雜感:抗議或運動策略非常重要!
南鐵東移案,原本預計今天要對剩下的自救會房屋斷水斷電,明天開始強拆。但今天交通部從善喊停,決定等4/8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後再定奪。
會有如此轉折,其實是好幾個體制內外人士,在3/6、3/7的週末假日持續溝通遊說,以及擁有權限的人願意抗壓承擔,匯集成一股力道而促成改變的。
但如果看自救會方這二三天的臉書貼文,會驚訝發現,經常把最有可能出手協助的人罵得很凶,等事情有轉折,再重新給予肯定。
這不僅是不好的策略,而且可能很危險。
一般議題的倡議遊說也好,特定自救會的陳情抗議也罷,其實,都應該先把議題或訴求各面向利害關係人盤點出來,再從利害關係的同向或反向及其程度、利害關係的深淺等加以列象限表排序。
接著,再思考如何依此排序表分門別類,訂出不同且有彈性的遊說或因應策略,分別遊說溝通。
總之,應該盡可能爭取利害關係同向的人加入同陣營,而不要質疑撕裂。利害關係雖不完全同向但也非完全相反的,也要盡可能爭取認同加入,至少要遊說使其中立(置身事外),而不要輕意對之質疑,將之逼到反對方去。甚至,原本是對立方,也未必要放棄,只要能說服他們移往中立方站(讓他置身事外),也等於減少反對力量。
倡議遊說與抗議,是要努力增加己方的支持者與支持力道,減少反對方的群支持者或支持力量,殊途同歸,都有機會達成我們的目標。
而最不智的,則是對意見或策略稍有不同者、對擁有關鍵力量或地位者,未充分瞭解溝通,動輒隨便貼標籤或責怪,而將之逼到對立方去!如此一再增加或製造自己的對立敵人或阻力,一定很快被打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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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感:抗議或運動策略非常重要!
南鐵東移案,原本預計今天要對剩下的自救會房屋斷水斷電,明天開始強拆。但今天交通部從善喊停,決定等4/8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後再定奪。
會有如此轉折,其實是好幾個體制內外人士,在3/6、3/7的週末假日持續溝通遊說,以及擁有權限的人願意抗壓承擔,匯集成一股力道而促成改變的。
但如果看自救會方這二三天的臉書貼文,會驚訝發現,經常把最有可能出手協助的人罵得很凶,等事情有轉折,再重新給予肯定。
這不僅是不好的策略,而且可能很危險。
一般議題的倡議遊說也好,特定自救會的陳情抗議也罷,其實,都應該先把議題或訴求各面向利害關係人盤點出來,再從利害關係的同向或反向及其程度、利害關係的深淺等加以列象限表排序。
接著,再思考如何依此排序表分門別類,訂出不同且有彈性的遊說或因應策略,分別遊說溝通。
總之,應該盡可能爭取利害關係同向的人加入同陣營,而不要質疑撕裂。利害關係雖不完全同向但也非完全相反的,也要盡可能爭取認同加入,至少要遊說使其中立(置身事外),而不要輕意對之質疑,將之逼到反對方去。甚至,原本是對立方,也未必要放棄,只要能說服他們移往中立方站(讓他置身事外),也等於減少反對力量。
倡議遊說與抗議,是要努力增加己方的支持者與支持力道,減少反對方的群支持者或支持力量,殊途同歸,都有機會達成我們的目標。
而最不智的,則是對意見或策略稍有不同者、對擁有關鍵力量或地位者,未充分瞭解溝通,動輒隨便貼標籤或責怪,而將之逼到對立方去!如此一再增加或製造自己的對立敵人或阻力,一定很快被打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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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求勞工董事,也不是違法罷工】
長榮堅持提告的新聞不斷傳出,認為工會把「勞工董事」當訴求之一,導致整個罷工也跟著違法。但,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即便是訴求勞工董事應該也合法,因此罷工也合法喔!
🎸哪些事情不能罷工?
罷工的合法權利來自於「勞資爭議處理法」,而在這部法律裡規定,只有勞資雙方的「權利事項」不能罷工。(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3條)
什麼叫「權利事項」?
