
完全沒有說明為什麼,
以上所有廠商給頂新正義的各種廢食用油,餿水油,地溝油通通是到頂新正義的廠區裡面脫色脫酸脫臭?
這樣頂新會是受害者,不知情嗎?
而且每一件都是偽造的可食用證明。
所以檢察官應該要主張頂新正義的油沒有一滴是乾淨的,這是公司全面性的經營結構策略,所以是老闆授意,
所以應該全面調查才對。
所以這些偽造證明可以證明這些犯罪都是縝密籌備,上中下游都有結構式的犯罪組織,而且都還沒調查。
只可惜一開始檢調就往放水方向走,
彰化地檢署說魏應充很有錢,會串證逃亡所以應該收押,
光是這個理由主張怎麼說服法官收押魏應充呢?
綜合觀察檢調辦理頂新案有幾個放水原則:
(1)讓全案見樹不見林,把一整個頂新經營結構性的黑心經營切割給嘉義,雲林,台南,彰化,高雄,臺北地檢署分案辦理,零碎化辦案。
(2)零碎化辦案以後,再縮小打擊面,避重就輕只辦理越南大幸福楊振益跟魏應充之間有無授意的關係而已。
所以沒有香港地溝油,
沒有澳洲假食用牛油,
雲林地檢署辦鑫好的下游,晉鴻福瀧,晉瀧然後起訴新聞稿說,他們收購不明的油佯裝豬油賣給頂新正義,
所以頂新正義變成受害者嗎?
台南地檢署負責辦鑫好,而且說鑫好是媒介正義公司買油。
所以鑫好自己有問題,正義沒問題?
(3)定調頂新是受害者的腳色,頂新案是單純食品安全事件,
是頂新正義買到不良廠商賣給他們的不良油品,不是頂新正義全面性的公司經營策略,所以頂新仿效統一的模式是受害者,
也不想調查官商勾結的結構包庇。
(4)政治操作掩護檢調的縱放,起訴強冠時我們看到起訴內容,
但關於10/30非常短時間就起訴頂新及以上所有的廠商,
全部只有新聞稿沒有人見過起訴書。
讓大家只能瞎子摸象不得一窺全貌。
而且釋放魏應充趁立法院休會,趁半夜,
這一切全是經過政治算計操作來包庇和掩護。
這是馬英九貪腐結構和集團操縱了檢調,企圖幫頂新正義脫罪。
魏應充二次交保早在意料之中。
而愛臺灣三個字,你魏應充不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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