簡單來說,依照法律、契約讓你「本來就有」的權利,就是「權利事項」,例如依照契約,你有「工資」;依照法律,你有「加班費、公假」。假如雇主沒給你,你不能罷工,你應該走調解、訴訟程序來討。
(可參考行政法院判決89年度判字第746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112號、高雄98年度簡字39號行政判決)
反過來說,你「本來沒有」的權利,就可以罷工。例如「加薪」,是讓你在既有的薪資之外去爭調整空間;例如「員工福利」,是讓你在既有的契約規定以外去爭其他福利。
🎸勞工董事不是權利事項,爭取勞工董事罷工應該合法
當我們知道法律只禁止「權利事項不能罷工」以後,回來看看勞工董事算不算權利事項,就知道因此罷工是否合法。
我國現行法律,並沒有強制雇主設置勞工董事,而我猜長榮與空服員簽的契約、團體協約至目前為止也沒有勞工董事,那麼勞工董事就不是權利事項。既然如此,針對這個訴求去向雇主提起勞資調解,進一步採取罷工行為,就是合法的。
網路上有一種說法是:「法律不保障勞工董事,因此罷工違法」,很明顯就是錯的,請大家不要再相信這種說法。 #正是因為這些事情法律沒有保障,勞工才有權去用罷工來爭取更好的工作環境。
今年5月間,勞動部長在一次的立法院質詢中也表態認為空服員這次的罷工程序應為合法,而勞工董事也能當作調整事項來協商。
(可參考網路上的質詢片段:https://youtu.be/o_1mnXK7sRM)
我猜一般人也不會知道怎樣罷工是合法的,既然如此,這種說法是不是有人在蓄意帶風向,我想也昭然若揭。
🎸沒有股份,勞工也能當董事
有一種說法是「選董事不是公司的權利」,但其實這種說法已經承認了勞工的罷工是合法的,問題只是在於做不做得到或怎麼實現而已。
舉例來說,我國目前的國營事業,是採取「推派」的方式,也就是股份是政府的,但政府請勞工去幫忙當董事。
回到民營企業,公司當然不能直接說「我要xxx當董事,大家都不准有意見!」,但公司可以做的是推薦勞工擔任董事候選人,不管是由持股1%的股東來做,或是由董事會提名,都可以。
先不管內容如何或最後選不選得上,至少,公司不是沒有機會替勞工去爭取勞工董事。
在團體協約法中,確實有提到「團體協約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但要求勞工董事存在的訴求本身,其實是希望「參與公司治理」,而沒有要求公司去「違法設置萬年董事」,那麼這個訴求也並沒有違法之處。
另外有一種說法是「想選自己去買股票啊」,可是啊,我國早就不要求董事候選人要持有股份,只要股東會由「有行為能力」的人當中選出來就好(公司法第192條)。
用上述的種種理由去說罷工違法,感覺是從一開始就不想要這個條款而已。如果真的是這樣,就說「做不到、這條希望修正」,為什麼還要硬說別人違法甚至去提告呢?
🎸我想強調的不僅是勞工董事的訴求不違法,更希望強調的是,勞工要的就只是「開放勞工參與公司治理,提供經營必要資訊」,自始至終都沒有在強求勞工董事,勞工董事只是一種舉例而已。
所謂的參與公司治理,不是你想像中的進去當老大、叫公司這樣做那樣做。就算勞工能爭到董事席次,也不可能直接影響決策。
參與公司治理,只是讓勞工能夠更加了解公司的運作,例如得知公司可能的勞資條件變更,至少讓勞工有能力去反應與應對,或是在重大決策以前先代表勞工向雇主提出建議,而不是只能等到事後才發現、調解,這樣苦到的不只是雇主、勞工,還包含了社會大眾,看看這次的事件就知道。
說穿了,參與公司治理就只是讓勞工與雇主間能夠有一個雙向溝通、共同處理問題的管道,而不是總是只有單方的下指令與接受。
(可參考林佳和教授<勞工董事在共同決定制度中的角色>一文)
而這次勞工也不是把勞工董事當作唯一選項,事實上也有其他方法能夠落實,例如勞資會議、評議會的參與,也都能促進勞工的參與程度。
不討論這些實質內容,卻從一開始就主張違法甚至提告,只是凸顯了公司從一開始就不想討論、也不在意的事實。
勞工雇主的關係是雙向的,勞工需要薪資,但雇主也需要人力,而且是優良的人力。可惜的是,我們的文化只有「以客為尊」,卻沒想過幫助自己賺錢的勞工也一樣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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